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doc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精)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应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情况,本着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应根据职能和分工,相应加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社区建设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办企业的要求,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街道干部不能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用于街道辖区建设、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各种协管员队伍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核拨,街道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非税收入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性、地区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负总责。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综述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社会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有序推进;2. 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与上级部门、下级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联动机制;3. 突出重点: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重点,全力推动重点工作的落地实施;4. 创新思维:鼓励干部职工积极思考,提出创新性的工作方案,推动街道工作的转型升级;5. 注重服务: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积极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安排1.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初,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包括各项工作的目标、措施和时间安排。
2. 组织开展调研:在制定工作计划之前,要组织开展调研,了解社情民意和实际问题,为工作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 细化工作任务:将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到月度和季度,明确每个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形成工作台账,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
4.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前期工作成绩,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重心和任务。
5. 加强工作督查: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制度,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三、社区建设1. 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重点关注小区绿化、停车场建设、路灯照明等方面的问题。
2. 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完善社区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确保社区安全稳定。
3. 文化活动组织:组织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居民业余生活,提高社区凝聚力。
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书画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
4. 社区志愿服务:加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志愿者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依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辖区内的各项工作;(二)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负责组织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四)负责履行各项行政职责,并监督执行;(五)开展群众工作,解决群众问题;(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文化素质;(七)负责管理和维护本辖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八)协助履行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确保工作的顺利运行。
第三章工作机构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设立人事部、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社区建设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等部门,具体职责及人员配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命,其任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主任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草拟、印发工作,协调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间的协作事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个工作项目的推进情况,确保工作的落实和跟踪。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指标和方法,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处罚。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工作制度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办公时间:街道办事处在工作日设定固定的办公时间,一般为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5点,中午休息1-2小时。
2. 办公地点:街道办事处设立办公室,提供便民服务工作。
办公地点通常位于居民密集区,便于市民前往办理各种业务。
3. 服务内容:街道办事处的便民服务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办理、社区申报、医疗救助、户口迁移、房产证办理等。
4. 服务宗旨:街道办事处的便民服务宗旨是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居民办理各类业务,提高市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5. 服务流程:街道办事处建立科学的服务流程,为市民提供便民服务。
通常是市民前往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经办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民发放相关证件或提供相应的帮助。
6. 服务保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机制,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设立咨询电话或投诉渠道,定期组织服务质量检查等,以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是一般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管理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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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所属各科室、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设立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部、社会事务部、城市管理部、民生保障部、安全监管部、综合执法队等科室和部门。
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单位的直接管理者,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或14:00-18:00(冬季)。
2.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及休息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3. 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 不得在工作场所饮酒、吸烟、赌博等。
第九条工作交接1. 交接班时,应将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清点清楚,确保工作连续性。
2. 交接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工作情况,确保接班人员能够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第十条文件管理1. 各科室、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文件安全、保密。
2. 文件传阅、签收、归档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不得随意销毁、涂改、泄露文件。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培训1. 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2. 各科室、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考核1. 街道办事处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街道办事处岗位职责清单

街道办事处岗位职责清单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重要职责。
为了明确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街道办事处岗位职责清单。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岗位职责1、负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协调,做好上传下达、文件收发、档案管理等工作。
2、起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各类文件和报告,审核把关各部门起草的文件和材料。
3、组织筹备街道各类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的整理工作。
4、负责街道的宣传工作,包括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监测等。
5、做好街道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
6、负责街道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办公用品采购、车辆管理、办公设施维护等。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岗位职责1、制定和实施街道经济发展规划,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2、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
3、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4、统计和分析街道经济运行情况,提供经济数据和决策依据。
5、做好街道的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岗位职责1、负责街道的民政工作,包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等。
2、做好街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创业,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3、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4、负责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
5、指导和协调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四、城市管理办公室岗位职责1、负责街道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治理违法建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问题。
3、做好街道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维护等工作,提升城市形象。
4、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5、处理居民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各项规章制度

街道办事处党务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 (2)二、请销假制度 (3)三、会议制度 (4)四、工作汇报制度 (5)五、发文和公章使用制度 (6)六、财务制度 (7)七、办公用品领取制度及财产登记制度 (8)八、卫生管理制度 (9)九、保卫和保密制度 (10)十、工作联系制度 (11)十一、处理来信来访制度 (13)十二、值班制度 (14)十三、公务接待制度 (15)一、学习制度1、政治理论学习按计划、有步骤进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
2、机关干部和居委会主任,无特殊情况,周三下午为学习日,并做好记录。
3、业务知识学习由各部门安排,采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4、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请销假制度1、副科级领导有事需书面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2、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有事,三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主任请假,三天以上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3、村(居)委书记、主任外出一天以上需向办事处书记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4、村(居)委成员有事外出,三天以内需向村(居)委主要领导请假,三天以上向办事处主任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5、若不按以上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手续的人员,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三、会议制度1、主任会议由主任决定主持召开,每月一至二次。
研究行政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情况可与党工委会一道开联席会议。
2、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主任主持召开,部门负责人参加,汇报当月工作,安排次月工作,协调有关工作,原则上每月底前召开,特殊情况次数,时间可机动执行。
3、部门会议由分管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召开,每半月一次研究部门工作。
4、按时参加上级机关要求参加的会议,并根据情况适时汇报和传达,需要协作的要开好内外部协调会。
5、内部会议要做好保密,会议内容不该扩散的决不允许外传,要做好会议记录,适时进行会议纪要。
四、工作汇报制度1、办事处和各部门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小结,年终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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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广州市政府第2号发布日期:2006-6-13执行日期:2006-7-1生效日期:1900-1-1《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第12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逐步推行电子政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所需的材料、收费标准、承办人和办结时间等在办公地点和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开。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辖区居民举报、投诉关于本规定第三章需要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需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对告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
对几个部门都可以受理的事项,由接到告知的部门受理。
接到告知的部门不是主受理部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主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协调、监督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政府职能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奖惩和工作调动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条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协助,并登记协助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而不予协助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认为街道办事处有协助义务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情况作为对街道办事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有指挥调度权、工作考核权和人事建议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警务工作有协调、考核权,对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任免有人事建议权;公安机关任免驻街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有知情权。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委托。
其他确有必要委托的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但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未经委托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
街道办事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委托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委托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委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街道办事处依照委托协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称;(二)委托事项;(三)委托权限;(四)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五)委托事项的经费;(六)委托事项的责任;(七)委托期限;(八)委托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召开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关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性事务。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街道居民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行政责任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登记、调查核实或者告知职责的;(三)违法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履行协助职责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作出行政处理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建立相关制度的;(六)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具有下批评、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履行行政处理、信息反馈职责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委托的;(三)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