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阳府办〔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
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一盘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并于2022年10月10日前、2023年1月10日前将2022年第三、第四季度贯彻落实工作要点情况报送市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同时,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要点的主要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市府办公室将加强监督考核,将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
附件: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附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1•【字号】阳府办函〔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动市内不同地区同一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办理,实现高频政务服务“就近办”,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按照《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23〕333号)和《关于印发〈阳江市推进“一网通办2.0”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数改办通〔2023〕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编制了《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2024年第一批通办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全市通办事项无差别受理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夯实政务服务事项二次统筹基础,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材料、业务表单等要素统筹工作,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完善适用规则,明确各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有效解决各类区域审批差异。
各县(市、区)应按统筹内容统一实施,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县(市、区)要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认领实施和延伸到镇(街)级实施,确保全市通办事项在市、县(市、区)、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级均可办理全市通办事项。
二、推行通办事项就近办理新模式“全市通办”旨在解决群众办事异地跑、往返跑,方便群众就近办事,事项以窗口服务前移模式为主,即在不改变原审批流程情况下推进窗口服务前移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在就近政务服务网点办事,提升群众获得感、体验感。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9〕299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阳江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配套幼儿园,或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
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阳府办〔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
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业经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我市共安排重点建设项目126项,总投资3141.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26.3亿元。
其中,投产项目30项,续建项目52项,新开工项目44项。
安排开展前期工作的预备项目135项,总投资1792亿元。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重点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抓紧抓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市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市属项目进度月报由市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县(市、区)属项目进度月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送。
各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有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书面盖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局(项目促进与评估督导科,联系电话:3367636,电子邮箱:***************)。
附件:1.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2. 阳江市2024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阳府〔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1日阳江市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更高站位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系统谋划推动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
二、行动目标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按照“理念先进,特色鲜明,装备现代,质量一流,均衡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特殊教育优质公平融合发展”的总体思路,到2025年,完成广东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改革任务,基本建成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铸魂育人成效明显提升,基础教育办学质量进入粤东西北前列。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1. 牢牢掌握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权。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阳府[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阳府〔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业经五届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城区教育设施、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相适应,加快城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含江城、海陵、岗侨、高新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为小区开发配套公建的一部分。
第三条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用地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或以上配套设施的分摊情况。
第四条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规划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上明确用地单位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阳府办函〔2020〕54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附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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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业经五届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阳江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城区教育设施、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与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相适应,加快城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含江城、海陵、岗侨、高新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含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室)。
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为小区开发配套公建的一部分。
第三条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用地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或以上配套设施的分摊情况。
第四条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规划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上明确用地单位按本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前两款情况的,按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配套建设公共设施。
第五条按规划要求已调整为中小学校用地的,有关用地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属出让后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纳入旧城改造的用地,政府可依法收回用于学校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不得挤占规划学校用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分别占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4%;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分别占总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1%。
第七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要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报建、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半年内无偿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按规划要求符合条件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价补偿,补偿金用于异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社区公共用房。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准预留,但达不到建设中小学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用地规模要求的。
(二)按照城市规划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用地所在地段不适宜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或社区公共用房。
第十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作价补偿标准:建设用地为该地段基准地价的1.5倍;建筑面积为每平方米1650元。
补偿标准定期按建筑市场价格的动态进行调整。
市城市规划局应按审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前款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金总额。
补偿金应于项目规划报建审定时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房地产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补偿金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房地产配套建设
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城市规划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建设。
由市教育、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补偿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补偿金的使用按现有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基建资金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补偿金不得减免。
如属特殊开发项目,确需减免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城区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责任的落实。
对不执行和落实上述相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区教育和民政部门应主动协助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社区服务的布点规划和补偿金的核定和收取工作;市物价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单位借机哄抬商品房价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