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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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与国别法分析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与国别法分析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与国别法分析在法学领域,比较法与国别法是两种重要的研究方法。

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寻求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

国别法则是对某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

本文将通过对比较法与国别法的介绍和分析,探讨它们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比较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比较法可以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综合性的认识。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了解它们的异同之处,从而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

其次,比较法可以为各国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比较法,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法律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从而为我国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此外,比较法还可以促进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共识和理解。

二、国别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国别法是对某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方法。

它具有直观的目标,即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我们可以了解该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国别法的研究可以为我们理解和应用该国的法律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资料,并为个案分析和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基础。

三、比较法与国别法的联系与区别虽然比较法与国别法都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但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比较法注重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侧重于发现和总结不同国家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

而国别法则注重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侧重于研究和分析某国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具体运作。

比较法更加关注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而国别法则更注重对特定国家法律制度中的细节和特点进行考察。

在实践中,比较法和国别法常常相互结合,相辅相成。

比较法可以为国别法的研究提供宽广的背景和国际视野,国别法则可以为比较法提供具体的案例和实证研究。

比较法研究在法学发展中的作用

比较法研究在法学发展中的作用

比较法研究在法学发展中的作用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通过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为法律实施和司法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而在法学的发展历程中,比较法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比较法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文化的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和分析各种法律体系的异同点,进而推动法学的研究和发展。

首先,比较法研究可以促进法律传统的交流与对话。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各具特色,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促使不同法系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比较法研究使得各个法域的法学者可以共同参与到法律比较研究中,通过学习借鉴其他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经验,可以提高本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度和适应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法域的学者进行对话交流,探讨各自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难题,推动法律领域的进步和改革。

其次,比较法研究有助于解决法律问题的跨国性和跨域性。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交融和冲突日益凸显。

在跨国合作、投资和贸易等领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何处理和解决这些跨国性和跨域性的法律问题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比较法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可以灵活运用不同法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方法,为跨国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同时,比较法研究也可以促进法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而比较法研究可以提供一个广阔的比较框架,帮助我们对法学问题进行全球视野和全面思考。

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思维背后的共同点和差异,从而对法律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解释。

比较法的运用可以跳脱单一法域的视角,为解决法学理论中争议性课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和研究方法。

最后,比较法研究对法治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而法治的实现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议论方法及作用

议论方法及作用

议论方法及作用
议论方法是指在交流和辩论过程中使用的技巧和策略。

不同的议论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提出论据、驳斥对方观点,从而达到更好的交流和辩论效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议论方法及其作用:
1. 举例法:通过提供具体的实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使其更具有可信性和可理解性。

举例法可以帮助展示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让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2. 比较法:通过将自己的观点与对立观点进行比较,来突出自己的观点的优势和合理性。

比较法可以帮助听众更清楚地看到不同观点之间的差异和优劣,从而有助于接受自己的观点。

3. 归纳法:通过总结和归纳已有的事实和论证来得出结论。

归纳法可以帮助整合和概括大量的信息,使得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和逻辑性。

4. 演绎法:通过逻辑推理,从已知的前提得出新的结论。

演绎法可以帮助建立逻辑上的联系,使得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论点的合理性。

5. 反驳法:通过针对对方观点的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驳斥和辩解。

反驳法可以帮助打破对方的论证链条,从而削弱对方观点的说服力。

6. 讽刺法:通过使用讽刺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嘲笑和揭露对方观点的荒谬之处。

讽刺法可以帮助增加观众的兴趣和共鸣,使得观点更加生动有趣。

总结起来,议论方法通过使用不同的技巧和策略,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表达和阐述自己的观点,增加论证的说服力,从而达到更好的交流和辩论效果。

初中语文常见说明方法及其作用

初中语文常见说明方法及其作用

初中语文常见说明方法及其作用1. 归纳法归纳法是一种常见的语文说明方法。

通过将大量的具体事物或现象进行分类、总结和概括,从中归纳出普遍规律和特点。

这种说明方法主要用于总结、归纳和概括教材中的知识点和内容。

通过归纳法,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所学内容,提高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

2. 比较法比较法是在语文教学中常用的说明方法之一。

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来揭示它们的特点和本质。

比较法可以加深学生对事物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比较能力,提高学生的思维逻辑和推理能力。

3. 举例法举例法是一种常见的说明方法。

通过列举具体的事例或例子,来说明和证明某种观点或道理。

使用举例法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变得具体、形象,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所学内容。

同时,举例法也可以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和思维能力,提升学生的表达和创新能力。

4. 比喻法比喻法是一种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说明方法。

通过运用生动的比喻语言,将一个事物的特点与另一个事物相比较,以便更好地说明和理解。

比喻法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变得具体、形象,并能够激发学生的联想和想象能力,提高学生的感知和理解能力。

5. 丛书法丛书法是一种通过综合多个文本或文章,来说明和探讨某个问题或主题的方法。

通过对不同文本的内容进行搜集和比较,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和分析一个问题,拓宽视野,提高综合阅读能力。

丛书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和分析能力,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论述能力。

6. 故事法故事法是一种通过讲述故事,来说明和传递某种信息或道理的方法。

通过生动的故事情节和形象的人物形象,可以引导学生深入地了解和体验某一种观念或道德。

故事法能够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情感共鸣,提高学生的情感体验和价值观。

通过使用上述常见的说明方法,可以帮助初中语文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

同时,这些方法也能够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各种说明方法及其作用

各种说明方法及其作用

各种说明方法及其作用说明方法是为了更加清晰地表述一些概念、理论或者过程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在不同的领域和对象中,常常需要采用不同的说明方法。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说明方法及其作用。

1.定义法:通过给概念或者术语明确的定义来阐明其含义和范畴。

定义法可以确立共同的语义框架,避免概念混淆或歧义,使得交流更加准确和精确。

2.分类法:将事物按照其共性和差异进行分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分类法可以帮助梳理复杂的信息,并帮助读者理清思路和逻辑,使得阅读更加有层次和条理。

3.比较法:通过对两个或多个事物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对比,来突出其中一事物的特点或者优势。

比较法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感知信息,并促使他们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4.举例法:通过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抽象的概念或者原理。

举例法可以帮助读者将抽象概念转化为具体形象,使得信息更加易于理解和记忆。

6.描述法:通过对一些事物、现象或者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来让读者对其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描述法可以帮助读者感受事物的形象特征和细节,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7.解释法:通过对一些复杂或者抽象问题的解释,帮助读者理解其原理和机制。

解释法可以帮助读者理清问题的逻辑和内在关系,促使他们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8.图表法:通过图表、表格、流程图等形式的可视化展示,直观地描述信息和关系。

图表法可以帮助读者更快捷地获取信息,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展示复杂的结构和关系。

9.定义法:通过列举关键词或者类似词汇的定义,来给出一个术语或者概念的准确解释。

定义法可以提供明确的解释,使得读者对特定领域的术语更加清晰和准确的理解。

10.解答法:通过对疑问或者问题进行逐一回答,来解决读者的困惑和疑惑。

解答法可以帮助读者理清思路和答案的逻辑,同时也可以促使他们主动思考和提问。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说明方法及其作用。

在实际写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运用各种说明方法,以实现更加清晰、准确和有说服力的表达。

比较法

比较法

比较研究法的程序
比较研究法一般可以分为五个步骤: 确定比较的问题 确定比较的标准 收集资料并加以分类、解释 比较分析 结论
(1)确定比较的问题
这一环节包括以下的内容: 选定比较的主题 研究比较的项目 确定比较的范围 就是说要知道比较什么问题。教育上的问题很多, 是比较教育的目的、任务,还是比较教育的内容? 是比较教育的方法,还是教育的管理制度?总之, 要把所比较的问题,放到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 乱比。
三、同类比较与异类比较 同类比较:就是对两个或两类性质的事物 具有的特征加以比较,在比较中寻找事物 的共同点。 异类比较:就是对两个或两类性质相反的 事物或一个事物的正反两方面加以比较, 即比较两个事物的不同属性,从而说明两 个事物的不同。
四、定性与定量比较 定性比较:就是对两类事物所具有的属性、 本质进行比较,从而确定事物的性质。 定量比较:就是对事物的属性进行数量上 的分析,从而准确地判定事物的变化。
(2)确定比较的标准
确定比较标准,就是把比较对象的材料按 可能比较的形式排列起来。比较的内容和 概念要明确,标准要具体,要有可比性和 稳定性,数据要精确;否则,比较是不科 学的甚至是错误的。
(3)收集资料并加以分类、解释
比较结果的取得是建立在对所获材料进行 分析的基础上。 收集的材料是否完整、全面、客观,对所 收集的材料如何进行整理和分工,都会影 响到比较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就是对所比较的事实、数据进行充分的研 究,说明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分 析形成这一事实的原因、理由和因素。
(4)比较分析
这是比较研究最重要的环节。不仅要说明 教育现象是怎样的,而且还要说明为什么 这样,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因素。

第二章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

第二章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

第二章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一、扩展认识范围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种科学方法,有着多种重要的功能。

任何一种科学都不有够仅仅依靠在本国国境之内产生的认识。

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各国法学只是满足于国内的讨论,时至今日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如此。

比较法只有脱离这种状况才能够向着一门国际性的法学科学之道迈进,并且进入国际的法律科学的殿堂。

在自然科学和医学领域,研究成果进行国际交流,超越各国国境的探讨。

这些科学是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

人们只能够查明,这个或者那个国家在某一领域里作出特别卓越的、中等的或者特别小的贡献。

但是在法学领域里却是令人吃惊的另一种情况。

在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所有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时候,在欧洲大陆曾经有过超国家的统一的法律和法学。

与此相对应,在英语世界范围内也有独特的统一性,即普通法的统一性。

在英美世界里,法学的统一性时至今日在本质上仍然保持不变,但是在18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律统一性随着各国的伟大法典出台就开始瓦解了。

这些法典包括18世纪巴伐利亚的《马克西米利安法典》和《普鲁士普通邦法》、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20世纪的《瑞士民法典》、《新意大利民法典》和《新希腊民法典》。

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带来的结果首先是,法学家由此满足于解释他们的这些本国的法律规范。

他们的视野不超过国界。

由于对本国法自满自足的维护,同时伴随着民族国家思想加强,对于本国法的骄傲自大就出现了。

德国人认为他们的法是点金石,法国人对本国法也同样抱着同样信仰,于是民族的法律上的骄傲自大便深入法律家的思想。

而比较法却首先开始消灭这种狭隘的思想。

比较法的第一个功能是认识。

如果我们所理解的法学不仅是关于本国的法律、法律原则、规则和准则的解释学,而且还包括有关防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模式的探索的话,比较法作为一种方法比那种面向一国国内的法学能够提供范围更广阔的解决模式。

这是因为:种种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更多的、在它们分别发展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解决办法,不是那种局处本国法律体系的界限之内即使是最富有想像力的法学家在他们短促的一生能够想到的。

浅谈比较法在数学教学中的作用

浅谈比较法在数学教学中的作用

6一、应用比较教学法可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比较,可以使人把某种事物区分开来,在数学教学中比较也可以把知识区分开来,把两道或几道相似的题,进行比较,可以使学生更加明确,清楚题意与题类,可以不断加强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辨别能力和理解能力,使学生不断地提高解题能力。

例如:“某工厂上半原计划生产零件2000件,实际生产了2050件,实际生产后占原计划的百分之几?“某工厂上半年原计划生产零件2000件?实际生产了2050件,原计划生产比实际生产少了百分之几?“某工厂上半年生产零件2000件,实际生产了2050件,实际生产比原计划多百分之几?在这三道题中,它们的条件没有变,只有问题发生了变化,问题的改变只有一两字之差,这样,学生会弄错意义,解题思维混乱,我们只有比较,让学生弄懂题意,学生才明白哪种题意用哪种解法。

如问题1中,问题是“实际生产后占原计划的百分之几?”,用的解法是2050÷2000=102.5%,问题2中,主要让学生明白原计划生产比实际生产少的部分占实际生产的百分之几,解法是(2050—2000)÷2050,问题3中主要让学生理解实际生产比原计划生产多的部分占原计划生产的百分之几,解法是(2050—2000)÷2000。

通过探讨比较之后,学生会更清楚解题思路,掌握解题方法,从中解开了经常混清题意的错误,从尔提高了解题的能力。

二、应用比较法,可以提高学生的解题速度学生提高了解题能力之后,可以慢慢培养其解题能力和提高解题度速,一道应用题可有几种不同的解题方法。

但还不够达到要求,还要看它运用了什么方法解题速度才快。

例如:“一列客车的每小时行6千米的速度,从甲站开往乙站同时有一列货车以每小时行55千米的速度从乙站开往甲站,经过4小时后两车相遇,甲乙两站之间的铁路长多少千米?”“甲乙两站之间的铁路长400千米,一列客车以每小时60千米的速度从甲站开往乙站,同时有一列货车以每小时行55千米的速度从乙站开往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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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一、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概述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既加深了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也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

在每个国家的立法工作中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比较法的历史上,比较法最初是从比较立法开始的。

1831年在法国开设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讲座以及1869年在法国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分别成为“比较立法讲座”和“比较立法学会”,这些都不是偶然的。

人们正是从立法工作中开始认识到比较法的价值。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工作中,比较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

例如,美国参议员司法委员会刑法和刑诉小组委员会在举行听证时,广泛地征求了各大学比较法教授的意见,由他们提交有关论文,从而就可能对拟议中的《联邦刑法典》同许多外国的刑法,包括当时苏联的《刑事立法纲要》在内,进行详尽的对比。

美国国会在审议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时也往往要由国会图书馆的法律研究部提供有关比较法的材料。

例如,在审议有关汽车座位上应装置安全带的法律提案时就使用了这方面的比较法材料。

英国1965年的《立法委员会法》中明文规定,负责法律改革工作的法律委员会应“搜集该会认为可能有助于完成其任务的其他各国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二、比较法在中国立法中的作用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立法工作,总的来说,坚持了一条原则:以总结本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吸收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

我国在制定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时也都注意“吸收国际的经验”,即对外国的有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在当今中国立法工作中,运用非常广泛,占有重要地位。

国家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已经把了解外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情况,作为开展立法工作的重要条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这些机构已先后组团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印度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或专题考察,并定期按计划把立法工作人员派送到国外学习,研究这些国家的立法情况、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达到某一立法项目的设立、立法思路,小到法律名称、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等,都对外国的情况有所了解、有所分析和说明,否则,该项立法项目准备工作就不足,应暂缓考虑。

这种要求在科技立法、卫生立法、涉外经济立法等领域更为严格和明显。

就目前情况而言,比较法的影响,主要涉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能源、邮电、交通、技术监督、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涉外经济、城市建设、市政管理等领域的立法。

总的来说,这些领域的立法都吸收和借鉴了外国许多有益的立法经验。

具体来说,比较法在这些领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这些例子主要来源于沈宗灵教授的文章《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在这篇文章中,沈宗灵教授列举了二十六而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例如:行政诉讼制、国家赔偿制、听证制、单位犯罪、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一)比较法对立法技术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技术也日渐成熟,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对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技术的借鉴。

我国在制定许多法律是都借鉴了国外法律体系中那些可以分离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的独特部分,以及法律规范各组成部分的运转装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费的缴纳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教师资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或概念虽然有自身的内涵和要求,但是它们可以从特定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在不同的国度里可以赋予不同的内容和适用条件的。

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技术,可以提高我国立法的规范性和质量,将强本国法律与国外法律的交流。

对现代立法技术经验较为缺乏的我国而言,借鉴外国立法技术十分必要,也很有效,并且其运用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的立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法首先是从法国开始发展起来的,1799年法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行政法院,开始它仅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咨询机关,以后才发展成不仅咨询而且也受理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它有权宣告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无效并裁决受害人应得赔偿“在其他民法法系国家,大多模仿法国,建立了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但它们的组织和管辖范围各有特点”与法国不同,英美等国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法国制度强调利用分立的行政法院,而英国制度大量依靠较高级民事法院来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和监督特别法庭的工作”。

二战后,英国也建立了很多行政法庭,但它们仍是从属于普通法院。

中国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

到1989年已有13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公民、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建立了1400个行政审判庭”。

但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1989年由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才正式建立的。

与一般民法法系国家不同,中国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是由普通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的,与一般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不同,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管辖范围)较狭,《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八种对具体行政诉讼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如第一种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并规定除以上规定外,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同时,这一法律又规定法院不受理四种事项的诉讼(如第二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这就是说,法院并没有外国行政法中所通称的对法律、法规的司法审查权。

总之,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借鉴外国的产物,1989年3月28日法工委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该草案参考、借鉴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有用的内容。

但它又有许多不同于外国行政诉讼的特点。

陪审制首先在中世纪英国出现,并在英国前殖民地(如美国)实行,18—19世纪也曾被法、德等民法法系国家接受,但到20世纪,这一制度逐渐呈下降状态,英国和民法法系国家,陪审制已仅用于重罪案件或完全不用。

在美国,由于宪法上规定陪审制,所以它仍然存在。

中国在1979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9条)并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10条第2款)但在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上述第9条已删除,第10条第2款也已修订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就是说,根据这一条规定,中国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陪审制。

但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却象修改前一样,仍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13条)看来,中国也倾向于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才实行陪审制。

中国1979年采用的陪审员制可能借鉴当时苏联的司法制度,但以后迅速使这一制度淡化,可能也考虑到它在除美国以外的主要西方国家中的下降状态。

当然,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严格实行陪审制,“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特别是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困难很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因而不少法院要求对陪审制作比较灵活的规定。

”(二)比较法对与立法政策有关的影响立法政策是指对某一类立法或某一项立法带有指导性,或对其他立法有直接影响的规则。

比较法对与立法政策有关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主要集中在涉外方面。

例如,中国在涉外所得税方面同时行使居住管辖权和所得税来源管辖权。

这与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税收管理制度相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第6条确立的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

这些规定在相应的法律中具有指导作用,对其他规定和其他立法有直接影响。

在80年代初,“经济法”这一名称对中国还是相当陌生的。

“随着国家的主要任务转向经济建设,同时也在当时苏联和个别其他东欧国家以及少数西方国家法学的影响下,中国法学界出现了倡导经济法的呼声”但与此同时,在法学界也出现了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界限的争论。

据报道,在1986年起草《民法通则》时,上述争论就正式展开。

当时争论的出发点是: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是否成熟?因为倾向于经济法的一方认为当前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不成熟,制定民法通则应与制定经济法纲要同步进行。

但实质上争论的问题是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界限应如何界定。

大体上双方的对立论点是:倾向经济法的一方主张:(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2)法人问题不由民法通则规定,而应单独制定法律;(3)应建立两种合同制度,分别调整经济合同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总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管理与协作关系。

反过来,倾向民法一方的主张是:(1)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不包括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2)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活动主体,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都确立了法人制度;(3)经济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不包括纵向经济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为:西方国家没有经济法典,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没有搞经济法典(只有捷克有经济法典),我国立法一向不主张先搞体系,然后再立法,而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不应当因此而影响立法”。

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80年代经济法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争论,既是当代中国经济领域发展的产物,也是外国法律和法学影响下的体现。

199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草案》(仅调整由两个以上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草案说明中提出,以往是按照不同所有制企业立法的,已经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等法律、法规。

为了不打乱已经有法可依的这几类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法人的管理体制,避免引起对法律稳定性的疑虑,这一草案是在维持现行法律不变的前提下来确定其调整范围的。

但有些委员、专家和地方、部门不同意上述意见。

他们主张,公司是以责任形式来划分的,而不是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公有制或非公有制来划分的。

上述草案不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过于迁就现状,使法律不规范,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应参考借鉴外国经验,打破不同所有制界限,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均加以调整。

至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其他国家采用的也较少,我国可暂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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