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第五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事项包括:(一)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四)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被调查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七条执法人员询问被调查人,可以采取面谈、电话或者书面等方式。
市场管理相关制度范文(三篇)

市场管理相关制度范文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指导市场运营的制度和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对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市场管理相关制度的范本:一、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审批标准1. 市场准入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市场主体申请,并且应当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
(二)市场准入审批流程1. 市场准入的审批流程应当简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市场主体的准入效率。
2. 市场准入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并且说明审批理由。
二、市场竞争制度(一)反垄断制度1. 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加强对市场价格操纵和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加大对一些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力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不正当竞争制度1. 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 对于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
三、市场监管制度(一)市场监管部门职责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市场监管执法制度1.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2. 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 市场监管执法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一)消费者权益教育制度1. 加强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2.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维权机构的培训,提高维权能力。
(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1.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2. 加强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结果的监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只是市场管理相关制度的一些范本,具体制度的制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1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总体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条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前款所称从事,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
第五条垄断协议的形式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反垄断法律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3号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3号(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原料药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一)原料药,是指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生产各类药品的原材料,是药品中的有效成份。
本指南所称原料药包括化学原料药、中药材。
(二)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三)原料药经营者,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原料药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四)原料药生产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化学合成、动植物提取、生物技术等方式生产并销售原料药的企业。
(五)原料药经销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生产原料药,仅从事原料药经营销售的企业。
(六)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
(七)药品经销企业,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原料药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加强规范和监管,着力预防和制止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竞争秩序,支持原料药经营者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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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指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加强反垄断工
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了一种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三种书面文件和一种口头通知。
第一种是反垄断调查函。
在初步判断某企业可能存在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向该企业发出调查函。
函中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
经营和竞争信息,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这种调查函有助
于执法机构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二种是反垄断陈述书。
在反垄断调查函的基础上,如果反垄断
执法机构认为企业存在垄断行为,并且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持,就会
向企业发出反垄断陈述书。
这种书面文件会列出对企业的指控,并要
求企业对指控进行书面回复。
反垄断陈述书的发出是为了给企业一个
充分的回应和辩护的机会。
第三种是反垄断检查报告。
如果企业回复的内容不能解释或证明
其没有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进一步进行调查和审理。
最终,
如果执法机构认定企业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就会向企业发出反垄断检
查报告。
报告中会详细列出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除了上述三种书面文件之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会采取口头通知
的形式,向企业表达执法决策或要求企业采取某些整改措施。
这种通
知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以便及时调整市场的运行。
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
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它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