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严密组织,做细工作,摸清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土地证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内容一是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及开发区土地分局必须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土地权利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购买和使用假土地证书。
对2002年6月1日以来订购、使用土地权利证书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写出自查报告和填写自查表(附件1)。
二是省厅今年3月4日曾就土地证书订购、管理问题发函,明确由过去各类土地证书必须经省厅统一订购方式,改为各用证单位(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订购方式(附件3)。
请你们对2009年3月4日以后土地证书订购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严肃对待,并制定严格的责任体系,防范土地证书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2009年7月起,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市(开发区)订购土地证书情况报省厅(附件2)。
三、两项检查内容的书面报告及自查表,请于7月24日以前报省厅。
联系人:崔健电话(传真):************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略)2、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自查表(略)3、订购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情况季报表(略)4、关于土地证书订购管理的通知(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1497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3e.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2004年11月2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
它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土资源永续利用;对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副处级、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依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市辖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各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以及随项目审批权限一同下放的审批流程2项(详见附表)。
为落实好省政府决定,做好承接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做好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1、高度重视,承接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调动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下同)发展改革委(局)积极性,更好的服务各类投资主体。
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
2、加快项目审批优化提效工作的实施进度从9月29日开始,涉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的审批流程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发展改革委不再进行受理。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职,对承接的审批权限事项及时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尽快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二、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几点要求1、增强规划约束,公开申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要把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安排下达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坚持开门编规划,提前公开规划的规模、范围、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必要的约束监督制度,同时对既有规划建立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201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2〕8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因领导工作变动,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李建功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高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岳盛林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成员:王晓立副厅长牛来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书记、局长彭东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志强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周际鹏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葛建生厅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级)沙凤英副巡视员白怀茂副巡视员武耀文办公室主任连碧鹏政策法规处处长赵培禄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李明亮督察处处长索万和规划处处长赵勤正耕地保护处长张三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处长徐冲地籍管理处处长冯智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李惠民地质勘查处处长闫旭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赵福义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朱景学地质环境保护处处长李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处处长马巨革信息中心主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彭东晓副厅长兼办公室主任,赵培禄、连碧鹏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各处派副处级以上干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随着全省国土资源部门机构改革的完成,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已在全省逐渐展开,推进信息化建设,从而带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已成为发展的必然选择,省厅已将国土资源信息化列入“十五”发展的主要目标,为使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能健康有序的发展,特提出意见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土资源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我省作为资源大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加速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代化,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作用。
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而信息化是推进依法行政、实施阳光作业的主要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窗口办文和政务大厅的设立,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以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正建设,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信息化工作“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防止各自为政,多头重复建设,做到目标一致、协调统一”。
省厅已成立了以李永宏厅长为组长的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本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决定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事宜。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晋建房字[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晋建房字[2007]18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地税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二、政策依据1、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晋财综〔2006〕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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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
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2〕8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
因领导工作变动,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李建功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高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岳盛林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
成员:王晓立副厅长
牛来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书记、局长
彭东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志强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周际鹏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葛建生厅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级)
沙凤英副巡视员
白怀茂副巡视员
武耀文办公室主任
连碧鹏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培禄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李明亮督察处处长
索万和规划处处长
赵勤正耕地保护处长
张三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处长
徐冲地籍管理处处长
冯智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李惠民地质勘查处处长
闫旭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
赵福义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
朱景学地质环境保护处处长
李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处处长
马巨革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彭东晓副厅长兼办公室主任,赵培禄、连碧鹏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各处派副处级以上干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改革机构通知
抄报:厅领导,省审改办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