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文件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文件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文件

附件3:(1)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投保单

尊敬的投保人:感谢您来我公司投保!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

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

作的说明。

投保人名称:联系人:

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

币种:人民币被保险人

地址所有制性质

执业经营许可证编号床位使用数

实际投保床位数

其中包含“五保”床位数

其中包含“三无”床位数

累计责任限额□床位≤200(张):¥200万元/年

□200(张)<床位≤500(张):¥300万元/年

□床位>500(张):¥500万元/年

备注:按照机构床位数相应打“√”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①意外死亡/身故¥13.5万元/人/年

②意外伤残¥13.5万元/人/年×伤残程度对应比例

③意外医疗¥2万元/人/年

④残疾辅助器具费用¥0.5万元/人/年

⑤意外住院津贴

(最高180天)

¥100元/人/天

⑥骨折保险金¥0.5万元/人/年

⑦施救费用¥0.2万元/人/次

14位单证流水号

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名/ 签章:年月日

(2)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救助人员投保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投保单

尊敬的投保人:感谢您来我公司投保!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

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

作的说明。

投保人名称:联系人:

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

币种:人民币被保险人

地址所有制性质

执业经营许可证编号床位使用数

实际投保床位数

累计责任限额□床位≤200(张):¥200万元/年

□200(张)<床位≤500(张):¥300万元/年

□床位>500(张):¥500万元/年

备注:按照机构床位数相应打“√”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①意外死亡/身故丧葬费用

赔偿限额

¥13.5万元/人/年

②意外医疗¥2万元/人/年

③残疾辅助器具费用¥0.5万元/人/年

④意外伤害住院/骨折护理

费用

¥100元/人/天⑤施救费用¥0.2万元/人/次

法律费用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15万元

14位单证流水号

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名/ 签章:年月日

填写说明:1、只需填写虚线部分即可;2、投保人、被保险人即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地址请填写机构目前经营地址,有分支机构的,一并填写;

4、实际投保床位数应大于等于床位使用数;

5、请务必签名和加盖机构公章。

附件4:北京市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投保单及情况调查表

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1、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人性质:

事业单位( ) 其他服务性机构()

项目方案一方案二

(1)每人伤残、死亡赔偿

限额

15万元20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1万元2万元

(3)保险期限内诉讼费用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10万元每次事故10万元

(4)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1.伤残、死亡累计赔偿限额:15万

元*投保人数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投保

人数

1.伤残、死亡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投保人数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投保人

(5)误工费用①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

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

-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

②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护工费用赔

偿责任终止

①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赔

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

②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护工费用赔偿

责任终止

(6)免赔额医疗费用免赔100元,90%比例赔付医疗费用免赔100元,90%比例赔付

保费100元120元

方案选择

(请打“√”)

□□

5、特别约定:

①扩展《工伤保险条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五级、六级伤残赔偿的差额部分给予赔付。

②转院就医食宿交通费:责任限额每人每次RMB1,000。

③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责任限额每人每次RMB1,000。

④兹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约定赔付不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根据保险事故责任认定单独赔付。

6、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总人数?

7、保险费(100元/人*投保人数)、(120元/*投保人数):

8、以往是否投保过此类保险? 是( ) 否( )

9、以往损失情况? 有( )无( )

10、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是()否()

12、是否拥有专职医疗人员? 有( ) 无( )

如果有,请列明数量:

13、是否有合同医院? 有( ) 无( )

14、需要特别扩展的责任? 有( ) 无( )

如果有,请列明:

15、请被保险人提供员工花名册供保险公司存档。(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选择)

1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17、保费支付日期: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名 / 签章:年月日

填写说明:1、只需填写黑体虚线部分即可;2、投保人、被保险人即为养老服务机构

的名称;

3、地址请填写机构目前经营地址,有分支机构的,一并填写;

4、雇主责任险请务必勾选您所选择的原方案一或方案二;

5、请务必签名和加盖机构公章。

附件5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将我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5号楼8层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5号楼8层

总公司联系电话:(010)58691896 传真:(010)58696033

公司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576347864.html,

以上事项根据我司实际情况提供,敬请随时查询、核实。

特此告知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2 月 30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养老院在处理意外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

养老机构在处理意外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查看老人入住协议和补充协议 老人入住时都会与养老机构签署入住协议,入住时间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为规避服务风险,养老机构还会与老人和亲属签署一些补充协议。这些协议是处理意外事故纠纷的有力法律依据,他明确了老人入住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处理方法以及免责条款。只要养老机构认真履行了服务协议,无过错,就应当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在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疏忽、过失,则应勇敢地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2、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来访接待是处理意外事故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老人及家属来访反映的问题,应按照归口原则,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接待,并坚持文明接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的纠纷问题比较复杂,处理时科学性和政策性比较强,因此,负责接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的医学、社会学、伦理学和心理学知识,对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善于通过交谈,掌握来访者的真实动机和要求,因地制宜地做好疏导工作,争取把问题解决在来访之中。

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引发的纠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律,应认真研究总结,例如,养老机构较常出现的纠纷是跌倒骨折、突发疾病死亡和自杀事件,由于家属没有思想准备,事故发生后,来访者往往表现为情绪激动,个别人甚至是粗鲁、谩骂,要求养老机构尽快答复老人受伤、死亡的原因,并承认“过错”。接待这类人员要沉着、冷静,态度热情、诚恳,对来访者表示深切慰问的同时,要宣传有关政策,解释老人受伤、死亡的内在原因,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对突然死亡的老人,如果调解不成,应建议亲属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简称“尸检”),讲清尸检的重要性。尸检一般在老人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应由具有时间资格的单位进行,对于拒绝尸检的家属应签字留据,以备查证。总之,通过交谈,让来访者稳定情绪,便于向缓和方向转化。 由于意外事故纠纷错综复杂,接待工作还应注意一下几方面。 (1)比较重大的意外事故纠纷应该有当时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参加,若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质应予避免。在接待处理某一起意外事故纠纷时,接待人员要相对固定,以免人员更换,情况不熟,造成前后答复解释不一致而引发新的纠纷。 (2)接待出访者要耐心倾听,让来访者把想说的话全部陈述出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取得来访者的信任,不要轻易打断谈话,以免对方产生“官官相护”的错觉。同时,通过来访者的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二)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服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 (四)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 (五)服务对象突发疾病的; (六)进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S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 综合三份财产保险的条款,可以发现在这三种保险中,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外,保险标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义务等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很明显,这三份财产保险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又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免除中的部分条款也有相应的改变。 三类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上。自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递增,承保范围依次增大。 具体区别如下:

在保险责任中: 1、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最小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只有标的物因火灾、爆炸、雷 击以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2、而财险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又增加了“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这类自然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3、最后财险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中: 1、首先是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在基本险中,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两条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在综合险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综合险本身的保险责任就包含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损失赔偿。 2、然后是财产保险综合险与一切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对于“水箱、 水管爆裂”的免赔是综合险中不存在的。其次“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以及“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是一切险相对于综合险增加的条款。 综上,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从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大,但是免赔责任却不是逐渐减小的,而是各自有所特殊性,相对而言由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因而需要对于责任的限制更多,责任免除的条款也就相对较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对策分析与研究

养老中国网>联盟新闻> 正文 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对策分析与研究 来源:编辑: 2013-05-03 22:32:58 随着高龄化的进展对养老机构的需求也是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可能要选择养老机构安度晚年。然而,由于行业发展不成熟以及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的特殊性,养老机构中时常发生老年人摔伤、骨折、猝死、走失等伤害事故。一些家属因此与养老机构在解决纠纷时往往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有关专家认为,理性地看待养老机构老年人伤害纠纷,从中分析原因并寻找对策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否则不仅给老年人及家属带来伤害和痛苦,也会直接影响着养老机构的经营效益。 对养老机构来讲,经营利润率低,而风险度高。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常常是经济赔偿,所以对于许多养老机构来说,高额的赔偿就像一场噩梦,一次就可能会造成一个成立多年的养老机构倒闭。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养老意外伤害频繁发生,怎样才能把养老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如何化解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之间的误解和纠纷,本文试图通过护理现场护理事故类型的分析,为养老机构规避经营风险,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一.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件 1.意外 意外是指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所发生的、未曾预料的突发事件,常常导致老人躯体和精神伤害,又称为“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可以是轻微的,如皮肤擦伤、磕伤、烫伤、脚扭伤等,也可以是十分严重的,如跌倒骨折、突发疾病及死亡和自杀等。一般来说,轻微的意外伤害一般不太容易引发养老机构与成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而较严重的意外伤害则构成意外事故,因为牵涉到医疗费用等所以容易引发矛盾与纠纷。 2.事故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分为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 (1)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老人个人的原因(不适当的操作或活动、个人不注意、不小心等)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灾人祸等)而非养老机构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既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没有过失行为,纯粹是老人个人和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2)责任事故 所谓责任事故是指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二.责任事故类型分析 1.硬件设计或设备安装隐患 1999年,中国建设部和民政部共同制定了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为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基准。如果养老机构没有按照政府和行业对建筑设施的

养老机构安全责任书

xx镇养老机构夏季安全检查 工作落实责任书 甲方:xx镇民政办公室 乙方: 为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根据《民政系统和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强化养老机构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夏季安全检查工作落实责任书。 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2、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3、督促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乙方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履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安全制度、安全预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合法经营,证照齐全。 2、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制,养老机构所有生产生活安全、消防安全责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 3、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安全标志,落实专人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4、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五防”:防火、防盗、防触电、防中毒、防老人走失;切实做好设施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药品安全、食品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等安全。 5、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防检查,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上报有关部门。服务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火灾、中毒事故的发生。 6、管好在住老人在的行为安全和住宿安全,杜绝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防止易燃、易爆、剧毒及危险物品进入养老机构;拒绝邪教和非法组织进入养老机构。 7、积极参加财产人身保险、工伤保险,完善劳动用工合同,保障养老机构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管理规范

一、填空题: 1、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 和(异地共保)。 2、特殊风险业务: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 航天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3、对采取异地承保、异地共保、统括保单方式进行的大型商业保 险业务实行(逐笔)授权经营和报批管理,各相关机构于 承保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重要客户部审批。 4、特殊风险业务的核保、核赔工作由(公司首席核保核赔 人员)逐笔报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对于需要进行补录的业务,出单人员须得到(首席核保人) 授权后,方可在系统中进行录入操作,补录须按照核保核赔流 程进行操作。 二、选择题 1、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原则包括:集中管理原则、稳健经营原则、严控风险原则、专业服务原则和(C)。 A、效益优先原则 B、属地承保原则 C、树立品牌原则 D、逐级上报原则 2、大型商业保险: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企业年保费超过(A)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A)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承保

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A、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B、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C、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D、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统括保单业务的定义:对(C)法人在(C)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A、对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B、对同一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C、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D、对不同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4、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保险业务最高决策权机构为(D)。 A、重要客户部 B 、财产险部 C、再保险部 D、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 5、以下哪项不是重要客户部的职能(D)? A、负责实施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调研 B、负责制定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C、负责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拓展及客户关系的维护

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定稿版

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以及承揽施工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进行与展览相关的活动时,导致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保单载明的展览场所进行搭拆展台、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中,因疏忽行为所引起的下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地面、地基的损失; 2、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雇主责任

凡被保险人雇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展览会场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安装工程物质损失 安装单位提供已运抵展览会场、作为搭建展台用的物料,包括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在安装、拆卸展位的施工期间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养老院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三级。某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室内走动,因地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老人及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院。原告称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已与自己签署了协议书和告之书,内有原告受伤属负责条款范围,且原告选择了三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入住协议,但原告按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本身不受伤的义务。现原告在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入住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2、一位入住不久的痴呆老人午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在护理人员下楼吃饭后不久,从2楼窗户翻下(没有防护栏)发生坠楼事件。此前院方已发现该老人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与家属沟通,家属认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事件的第一时间发现,并将老人送往临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老人家属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1万元。 此案件除暴露出硬件设施有缺陷外,还反映出对存有幻视、幻听现象《精神疾病的表现》,明显不适合居住的老人没有及时动员转院或劝退,结果酿成悲剧造成损失。 3、七十多岁李姓老人年老体弱,女儿将他寄托在某街道养老院,同年端

午节,因护理员护理不当,让老人躺着吃粽子,还让老人喝水,致使糯米卡在喉咙(粽子遇水胀),导致窒息死亡,事发之后,双方就丧葬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之后老人女儿又将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损失计24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管理中未对护理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致使老人进食时发生意外,养老院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损失等3966元。 4.入住在某养老院内的李老伯生性孤僻。某日,养老院附近的社区内有一位老人在家中上吊自杀,此事在养老院内传播开来,老人们议论纷纷。几天后的一个凌晨,养老护理员发现李老伯在房间内上吊身亡。其同住室友说,老人去世前几天一直情绪低落,曾说过,这样死也挺好的。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没有及时告之家属老人心理情况,也没能及时制止老人扑杀,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养老院认为院方平时也很注意老人的精神状态,但老人自杀是院方无法预料到的,院方不应承担责任。后双方协商,此系社会心理引起自杀, 由院方支付若干丧葬费。 5.李姓老人年过八旬,住在某养老院内,因为老人患有心脏病和眼疾,每天需要服务药物。2000年,一直负责照顾老人的护理员离职,由新的护理员接任,由于新的护理员情况不熟悉,而院方内以代为老人发药又无规范的操作办法,某天中午,在给老人服药时,拿了隔壁床上老人的药给李姓老人服用,等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老人被送去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药物中毒,老人后来虽然康复,但一直精神紧张,提心吊胆。老人家属要求养老院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后双方协商,由养老院支付2万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第三章 养老保险题

2012年真题回顾 1.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占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被称为() A. 抚养率 B. 赡养率 C. 替代率 D. 积累率 2.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的养老保险,由() A.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费 B.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C.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D. 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3. 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模式正式确立的是() A.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颁布 B.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颁布 C.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 D.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颁布 4. 在养老金待遇给付类型中,养老金额与原有工资保持一定比例的给付类型称为() A. 缴费确定型 B. 待遇确定型 C. 收入确定型 D. 支出确定型 5. 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中,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是() A. 20%和2% B. 20%和6% C. 20%和8% D. 20%和11% 6. 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对象是() A.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劳动者 B. 全体劳动者 C. 全体国民 D. 全体公民 7. 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是() A. 年满60岁 B. 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C. 连续缴费15年 D. 累计最低缴费十五年 8.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的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基本养老金() A. 分段计算 B. 统一支付 C. 合并计算 D. 分别计算 9. 按照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是否与享有者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相关,可将养老保险分为() A. 普遍生活保险模式 B. 社会统筹模式 C. 收入关联模式 D. 个人账户模式 10. 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的因素包括() A.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B. 生活水平的提高 C. 物价上涨 D. 生活质量的改善 1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 A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B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C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台的行为予以制止井责令改正 D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条款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申报人单位: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 申报人姓名:朱朝晖 申报资格:高级经济师 论文字数: 5221

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我国面临的一重大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以居家式社区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为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但养老服务机构收益低,面临运营风险高,民间资本介入意愿不高。一些养老服务机构虽有保险意识,但较高的费率和出险后的责任难以界定问题成为最后难以逾越的障碍。而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和风险原则,对于少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投保需求,只能给出较高的费率。本文从我国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入手,介绍了国际上养老服务机构通用转嫁运营风险的做法,分析了我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有建设性地提出推广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的对策,和谐处理了养老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矛盾。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一、养老服务机构面临风险 “银发浪潮”席卷全球,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生育率下降和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步伐极其迅猛。2000年,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预计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不

养老机构常见的安全问题和事故类型

养老机构常见的安全问题和事故类型 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养老机构实施的活动中,在养老机构负有管理责任的院舍、场地及其他养老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一般构成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要件:一是受害方必须是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二是必须有导致养老人员意外伤害事故的行为;三是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管理人员或护理人员的行为,也可能是养老人员自身及其他养老人员的行为;四是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导致伤、残,甚至死亡,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五是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发生在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负有管理、护理等职责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常见的安全问题和意外伤害事故有:跌倒后骨折、呛噎与窒息、坠床、走失、误吸或误服、皮肤压疮、烫伤、自杀、自伤或他伤、突发疾病死亡(猝死)、社会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 (一)跌倒后骨折 养老机构中最为常见的意外伤害事件是跌倒后骨折。据统计,跌倒后骨折占养老机构常见意外伤害事件的70%~80%。老年护理院中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与环境设施关系密切,34%发生在上下床过程中,20%发生在浴室,7%发生在坐下起立过程中;有80%以上的跌倒发生在夜间。 (二)呛噎与窒息 老年人会厌反射功能降低,咽缩肌活动减弱,容易产生吞咽困难、进食饮水呛咳;老年人视力、智力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常造成呛噎、误食误吸的发生;脑卒中后遗症老年人,因为疾病影响吞咽功能而易发生噎食。

(三)坠床 老年人发生坠床,主要与其平衡感觉的减退、纠正失衡自控力减弱、环境的改变有关,如病床过高、过窄、床栏陈旧等,也有痴呆老年人因躁动而发生坠床。 (四)走失 老年人记忆减退,或患老年痴呆症的老年人常有走失情况发生。 (五)误吸或误服 老年人嗅觉降低,短程记忆力欠佳,易误吸、误服各种药物。如用药剂量不正确、服用不明的院外私带药物,特别是服用抗高血压药物、降血糖药或注射胰岛素、服用镇静安眠药的老年人,误服药物和药物不良反应致害的风险性更大。 (六)皮肤压疮 常见于由于疾病的原因长期卧床的老年人,自主活动能力差,极容易引发压疮,其主要发生部位为尾骶部、足跟、臀部、肘部、耳廓等。 (七)烫伤 老年人感觉迟钝,反应能力下降,在使用频谱照射仪、热水袋、电热毯等时容易发生烫伤;患有移动障碍的老年人在泡脚时,如果热水温度过高,也容易发生烫伤。 案例:老年人躺在床上休息,伸手取床头柜上的热水瓶,欲倒水喝,导致手臂、前胸大面积烫伤的事件发生。 (八)自杀 引发个体消极情绪的负性生活事件是导致老年抑郁症、自杀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常见于有长期慢性疾病至身体疼痛,或家庭矛盾影响,或带有厌世情绪等心理社会问题的老人。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 别? 题要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的主要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而商业险是自愿的;故您必须购买交强险,即使您购买了商业险;2、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而保险金额低;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而保险金额高; 买车后必定会买的保险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详情请看下文小编介绍。 交强险商业险是两类不同的车险类别,但都可以通过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区别一: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

有限,风险较大。 ▲区别二: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区别三: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不管怎样,小编认为,开车是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购买一些保险是很有必要的,不管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

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方案为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行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二)机构为单位,全省统保; (三)保费低标准,保障广覆盖; (四)保本微利,公益为重。 二、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为参保的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其中完全供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敬老院、福利院可不参加;转型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其收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是否参加,由各养老机构自行确定。 三、保险责任 (一)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住养老人死亡、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二)在养老机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住养老人死亡、残疾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地面建筑物突然倒塌; 5.食物中毒。 四、保险责任减免 因打架、斗殴事件引起的赔偿责任,民政部门裁定由被保险人责任赔偿的,保险人在约定限额的50%以内赔偿,最高不超过规定限额的50%。 五、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住养老人正常死亡; (三)住养老人罹患疾病突发、急性病突发死亡; (四)医疗事故; (五)住养老人自伤、自杀行为; (六)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的; (七)被保险人或入住老人(家属)隐瞒病情病史的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老年痴呆症等患者; (八)地震、海啸。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用、诉讼和仲裁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任何财产损失。 六、责任限额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S

精选文档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 综合三份财产保险的条款,可以发现在这三种保险中,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外,保险标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义务等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很明显,这三份财产保险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又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免除中的部分条款也有相应的改变。 三类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上。自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递增,承保范围依次增大。 具体区别如下: 在保险责任中: 1、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最小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只有标的物因火灾、爆炸、雷击以及飞

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2、而财险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又增加了“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这类自然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3、最后财险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 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中: 1、首先是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在基本险中,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两条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在综合险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综合险本身的保险责任就包含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损失赔偿。 2、然后是财产保险综合险与一切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对于“水箱、水管爆裂”的 免赔是综合险中不存在的。其次“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以及“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是一切险相对于综合险增加的条款。 综上,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从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大,但是免赔责任却不是逐渐减小的,而是各自有所特殊性,相对而言由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因而需要对于责任的限制更多,责任免除的条款也就相对较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主要处置措施 1. 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及时向街道报告情况,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积极做好维稳工作。 3. 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受伤者到医院诊治,并通知其家属。 4. 及时成立事件调查小组,确定专人生命树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并写出事故报告,报送街道。 5. 召开老年人以及相关人员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稳定老年人及其家人情绪,做好事故后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6. 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 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对照目生命树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整改,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8. 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报街道、业务主管民政部门。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3.迅速疏散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 2.迅速向街道及辖区食药监局、主管民政部门报告。 3.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食药监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养老服务机构外食物所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如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有人触电应马上赶到现场并切断电源。 2.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人体接触伤者,应用绝缘的物体挑开线头。 3.立即进行人工急救,并通知医务人员马上进行抢救或送医院急救。 4.查明事故原因并记录。 四。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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