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71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 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组
2015.10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一)任务来源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 号)中的关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相关要求,石化行业 VOCs 污 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2.主要修改内容及依据 (1)“涉 VOCs 物料”的引入 征求意见稿中的术语中的受控装置和设备是基于《石油炼制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5.3.2 的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 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该标准未明确物料中含 VOCs 含 量。因此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受控装置和受控设备也没有明确物料的 VOCs 含量。 在首次征求意见中有两份反馈意见(上海市、中石化)提出:指 南应明确 LDAR 管控设备或装置的物料含量,提高可操作性,并建 议宜 10%为界,即设备接触的物料中 VOCs≥10%,纳入 LDAR 管控。 石化生产装置中有些单元含有微量的 VOCs(例如闪蒸后的酸性 气、经过气提后的污水),如果划入 LDAR 实施范围,将大大增加企 业的 LDAR 成本,而且由于 VOCs 含量低,控制效率较差。因此, 工作组参照美国 EPA 标准 40CFR60 中的“in VOC service”概念,引 入“涉 VOCs 物料”。同时变更了“受控装置”、“受控设备”、“受控
在认真听取和分析各地环保部门、石化企业和国外专家对开展 LDAR 的建议基础上,结合国内石化企业 LDAR 实施现状,参考《泄 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石油炼制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国外相关标准法规,初步确定了本指南 中的各项内容,形成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 见稿。
丙烯腈装置污染环境因素分析及治理对策

当代化工研究Modem Chemical Research121 2021•07环境工程丙烯臍装置污染环境因素分析及治理对策*吕涤非(中国石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246000)摘耍:本文介绍丙烯睛装置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产生污染因素的分析,提出装置环境治理的对策,提升装置管理水平.关键词:因素;治理;对策中圈分类号:X5文献标识码:A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actors of Acrylonitrile Plant and Its ControlMeasuresLv Difei(Anqing Branch,China Petroleum and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Anhui,246000) Abstract z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 actors of e 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of a crylonitrile plant,and puts f 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e 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level of t he p lant.Key words I factory governance^countermeasures1.概述为了促使企业减少VOCs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规定,安徽省将对石油化工行业征收较高的VOCs排污费。
政策|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第19省出炉,7月1日正式执行!(附前18省征收标准)

政策|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第19省出炉,7月1日正式执行!(附前18省征收标准)近日,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河南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收费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规定河南省辖区的VOCs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征收范围和标准。
对河南省行政区的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
统一排放量核算办法。
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的限制。
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VOCs中的苯、二甲苯等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VOCs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省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根据VOCs排放检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VOCs排房浓度值、排放总量值高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超标部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低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截至目前试点VOCs排污收费已扩展至全国19个省,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福建、江西、云南、广西和河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1 北京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环保部: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下)

环保部: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下)点击标题下“环保之家”,就可关注我哦三、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一)实测法。
(公式39)(公式40)(公式41)(公式42)(公式43)式中:E装卸装载过程VOCs年排放量,千克/年;E0装载物料的VOCs理论挥发量,千克/年;E1进入有机气体控制设施的VOCs量,千克/年;E2从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出口排入大气的VOCs 量,千克/年;Q 物料年周转量,立方米/年;Q1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入口气体流量,标立方米/ 小时;如未检测,可等同于出口流量;Q2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出口气体流量,标立方米/ 小时;C0装载罐车气、液相处于平衡状态,将挥发物料看做理想气体下的物料密度,千克/立方米;C1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入口VOCs浓度,毫克/标立方米;C2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出口VOCs浓度,毫克/标立方米;t投用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实际年投用时间,小时;T 实际装载温度,开氏度;P T温度T时装载物料的真实蒸气压,千帕;M 油气的分子量,克/摩尔;R 理想气体常数,8.314焦耳/(摩尔·开氏度)。
若无法监测有机气体控制设施进、出口浓度时,对于挥发油气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回收设施,可采用收集的物料量表示经油气处理系统处理掉的物料量(即:Q1- Q2)。
(二)公式法。
(公式44)(公式45)(公式46)(公式47)(公式48)式中:L L装载损失排放因子,千克/立方米;η总总控制效率,%,见表10;η收集收集效率,%;η处理处理效率,%;η投用投用效率,%;t投用有机气体控制设施实际年投用时间,小时;t理论伴随油气装载过程理论运行时间,小时。
表10装载总控制效率取值表取值条件效率装载系统未设蒸气平衡/处理系统0(总控制效率)真空装载且保持真空度小于-0.37千帕100%(收集效率)罐车与油气收集系统法兰、硬管螺栓连接100%(收集效率)其他情况按公式45计算1.公路、铁路装载损失排放因子。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5年6月18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 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
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基于石化行业VOCs排污收费政策的准自然实验
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 ——基于石化行业VOCs 排污收费政策的准自然实验刘学之,段朵朵,张勃,孙祥栋*(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摘 要】 文章以2015—2019年中国石化行业33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验证了当期环境规制对后一期企业绩效的正向影响。
进一步的中介效应检验发现,环境规制主要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从而验证了中国石化行业“波特假说”的存在。
此外文章还发现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绩效的效果及作用机制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东、中部地区表现出显著正向影响,均支持“波特假说”,西部地区则影响不明显。
基于上述研究,文章认为促进石化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需进一步加大石化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力度、促进石化行业企业的科技投入并注重区域差异。
【关键词】 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企业绩效;VOCs 排污收费政策【中图分类号】F273.1;X322 【文章编号】1674-6252(2021)02-0094-09【文献标识码】A【DOI】10.16868/ki.1674-6252.2021.02.094资助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SQ2020YF04263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评价项目(HS201800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buctrc201932、buctrc 202022、PT2013、PT20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333001、7170211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SZ20171003824)。
作者简介: 刘学之(1967—),女,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可持续发展经济学、低碳经济理论与政策、企业社会责任等,E-mail :。
*责任作者: 孙祥栋(1986—),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经济、能源经济,E-mail :sunxiangdong@ 。
① 而同期的其他环境规制政策对全行业具有普遍约束意义,如2016年9月为了推动石化和化学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质量和效益提高而开始施行的《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
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全文
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全文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全文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计费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
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1.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G5990);2.汽车制造行业:汽车整车制造(C3610)、改装汽车制造(C3620);3.电子行业:通信终端设备制造(C3922)、集成电路制造(C3963)、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C3969)、印制电路板制造(C3972);4.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5.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0)。
凡从事上述行业活动并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缴纳VOCs排污费。
VOCs治理发展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
VOCs治理发展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近几年,我国大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污染物非常多,主要包括PM、SO2、NOx 、VOCs、NH3、H2S、O3、Hg等,其中VOCs排放量近几年非常巨大。
为此,“十三五”期间,全面加快VOCs污染防治势在必行。
然而我国VOCs污染治理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VOCs治理发展的历程简述我国VOCs治理与管控工作起步较晚,与美国相比落后了约30多年。
2010年后国家对石油化工、印刷包装、涂料等行业开始重点整治。
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对VOCs治理控制的重视始于“十一五”末,并在“十二五”期间尤其是2012年后开始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政策,从顶层设计逐渐开始加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2号)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法律,但该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仅有诸如有机烃类尾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似概念,未明确VOCs控制要求,不过2016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了监管范围。
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将VOCs 和SOx、NOx、颗粒物一起列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防控重点,开启了我国VOCs 管控与治理之路。
2012年10月,《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正式出台,首次提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大力削减石化行业VOCs排放等,掀起了VOCs污染防治的开端。
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提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PM10和PM2.5为主要目标,其中“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考核比重为7%。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相关 法规、标准与政策要求
2017.05
主要内容
一、VOCs相关法规、标准、政策
二、石化行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四、LDAR工作要求
五、下阶段VOCs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2
前言
什么是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 缩写 :是指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工业 VOCs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 业,油类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 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2010
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集装箱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183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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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8日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 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第七条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第九条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
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
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
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1 VOCs排污费试点行业情况表.docx
附2 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doc
附3 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docx 附4 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