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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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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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疗效,减少药品滥用和浪费。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与流程。

第五条处方的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 医师必须持有合法的医师资格证书;2. 处方必须有明确的患者身份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3. 处方必须有明确的药物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不得使用模糊或不规范的术语;4. 处方必须有医师的签名、手写或电子签章,并注明开方日期;5. 处方必须有医师的处方码,以防止处方的伪造和篡改。

第六条处方的审核应由药剂师或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审核要点包括:1. 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 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3. 药物的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4. 药物的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5. 处方的合理经济性。

第七条处方的发放应由药剂师或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发放要点包括:1. 凭处方发放药物时,必须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药物名称、剂量和用法发放药品;3. 对于有毒、危险或特殊管理的药物,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的审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纠正。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一、处方点评管理办法(一)加强组织管理。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下建立处方点评专家组及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健全工作制度与职责。

定期对医院临床科室的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进行点评;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三)规范处方点评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

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医师定期考核与绩效考核指标,并与评先树优、职称晋升相挂钩。

对于不合格处方要运用通报、批评、培训、经济处罚等措施及时进行干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脱岗培训、暂停处方权、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及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处方点评成绩优秀的个人与科室要进行全院表扬及经济奖励。

二、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实施细则(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药处方管理,提升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防止中药材资源浪费和中药饮片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规范和监管,确保药品合理使用,防止处方乱象和滥用药品现象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五条临床医生应当按照诊断要求、患者情况和药品使用指南等依据开具处方,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职称、执业证书编号等信息;(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数量等信息;(四)诊断名称、病情描述、检查结果等依据;(五)开具日期。

第七条处方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医生个人印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留存患者处方原件,并按照规定归档和保存,备案审查时提供。

第九条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并根据患者的特殊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和选择药品。

第十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选择适宜的药物。

第十一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得违反药品使用规范、不得滥用处方药和限制药品,并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使用规定的药品。

第十二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得以非医疗目的为患者开具处方,不得为亲友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十四条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并详细告知药师患者的病情、过敏史、用药情况等。

第十五条药师在配药时,应当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用法进行配药。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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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给药处方的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应内容。

2.药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流程合理配药,并确保发药的准确性。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4.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应当满足处方电子化、数据共享等需要。

四、处方管理流程1.处方开具(1)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包括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等信息。

(2)医师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3)医师在处方上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及药物使用注意事项等(详见附件一)。

2.处方审核(1)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处方上药物名称、用量等信息。

(2)药师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3.配药发药(1)药师根据处方进行配药,并在处方上注明配药员姓名和日期。

(2)配药完成后,由药师核对配药的准确性并签字。

(3)发药员根据处方发放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发药员姓名和日期。

4.处方归档(1)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归档时间不得少于5年。

(2)归档时应当注明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和就诊日期等信息。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2.医疗机构: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师对药物的选择和用量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医师培训,提高药物知识水平。

2.困难:药师配药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药师培训,规范配药流程。

3.困难:药品信息管理不完善。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

八、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示例省略)附件列表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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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理用药、科学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并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用药服务团队,由药师、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对处方进行管理,确保处方的保存、查阅、备份和销毁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控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流程第十条处方管理的流程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收集、处方处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处方开具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完成,并在处方上签字。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由药师进行,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处方收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要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处方处置包括处方的存储、查阅、备份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处方系统和纸质处方系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价格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处方管理中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调剂、配液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六条处方的开立应当由医务人员亲自操作,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用适宜的药物和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开立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择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药物;二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剂量和用药途径;三是避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特殊药物;四是尊重患者意见,遵循患者的选择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处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告知患者有关用药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十条医务人员开立处方应当规范书写、准确无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率等。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立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开立的处方进行自我审查,确保药物的选择和用法用量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对处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剂量和用法用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良反应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审核不及时导致患者用药延误或者错误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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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模板]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护医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

第二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二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一)仔细核对患者身份信息,确保处方开具准确;(二)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法规定的诊疗规范和医学知识,确保合理用药;(三)处方应当包含患者基本信息、医生和患者签字等内容,确保处方完整;(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选择药物种类与用量。

第三章处方管理流程第三条处方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诊断,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处方;(二)如需开具处方,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三)医务人员将填写好的处方单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四)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处方副本,以备核查或备案。

第四章处方管理措施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处方管理过程中应当执行以下措施:(一)定期开展药物治疗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识别用药风险的能力;(二)建立合理用药指南,指导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的药物选择和用量;(三)建立药品信息与处方匹配的系统,提醒医务人员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四)定期审核处方,检查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是否规范。

第五章处方管理监督第五条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区域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存在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处方管理流程图2. 合理用药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医务人员对处方管理要求理解不够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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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四)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样式按照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后注明皮试结果。

7、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和其他医疗费混开,应另开一张处方。

8、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对输液组,其每一种药品均视为一种独立的药品。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1、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2、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注明特殊等字样。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待查?,如发热待查、购药等字样。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1、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审批即取得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在本院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二)执业医师和药师必须参加本院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务科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分别授予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权。

培训、考核由医务科、科教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执业医师和药师必须参加本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务科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分别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权。

培训、考核由医务科、科教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四)进修医师由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四、处方的开具(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处方集。

(三)药剂科必须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并且同一剂型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四)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国家卫计委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师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九)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一)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三)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四)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十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六)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五、处方的调剂(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本院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后,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格式为:年月日□□□。

(十二)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三)医院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电脑查询、公告栏等方式告知患者。

(十四)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院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六、监督管理(一)加强对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药剂科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必要时从医院处方点评专家库抽取临床专家进行再点评,点评结果报医务科公示反馈,并进行奖惩。

(二)医务科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必要时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四)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五)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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