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景观绿化6.16最终修改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关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植树木养护管理确保成
活成林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绿造发[2012]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植树木养护管理确保成活成林的通知
(京绿造发〔2012〕11号)
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区县指挥部办公室,各监理单位:
本市春季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已基本结束,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截止到5月10日,共栽植各种树木1320万株,实现新造林面积20.8万亩,提前超额完成了春季造林20万亩的计划任务。
当前,春季造林工程建设,已全面进入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成林的关键阶段。
为巩固春季造林的成果,按照市领导加强林木养护管理,
确保成活成林的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养护管理,确保成活成林
“三分造,七分管”是多年造林经验的总结,充分体现了后期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养护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造林成活率和质量,各相关区县要高度重视,迅速将工作重心从种植转移到养护管理上来,加强新植树木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成活成林。
二、加强养护管理,严格质量要求
养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支架固。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包括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国家探索了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模式,即生态园林城市。
生态园林城市的概念是指将生态理念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通过合理规划设计、科学管理运作,实现城市的生态功能与居民的幸福感统一。
为了推动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国家于2023年制定了一系列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以指导各地的城市建设和规划。
首先,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强调了绿地建设。
根据标准,每个城市的绿地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同时要保留和修复自然湿地、湖泊、河流等水体。
这样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减少热岛效应,提升居民的生活舒适度。
其次,标准还提出了建设生态廊道的要求。
生态廊道是指城市内部的一条连接自然生态系统的走廊,用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连通性。
根据标准,每个城市要划定出生态廊道的规划区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以实现生态系统的复壮和重建。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城市建筑的绿化要求。
在标准中,要求城市建筑的绿化率达到30%以上,绿化面积要充分利用外墙、屋顶、庭院等空间,采用多层次、多种类的绿植搭配,形成独具特色的城市景观。
在交通规划方面,标准要求将人行道、自行车道和绿道相结合,通过建设骑行系统和步行系统,鼓励居民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提倡步行和骑行,从而减少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
同时,标准还要求城市交通规划中要留出足够的空间用于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设施的建设,以提高城市交通的便利性和效率。
最后,标准还提出了生态园林城市的管理要求。
标准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的生态园林城市管理机构,并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完善生态园林城市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确保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和效果。
总的来说,2023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变,实现城市与生态的和谐统一。
6.16宽3.64开间活动板房计算方法

6.16宽3.64开间活动板房计算方法一、加固措施方案镇江市地处沿江地带,在夏秋季节,台风登陆的概率较大,根据江苏省气象局发布的预测信息,近期将有台风侵袭华东地区。
对于临设活动板房(生活区、办公区与施工现场),需考虑在台风来临前,进行防台风加固,确保在暴雨及台风天气来临之际,活动板房的整体安全性。
活动板房的具体内容修整作法为:在板房屋面,使用φ48×钢管,横向每一道,纵向在屋面顶部、坡屋面中部及屋面檐口处各一道,使用扣件架设钢管网格架,在板房四角部位,及横向两侧边中部,使用地锚与地面亡兄修整,亡兄使用6×19φ钢丝绳展开亡兄修整,钢丝绳亡兄时必须粘住(使用葫芦粘住,或使用m12花篮螺栓调节粘住)。
注:加固大样为板房设置区域,周边(四周一圈)板房加固大样,拉结钢丝绳两端两侧各拉结一道,中间每侧每拉结一道。
在办公区位置,为考虑美观,地锚也可使用20以上的高强膨胀螺栓。
在办公区边线,为考量美观,也可以采用20以上的高强膨胀螺栓。
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1)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为保证整个工程的安全目标的同时实现,在活动板房修整施工过程中,应当强化安全技术管理的全面落实和实行。
(2)钢管网格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架设人员必须穿安全帽、系则安全带、穿防水鞋。
(4)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当存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等天气时,应当暂停高处施工作业。
(6)雨天后作业,必须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应当做好分工和协调,严禁一人单独作业,传达杆件应当掌控不好战略重点,稳定传达。
不要用力过猛,以免引发人身或杆件过剩。
对每顺利完成的一道工序,必须相互查问并证实的就可以展开下一道工序。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准则》GB/T 50563—2010

精心整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目次1 12 23 24 34.1评价内容 (3)5等级评价 (20)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20)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21)3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
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资金投入的保障。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4下位规划,但一个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样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诸多方面进行有益的导引和限定。
本项评价内容所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而非《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的设定,强碉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时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期限到2010年,而评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认为规划期限低于评估期。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实施的基本保障。
目前,规模,保障人民的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本标准第56城市蓝线管理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6号【批准部门】8;820;82001;【批准日期】2016.03.31【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公告2016
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公告2016《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urban greenspace(2016年版)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对原规范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不协调的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技术措施的条文。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术语2.0.19A 湿塘wet basin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
2.0.19B 雨水湿地stormwater wetland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湿地。
2.0.19C 植草沟grass swale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海绵城市其他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2.0.19D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2.0.19E 生态护岸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城市绿化标准规范要求与景观生态建设
城市绿化标准规范要求与景观生态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于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化既能够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也能够改善环境、调节气候、保护生态等多方面的功能。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的健康发展,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绿化标准规范要求,并且加大了对于景观生态建设的投入。
一、城市绿化标准规范要求1. 绿地面积标准:城市绿地面积是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城市不同的规模和人口密度,制定相应的绿地面积标准。
通常情况下,城市的绿地面积应占到城市用地总面积的15%以上。
2. 绿化覆盖率要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各类植被覆盖的总比例,是反映城市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城市功能区划,不同的区域应有相应的绿化覆盖率要求。
比如,住宅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0%,工业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20%。
3. 植物配置要求:城市绿化不仅仅是简单的种植植物,更要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适应性。
不同区域的绿化植物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特点和生态要求进行合理选择和配置,以提高植物的存活率和景观效果。
4. 灌溉和养护要求:城市绿化需要进行持续的灌溉和养护,以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和景观效果的维持。
制定相应的灌溉和养护要求,包括合理的浇水时间、水量控制、草坪修剪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二、景观生态建设1. 综合利用地形地貌资源: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资源,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布局,形成富有特色的景观。
比如,在河流两岸设置湿地公园,既能保护水资源,又能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
2. 引进并保护中小型生态系统: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应引进并保护中小型生态系统,如湿地、森林、草地等,增加城市的景观生态多样性。
同时,加强对这些生态系统的管理和监测,确保其良好的生态功能。
3. 建设生态廊道:城市绿化不应局限于片区内部,还需要建设生态廊道,将不同的绿地和生态节点相互连接,形成生态网络。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绿化条例
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 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 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七条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 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 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 度: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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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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