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律 的公 信 力 。欲 从根 本上破 解 这一 难题 , 必须将 其 纳入检 察监 督 的体 系中 , 而检 察机 关作 为 我 国的
法律监督机 关, 对民事执行案件 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 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构建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的对 象、 方式、 程序等方面进行规 范, 并从立法上进行
方人 民法 院在 审判 工 作 中执 行难 的 问题 比较 突 出 。
滥 用和 腐败 的滋生 。虽 然世 界 各 国一般 都规 定 司法 审 判权 的独 立行 使 , 但 各 国法 律 都 对 其 权 力 边 界 规 定 了一 定 的 限制 , 并 设 立 其 他 机 制 予 以制 衡 。在 我 国现行 执行 法 律体 制 下 , 已经存 在 以私 权 制 约 公 权 的 民事 执行 异议 制 度 、 案外 人 异议 制度 等 , 但 是 这些 救 济途 径对 民事执 行 权 的监 督 制 约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
De c .. 2 0 1 3 V0 1 . 2 6 N 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检察建设】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构建
程 权, 孟 传 香
( 重 庆 大 足 区 人 民检 察 院 , 重庆 4 0 2 3 6 0 )
[ 摘
要] 当前“ 执行难” 、 “ 执行乱” 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 了当事人 的积极性 , 影响到 法
于 检察 院 和法 院两 个 司法 机关 通过 司 法权 之 问的监 督 和制 约 机制 实现 包括 执行 公 正在 内的 司法公 正 。
察监 督有 充分 的法 律依 据 。
( 三)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 督 的 缺 乏 决 定 了检 察 监
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2)05-0052-01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执行管理体制的缺陷和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以及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由此而产生了“执法难”、“执行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成为当前民事司法的一个突出问题。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远不能适应民事执行监督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职责所在,为此本文拟从深化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研究与建设做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全面监督、不干预正常执行活动的原则确立监督制度,因此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主体违法的。
即执行机构没有执行资格;执行当事人不是法律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等主体不适格的现象。
2.执行依据违法的。
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定书等。
3.执行裁决违法的。
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和决定,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如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所作的错误裁定和决定,随意以罚款、拘留等作为强制执行手段强迫进行执行。
4.执行措施违法的。
即法院违法采取冻结、划拨和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投资收益的;法院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和违法评估、拍卖的。
5.执行范围违法的。
法院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额执行,或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王秋杰;陈凯琳【摘要】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的依法合理的进行,从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必要监督等原则,并从检察的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构造。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4【总页数】4页(P44-46,56)【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计【作者】王秋杰;陈凯琳【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2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自此有了明确的依据,这不仅是检察监督理论的落实,更多是司法现实的需要。
虽然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具体实施这种监督,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途径、监督的手段等并没有细致明确。
因此,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执行依法合理地进行。
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并不是无原则、无界限的,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在法制轨道内开展监督,保证监督对象合法、监督手段合法、监督程序合法等,从而确保监督效果的合法性。
同时,检察机关必须清楚“监督”的性质,把握监督的权限,知道“监督”的范围,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更不能替代人民法院成为民事执行的主体。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的程序设计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构 建 是 针 对 民 事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 执行难 ” 执行乱 ”等突 出问题所提 出解 决思路,不少 地 、“
方的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 的地位 ,依据 有限的法律 督的启动主 体只 能是检察机关 ,强调检 察机关作 为国家监
对 需要权 利救济 的 当事人及 时给 予救济 。 于功能与执行救 济的互换上 , 民事执行作 为执 行救济制度 完善的补 基 将 充, 在此视 角下对 于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启动进行具 体设 计 , 当事人 或得权利救 济提 供入 口。 为 关键词:执行检 察监督 ;补充救 济;程序设计
对 于 引 发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与 否 的 “ 行 难 ” 与 要 有 以下 几 种 方 式 [] 1 对 执 行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进 行 检 查 。 执 。 :( ) 2 3 4 5 “ 执行 乱 ”问题仍 亟需解 决 。 目前 的争论 多纠缠 于 民事执 ( )提 起 抗 诉 。( )检 察 建 议 。( )监 督 意 见 书 。( )纠 正 行 检 察监 督 的理 论 基础 和 立 法 依 据 及 比较 法视 野 下 的 民事 执 违 法 通 知 。( )暂 缓 执 行 建 议 。( )现 场 监 督 。( )要求 说 6 7 8 行 检 察监 督制 度 ,而没 有 对 如 何 具 体 的 解 决 引 发 争议 的源 头 明理 由通 知 。( )参 与 执 行 。( 0 9 1 )检 察 异 议 。但 是 目前 检 性 问题提 出具 体 的解 决 之 路 。因 此 有 学 者 提 出 “ 察 监 督 的 察机 关 在 尝 试 检 察 监 督 的方 式 时 仍存 在 如 下缺 陷:( )尝 试 检 1 引 入还 是 不 引入 其 实 并 不 是 缓解 ‘ 行 乱 ’ 象 的关 键 或 先 的机 关 级 别低 。 目前执 行 检 察监 督 的 尝 试 多 是 基 层 检 察 院 , 执 现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科学定位与制度设计
() 1 民事执 行救 济 中 的复议 机 制违 背 了法 院 的 中立地位 。“ 执行救 济 是 指执 行 当事 人或 案 外人 在 程序 或实 体上 的权利 因执行 机关 的强制 执行行 为受 到侵 害 时 , 所设 立 的一 种 补救 保 护 制度 。 【l 于 ”4竹对 J 法 院判决 的实 现 , 我 国 目前有两 种方式 , 在 一种 是 当
行救济、 法院监督之间的关 系, 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依 法监督、 有限监督 、 不替代执行和 效率的原则 , 对我 国民事执行
检 察 监督 的适 用 范 围 、 动模 式 和 具 体监 督 方 式 等 进行 制 度 设 计 。 启
关键 词 :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执行救济; 法院监督: 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 号 : F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1 5 8 ( 0 0 O o l o D7 A 10 — 9 1 2 1 )6一 0 6一 7
近年来 , 执 行难 ” “ 行 乱 ” “ 、执 问题 在 实务 界 讨 论热 烈 。检 察 部 门多 从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有 利 于 “ 持法 院做好 执 行 工 作 ” 有利 于 “ 护 和谐 的司 支 ; 维 法秩 序 ” 有 利 于 “ 现 司 法 公 正 、 高 司 法 效 ; 实 提 率” … 等角度 大声 疾 呼 , 烈要 求 建 立 民事 执 强 行 检察监督 制 度 。相 反 , 院系统 的实 际做 法似 乎 法 更倾 向于排斥 民事 执行 中的检 察监 督 。“ 院不 愿 法 接受 监督 , 上 到下 普 遍 排 斥 检察 监 督 ” “ 从 , 只强 调 内部监督 ” [3此 种检 法 分 歧 已经 越来 越 尖 锐 化 。 o] 23 对 于实务 界 的分野 , 学界也 予 以高 度关注 , 法 掀起 了 股 探讨 民事执行 过程 中是 否应 当引入检察监督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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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全面启动,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讨论已经从要不要设立这一制度转向如何设计这一制度。
各地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探索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
笔者在梳理、总结实务探索的基础上,对如何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构想。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设计一、问题的提出尽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执行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但实施至今5年来,“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当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课题掀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潮。
随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检察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学界支持民事执行监督的观点逐渐成为主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会签下发,现在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讨论已经不再是要不要这一制度,而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这一制度,这其中包括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是什么,监督范围有多大,监督方式有几种,监督程序怎样安排等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为相关立法的推进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
因此,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之前,有必要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情况作一下简要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情况: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与尝试2003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签发了《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①2003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从2003年到2005年5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共计52件。
②2006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起草了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文件,暂缓执行的问题也在文件中作了具体规定。
③2007年3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④2011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浙江省各级检察院民行部门共纠正违法民事执行案件691件,同比增长164%,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是多层次、多角度的,既有会签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探索,也有个案监督的成功案例:例如,债权人魏某在1999年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同年4月做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用于建木材加工厂的土地。
可是,后来就不见了下文。
尽管魏某多次找法院,也未能拿到一分钱的欠款。
魏某无奈之下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到法院查阅执行卷宗,才知道法院对土地扣押后没有及时进入拍卖程序,并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于1999年11月份中止执行,其后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没有恢复执行,也没有告知魏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针对法院敷衍塞责的行为,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恢复执行,魏某于2010年1月终于要回了追讨12年的欠款,结束了12年漫漫执行路。
⑥(二)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所作的粗浅总结1.监督力度先天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中均没有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面、明确的规定,自然也没有关于监督途径、监督方式的相关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于法无据。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反复地“沟通”、“协调”,很大程度依赖被监督法院的“认同”和“配合”才能得以完成。
2.一些法院排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例如,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介入将使民事执行程序难以正常运行,尤其是在法院系统不断加强执行工作改革的背景下,再强调检察监督将影响执行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
⑦还有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似乎更倾向于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力的扩张,而无意真正解决执行难题。
3.各地监督做法各异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能否监督理解不同,如何监督做法各异,监督目的、范围、方式不统一。
例如,在监督范围上,有些检察院实行全面监督,有些检察院实行有限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有的法院以抗诉为基本方式,有的法院则采取抗诉、现场监督、要求说明理由、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方式。
4.检察机关内部对民事执行监督存在思想障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缺少统一部署和指导,加之法院系统的排斥,检察机关内部有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于法无据,不宜推进;有观点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的“份外之事”,没必要去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计构想(一)制度目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施监督,欲达到什么目的?这是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了“单一目的论”和“双重目的论”两种不同的观点。
“单一目的论”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施监督的目的仅在于监督法院,旨在纠正和消除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不包括支持法院依法执行;⑧“双重目的论”认为,执行监督的目的既在于“监督”又在于“支持”,甚至“支持”才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第一位功能。
到底是单一目的好,还是双重目的好?笔者认为,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以保障民事执行效果为根本宗旨。
当前,“执行乱”和”执行难”同为导致民事执行效果差的两个重要方面,实践中,“执行乱”主要表现为法院执行错误、程序违法、拖延执行和执行不力等,“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案外人逃避、妨碍执行,在一些案件中不仅存在法院执行不力,也存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形,“执行乱”与“执行难”往往互相交融、相伴而生,难以区分。
既然两者都影响了执行效果,既然这两个顽症都需要解决,那么设置执行监督的目的就应当包括监督法院执行行为和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两个方面。
这样做也有助于缓解法院的抵触情绪、推动立法进程,在个别案件中分担法院执行压力,共同构筑、维护司法正义和司法权威。
(二)监督范围笔者建议,执行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错误包括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管辖错误,执行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遗漏或者超出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等。
2.执行主体以及执行措施违法包括执行人员应采取执行措施却不作为;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执行范围超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或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未依法审查和处理;擅自变更或追加执行对象,变更执行范围、数额;放任、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违法办理执行款物交付的,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违法限制当事人出境等。
3.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严重对抗执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并不是要时时刻刻去抓法院的“小辫子”,而是也要给予法院以法律上支持的力量。
检察监督不应当只是监督法院的行为,对于法院依法执行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严重对抗执行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法院支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排除干扰,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权威,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方式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采取过的执行监督方式有十余种之多,比如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意见、法律监督书、现场执行监督、提起异议之诉、要求说明理由、补充调查、执行和解、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等等。
⑨笔者以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监督活动,是检察权威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必须严肃、严谨、实用、体面、大方。
这就要求固定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以便于统一外观,维护检察权威。
笔者建议统一采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中创造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由于检察建议可以向同级法院发出,具有运转程序周期短、司法效率高的优点,所以检察建议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载体。
又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应用往往要依靠人大或政法委的支持,同时又要与法院协调沟通,因此,笔者建议修订民诉法时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并且规定当法院出现执行依据错误、执行主体以及执行措施违法的情形时,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并对法院纠正情况作进一步核实。
如果法院认为检察建议不成立,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要求检察机关撤回。
(四)监督程序1.管辖从目前的司法现状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宜实行同级监督为原则,即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实施监督。
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定管辖。
出现双重管辖或多重管辖的时,应由最先受理地的检察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交方便地检察机关管辖。
2.程序的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是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这是一个牵涉到检、法两家关系的问题。
执行监督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活动,是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一种外力干预,执行监督不宜由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启动,笔者认为宜采用依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的启动模式。
那么哪些案件依申请,哪些案件依职权呢?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实体和程序上的处分权,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影响,执行程序也不例外,执行程序的进展同样会受到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检察监督的启动应依赖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意愿,即依当事人的申请为主,只在少数情况下,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执行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案件,才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3.案件的立案与审查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执行申诉案件后,应初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属于执行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是否有必要监督。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审查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申诉人一方的陈述。
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根据违法执行行为的具体情况,向被监督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协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排除执行干扰,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期限问题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期限主要有三个:一是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二是检察机关审查执行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三是被监督法院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的期限。
关于申诉期限,笔者建议以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期限为参照,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申诉期限也为两年,从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考虑到实践中许多执行案件案情盘根错节,因此,建议给予检察机关较长的办案期限,宜规定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