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共31页文档
原始社会制度范文

原始社会制度是指在人类历史上,从出现人类到大约公元前5千年之间,人类社会的一种原始状态。
这种社会形态最主要的特征是没有阶级和国家。
原始社会中人们采用的主要经济方式是狩猎、采集和渔业。
没有私有制,公有制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所有社会财富由部落的多数人共同占有和使用。
原始社会制度的本质是合作。
在原始社会中的狩猎、采集和渔业活动都需要集体合作才能完成,他们相互协作和依赖。
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恰好是一致的,不存在阶级之分和私有制度。
原始社会的民主程度相对较高,部落或氏族的事务都是在成年男性的集会上决定的,所有的成年男子都有发言权和决策权。
这种民主的集会制度是原始社会政治形态。
在原始社会中,虽然没有国家,但是部落和氏族之间存在着敌对和竞争关系。
他们之间为了资源和领土的争夺经常发生战争。
在没有强势的国家之前,部落和氏族之间形成的联盟成为了人们的归属。
在这种联盟关系中,经济财富的分配和贫富程度的差别不太显著,相对平等。
经济生活的原始型态是狩猎采集和渔业。
人们在林海中捉野兽,在草丛中摘果子,在沼泽里钓鱼,这种经济活动被称为“采集、狩猎、渔业”。
对于狩猎采集和渔业来说,可以简单地说,直接生产力就是一切,产品不仅用于消费、使用,也可以用于交换物品和增进财富(包括妻子、物品等)。
这种“交换”是非常简单和直接的,即“换一个东西”而已。
这时候的交换之间非常平等,没有剥削和压迫的情况出现。
原始社会的艺术和文化非常丰富。
原始社会的印刻书与图腾艺术,是表达人类丰富的想象力和文化的艺术作品,特别是图腾文化已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原始人的表达方式还包括音乐、歌唱和舞蹈等。
他们把自己的经验和感受借鉴于这些表现形式。
原始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生产力极为低下,人类的主要经济方式是狩猎采集和渔业。
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个人财产无法形成,人们可以通过公共财产和劳动分配来满足生存需要。
由于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原始社会没有形成阶级和国家。
古代强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奸,自古以来就是社会所不容的犯罪行为。
在中国古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关于强奸的法律规定也逐渐形成。
本文将从古代强奸的法律概念、罪名、刑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古代法律研究提供参考。
二、古代强奸的法律概念1. 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法律尚未形成,对强奸等犯罪行为主要依靠习惯和道德规范来约束。
此时,强奸被视为对女性尊严的侵犯,通常会受到部落内部的惩罚。
2. 夏商时期夏商时期,随着国家政权的建立,刑法逐渐形成。
这一时期的法律对强奸行为已有明确规定,将其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3. 西周时期西周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对强奸行为的规定也更加具体。
此时,强奸被分为三种类型:普通强奸、强抢民女和宫女强奸。
三、古代强奸的罪名1. 普通强奸普通强奸是指男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周礼》记载,普通强奸的罪名有“奸罪”和“强奸罪”。
2. 强抢民女强抢民女是指男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持民女的行为。
此类强奸行为在古代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处罚往往比普通强奸更为严厉。
3. 宫女强奸宫女强奸是指男子在皇宫内对宫女进行强奸的行为。
此类强奸行为在古代被视为对皇家尊严的侵犯,处罚极为严厉。
四、古代强奸的刑罚1. 普通强奸普通强奸的刑罚较为多样,包括斩首、绞刑、流放等。
具体刑罚根据犯罪情节、受害人的身份等因素而定。
2. 强抢民女强抢民女的刑罚比普通强奸更为严厉,一般处以斩首、绞刑等极刑。
若受害人为官员或贵族,则处罚更为严重。
3. 宫女强奸宫女强奸的刑罚最为严厉,一般处以斩首、凌迟等极刑。
若犯罪者为皇室成员,则处罚更为严重。
五、古代强奸的相关法律规定1. 《周礼》《周礼》是我国古代一部重要的法典,其中对强奸行为的规定较为详细。
如《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规定:“凡奸非,有刑。
强奸者,斩。
”2.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其中对强奸行为的规定较为详细。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读后感

《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读后感本书主要分为“原始法律与秩序”和“原始犯罪及其惩罚”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寻找“法律”和“法律强制力”,探索原始社会中人类是基于怎样的约束力才会受某些规则的调配。
第二个部分则是在明确原始规则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探讨这些制度的混合体怎样运转,又是如何协调那些相互独立的制度之间的冲突。
通过阅读本书,我分别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获得了一些法学学习研究方面的心得。
一.认识论方面1.规则的约束力源于非常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机,且他们相互依存,并不孤立。
任何一种义务不会被理所当然地接受,“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就在于约束人类的某些自然的癖好,限制和制约人类的本能,强化一种非出自于本能的义务性行为。
”法律需要一些更为稳定且强势的约束力才能保证其执行。
通过田野调查,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双向互惠制度”和“心理机制”是约束力的主要来源,前者基于“双向互惠原则为每一项规则都提供了约束力,提供服务和负有交换责任的双方,每一方都密切注视着对方履行义务的程度和行为的公正性”的机制而产生约束力,后者则是因为“炫耀的欲望、显示慷慨大方的抱负、对积累财富和食物的极度尊重”而产生了另一种约束力。
并且,在这些社会和心理机制相互独立时,“就不足以抵抗欲望和贪婪的诱惑,抵制私利的驱动。
”“他们不仅只依靠心理动机,而且还建立在互赖基础上和互惠服务同等安排的认同上的特定社会约束力机制所强制执行的,并将这些权利主张融入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中才得以实现,加之配合了公共控制和批评的礼仪形式后,可以在绝大部分交易中被完整执行,从而更加增强了他们的约束力。
”所以一部法律的制定实施,一定要在充分考察社会实况和民众心理的基础上,将法律内在的、发挥效用的机制融入社会生活的机制中,才能更好地保证其约束力和威信。
2.规则的执行力需要民众的善意理解。
法律仅靠一种“不得不为之”的心理来确保强制力是显得狭隘且无法长久的。
法律的最高境界应该是融入社会的血液之中,使人们如同吃饭睡觉一样看待对于法律的遵守,这就需要一种善意理解。
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
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
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名称演变: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
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
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
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
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
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
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
高一政治原始社会知识点整理

高一政治原始社会知识点整理一、原始社会的概念和特征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早阶段,也是人类历史上最简单、最原始的社会形态。
主要特征如下:1.人类以狩猎和采集为主要经济活动,还有简单的农业生产。
2.部落或氏族是基本社会单位,以血缘关系为组织原则。
3.劳动力分工简单,人们的生产生活经验较为单一。
4.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共有制,个体所有制不明显。
5.社会等级制度尚未形成,尚未出现剥削和压迫。
6.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简单,以习俗和习惯为主要约束力。
二、原始人的生产方式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主要是狩猎、采集和简单的农业。
具体内容如下:1.狩猎:原始人通过狩猎获取食物和皮毛等生活必需品。
主要以使用简单的石制工具,如石头、木棍等为工具,猎物多为野生动物,如猴子、鹿、野猪等。
2.采集:对于采集,原始人主要采集野果、野菜、坚果等植物食物,同时也采集鸟蛋、蜂蜜等。
采集工具主要为手、木棒等。
3.农业:在一些地区,原始人开始进行简单的农业生产,主要种植一些简单的农作物,如谷物、豆类等。
农业还是在劳动力分工较简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三、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主要以部落和氏族为基本单位。
具体内容如下:1.部落:部落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单位,由一群血缘关系密切的人组成,共同居住在一起并共同从事生产活动。
部落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没有明确的统一领导机构。
2.氏族:氏族是在部落基础上形成的更大的社会集团,同一氏族的成员多为共同的祖先或祖宗,有着更为密切的血缘关系。
氏族内部的组织形式较为稳定,通常有族长或族长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决策。
四、原始社会的社会等级制度原始社会尚未形成明确的社会等级制度,人们的地位和权力主要由血缘关系和个人能力决定。
没有出现明显的剥削和压迫现象,社会地位由个人在部落或氏族中的地位决定。
五、原始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原始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相对简单,主要以习俗和习惯为主要约束力。
人们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念、传统习俗和道德准则来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古代的凶杀和刑罚文化

古代的凶杀和刑罚文化在古代,人们的生活并不像现代这样和平安稳,在那个时代,凶杀和刑罚文化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因为那个时代人们的观念还很落后,缺乏对人性的深入认识和对法律的现代化构建,所以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往往喜欢用极端的方式来表明严厉惩罚罪犯的决心。
最早的刑罚文化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当时的刑罚适用对象主要是奴隶和不同种族之间的敌人。
如果说作为整体人口的自由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那通常就会得到最高的惩罚:死刑,而对普通的奴隶则会切去一只脚或是进行其他残酷的手术。
这种情况显然是非常残忍的,因为人类都有权利受到良善的对待,其实这种做法也没有真正起到惩罚罪犯的效果,只会让他们更加憎恶社会、更加反感法律。
在古代中国,刑罚文化也非常严重。
早在汉代,虽然制定了很多比较严格的法律,但是在处理犯罪问题时还是显示出了一些不人道的表现。
例如刺客和通奸犯的处罚方法就是用五马分裂的方式将罪犯割成五块,或直接将罪犯斩首。
这种做法不仅十分的恶心,而且非常的残忍,会对受刑者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创伤影响。
同时,犯罪者的情况和动机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调查和审查,这当然很难取信于人民。
刑罚文化的背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落后和不成熟,因为对文明程度和法律尚未建成到现在的程度,处理犯罪问题时往往采用最极端的方式,以期达到震慑、威吓罪犯和表明法律的严肃性的效果。
但是这种行为,并不能减少犯罪或预防犯罪,只会增加更多的社会不安和混乱,所以现在刑罚文化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被反对,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法律和刑罚制度。
在现代,人们的道德观和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很好的提高,但是凶杀和刑罚文化或多或少地仍然呈现出一些问题。
比如最近,在某个国家就有很多妇女被恶意伤害,他们面临的状况非常艰难,但是当地的法律和舆论并没有足够的认真和重视,这些人最后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
这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人道价值观的延续都是非常不利的,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和防治。
刑法论文刑罚制度的历史阶段演进

刑法论文刑罚制度的历史阶段演进刑法论文:刑罚制度的历史阶段演进引言:刑罚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承载着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制裁,又关乎着人权保障和社会公正的平衡。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刑罚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演进过程。
一、原始社会的刑罚制度在原始社会,刑罚制度主要以私刑为主,即个人或家族对犯罪者进行报复。
这种刑罚制度的特点是简单、直接,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私刑的扩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公正的刑罚制度。
二、古代社会的刑罚制度古代社会的刑罚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例如,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即杖刑、徒刑、笞刑、剐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区分,体现了一定的公正性和程序性。
同时,古代社会也开始出现一些刑罚改革的思潮,例如中国的“法家”学派提倡以法治国,主张依法判决犯罪行为。
三、近代社会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兴起,刑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代社会对刑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人权保护、社会预防和犯罪再教育等方面。
在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推行刑罚改革,如英国的“负罪推定”原则和美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刑罚制度更加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的审判程序。
四、现代社会的刑罚制度在现代社会,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和人性化。
一方面,刑罚的种类和形式日益丰富,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刑等。
这种多元化的刑罚形式,旨在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犯罪的特点和社会的需要。
另一方面,刑罚制度越来越注重犯罪者的人权保护和社会再融入。
例如,很多国家在刑罚执行中开展了犯罪预防教育、职业培训等工作,以期犯罪者能够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
结论:刑罚制度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刑罚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不同历史阶段中,人们对刑罚制度的认识和理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刑罚制度,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要求。
肉刑的起源及其特点

肉刑的起源及其特点摘要:肉刑在中国刑罚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产生国家之日起至西汉文帝时近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它一直是刑罚体系中重要的一种。
由于中国国家起源的特殊性,肉刑也具有特殊性,它起源于古代战争,经历了由“治外”到“治内”的转变。
关键词:肉刑;汉文帝;古代刑罚一、肉刑的起源肉刑起源的时间和方式,众说纷纭,有两种影响较大。
1.起源于苗民说。
《尚书·吕刑》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
延及于平民。
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椓,刵,黥。
”《尚 书· 吕刑》是反映肉刑起源的最早记录。
郑玄解释说:“刵,断耳。
劓,截鼻。
椓,谓破阴。
黥,为羁黥人面……”。
2.创制于夏初说。
《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 《孝经纬》也说:“三皇无文,五帝画像,三王肉刑。
” 其实,肉刑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复杂而自然进化的过程。
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肉刑同国家的起源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国家起源的具体途径不同,所形成的肉刑也就有所不同。
作为法的发展的一种普遍的规律,肉刑和死刑都是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延续,经历了由部族复仇——血亲复仇——个人复仇的转化,国家产生以后,执行刑罚权力便由国家来行使。
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原始习俗。
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时候,对敌人只能采取剥夺生命的办法来维护本部落的安全,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古代死刑的肇始。
在战争中,割损对方的身体甚至剥夺对方的生命是自然而然的事。
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战俘奴隶的待遇,则将残损其身体以示其与本族人的区别,就逐渐形成了所谓的“墨、劓、刖、宫”刑的不同的执行方式。
这些惩罚措施在原始社会末期以阶级暴力镇压为后盾,具有强制性,相应地变成了原始习惯法,随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就变成早期国家法了。
据考古学的发现,在洛阳矬李龙山文化遗址的墓葬中的刑罚资料说明受刑者是异族人,而非本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