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3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资格证是煤矿企业对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认可,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能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证券第六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分为多级别,包括初级证、中级证、高级证三个级别。
第七条获取煤矿安全资格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三)通过煤矿安全考试。
第八条煤矿安全资格证采取实名制管理,由煤矿企业出具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二)证书持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证书持有人职务、职称、从业时间;(四)证书级别、专业领域;(五)证书有效期;(六)煤矿企业公章。
第十条煤矿安全资格证的证书编号、证书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级别、专业领域等核心信息应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资格证应定期进行换证。
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考试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资格证人员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收回其煤矿安全资格证,不得再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试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考试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煤矿企业和专业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考试资质和条件。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考试应按照相关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技能实操和应急演练等。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按照评分制进行,成绩达到及格标准的方可获得煤矿安全资格证。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考试的信息和成绩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篡改。
2024年五职矿长岗位责任制(3篇)

2024年五职矿长岗位责任制第一条负责本矿机电设备管理,对设备运转质量负责。
第二条____机电职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机机电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编制设备使用计划,配件采购计划。
第四条负责____有关人员,进行施工____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施工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____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促进机械化生产不断提高泵站司机岗位责任制1、认真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操作水平。
2、非司机不得操作,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3、坚守工作岗位,经常注意观察泵站的情况。
主液箱的液位,润滑油的油位以及各种压力表的数值。
4、坚持班检制度,经常维修保养,保证各零部件齐全、坚固,油管整齐,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5、保持乳化液清洁,无杂物,无悬浮物,配比为3~____%。
6、每班要擦洗设备外壳,打扫环境卫生,保证站内处周围清洁卫生。
7、为保证安全,非工作面联系不得停泵。
8、认真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完不成任务不经值班同意不准下班。
9、发现事故及时汇报处理。
10、填写设备运转记录,班后作好汇报。
机电检修工岗位责任制1、努力提高技术水平,认真学习专业知识。
2、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抵制违章行为,拒绝违章指挥,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
3、坚持设备检修制度,认真按检修表定期检修。
掌握设备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排查,处理设备完好。
如因检修不到位造成事故,对本人考核50~____分。
4、严格执行设备回收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工具、材料和备件,提前做好检修准备工作。
5、严格执行岗位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坚持岗位交接班验收制度,认真填写检修台账,班后汇报。
6、发生影响生产的重大机电事故,听从指挥,随叫随到,不得影响生产。
小班维护工岗位责任制1、认真钻研技术,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2、严格招待“三大”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晋政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豫安监管煤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豫安监管煤监〔2010〕178号)各省骨干煤炭企业,各省辖市煤矿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对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有效促进我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豫政)〔2010〕17号)关于煤矿“五职”矿长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兼并重组煤矿是指按照《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要求,于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之间参与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煤矿。
凡拟担任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人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一)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艰苦劳动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科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副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各省骨干煤炭企业要按照兼并重组工作进度,及时上报选聘“五职”矿长人员信息,省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人员情况,及时安排有关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矿长资格证。
三、原地方煤矿“五职”矿长,在兼并重组后继续被聘为“五职”矿长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可持在有效期内的原矿长资格证办理变更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豫政[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准入第三条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系统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第1条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专课、1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确保员工一次00%持证上岗。
第二条安全资格证书包括:企业负责人、“五岗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级(工种)员工。
第3条特殊作业工种和1个工种量表。
1.特殊作业工种(名称)详见附件表1;2.1一般工种(名称)详见附件表2。
第四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审核和办理。
1.企业主要想当主管、“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两个。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3.1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办公室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各单位要结合年度生产计划,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每月18日前,无论是否有新的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训办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是否有培训(康复)需要。
根据各单位的培训申请,培训办公室向咏梅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训(康复)班。
逾期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对单位班组长、秘书、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证书管理。
1.企业主负责人、“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由培训部门管理,安全资格证书补充证书由培训办办理,发给二级人员。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第一类作业安全资格证等证件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证件复印件统一制发,证件复印件由本人负责保管。
第七条安全资格证书的审查。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审一次。
证书未参加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自动作废;2.专项课资格证有效期六年,三年复审一个资格证。
如需对资格证书进行评审,培训办公室应制定评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培训和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培训和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豫煤安〔2007〕631号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培训机构: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矿“五职”矿长资格证管理,进一步规范“五职”矿长培训、考核、颁证和年审制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五职”矿长任职条件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和《关于落实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煤人〔2007〕291号)文件规定,凡拟任煤矿“五职”矿长人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艰苦劳动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2.国有重点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或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地方国有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或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乡镇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或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培训、考核和颁证1.煤矿“五职”矿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由省局统一组织和实施。
省局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五职”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工作。
[page_break]2.初次担任“五职”矿长的人员,在任命(聘任)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五职”矿长所持矿长资格证到期前至少二个月,必须及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或换发矿长资格证。
3.培训期间省局派人对培训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查看培训机构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以及学员的出勤率是否达到规定。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目标责任书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目标责任书一、总则1. 为了明确煤矿五职矿长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2. 本责任书所称五职矿长是指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生产矿长。
二、安全生产职责1.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总工程师负责煤矿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煤矿的生产安全。
4. 安全矿长负责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 生产矿长负责煤矿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安全目标1. 矿井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无重大事故隐患。
2. 矿工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年内无重大伤亡事故。
3. 煤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矿井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4.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合理。
5. 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演练到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强。
四、考核与奖惩1.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生产矿长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2. 矿井的安全生产状况纳入矿长的绩效考核内容,对于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矿长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矿长,将扣减绩效考核分数,并与年终奖金挂钩。
3.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矿长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违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1. 本责任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 本责任书的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
矿长: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目标责任书(1)一、总则1. 为了明确煤矿五职矿长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贵州省“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第二条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 两种类别。
(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类证书。
持A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
第三条持A类、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持A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持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类或B类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
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
第五条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
加强全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
4、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三)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按照第十五类重大隐患进行处罚。
二、培训、考核和发证
培训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由省局煤监办统一组织和实施,统筹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
(一)培训班分类。
1、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培训班;
2、正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培训班;
3、副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培训班。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培训,缩短取证周期,正职矿长培训班将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合并培训,统一考试,合格后同时颁发两证。
(五)办证流程。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省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资料齐备的,由省局政务受理中心移交煤监办颁发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省局煤监办提交申报材料,煤监办颁发证书。
(六)档案管理。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具体内容为:1、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复印件;4、任命文件;5学员培训学习期间出勤证明;6、学习心得;7、考试卷;8、照片电子档案(格式JPG,像素大小:宽118像素,高142像素;文档大小:宽1厘米,高1.2厘米,分辨率300像素/英寸)。
一、任职条件
凡拟担任煤矿“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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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
4、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三)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按照第十五类重大隐患进行处罚。
姓名
性别
年龄
二寸
照片
学历
专业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原工作
单位职务
现工作
单位职务
学
习
工
作
简
历
省骨干煤炭
企业(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7
二、培训、考核和发证
培训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由省局煤监办统一组织和实施,统筹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
(一)培训班分类。
1、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培训班;
2、正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培训班;
3、副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培训班。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培训,短取证周期,正职矿长培训班将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合并培训,统一考试,合格后同时颁发两证。
(四)伪造、变造资格证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按照第十五类重大隐患进行处罚,且本人今后不得在河南省境内担任煤矿“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职务。
附件: “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变更申请表.xls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三、变更、补发和年审
(一)资格证的变更。“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因职务、工作单位或企业经济类型发生变动,需要变更资格证时,要在变动之日起15日内及时将信息上报省局煤监办,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学历证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任命文件;4、两寸彩色照片两张;5、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五)办证流程。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省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资料齐备的,由省局政务受理中心移交煤监办颁发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培训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省局煤监办提交申报材料,煤监办颁发证书。
(六)档案管理。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具体内容为:1、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复印件;4、任命文件;5学员培训学习期间出勤证明;6、学习心得;7、考试卷;8、照片电子档案(格式JPG,像素大小:宽118像素,高142像素;文档大小:宽1厘米,高1.2厘米,分辨率300像素/英寸)。
一、任职条件
凡拟担任煤矿“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工作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二)省属骨干煤炭企业直属煤矿“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或同等学力)以上(含大专)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或技术等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资格审核。学员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由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1、身份证原件、彩色复印件;2、毕业证原件(学历证明)、彩色复印件;3、任命文件;4、审批表(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属骨干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培训机构要在报到截止次日将报到人员名单发送至省局煤监办,报到日期截止后不允许再招收学员。
(三)省属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或同等学力)以上(含中专)学历【2013年12月31日之后必须达到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或技术等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地方煤炭企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或同等学力)以上(含中专)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正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或技术等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资格证的补发。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须立即登报声明,并向省局煤监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企业主管部门证明(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属骨干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后补发新证。
(三)资格证的年审。“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以笔试形式进行理论知识考核,由省局煤监办每年统一组织进行,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证件作废。
(三)培训管理。培训期间省局煤监办派人对培训情况进行督导监察,重点查看培训机构是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教师的授课质量以及学员的出勤率是否达到规定。凡培训期间学员旷课两次以上(含两次)、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或冒名顶替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考试方式。培训结束之前,学员要按照要求撰写学习心得,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理论知识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四、监督和管理
(一)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企业,对正职矿长暂扣其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副职矿长,暂扣其任职资格证:
1、发生一次死亡1至9人责任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企业,对正职矿长吊销其任职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副职矿长,吊销其任职资格证,五年内均不得重新核发: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1〕89号
省属各骨干煤炭企业,各省辖产煤市及有关省直试点产煤县(市)煤炭监管部门,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1〕133号)精神,从2011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将原来由省局人事培训处负责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证工作,调整为省局煤监办负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下一步全省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