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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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7.14•【字号】京卫公字[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京卫公字(1992)6号、京财文(1992)1360号)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1991年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一年来,多数区县和院校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加强了本区县和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

鉴于我市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不同,为进一步贯彻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管理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

公费医疗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县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应将每个享受人员的定额指标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着《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适当挂钩。

中央驻京单位、市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自管单位,也要纳入合同医疗单位的管理范围。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定额指标控制数,做为考核合同医疗单位管理的依据。

二、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指标控制数。

定额指标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上年的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

指标控制数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享受单位的实际开支水平并参照市、区县上年平均执行定额,确定指标控制数。

《学生手册》考题(含参考答案)

《学生手册》考题(含参考答案)

《学生手册》考试题库一选择题1 .一学期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B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2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各学年累计未及格课程学分数(不含补考,重考,重修后及格课程学分数)达C学分及以上者,有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其“学业警示”,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A15B20C25D303 .学生需选修不低于B个学分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方能毕业。

A12B10C9D64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C或记过处分。

A留校察看B警告C严重警告D开除学籍5 .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不计入成绩册,学生可按有关规定A。

A.重选B.无效C.补考D.免修6 .通过免修考核的学生,可给予免修,成绩册上注明C.A.重选B.无效C.免修D.补考7 .因病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天数以上者,应予B cA退学B休学C留级D降级8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C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更查。

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AlB2C3D49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的A.其他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

A10%B20%C30%D40%10 在学生公寓里,可以使用的电器是A cA应急灯B充电手电筒CMP3D电饭锅11 .在学校公寓中,以下行为哪个是正确的?DA在宿舍里饲养宠物B在宿舍打麻将、打扑克、赌博C在宿舍里,无人状态下,为手机充电D宿舍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打扫除12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登录非法网站或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者,给予D处分。

A记过B警告C留校察看D开除学籍13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以下哪种情况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DA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遵守学校规章制度C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D我校三等奖学金的获得者14 .我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以下哪种情况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CA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遵守学校规章制度C家庭经济情况良好D勤奋学习,积极上进15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J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北京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相关政策,向同学们提供更为方便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我校学生共同遵守公费医疗的规定,依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校办字[1998]02号文)的精神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新入校学生的有关规定1、新入校学生,在入校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现的先天性疾病,严重的心、肝、肾疾病及入学前的慢性病,如属隐瞒病史,不符合高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2、如果新生查体或门诊中发现的一些疾病,按入学体检标准可以取得学籍的,则需到校医院保健科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病医疗费用自费,其他疾病享受公费医疗。

3、新生入校,在没有领到学生证前,到校医院就医凭临时出入证,享受学生待遇。

4、新生领到学生证后,以班为单位,每人交一张一寸标准照片,统一收齐,集中到校医院医务科办理《学生门诊病历本》,以后到校医院看病或报销医疗费均需出示《学生门诊病历本》。

第二章医疗费用有关规定1、大学生凭《学生门诊病历本》到校医院看病,平时挂号0.50元,节假日挂号1.00元,牙科1.00元,理疗科1.00元,医疗费自负5%。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门诊,自己负担10%。

(2)学生转非合同医院门诊,自己负担20%。

医疗报销规定以外检查项目费用及相关药品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4)学生转口腔医院就诊者自己负担40%,镶牙、洁牙、进口材料补牙等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报销时要出具治疗明细单)。

3、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非医保定点医院和部队医院除外),凭正式收据处方,门诊全年累计报销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到外地住院者必须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经市公疗办审核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自己负担10%。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校党发〔2010〕10号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工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已经2010年3月20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2010年5月7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校工会在北京市教育工会和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校工会的基本职责。

校工会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人事劳动政策和校内相关制度,协调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劳动关系。

组织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2第五条校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教育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成为校工会会员。

第七条教职工加入校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部门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学校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学校工会工作人员;(三)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要求学校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学校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学校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学校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学校工会有关会议和学校工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学校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须知首都医科大学系北京市属高校,统招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医疗费报销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相关规定要求。

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医疗单据的收集及初步审核,上报到北京市医保办最终审核通过后完成报销。

具体如下: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国家统一招收的本科生、公费硕士生、博士生;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间:入学取得学籍至毕业年度的6月1日止。

三、报销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3:30每月1日(校本部学生)、15日(临床学生)。

遇节、假日顺延至恢复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即上班第一天)。

四:报销地点:公费医疗办公室(校医院208室),负责人:于老师。

电话:83911249五、享受医疗费用公费报销条件:(一)门、急诊就医1、普通门诊:1)校本部学生看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进一步诊疗,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后去友谊医院就诊,转诊单1周内有效。

未经转诊自行到友谊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2)临床医院的学生可以在本人所在实习医院和友谊医院就医,不需转诊证明。

其余要求同在校生。

3)如病情需要到其他医院就医,需要在友谊医院开具《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后才能就诊。

2、急诊:必须到北京市市属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

央属、部属、军队所属医院及救护车急诊费用自理。

3、提前登记事项:如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单项180元以上):B超、CT、核磁、肠镜、胃镜、幽门螺旋杆菌呼气试验、超声心动、过敏原筛查等,在交费前需持病历、医院开具的检查申请单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申请(临床生请电话预约办理登记时间,以免空跑),经核准后方能去交费检查(急诊除外)。

(二)报销需提交的材料1、普通门诊:学生证、转诊证明(急诊除外)、《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明细单及处方(友谊医院只需要提供草药处方)。

2、急诊:急诊病历,加盖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并附急诊处方;3、如有大型检查须提交检查诊断报告单;费用超过180元的化验需提交化验结果。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一)凡在编的教职工和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在校期间,从注册开始到派遣结止日(不含定向、自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三)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二、就诊规定(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须到学校指定的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即公费医疗合同医院,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就近医院),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在编教职工、学生看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

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者,费用自理。

(三)到校医院就诊者,教工凭病历,学生凭病历手册,挂号就诊。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看急诊者,应使用公费医疗医保处方,按医保管理规定就诊。

(六)校医院医生门诊看病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和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见患者不开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慢性病行动不便、重症患者可在校内开14日药量。

离退休老同志患市医保中心规定的10种病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开药量,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10种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病、结核病、前列腺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用药、脑血管病后遗症)。

中药汤剂一般开3剂,最多限7剂。

每次就诊在一个科室只能开中药、西药、精神类用药处方各一张,每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

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有权拒绝发放,校医院有权不予审批,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九)如发现出借和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6个月,并予通报批评。

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篇1: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7〕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1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 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急诊室)-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宏福校区医务室)第十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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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文件
校勤发…2017‟6号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7年7月6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文件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一)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入学后经体检合格取得学籍者,在校学习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体检不合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二)委培生、自费生医疗费用自理。

(三)在职研究生医疗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时间
(一)凡享受公费医疗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高中时期办理的“一老一小”医疗保险。

(二)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审查合格注册学籍后方可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三)学生享受公费医疗时限应与学制一致,由学校确定因病休学、保留学籍者,可增加一年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条就医方式规定
(一)校内门(急)诊就医: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凭校内医疗证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无医疗证就医者费用自理。

(二)转诊就医:因校医院条件所限转往外院就诊者,需由
校医院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或指定的专科医院医治,并按指定的科室就医,转诊一次一周内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未经转诊自行到校外就医或不按转诊要求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急诊就医:急症患者可在本市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只限本次;学生到外埠实习期间患病,可由带队老师指定一个当地公立医院看急诊。

同种疾病只报首次。

(四)寒暑假期间就医:患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需利用假期继续进行检查治疗者,放假前须到校医院开具转诊单,再到北医三院或指定的专科医院就医;急性病患者可直接前往北医三院或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住院治疗:学生如在北医三院或指定的专科医院住院治疗须经校医院同意;假期需择期手术住院治疗的学生,应在放假前到校医院开具转诊单,前往北医三院住院治疗;急诊患者可在非合同医院急诊住院治疗。

其它特殊情况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政策执行。

(六)因传染病、精神类等疾病休学保留学籍者就医:必须先到校医院备案,在备案完成后再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且只能报销就休学病种继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医疗费用报销
(一)报销比例。

凡符合报销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报销。

1.校医院就医:学生到校医院持医疗卡就医,报销比例为
90%。

2.转诊医疗费:经校医院转诊到北医三院或指定的专科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3.急诊医疗费:符合医疗报销规定的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4.寒暑假报销比例为50%,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

5.因病休学期间发生的费用最高限报1000元。

6.用药:医生根据病情合理开药,急性病开药不超过3日用量(中草药不属于急诊用药范围),慢性病开药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的开药不超过14日用量。

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文件规定:凡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处方,其超过部分个人自负50%。

7.其他:《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个人多负担5%;需个人部分负担的检查费,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个人多负担8%;材料费超500元时个人需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自付30%。

8.住院费用借款: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凭住院通知单,按学校财务《住院费借款审批规定》的流程,可借用转账支票垫付住院押金,其借款金额的10%,以现金支付作为校内借款押金。

9.住院费用报销:学生出院后需及时到财务报销。

经校医院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不合理的住院费用由本人负担。

(二)报销所需凭证
1.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
凭:(1)医疗卡;(2)转诊单;(3)病历;(4)医疗费收据;(5)医疗专用处方;(6)诊断证明;(7)明细单(药费及治疗费),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医院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报销。

2.校外急诊医疗费报销
凭:(1)医疗卡;(2)急诊病历;(3)急诊医疗费收据、收据上需加盖急诊章;(4)急诊医疗处方;(5)诊断证明;(6)明细单(药费及治疗费),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医院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报销。

学生在异地实习期间患急性病,报销时需另附本人所在学院开具的实习证明及带队老师签字;假期期间异地患急性病报销时需由学院出具学生就医医院与学生生源所在地相符的证明。

3.住院费用报销
凭:(1)出院诊断证明;(2)住院费收据;(3)住院收费清单;(4)住院费明细单(上述四项盖章有效),出院后应及时交到校医院,经审核后由财务部门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与个人结算。

第五条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自杀抢救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无转诊手续、自行找医疗单位或医师治疗的费用。

(三)北京市规定的挂号费、自费药品、医疗咨询费、特护
费、出诊费、卫生费、超标准住院费、验光费、救护车费、镶牙费、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外科矫形、整形、美容手术治疗费等。

(四)出国出境交流期间在国外发生的医疗费。

(五)异地旅游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六)跨年度的医疗费。

(七)入学前患有的慢性病,入学后因本病症发生的医药费用。

(八)将公费医疗证转借他人或以他人处方冒名顶替等违反公费医疗规定的行为,校医院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6个月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六条医疗费报销时间
(一)报销时间依校医院与财务处具体安排执行。

(二)全日制学生入学报到后,在未取得学籍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待取得学籍后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条特殊情况由校医院负责人受理,经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做出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勤发…2005‟5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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