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学家_卡尔_卢埃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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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D
贯一致的法庭意见。如果赞同判决结果的法官超过半数,但赞同其判决理由的法官未达半数,那么将无法形成过半数意见。
此时,赞同判决结果的获票最多的意见被称为“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相对多数意见之作为先例的价值并不确定,这主要取决于以后同一法庭的过半数意见如何对待它。其中有些被加以引用并几乎与过半数意见同等对待,另一些则份量极轻甚至被完全忽略。
如同英国一样,美国的判例报告制度开始时是非正式而且有选择的。但是随着各州及联邦最高法院所谓官方判例报告的出版发行,这一制度逐渐变得完善起来。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一家名为西部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的私有公司即开始致力于判例报告出版的完整性和系统化。今天,该公司出版的地区判例报告覆盖全美各州。另外,该公司出版的直接可用的联邦法院司法意见也是独一无二的。由于该公司出版了所有允许出版的司法意见,许多州已经放弃了出版官方判例报告的做法。除极少数外,州法院系统中初审法院的判决通常是不出版的,哪怕是有选择性的。
司法意见通常以时间为顺序加以整理并成册出版,形成所谓的“法律报告”(reporters)或“判例报告”(case reports)。关于上诉法院司法意见的出版率,联邦及各州差异甚大。而且,由于近年来上诉案件逐渐增多,出版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就联邦上诉法院而言,司法意见的出版率不足半数。一个案件的司法意见出版与否,取决于审理该案的法官。根据地方法院的规则,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不是被认为不具有先例的法律效力,就是被认为以其为依据不足取。
就内容而言,某些制定法仅仅是对普通法的整理与汇编,但是更多的则是对新的法律领域的开辟。就联邦系统而言,联邦税法、社会安全法、环境法、金融证券法和银行法充斥着美国联邦法典;就各州而言,数量众多的制定法也广泛涉及商业、消费者权益、商品交易和家庭关系等各个领域。不过,普通法也并未消失,各州私法的许多领域,诸如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等仍主要由普通法来调整,制定法只是作为补充。但总体而言,制定法是主要的而非例外。

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律方法

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律方法
正 符合 我 国法 理学 从立 法 中心主义 向司法 中心主 义 的转 向 。本 文从 卢埃林 和弗 兰克 等现 实 主义 法 学 家 的司法理 论着 手 , 讨其 中的法 律 渊源 、 律 探 法
击传 统法 学 的机械 司法论 。现 实 主义法学 宣称 司 法过 程就 是按 照 法律 进 行 的 逻辑 推 理 , 主张 法 官 的个 性 和公共 价值 等 因素对 司法过 程产 生重要 影 响, 法学 研究不 应该 将注 意力集 中于法律 本身 , 而
j dc l r cs sp rl o ia rao ig h y po t h tjd e h ud ma et er i a po es a uey lgc l es nn ;te rmoe ta g s s o l k h i u i u d cs n n teb s fitio n x ei c ,te s e a ag me tt n t u t y ei o s h ai o n ut n a d e p r n e h n u e l l r u nai o jsi i o s i e g o f
f dn s h y came o l h s u e ih h d b e p l d i o c ee c s swe e lw ; i ig ,t e li n y t o e r ls whc a e n a p i n c n rt a e r a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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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浅述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摘要: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形式之一,自12世纪在英国产生以来,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至今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殖民统治的基础上的,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对判例法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今天美国所运行的判例法已和传统的英国判例法有了很大的区别。

本文旨在从美国判例法的产生、发展、运行机制等动态角度来揭示美国判例法的运行。

关键词:美国;判例法;发展流程;运行机制一、美国判例法制度概述众所周知,美国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逐渐抗争,最后取得胜利从殖民统治下独立出来的。

早在殖民统治时,美国就有了法律。

英国在战胜其他列强后,由于移民的背景和对美国政府的统治,英国的法律在各个殖民地国家生效。

18世纪后,英国法有了大为改观之势变,已经有了相当的近代化并适应了美国殖民地之所需,北美各殖民地普遍设立法庭,在审判中大量援引英国判例,普通法文献和知识传播开来。

特别是1772年威廉?普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在费城出版,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①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美国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1775年至1782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独立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独立战争中及后期一段时间内,英国法遭到了美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对。

许多法官律师拒绝引用英国法,有少数则禁止引用英国判例。

1776年,独立宣言》、1777年《邦联条例》和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更表明了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

继成文宪法制定之后,美国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大规模运动。

1824年路易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按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了民法典。

1811年,英国法学家边沁向美国总统麦迪逊建议制定法典。

1846年,纽约州宪法规定编纂成文的系统法典。

1847年,美国法学家戴维斯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被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纂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①讼法典》。

卢埃林关于法学研究的思想

卢埃林关于法学研究的思想
创 ) 行 的法 律 形 式 主 义 。l a eerh 即 raii 盛 e lr ac g s e lt sc
于 目的。而f 法学研 究的) 条件依赖 于 目的和方法 。 ”
[(。 此 他着 力 于对 法 学 研 究 目的 之 论述 。 】 因
l a eerh e l sac ,即现实主义 的法学研究,但卢埃林在 g r 文章中没有使用此种表述 ,故笔者按照文意译作 “ 非 教义学 的法学研究” 什么是教义学法学研究?卢埃林 。
原理和教条) 图表达事 实和政策 , 试 试图为未来 的事实
制 作 其 遵 行 的 政策 。教 条 以不 复 杂 的形 式 这 样 运 转 , ‘ 是 法 律 的 政府 不 是 人 的 政府 ’ ‘ 律 规 则 决 定 正 这 , 法 确 的判 决 ’ ”n1法 理 学 认 为 法 官 和行 政 官 员 在 处 理 。 j 日 具 体 问题 时没 有 自由裁 量权 ,没 有 任 何 创 造 规 则 的余
张 娟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 南,2 0 0 ) 5 10
摘要 :2 0 ̄ ̄, - 十年代 ,作 为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的干将 ,卢埃林积极投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中,倡导现 2 - --
实 主 义 的 法 学研 究 ,且 特 别 推 崇运 用 社 会 学 方 法 。5 代 ,现 实 主义 法 学逐 渐 兴 盛 起 来 ,取 得 了 很 多优 秀 的研 究 0年 成 果 ,但 也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卢 埃林 对 此 进 行 了冷 静 的 分析 ,力 图 引 导 法 学研 究 向健 康 的 方 向发 展 。关 于 法 学研 究 的 思想 是 卢 埃 林 思想 之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折 射 出卢 埃 林 的 整 体 法学 思想 , 以及 美 国现 实 主 义法 学 运 动 的 部 分 影像 。 关 键 词 : 卡 尔 ・ 埃 林 ; 法 律现 实主 义 ;法 学 研 究 ;形 式 主 义 法 学 ; 非 教 义 学 卢 中图 分 类号 :D 0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142 1)5 0 6 — 6 6 23 0(0 00 — 0 4 0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01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证研究
• 重视法学研究的实证方法
•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 为法学教育提供实践平台
02
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
• 强调法学教育的社会科学方法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 为法学教育提供理论支持
03
促进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 探索法学教育的新领域与方法
• 促进法学学科的融合发展
• 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 忽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03
批评法律现实主义过于追求法律改革
• 忽视法律稳定的重要性
• 忽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
• 忽视法律改革的适度性
法律现实主义的反思与修正

对法律现实主义理论的反思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观点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论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价值观

对法律现实主义方法的修正
• 强调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平衡源自• 重视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与研究
案例研究
实证研究的技术与方法
•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法律现象
•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法律实践
• 定量研究方法
• 分析法律现象与社会因素的关系
• 分析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 定性研究方法
• 研究法律问题的现实背景
• 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与措施
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影响法律职业的观念与价值观
• 强调法律职业的社会责任
• 强调法律职业的公正与公平
• 强调法律职业的效率与效果
影响法律职业的技能与素质
• 强调法律职业的实证研究能力

百位法学家

百位法学家

1.美国大法官、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2.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弗兰克3.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卢埃林4.美国社会法学大师庞德5.美国社会法学派大法官卡多佐6.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7.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大师波斯纳8.美国批判法学运动领袖罗伯托.昂格尔9.美国理论法学家伯尔曼10.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德沃金11.美国大陆法学者梅利曼12.美国法哲学家罗尔斯1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14.美国理论法学家弗里德曼15.美国概念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16.美国行为主义法学代表布莱克17.美国大律师丹诺18.美国自然法论的法律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19.走在法制变革前端的美国法学家诺内特20.美国法和经济学的杰出代表考特21.美国规范分析法学派代表贝勒斯22.美国民法学家科宾23.美国宪法学家比尔德24.美国著名律师摩根25.美国民主主义律师布洛克26.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27.美国新马克思主义批判法学家霍维茨28.关系契约论的创立者、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29.美国法人类学家格尔兹30.美国法经济学家麦克马纪斯31.美国“造反法理学”的提出者泰格32.美国宪政理论家弗里德里希33.美国宪法史学家考文34.美国公司法学家汉密尔顿35.批判法学运动的“教星”肯尼迪36.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37.英国制度实证主义法学家麦考密克38.英国大法官丹宁39.英国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40.英国刑法学家肯尼41.英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菲尼斯42.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拉兹43.行政法学开山祖师韦德44.英车宪法学家詹宁斯45.英国法社会学家科特威尔46.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47.英国国际贸易法学家施米托夫48.英国新自由主义法学家哈耶克49.英国民法学家劳森50.英国分权理论史专家维尔51.英国人权论法哲学家米尔恩5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家、法国法学家狄骥53.法国民法学家惹尼54.法国公法学家奥利弗55.法国比较法学的代表达维德56.法国刑法学家安赛尔57.德国法社会学家韦伯59.德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拉德勃鲁赫60.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奠基人耶利内克61.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代表施塔姆勒62.德国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创始者柯勒63.德国民商法学家霍恩64.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65.德国法社会学家卢曼66.比较法学的集大成者、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67.奥地利法学家、现代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埃利希68.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69.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代表加罗法洛70.一体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71.毁誉参半的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72.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73.苏维埃法理论战线上的旗手帕舒坎尼斯74.日本法学家、法律进化论倡导者穗积陈重75.日本近代法制的创始人梅谦次郎76.主张革命的日本民法学者冈村司77.日本行政法学家织田万78.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79.日本国际法学界巨擘立作太郎80.为农民打官司的日本法学家雉本郎造81.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82.日本法律史学家中田薰83.日本商法的确立者松本卺治84.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85.日本民主主义宪法学者佐佐木一86.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巨匠鸠山秀夫87.日本法社会学家末弘严太郎88.日本法哲学界泰恒藤恭89.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90.日本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91.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92.日本法律史学家仕井田降93.日本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94.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家渡边洋三95.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96.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97.日本刑事法学家平野龙一98.日本民法学家星野英一99.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100.日本当代国际法学家高野雄。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相关介绍一.美国判例法的含义及类型判例法(Caselaw)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court decision)组成。

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1]38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

因而,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

在美国法律中,判例法有两种:普通法中的判例法(common law caselaw)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二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1]391.普通法中的判例法在探讨普通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线对普通法做一简要介绍。

普通法(common law)这一概念有多种含义,有时指存在于认可先例之法律效力的法域中的所有司法判决;有时仅指始于十一世纪英国,仅由司法判决发展并加以表述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规则。

此处取其狭义。

之所以称作普通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1066年诺曼人入侵不列颠后,由皇家委员会发展起第一批王室法院,首批皇家法官便是国王身边最亲近的王室顾问大臣。

他们巡回全国各地,监督地方政务,其中包括审理案件。

后来,他们逐渐从皇家委员会独立出来并且开始作为王室法院取得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成为专职的司法官员。

王室法院在威斯敏斯特和全国各地均设有法庭。

而由地方贵族控制的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着大部分案件,不过,较为重大的案件通常由王室法院管辖。

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王室法官们积累了丰富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地方习惯法。

然而,他们认为,凡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应依据统一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法律,而非由各地方法院所采用的地方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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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术兴趣是在社会学上。那一时期,他对 位身临其境的先后在这两所大学里经历了
W illiam G raham S um ner的理论很感兴趣。 这一过程并获得了第一手材料的现实主义
S um ner最著名的著作,并且经常被卢埃林 运动的领导人。因此,卢埃林在学术上的成
所引用的是《社会习俗》。它激发了卢埃林对 长时期,与现实主义运动的萌发和推进的过
在这次要做的讲座中,对于他的一些观点 1962),占据了其除教学之外大部分精力
做最终的描述。不幸的是,他在能够践行这 的,就 是按 照前述 的主 线发展 而来 的这
一计划之前意外辞世。
三 个主要项目:制订 美国统 一 商 法 典 、出
卢埃林在德国期间与K antorow icz等一 版《普 通法传统》和发展一种一般意义上的
2006·2(上) 社会科学论坛 147
学术名家
:·
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这两个领域也成 理念的怀疑,开始了他对于法律的学习。此
了他留在耶鲁法学院任教后最初的研究方
现 实
向。但是,卢埃林在讲授商法的过程中发现
主 义
“我在案例里发现的规则,对于实际上发生
法学 的那些事而言,仅有很少部分实际上会有⑥William Twining, The Idea of Juristic Method: A Tribute to Karl Llewellyn, 48U. Miami. L. Rev.p119 (1993).

作用”②。因此,卢埃林决定在着手开始一种

尔 学术生涯之前,要去获得一些在他的课程方

埃 面的实践经验。于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他

在国立纽约城市银行法律部开始了实践工
时的耶鲁法学院正处在一个转变过程之中。 C orbin 和H ohfeld 的影响开始显现出来,反 对 L o n g d e ll在 法 律 教 育 方 面 观 点 的 运 动 已 经广泛地爆发了。在耶鲁期间,卢埃林与一 些 老 师—— —尤 其 是 与 C orbin、H ohfeld 和 C ook———有过密切的联系,受到了很大的 影响。除此之外的一些理论工具,如H olm es 的预测理论、P ound的一般的法社会学观念
④在 《一 种 现 实 主 义 的 法 理 学— —— 下 一 步 》发 表之后, 庞德次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为 纪 念 霍 姆 斯90岁 生 日 而 做 的 论 文 : 《呼 唤 一 种 现 实 主义 者 的 法 理学 》, 作 为 对 卢埃 林 前 一 文 章 的 回 应 。 同期的哈佛法律评论上也刊登了卢埃林的再回应 的论文, 即《关于现实主义的某种现实主义》。
些著名的德国学者有过密切的接触,并且 法的社会学理论。在统一商法典的第一个草
在其第一次访问莱比锡的时候,对E hrlich和 案完成之后,卢埃林则将其全部的注意力集
2006·2(上) 社会科学论坛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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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名家
中到法理学上来⑤。
获得的关于卢埃林的印象,他似乎应该是一
Tw ining对于卢埃林的学术生涯做了这 位离经叛道、打破传统的“规则怀疑论者”。
①②⑤William Twining, Karl Llewellyn and the Realism Movement, p7, p101, p111.(1973).
③ Michael Ansaldi, The German Llewellyn, 58 Brooklyn L. Rev. 705(1992). Michael Ansaldi是 将 《美 国判 例 法 体 系》的 德 文 版 翻译 为 的 英 文 的 译 者 。但 是, 卢 埃 林 的 德 国 之 行 以 及Ehrlich和Weber的 理 论 , 对于卢埃林理论的形成以及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体例究竟有无影响或者有多大的影响, 这在学者 之间还是存有争议的。
现 实
样的总结“:不论人们对于他的许多的成就的
这两者间似乎存在着紧张,那么卢埃林在对

义 风格和内容持什么态度,他的名誉在下面这 待法律规则问题上的立场如何呢?笔者在稍

学 四个主要的原因上是得到了保证的:第一,卢 后的一篇书评中将就这个问题做进一步讨

埃林将被作为一位在他那个时代的杰出的商 论。在这里只能暂时地说,当我们真正以“现
[关 键 词] 判例法; 规则模型; 统一商法典; 现实主义
[作者简 介] 刘 剑,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3级博士研究生, 渤海大学政法系讲师
对 于 卡 尔·尼 克 森·卢 埃 林 (K arl N . Llew ellyn)及其理论著述,国内的深入研究 并不多见。与法律史上为人们所熟悉的那 些鼎鼎大名的法学家相比,在国内学人的眼 里,他似乎是群星璀璨的夜空中,亮度并不 高的一颗星,而散落在某个角落。为数不多 的与其相关的内容,多数是在法理学或西方 法哲学的教科书里,当谈及美国现实主义法 律运动时,作为这一名誉并不算太好的事件 的发起者和代表者之一,匆匆露一面而已。 但是,这种被忽视的结果,如果不是因为其 本身和理论贡献真的不重要,那么可能就是 因为我们研究中存在不应有的疏漏,让一个 富饶的矿脉沉睡了这许多年。
卢埃林的传记作家、英国当代法理学家 W illiam Tw ining,在他以卢埃林的理论以 及现实主义运动为研究内容的专著的前言 里,对他所尊敬的人做了这样的评价:“几乎 没有法学家能在以下的方面比得上卢埃
林:……他那一代人中最多产并且最富有创 造力的法律学者;自边沁以来其法学理论具 有最多彩的个性的学者;与人类学家在很多 著作中有过成功合作的仅有的普通法法律 人……最浪漫的法律现实主义者,最务实的 法律理论家;法律怀疑论最热烈的追随者; 最无方法的方法论主义者……”①本文拟沿 着历史的和现实的两条进路,在卢埃林职业 生涯的背景关系中,指出卢埃林理论的主要 思想渊源、他个人理论关注的变化与理论兴 趣的转换以及他的主要理论贡献和这些贡 献在法律实践中的展现。

尔 法律师而被记住……第二,他对于法律人类 实的”眼光去考察一个理论的时候,它的复

埃 学和社会学研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第 杂性可能会超乎我们的想象。LT

三,作为一位教师,教育者,他对于不止一代
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师有着深刻的影响……
注释:
第四,他作为美国现实主义运动的领导级的 阐释者和倡导者而将被记住。”⑥
现 实
法过程和判例法的性质发生了持续的兴
法学院的一年级新生做了一系列的介绍性
主 义

趣。第三,他在各学科之间合作、现实主义 的报告,这些报告后以《荆棘丛》为名发表。 学

:·
以及法律教育这三方面的观念相互作用, 此后不久,现实主义论战在法律学术界爆

并且试图要将这些观念适用于一个他已经 发。卢埃林因为在1930年发表《一种现实主 尔
148 社会科学论坛 2006·2(上)
学术名家
参与教授关于社会中的法这样的研究生课 W eber的作品进行了深入的阅读③。1929年
程,保持着在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兴趣。 是卢埃林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第二,从1927年开始,他开始对于上诉审司
在1929~1930学年的开始,他对哥伦比亚
表示特别题献给他。虽然这本书的目的是 的计划。而后者占据了卢埃林在未来15年
作为一本介绍性的读本,但是它展现了一 时间里的精力的大部分。这个法典受到了很
种新鲜的血液和对美国判例法实际的操作 多人的反对,他们不能容忍看到自己所信仰
的详尽的描述。它包括了卢埃林一些核心 的曾经的规则,在卢埃林的手里发生这么大
于“原初”社会的兴趣;使他以透视性的角度 程,在时空上是完全的吻合的。在20年代的
看待问题;以超然的态度和警觉来看待自己 十数年里,卢埃林经历了探索一种与以往不
所生活的社会,而对下面这个问题持有着开 同的研究进路时所必然要经过、缓慢而痛苦
放性的态度,即这个社会的制度和行为典范 的过程。1927~1930年间,他在哥伦比亚法
年后,这些讲座的一个扩充版以及一些阐 主要代言人之一,阐明了所谓的“现实主义
释性的材料和在一起,以《美国的判例法体 者”的一些基本主张。1937 年,卢埃林参加
系》为名在德国出版。卢埃林为了表达对于 了一项实行《联邦买卖法案》的运动,并且这
卡多佐大法官的敬意,在这本书的扉页上 项运动直接催生了制定《美国统一商法典》
1915年,卢埃林进入耶鲁法学院后,带 形式主义的突破是艰苦努力的结果,而不是
着将法律视为是一种植根于其周围文化环 突然的转变。而与此同时,他在法理学方面
境的社会制度的倾向,带着对于比较工作的 的兴趣不断在增长,期间,卢埃林在法理学
认同,并且带着伦理相对主义者关于习俗和 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三条主线:第一,他通过
一名法律理论家的关键的第一步。1931年, 月,法典在51个司法管辖区被实行,到1969
卢埃林第二次去莱比锡,所做的讲座以《法 年末,美国仅有一个州,即路易斯安那,对其
律、法律生活和社会》为名。卢埃林计划在 进行了保留。
1962年第三次到德国访问,并且他原设想
在卢埃林生命的最后22 年里(1940 ~
特约主持: 吉林大学教授邓正来 学术名家
西方法律哲学大师研究


现实主义法学家: 卡尔·卢埃林
主 义



□刘 剑


:·


[内容摘要] 卢埃林在法理学方面的工作主要沿着三条主线发展, 其发展的成果以

美国统一商法典、《普 通 法 传 统》和在发展一种一般意义上法社 会学 的形式体现。
卢埃林学术兴趣范围虽然广泛, 但都是在思考理想的规则模型的基础上展开的。
按照本文作者的观点,上诉四个理由是 卢埃林学术工作的四个领域,但是将这四个 领域联系在一起的却有着一些共同的东西, 即卢埃林对于“什么是理想的法律规则”问 题的见解。对于上诉审司法过程和判例法体 系的审视,产生了其对于传统法律规则理论 的反叛,进而提出了什么是作为替代的理想 的法律规则的疑问;而人类学和社会学资源 为卢埃林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提供了理论 工具和经验检验;最后,所谓的“理想的法律 规则”的理论,则是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上具 体表现出来,并同时影响着他教育学上的见 解。而按照我们从国内有限的中文资料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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