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定审批稿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施之一。
然而,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甚至成为小区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背景与意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现状分析、以及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作为解决居民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却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还可能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管理与运营。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相关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住宅小区纷纷建设地下停车场。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对于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以及推动城市交通规划的合理布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目前我国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其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综合判断。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明确界定。
此外,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现状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开发商往往主张自己拥有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其属于小区共有部分。
这种矛盾在许多小区都存在,成为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2. 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建设时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建设手续不全、资金来源不明等,导致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
浅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浅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作者:许晓红来源:《职业时空》2008年第08期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物权法》中就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物权的权属都做了规定。
规定中明确指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使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停车位所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
本文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同一屋檐下: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我国,城市居民绝大部分是居住在有十几户、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家的同一栋高楼里,每户有自己的一个套间,属于私人的领地和空间,但同时,大家共享过道、电梯间、公寓的外墙、楼顶平台、绿化区、车库等,由此形成了一部分各自所有、一部分共同所有的格局。
大家共处同一屋檐下,低头不见抬头见,关系密切。
这就是物权法所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它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尽管有一定的联系,却不是一回事,因为相邻关系不是要解决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行使而是要求解决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的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要解决在公寓高楼居住的住户(业主)相互之间的物权归属以及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权归属与行使问题。
物权法上,把业主各自的领地和空间(自己的套间)称为专有权,其性质是私人所有权,把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其性质仍然是私人所有权。
这就是所谓的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停车位与所有权的关系北京某住宅小区共有6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4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350元的租金出租。
为此,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4条

一
、
对 小 区停 车 位及 车 库权 属研 究 的必 要 性
据 美国交通工程部 门的科 学测定 ,车辆 “ ” 的 时 间不 到 它 “ ” 的时 间 的 7 ,因此 “ ” 的 问 行 停 % 停 题不 容忽视 。: 戍国的现实情 况更不 容乐 观 ,“ 有车无 位 ,有 位无管 ” 的情况 已不 足为奇 了。而小 区停 车位 及车库 的产权归 属又是各 种有关停 车位 的买卖 、租赁 、使 用 、收 益 ,产权 纷争和矛 盾的核心所在 。科 斯定 律表 明 ,产权清 晰是交 易的前提 ,能减 少交易成本 ,促进 社会整 体利益 的增长 。只要法 律能够 确定停车位 的权 利归属原 则 ,并切 实地采取 相应 的对策 ,就 能很好 地解决这 一现 实难题 。立法 的关 键并不 是对某一利 益进 行特别保护 ,而是 要 明确权 利范 围 ,并提供 清晰 的规则来 导 出车位 ( )所有权 的归属  ̄I 库 L I
— —
兼评 《 权 法》 第 7 物 4条
田韶 华 , 罗曼秋
( 北 经 贸 大学 法 学 院 ,石 家 庄 00 6 ) 河 5 0 1
摘
要:从小 区的停 车位及车库的权属 关系到业主和开发 商等 多方当事人的权益 ,关涉到业主的正常 生
活和 工作的便利 ,也影响到 小区的环境和安全。《 物权法》 第 7 4条 ,首次从 法律层 面,对停 车位及车库 的权
20 年的春天 ,《 07 物权法》在我 国十届全国人大上通过 ,并已开始实施。《 物权法》对物的保护无疑 也达到 了一个 靳的水平 。 《 物权 法 》 在第 7 专 门规定 了有关停 车 位 、车 库 的权 属 问题 ,明确 了小 区车 4条 位及车库 的集 中归属层次 和效 力 ,其 最主要 的 目的是减 少争 议 、平 息 纠纷 。但 《 权法 》 在制定 过程 中 , 物 由于整个 社会 的物权法知识 不足 ,使 我们 的 《 物权法 》 遭遇 太 多 的误解 和混 乱 ,也 被强加 了不适 当的期 望 和指责 。所 以 ,我们要 立足我 国 国情客 观地评析法 条 内容 。
对小区停车位的物权法思考

对小区泊车位的物权法思虑作者:贾楠公布时间:2010-04-22 14:48:14跟着城市私人车的飞快增添,车位也日趋成为小区的稀缺资源。
审讯实践中因小区泊车位权属引起的纠葛日趋增加。
本文经过对小区泊车位的法律剖析,联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对小区泊车位的法律界定从目前审讯波及到的本质状况来看,商品房住所小区内供业主泊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关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一种是地面非关闭型泊车场。
这类泊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略篷顶的,但多半都是小区整体场所的一部分,甚至是小区公共道路的一部分。
固然车库也要区分为一个个车位来使用,但其物理性质和法律属性与泊车位不一样 , 二者差别主要在:车库是周围关闭的空间,拥有建筑物的特点,泊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点;车库的开发成真相对较高,建筑成本不必定分摊到整个小区的建筑成本中,而地面泊车场的开发几乎不需要成本,其占用的土地使用费已经分摊在小区建筑的整体成本中。
二者之间建筑形式差别显然,法律性质不一样,致使在权益归属问题上争议也比较大。
事实上,小区泊车位作为物权客体自己有很大特别性。
一方面它切合民法理论中物的一般属性,即独立于人体以外;拥有稀缺性;有使用功能。
另一方面因为小区泊车位与小区有亲密联系,从土地使用权与房子全部权关系、建筑物区分全部权角度方面剖析,二者之间拥有主从隶属关系。
二、《物权法》对小区泊车位的法律规范评论《物权法》第74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第一知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销售、附赠或许出租等方式商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许其余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一规定填补了小区泊车位的立法空白,为平时生活和司法实践解决小区泊车位纠葛供给了“定纷止争”的规范。
(一)《物权法》第74 条的进步1、区分小区泊车位的不一样状况分别立法。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2019年文档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在住宅小区中,停车位的问题一直是业主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究竟停车位是谁的?业主有几个停车位可以使用?今天,我们将从一个个案中探讨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案情回顾某小区的业主小张,在小区内停放了一辆车,但小区物业进行了整治,要求业主将车辆搬离停车位。
小张表示该停车位是他自购房产后由前业主卖给他的,因此属于他个人所有,而物业方却认为停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小张不能擅自占用。
权属归属关于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来看待:1.停车位属于公共设施如果停车位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那么物业公司应该是管理、维护、使用该停车位的人。
一般情况下,小区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可以凭借业主证或者登记好的车辆信息来使用。
2.停车位属于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停车位一般属于产权人所有,可以单独买卖和出租。
小区内如果存在个人产权停车位,其所有权可能由房屋产权证上的细则或附则中所记载,也可能由其他书面协议所约定。
产权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仅供个人使用。
如何确认停车位归属在购买房产时,业主需要仔细查看房产证上的细则或相关的文件,确认自己是否拥有产权停车位。
如果不确定具体情况,可以向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咨询。
在小区管理中,业主权益应该得到维护,物业方和业主委员会应该做到公开公正,管理规范、透明,避免出现管理不当、权益受损的情况。
业主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小区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住宅小区中,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应该以具体情况为准,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停车位属于公共设施,业主应该遵守停车规定,按照时间、地点等规则使用停车位,遵守秩序。
如果停车位属于产权人,业主应该确认自己是否拥有停车位产权,避免纠纷发生。
物业方和业主应该通过合理规范的管理方式,共同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业主的权益。
浅析《物权法》对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定

引言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 物权注 的重要内容 , 我国的《 物 位, 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 物权法》 的该条规定仅是一种原则性的 权法》 制定颁布的时间不长, 对于建葫物 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不够细 规定对 于实践中解决车位 、 车库纠纷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而言. 有 致导致了现实侵害 , 使一些问题急待解决。 特别是对于建筑物及其 如下 门 个方面: 附属{ 钷 晏 专有与共有的界限界定并不明确,导致萑E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活中发 第一 ,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况下, 『 车 立或车 当归谁
法学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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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物权法》 对小区车位 、 车库的规定
张 瑛 慧
( 郑州大学法学院 0 级法律硕士 ( 日制专业 学位 )河 南 郑州 4 00 ) 9 全 , 5 0 1 中图分类号 : 2 . D9 3 2文献标识码 : A
摘 要: 本文采用理论研 究结合各 国立法例对 比的方法, 在研 讨各 国立法 实践和各 国学者理论 学说 的基础上 , 过对我 国《 通 物权法》 理性 思 考, 法理上详细分析 , 出了《 在 提 物权法》 关于小区车位 车库规 定的一些 不足 , 如对 占用业主道路建造 的车库 所有 权归属规定不 明确 , 车 上 例 对 库、 车住约定 归属规定的漏洞等 问题 , 并提 出一些建议 。 关键字: 建筑物 区分所以权; 物权 法; 利归属 ; 权 车住; 车库
生相关法律纠纷时 , 并无法律依据可循。 本文正是基于对各国法律 所有。没有约定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在纠纷发生前并未对车位车库 相关立法例借鉴 , 考 在遵循 勿 权法辫 立法精神的基础上, 从 的归局 椭 或协议。所谓约定不明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就 理论 匕 对建葫| 物区分所有叔 专有与共有的界定尝渤 口 以拐 时。 车位车库 曰 属问题并未达成明确的合意 。 现行《 物权法》 关于车位车库之权属制度 第二 , 未规定 业主优先权适 用的范围和原则, 业主优先汉的行 我国的 矫 》 了两科磺 j 赃 . 又属的方式 , 根据 使难以得到保障。 即: 同时, 依捣 一条规定 , 业主和开发商 、 物业眼务 约定 桥 哺 律确定 。 根据约 瞻定, 》 7 条觇定 , 企业三方只有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才百 约定。 第 4 邑 在现实中。 一方面 “ 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孜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 是开发商 、 物业目务企业的强势地位, 艮 另一方面是业主存在着严重 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法律确定, 叉 第 7 的信息不叉等 的情况 , 。 法》 4 这使得 刎_ 又 法 的夫 贝 以拐l 。 见帷 f 乍 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 第三 掀 》寸F车库约定所 有权的规定不详也仅限于在建 叉‘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前社会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停车位资源日益紧张。
在住宅小区中,地下停车位作为重要的停车资源,其所涉及的权属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建设和扩大,地下停车位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
存在着业主对地下停车位权属的争议,以及在地下停车位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纠纷。
目前地下停车位权属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明晰,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各种问题。
加强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决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针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完善和规范相关法规,推动地下停车位管理与规范。
【研究背景】的明确分析将有助于深入探讨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问题,具体目的包括:深入分析地下停车位权属的法律界定,探讨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的法律规定,研究地下停车位管理与维护的法律责任,探讨地下停车位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途径,提出针对地下停车位规划与管理的建议。
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帮助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背后涉及着产权问题、继承权、管理责任等多个方面。
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解决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地下停车位纠纷,确立权属关系,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秩序和稳定。
对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规,促进相关管理规范化和规范化,提升小区停车位管理水平,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研究地下停车位权属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能够为相关部门和业主提供参考,促进小区停车位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浅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法律问题

浅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法律问题作者:陈健捷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权法律问题在近年来也日益受到重视,在2007年10月颁布的《物权法》,成为物权保护的立法里程碑。
《物权法》里首次对房屋、场地等物业类别的权属进行了法律规定,使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房屋的使用、支配、交易有法可依。
但是相应配套的停车位权属问题,却还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
现今社会的私人用车的大幅度增长,伴随而来的就是‘停车难”的问题。
尤其在“北上广”这种特大型城市,如何在人口居住密度高的地区合理配置停车位,其权属也日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停车位纠纷已成为民法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度问题。
本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结合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现状的法律分析,希望能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物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ki.1009-05 92.2020.01.270在中国的各大中城市里,随着交通基础设施水平的提高,高速、环线等路网的完善,汽车价格日趋“平民化”,汽车已成为城市中居民出行代步的首要工具;其中私家车的新增数量近十年翻了几倍,随之而来的“汽车多、停车位少”问题逐渐成为困扰各位车主的头号烦恼。
较为突出地表现在住宅小区里的停车位往往不能完全满足业主、租客、外来访客停车的需要;与此同时,部分开发商、物业公司私自把小区内公共用地、绿化带改造成营利性停车场,或先行建好停车位予以公开销售等,导致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涉及停车位使用、转让、收益等的纠纷频繁发生。
透过发生在小区停车位上的各种纷争和矛盾的现况,我认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该等此类纠纷和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的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晰,直接导致开发商和业主的合法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对于不动产(房屋)而言,两者的重要性孰高孰低不言而喻,然而长期没有可操作性的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之规定,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性质性出台法律依据也迫在眉睫,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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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定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浅析《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汽车的需求在不断增加,我国的个人汽车保有量每年都在不断的增长。
在汽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催生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停车难。
现如今的城市住宅小区里,停车难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问题。
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而产生的诉讼案件都在不断增加。
对此,《物权法》在第七十四条对于住宅小区内车位的使用、权属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笔者通过对相关法条的解析,目的在于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物权法;停车位;所有权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people's demand for cars is increasing, both in constant growth of China's car ownership per year. In the automotive bring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ves, but also gave birth to another problem, parking is difficult. Today's urban residential area where parking is difficult has become a very common problem. This is further exacerbated the parking spaces on residential ownership dispute. According to incomplete statistics, in recent years about the residential district litigation arising parking spaces are on the increase. In this regard, "Property Law" in Article 74 parking spaces for use within residential areas, ownership and other issues make clear.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he author of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law, the purpose is to find reasonable solu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practice.Key Words: Property Law; Parking; Property Right1、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管理。
在《物权法》中单列一条来确定建筑区划内关于车位的使用、权属问题,看似十分细致,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
首先,“建筑区划”的提法过于笼统,在实际运用当中,容易产生误用,不利于界定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归属。
其次,第一款中,关于车位的使用,规定极为概括,既没有解释谁是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也没有明确满足业主需要的标准。
此条款在实务中引发的问题和争议很大。
再次,第二款中,对于何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也未给予明确界定,在实践当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论。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鉴于《物权法》对于车位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第5 条将如何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限定在建设单位( 开发商) , 并且以“配置比例”作为满足的标准。
其具体规定如下: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1。
1关淑芳、王轶:“论授权第三人规范——兼论违反《物权法》第7 4 条第1 款的法律效果”, 《法律适然而,此司法解释也并未阐明实践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 将配置比例作为满足业主需要的标准是否合适。
义务主体难道仅限于开发商,或是应有其他主体,如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尚在争论,笔者在此不展开叙述,仅仅作为与开发商相对应的角色提出)。
2此外, 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义务以后,是否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引发争议的问题, 学界对此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 其法律后果为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应当赋予业主以撤销权。
[1]也有学者认为, 其是“强制性规定”, 应当是无效的法律后果, 其理由在于该条款不仅使用了“应当”的字样, 更重要的是该条款是调整“公共利益”的。
[2]作者认为,当前的争议点集中在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满足业主需要的标准按配置比例来确定,是否能在实践中可行,或者是改变标准,根据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确定;二是应当尽快明确“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是否必须遵守,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2崔建远: 《物权: 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 上册) , 清华大学出版社2 0 1 1 年版, 第42、关于“满足业主需要”的判断标准争议焦点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的制定,相关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业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为此项规定,在于明确业主的优先购买权或者是优先承租权。
有观点认为,规定此内容的效力在于业主可以在开发商或其他产权人出售或出租车位时,应该被告知,并且在同等条件下,本小区业主拥有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
[3]但是,对于此种理解,也有不少反对的意见。
有人就认为,这种理解仅仅可以作为书面上的理解,在实际中,并没有赋予业主相应的权利,理由就是,所谓的同等条件下,其实在实践过程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只需要通过简单的价格手段,开发商完全可以无视业主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这与《物权法》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第二种理解为,在“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实践当中,需要用时间条件加以限制。
即所谓的“首先”应该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限制开发商对于车位的出售或出租行为。
从而使得满足业主需要真正得到实现。
比如,有人认为,应该通过法律设定一个长期期限(如入住率达到三分之二或5年以上)的限制销售期和一个短期期限(如入住率达到三分之二或2年)的限制租赁期。
在该期限内,开发商不得将车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
3然而,最高法院在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还是放弃了时间标准,而选择了配比标准。
原因在于,一部分学者认为时间标准背离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李法精神,也不符合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属性与功能。
业主有权从自己已购买住宅、享有区分所有建筑物成员权的住宅区首先获得对车位需要的满足。
部分房地产开发业的从业人士也认为,时间标准不符合现实,业主如有购买车位的意愿,不需要等四年之久,时间期限的规定,会使得本来紧缺的车位资源闲置,是对资源的浪费。
更有人认为,规定四年时间是长是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关键在于《物权法》中,并没有出现对于时间的规定,如果司法解释中规定时间,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4]最终,所谓的时间标准并没有得到采纳,从而认定了配比标准。
配比标准是否合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采纳的是配比标准。
关于配置比例,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由此可见,这个配置比例是要根据规划文件确定的。
而对于规划文件,一般包括一些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类。
在此类文件中,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此方案中,包括了车位的配置比例的内容。
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所有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均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车位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在相关的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或设计标准中,都该有详细的规定,并且,这个比例是规定了下限的,开发商在设计规划中不得违反。
而开发商所提交方案通过审批,相应的车位配置比例即成为规划文件的一部分,不得随意更改,并且,要在工程竣工后,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5]然而,为什么配置比例可以作为“满足业主需要”的标准?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先明确“业主需要”的含义。
小区内的业主购买车位用于自身停车即业主需要,而业主购买车位,也可用于投资,可购买多个车位,以待日后销售获利,此也为业主需要。
此种需要是否应当被满足?然而,就车位本身的属性来看,其更多的作用在于停放汽车,而且,当前,建筑区划内的车位数量也不足以支撑业主的投资需求。
用配置比例来限制业主的投资需求,此点值得肯定。
而且,由于规划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车位的配置比例一直是滞后于私家车的发展速度,因此,利用配置比例来满足业主需要是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业主购房时的预期的。
确定配置比例作为标准,在当前,是有其现实依据的。
4开发商是否为满足业主需要的唯一义务主体?4高圣平:“‘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范意义—《物权法》第7 4 条第1 款的理解与适用”,《法学》2 0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确定了按照配置比例作为评判是否满足业主需要的标准,在此,就会产生新的问题。
开发商在规划过程中,会将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规划为车位,而此类车位是否算在配置比例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配置比例是指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也就是说, 规划中的车位都是包含在配置比例中的。
但是, 规划中的车位的权属并不都属于开发商。
开发商是否有权处置此类车位?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实践过程中,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规划十分复杂,有的开发商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停车库,有些开发商还将架空层设计成为车位,但问题是,这些车位可以算在配置比例中,但是,开发商是否有权利去处置这类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