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分级实施,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相关条款及释义

D 怿义】 本条 是关于动物 、动物 产 品输入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 的规定 。
一
要 承 担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重 新 检 疫 所 需 费 用
、
国家对 动物疫 病 实行 区域 化管 理和
本条 在对输 入到无 规 定动 物疫病 区 的动物 、 动物产 品的货主设定义 务的 同时,为避 免将检疫
工措施 指 为 防止 规 定动物 疫 病病 原 进 入无 疫 区 有关 国际组织确 定的区域控制 与风 险评估基本 原
域 ,在无疫 区域周边 建立的隔离 、封锁设施 ,如 则 。国家支持省 、 自治 区、直辖市建立无规 定动 动物 防疫监督 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 品进 出无疫 物疫病 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 区域 的指定通道 等 。无 疫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 建设 。该办法还 对于无 规定动 物疫病 区的 申请 、 是指处于 同一 生物 安全 管理体系之下 的一个或 多 评 估 和 公 布做 了具 体 规 定 。 个动物养殖屠 宰加工场所 。这些场所 的特定动物
区域。
和外 围一 定关于动物疫病 区域化管理 的规 性 饲 料 、 动 物 遗 传 材 料 、 动 物 病 料 、兽 药 ( 括 本 定。 生物 制 品) 的流 通实施 官方有 效控制 ,验收合格
实行动物 疫病 的区域化管理 ,建立无 规定动 的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由国家 兽医行 政主管部 门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有关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相关条款及释义
摘自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释
第二 十 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 并采取监测 、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宁党办〔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2〕38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肉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肉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13•【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肉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肉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宁夏政府法制网()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951-5016591(传真)电子邮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肉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管理,规范流通环节经营行为,保证餐饮经营单位进货安全可控,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肉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养殖、屠宰或者牛羊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尾等。
第四条从事牛羊养殖的养殖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牛羊生产经营许可证。
牛羊养殖场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禁止滥用或超范围使用盐酸噻拉嗪等兽用化学保定药物、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牛羊,禁止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牛羊。
第五条牛羊养殖场户应当做好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对免疫牛羊佩戴免疫标识,免疫标识编码全国统一,作为牛羊产品溯源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处理及时、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建成可持续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提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考核评估标准。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安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覆盖全区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政策性补贴和监管工作等经费,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和人畜共患疾病患者的救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食品加工企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一)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温棚看护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农业灌溉设施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水产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圈舍、养殖池、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饲料存储、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检测、疫病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机农具存放场所和管理用房等用地。
(二)非设施农业用地。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集中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田头市场;屠宰和肉类加工存储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对外经营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展销、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动物疫病是指能够危害动物健康,对人畜共患疾病,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
为了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动物疫病区标准。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情况,这给动物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该地区内,虽然存在着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被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动物疫病防控范围,缺乏相应的防控措施和监管。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扩散,不仅对当地的畜牧业造成危害,还可能对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动物健康和经济造成影响。
因此,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标准制定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对该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了解疫情的类型、传播途径、易感动物等情况,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动物疫病的疫情,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标准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资源条件,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办法。
同时,需要加强对当地兽医人员和畜牧户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对动物疫病防控的认识和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最后,需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建立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动物疫病的威胁。
总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标准制定对于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和防控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兽医人员和畜牧户的防控意识和能力,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动物疫病的威胁,保障动物健康和社会稳定。
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泾源县专家服务培训材料——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占银2008年3月一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而原《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新动物防疫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
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
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下)
输合法捕 获的野 生水产苗 种的 , 货 构出具 的《 动物 检疫合格 证 明》 , 区、 外 直辖 市动物 卫生监督 机构应 当 主应 当在 捕 获野 生 水 产 苗 种后 2 还应 当向输 入地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l 工 作 日 O个
天 内 向所 在 地县 级 动物 卫 生监 督 市动 物卫生监督 机构 申报 检疫 , 并 内 , 出是否 同意引进 的决定 。符 做
格的, 由输 入 地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供体符 合动物健康标 准。 直
无害三)农业部规定 的其他 防疫条 隔离 检疫期 为 3 天 。隔 离检疫 合 0 第 三十条 水 产 苗种经检 疫符 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的 官 方兽 医 出
第兰十五条 跨省 、自治 区、 直 精液、 胎、 胚 种蛋 的 , 货主应 当填写 《 省引进乳 用种用 动物检疫 审批 跨 表 》 向输 入地 省 、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卵 、 眼卵及其 他遗传育种 材料 等 照有 关规定报 告 , 发 并接受 当地动 物 辖 市引进乳 用动 物 、 种用动 物及其
政 策 资 讯
农业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月 1日起施行 ( 下)
( 接第 4期 ) 定 的技术规范处理 。
《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不 合格的 , ;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 审批
第五章 水产 苗种产地检疫
第三十一条 跨省 、 自治 区、 直 不准进入 , 并依法处理 。
信息联播: 日 据 本农业部 官员表示 , 经过两周的暂停后 , 本周 日 本农业部恢复 了小麦进 口 招标会 , 寻购 1 . 万 c 5 7 小麦。小麦船期 定在 5 1日 6月2 月 到 0日 。 中包括 2 万 t 国西白小麦、. t 国硬红冬小麦、 . 万 t 其 . 7 美 2 4万 美 3 9 美国黑北春 小麦 、. 万 t 4 6 加拿大西红 春小麦和 21万 t . 澳大利亚标准 白小麦。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或者毗邻省份的连片地理区域,或者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构成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国家支持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及其辅助生产单元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开展评估,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向农业部提出评估申请。
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九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六)免疫措施情况;(七)申请前两年的监测情况;(八)实验室建设情况;(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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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3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
201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以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商、卫生、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规划,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和类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二)具有健全的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三)具有天然或者人工屏障保障体系,具备对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信息、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