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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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利弊得失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利弊得失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利弊得失作者:魏丽来源:《价值工程》2011年第25期摘要: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文化特征。

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融合是中国封建专制特性的明显表现。

本文就中国历史上法律伦理化的利弊得失作简要评价。

Abstract: Legal ethics in ancient China is a unique cultural feature in Chinese history. The merge of law and ethics is the obvious performance of feudalism in China. The article evaluat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egal ethics in Chinese history.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利弊得失Key words: ancient China;legal ethics;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5-0270-020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是个漫长的过程。

在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史中,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夏、商、周时期的早期发展阶段。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春秋以后,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再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过渡,至隋唐,中国法制逐步完善、定型。

宋元明清基本沿袭唐律的精神。

从法律精神或法律指导原则方面来说,中国古代法律从汉代中期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或称法律伦理化的过程。

法律伦理化的过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到隋唐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法律“伦理化”或“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

中国法律伦理化认识

中国法律伦理化认识

关于我国法律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

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12个基本方面,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

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

‚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

‛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

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

‛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

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

‚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

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价值取向及其现代意义

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价值取向及其现代意义

隋朝 , 经魏晋南北朝 的“ 引经注律 ”“ 、引经入律” 至《 , 唐律 疏议》一准乎礼”则完全将儒家伦理思想融人封建法律 , “ ,
真 正 实 现 了 “ 家 之 律 , 儒 家 之 经 ” 即 中国古 代 法律 儒 法 犹 ,
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 仁爱” 思想 , 即以宗法等 级的人际关系为基本 内容 , 以维护等级制度 , 君权 与父权
义务 本位 ” “ 讼 是 求 , 处 息争 ” “ 、无 调 、 以人 为本 , 道德 教化 ” 法律 价 值 取 向 上 , 种 价 值 取 向 在今 天仍 具有 一 定 的 时代 价值 , 我 们 的 这 对
正在进行 的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也会产生很 大的影响。 [ 关键词 ]传统 法律文化 ; 伦理 ; 价值取向 ; 义务 ; 无讼 ; 以人为本
法家长制。家 内部 家长制的统治和保持家族的内聚力 , 不
但 是 家族 兴 旺 的依 据 , 是 国家 统 治 的基 础 。这 种建 立 在 也 以血缘 为 纽带 的宗 法家 长 制基 础 上 的亲 属 社会 , 构成 了 中
国古代 社 会人 伦 关 系等 级有 序 的“ 然” 天 形式 。 在这 种宗 法 等 级关 系中 ,它 更 注重 强 调父 权 在 家庭 中的绝 对 权威 , 由 此 最终 确 立 皇权 至上 之 制度 。
“ 子子” 的等级秩序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追求 目标。 在这
[ 作者简介 ]徐慧娟 , , 女 湖南桃江人 ,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 伦理与道德研究所硕士研 究生 , 研究方 向为法伦理学( 湖南株洲 ,1 0 8 。 4 20 )
互 为 表 里 的 宗 法 体制 。基 于 中 国传 统 伦 理 道德 思 想 的确 立, 以维 护 “ 纲 五常 ” 三 为核 心 的“ 君 ” “ 君 、 臣臣 ” “ 父 ” 、父 、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下)--------------------------------------------------------------------------------同样一种犯罪,因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处罚。

并且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处罚反而加重,这种现象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少见的,完全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和伦理化日趋深入的突出表现。

舍此,没有更合适的理由予以解释。

讨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实际上就等于分析整个传统中国法律的内容,故而其表现是难以一一详述的。

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两个重要的领域以外,主要的表现还有这几个方面:(1)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去利求义。

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不仅表现在传统法律设置种种苛刻的条款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28还突出体现在一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要的问题是为了厚民俗,变民风,对于财产的保护是放在其次的。

这种做法实际把财产变成了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的关系。

人们不能依法拥有或享有某物。

而在于大家都应该遵从围绕伦常建立起来的一套伦理道德秩序。

自然,这也就不会有什么“权利”,有的只是“义”了。

中国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这里。

29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法律不仅赋予贵族和官僚以“议”、“请”、“减”、“赎”和“官当”的特权,而且还承认贵贱之间在婚姻、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祭祀等生活方式上的区别,并规定不得逾越,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

30 (3)在司法狱政方面,传统法律遵照儒家“刚柔相济”的原则,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方针。

就严惩而言,有残酷的法定刑讯逼供制度、株连制度、名籍制度,以及残忍的流放和死刑执行制度等;就宽恕而言,有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诉制度以及容隐制度和秋审与朝审制度等。

中国传统法律对“家国一体”伦理政治维护措施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对“家国一体”伦理政治维护措施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对“家国一体”伦理政治的维护措施[摘要]中国古代伦理政治以一种被称为“家国一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专门为它服务的法律即为家族主义法: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重视族刑;严厉打击违反孝道的罪行。

[关健词]准五服以制罪族刑不孝罪“家国一体”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特征。

这种伦理化政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障,这种法律被称为家族主义法。

1.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定罪量刑的标准“准五服以制罪”首立于《晋律》,指根据服制来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的适用。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相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一般情况下,此原则普遍适用,但也有两个例外。

(1)亲属相盗。

此处刑与“准五服以治罪”刚好相反,虽看起来二者互相矛盾,实际上目的殊途同归——维护家族的和睦安定。

(2)亲属相奸。

“亲属重奸不重盗”,普通人相奸属伤风败俗,但对于亲属相奸,历代法律的处分都极重。

2.族刑——严苛的家族连带责任族刑,指追究正犯及其亲属共同的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族刑历史最早可上溯夏商,至战国,开始盛行,并被定为刑罚,李悝《法经》载:“越城者,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则夷其乡及族。

”而自秦汉之后,族刑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适用对象也有了些限制。

不管朝代如何更迭变换,族刑在中国法律史上一直大行其道,这一方面是与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主流意识形态相关;另一方面,还与重刑主义的法律传统有关。

3.严厉打击违反孝道的罪行“忠孝”乃中国传统社会两大主流观念,也是个人最重要的道德品质。

倡导“忠孝”对维护国家统治秩序极为必要,所以对违反孝道的罪行,国家和家族皆持严厉禁止、刑罚加重的态度。

早在夏时就已有不孝罪,《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而至商,则以不孝为重罪,《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西周时,则称:“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认识

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认识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

中国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

伦理是处于道德最底线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性、爱、以及普遍自然法则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不便明文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并且随着道德标准的普遍上升而呈上升趋势。

伦理是一种自然法则,是有关人类关系(尤其以姻亲关系为重心)的自然法则。

这个概念也是与道德及法律的绝对分界线,道德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柔性规定,这种柔性规定是以伦理为大致范本,但又不同于伦理这种自然法则,甚至经常与伦理相悖。

法律则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定,这种刚性规定是以法理为基础原则的,法理与伦理的关系则比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更远中国传统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密切。

法律的诞生发展与伦理相辅相成。

古代中国有哪一种观念、制度不曾打上纲常名教的烙印而中国古代法律,几乎是伦理化的具体体现。

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

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

两个方面合起来,就接近了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

社会也好,法律也好,一切都围绕着这个“名分”,它是伦常,是纲常名教,是富于差别性的礼。

所以,社会乃是身份社会,法律乃是伦理法律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

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古人推重名分,尤重伦常。

重视到什么程度呢?父母控告子女,无须举证,子女更无申辩之权。

法律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清律例》二八)。

父母的身份即是最权威的证据,法律只看名分,不问是非。

反过来,子女对父母须以恭敬顺从为本,否则将不容于社会、法律。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族伦理色彩


论 中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中 的 家 族 伦 理 色 彩
刘伯安
( 南 卫 生 职 工 学 院 , 州 4 l9 ) 河 郑 5 1 1
[ 键词] 法律文化传统 ; 族伦理 ; 关 家 法治 化 [ 圈 分 类 号 ] G 62 4 中 4 . 【 献标识码] B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8—97 (02 0 0 0 0 2 6 2 1 )5— 7 8— 3
做 到 “ 顺 人 情 ” 法 。
值取 向 : 们 以元讼 为有 德 , 人 以争 讼 为 可耻 , 而法 教
的 目标仅 仅是 止讼 , 使人不 懂法 而知 畏法 。
3 中 国传 统 法 律 家 族 伦 理 的 现 代 价 值
我 国法 制 现代 化 的 过程 就 是 实现 依 法治 国 , 建 设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过 程 , 么 , 一转 型过 程 的 那 这 资 源取 向是什 么 呢 ?对 此 , 者 们提 出 了不 同 的 主 学 张 : 的认 为 中国的 法制 现 代 化 应 以移 植 西 方 法律 有 为 主 , 的提 出 中 国的法 制 现 代 化 必须 继 承 传 统 资 有 源 , 由此形 成 了法 学 界激 进 主 义 与保 守 主 义 的论 并
2 家族 伦理 在传统 法律 文化 中的体 现
家族伦 理 观念 确 立 了我 国古 代 法 律 的基 本 立
法 原则 : 义务 本位 、 皇权 至上 。义务 本位 的实质 内容
决法律 纠 纷 , 以求 达 到止 急纷 争 的效 果 一 一 “ 和谐 ”
的 理 想 反 映 在 法 律 文 化 意 识 上 就 成 了 “ 讼 ” 价 无 的
解 决 家 族 中 的 继 承 问 题 和 同 辈 亲 族 之 间 的 关 系 问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同样一种犯罪,因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处罚。

并且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处罚反而加重,这种现象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少见的,完全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和伦理化日趋深入的突出表现。

舍此,没有更合适的理由予以解释。

营的好坏除了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小农生产的经验一般是和年龄增长成正比的)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长辈对下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

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

儒家把这种独特而又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的现象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创造了源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传统伦理。

反转过来,已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一旦和社会现实中孕育它的母体相结合,又会释放出新的能量,致使家庭内原有的那种血缘关系朝着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构成为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我们称之为宗法。

这种宗法式的家庭关系时时和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特有的宗法小农经济。

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社会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或称之为特定的伦理性)是以宗法小农经济为物质基础的。

具体地说,伦理化是传统中国法律的必然归宿,而当这种必然变为现实时,它便具有了适应并推进传统中国发展的一切条件。

因为传统中国的历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的治国方针必然要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

夏、商及秦的统治者都自称受命于天,但终因“罪人不孥”,“刑杀无度”而加速了灭亡的到来,41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孟之辈周游列国宣扬他们的“礼治”、“仁政”,但终因这个理论过于忽视刑的作用,因而显得迂阔而不切现实,迨未被用。

42有鉴于这正反两方面的教训,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才提出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个理论因切合传统中国的现实,而得以成功地贯彻实施。

这里所说的“成功”,不仅仅是指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实现,更重要的是指伦理化的传统法律,通过将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家庭等各种关系的法律化(赋予这些关系以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实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以此为传统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学艺术的繁荣与发达,作出了贡献。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摘要】人类的法律源于宗教、伦理和习俗,中西皆然。

不同的是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形成的传统上分别以伦理化和宗教性相对。

这是特定环境中多重因素的合成,体现出两种社会控制模式的智慧。

【关键词】法律观念;儒家思想;伦理化;宗教性一、中西不同法律观念形成的背景中国作为一个东亚大陆国,东濒茫茫大海,西临高山峻岭,而南北则分别是人烟稀少的炙热、酷寒地带,人们生活和繁衍地区以黄河流域的大平原为中心。

同外界相隔离的地理环境,使中国的法律思想必然产生出自己所独具的,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用语、范畴和体系;古代希腊和罗马国家都是深入海洋的半岛,但却有温暖的地中海气候和丰富的渔盐之利,交通便捷。

因此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频繁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交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相互渗透和融合,于是,这里出现的法律思想便具有着开放的、多元的和相互依赖的特质。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

儒家以其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的“以礼入法”的进程。

孔子后继者尊崇的《尚书》中的文告在他们看来不是历史文献,而是先王给后人留下的遗训,是后人应该执行的“事神强民”的原则。

孔子之后的子思、孟子、荀子等虽对孔子的思想有所创新,但并没有脱离其窠臼。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相提并论。

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恩格斯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初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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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下)--------------------------------------------------------------------------------同样一种犯罪,因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处罚。

并且随着社会的文明发展,处罚反而加重,这种现象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少见的,完全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和伦理化日趋深入的突出表现。

舍此,没有更合适的理由予以解释。

讨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实际上就等于分析整个传统中国法律的内容,故而其表现是难以一一详述的。

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两个重要的领域以外,主要的表现还有这几个方面:(1)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去利求义。

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不仅表现在传统法律设臵种种苛刻的条款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28还突出体现在一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要的问题是为了厚民俗,变民风,对于财产的保护是放在其次的。

这种做法实际把财产变成了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的关系。

人们不能依法拥有或享有某物。

而在于大家都应该遵从围绕伦常建立起来的一套伦理道德秩序。

自然,这也就不会有什么‚权利‛,有的只是‚义‛了。

中国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这里。

29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法律不仅赋予贵族和官僚以‚议‛、‚请‛、‚减‛、‚赎‛和‚官当‛的特权,而且还承认贵贱之间在婚姻、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祭祀等生活方式上的区别,并规定不得逾越,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

30 (3)在司法狱政方面,传统法律遵照儒家‚刚柔相济‛的原则,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方针。

就严惩而言,有残酷的法定刑讯逼供制度、株连制度、名籍制度,以及残忍的流放和死刑执行制度等;就宽恕而言,有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诉制度以及容隐制度和秋审与朝审制度等。

当然,就总体而言,伦理化的传统法律,在司法和狱政方面以严惩为主宽恕为辅,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大难题是,人们所探索的对象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复杂关系,而探索者是不可能把这种密切的复杂关系完全清晰以至原貌般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的。

这不仅由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是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清楚的,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受到了人类文字表述的限制。

这种限制在探讨历史的因果关系中表现的更加突出。

因此,在对待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问题上,我们必须预先说明两点: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极其复杂的各种因素(包括它自己在内)互为因果、共同作用的产物;二是我们既不能把每一项因素(成因)揭示出来,也不可能同时表述所揭示出的各项因素。

要揭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首先应该从它的起源说起。

中国古代法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成长起来的。

31这个过程实际上便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同族)的认定和对不同血缘(异族)的否定的过程。

无论是在这个过程的开始之初还是进行之中,抑或是这个过程的完结之时,血缘关系始终是当时法律区分敌我、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这就意味着上古法律具有强烈的血缘性。

此外,由于中国原始部族在转变为国家组织时,它的氏族血缘纽带没有断裂,固有的血缘关系没有解体,而是直接转化为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宗法血缘关系在春秋战国以后又转化为新的宗(家)族血缘关系。

由此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社会组织虽也经历了几次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血缘纽带一直未受到根本的触动,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愈超伦理化的秘密所在。

如此,我们倘若将这一秘密和中国上古时期的社会组织与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联系起来观察,便可发现中国古代法在其早期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那种强烈的与生俱来的血缘性,实在可以视为它日后走上伦理化道路的历史渊源。

历史的渊源仅仅意味着事物发展的可能去向,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要把事物的可能去向转变为必然去向,必须凭借巨大的物质力量,这种物质力量依习惯应称之为物质基础。

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物质基础是什么呢?要清楚地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涉及中国传统法律的本位和伦理的载体。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一直以集团为本位,表现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

把这几个阶段贯串起来仔细观察,便可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体血缘家庭为核心,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所以,一言以蔽之,个体血缘家庭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核心。

不仅如此,在我们看来,个体血缘家庭还是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

常识告诉我们,虽然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决不可能成为实实在在的伦理载体,相反,首先由于存在着构成社会的大量伦理载体,尔后才使这个社会具有了伦理性。

个体血缘家庭之所以成为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简单地说,这不仅因为它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普遍最基础的社会单位,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天然血缘性恰恰是传统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

儒家经典著作《礼记〃礼运》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表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十者谓之人义。

‛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人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它的基本范围就是《礼运》所列的‚十者‛,这‚十者‛之中的前八者直接是个体血缘家庭里面的自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经儒家改造和发挥,形成了‚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传统伦理;后二者是家庭自然血缘关系伦理化在国家和社会上的必然延伸与体现,概括为‚君为臣纲‛。

显而易见,个体血缘家庭既是传统伦理滋生的原始母体又是传统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载体。

现在,问题开始明朗起来了。

既然中国传统法律以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而这个核心又是传统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以伦理为核心,具有伦理性,不也是顺理成章的吗!但问题还没有完全清楚。

我们知道,个体血缘家庭不仅存在于传统的中国社会,也存在于中国以外的世界;它不仅存在于古代,也存在于近代和现代以至当代。

然而为什么偏偏只有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成了传统儒家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以及成为法律单位的核心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独特的宗法性,也即是传统伦理的原型形态,这是任何别的社会和时代的个体血缘家庭所不具有的,这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特定的伦理属性。

当然,这种属性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可能是思想家凭空创造出来而附加给它的。

根据我们的研究,传统中国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只能源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就是宗法小农经济(生产方式)。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发达的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的古国,这个特色最迟在夏朝时期就已有了明显的表现,32以后几千年,这个特色愈趋显著,达到了举世无双的境界,成为这一类型的经典范例。

然而,传统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与西欧、印度以及俄罗斯等社会截然不同。

西欧中世纪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庄园制,33印度和俄罗斯主要是村社制,34而传统中国则主要表现为普遍的个体小农经营。

35这种经营的好坏除了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小农生产的经验一般是和年龄增长成正比的)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长辈对下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

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

儒家把这种独特而又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的现象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创造了源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传统伦理。

反转过来,已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一旦和社会现实中孕育它的母体相结合,又会释放出新的能量,致使家庭内原有的那种血缘关系朝着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构成为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我们称之为宗法。

这种宗法式的家庭关系时时和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特有的宗法小农经济。

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社会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或称之为特定的伦理性)是以宗法小农经济为物质基础的。

由于宗法小农经济是传统中国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必须以宗法小农经济的存在形式‚家‛(宗法的个体血缘家庭)为着眼点来制定符合现实而又便于推行的法律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统治者在施政中该如何遵循这种必然性呢?《礼记〃札运》教导他们说:‚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

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

‛作者将治国喻作农耕,对百姓施政犹如农夫耕田一般,修礼如耕作,陈义如下种,讲学如除去杂草,本于爱心以便天下之人近悦远来,播乐以使大家相安和睦,这纯粹是宗法小农的生产方式在政治法律上层建筑上的体现。

事实上,统治者要完全做到这些还需要有一个对上述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和不断实践的过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开始、进行和完成,也就是具有宗法性(特定的伦理性)的个体血缘家庭逐渐成为传统法律集团本位核心的过程。

这个过程一旦完成,同时也就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从内容到精神都融解在伦理之中了,其表现即是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主要方面。

倘要继续深究,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为什么持续如此之久而且渐趋强化?我们认为,由于传统中国至清末变革以前,生产力的工具标志主要是铁器。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与铁器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文明形态只能是农业性的。

只有生产力出现了质的发展(例如蒸汽机代替手工铁器,电子代替蒸汽机等),生产方式和文明形态才会随之变迁。

可惜的是这种情形在传统中国没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

与之相关联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便大大降低了人的征服自然(如开垦荒地和抗拒自然灾害等)的能力,为弥补这一缺陷,只有增加劳动人手,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可耕地是有限的)的新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36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团结,这势必又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

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两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所以,自宋代以还,传统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相反。

37上述两种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持续不断和渐趋强化。

从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除了战国及秦这一段动荡时期而外(实际上这也可理解为汉代法律伦理化正式来到之前的必要前奏),总体上显得比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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