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六)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六条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第二十二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

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受到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出版行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五)不得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六)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七)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发行费用;

(八)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九)应于发行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足量供货,不得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不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包括中小学教科书的征订、储备、配送、分发、调剂、添货、零售、结算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十三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的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等,按照《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转动设备密封管理规定

转动设备密封管理规定 QG/SHGC05.36-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转动设备密封的管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用转动设备的密封(包括填料密封、机械密封和干气密封、浮环密封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机动部是动密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动密封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二)负责动密封的技术管理,对各车间动密封台账监督管理。 (三)组织动密封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负责公司动密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的职责 (一)是密封检修作业风险识别的监督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公司危险化学品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五条供销部的职责 —1 —

(一)负责按照需求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采购静密封组件。 (二)负责组织静密封组件、材料的制造质量验收和库存质量管理,向领用者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属地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的动密封点台账和动密封检修台账。 (二)负责本单位所有动密封的使用管理及巡检、维护、消漏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动密封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四)编制本单位关键、高危部位动密封泄漏事故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机械密封计划、采购 第七条由属地单位负责提出采购计划,机动部审核后由供销部负责采购。 第八条供销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原密封制造厂家的配件,如果由于质量、材料等问题,需要更换密封制造厂家的,采购计划提出单位需要重新提出采购计划,机动部审核后方可购买。 第四章密封管理工作 第九条机动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2 —

出版物编辑流程

出版物编辑流程 一、策划组稿 图书策划组稿,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形成选题、论证选题、预约书稿、订立合同等环节。 1.市场调查 (1)了解读者需求情况 确定拟策划选题的大致内容和读者对象,以及拟策划选题的实用功能(备学、备查、备考等),估计读者能接受的拟策划图书的价位。 (2)了解同类图书情况 市场上如有与所拟策划选题同类或近似的图书,了解其编写编辑思路,主要内容及其特色,封面、版式、开本、印制特点,规模(总字数、印张数)、定价(含内文和封面用纸、印张定价),读者群定位和销售情况等。 (3)征求发行中心的意见 在选题策划过程中,随时与出版社发行中心保持沟通、联系,并认真听取其意见,修正所策划选题的内容和形式。 2.形成选题 (1)通过调查比较、充分地了解市场情况后,确定拟策划选题的内容、形式特点(卖点),同时物色合适的作者。 (2)撰写选题策划报告,详细填写选题申报单,包括书名、作者、读者对象、规模(总字数、开本、印张数)、定价(含印张定价)、出版时间、主要内容及特色(区别于同类图书),成本核算(含稿酬和直接印制成本)以及市场预测(含预计总销售数、销售折扣和盈亏情况)。 3.选题论证 (1)将所策划选题首先提交编辑室论证,充分吸收编辑室内部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选题策划。 (2)编辑室内部论证通过后,将所策划选题提交分管总编审查,按照分管总编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3)所策划选题获分管总编同意后,交出版社编辑委员会论证,回答编辑委员会的质询。

4.预约书稿 所策划选题获出版社编辑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策划编辑根据编辑委员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选题,并组织落实。同时,将有关信息报总编室,以便向教育部报选题计划,向新闻出版总署实名申请书号。 (1)联系作者并向其说明选题策划的详细构想,尤其要说清楚选题的内容特色,并要求其提供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 (2)审查作者提供的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等材料,并向作者提出明确而详细的修改意见。 5.订立约稿合同 (1)作者提交的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等获通过后,即可与作者订立约稿合同。约稿合同必须包括:作者保证拥有著作权、作者不得将书稿交与第三方使用、交稿时间、总字数(若为字词典还包括条目数)、稿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间、书稿编写要求等内容。 (2)订立约稿合同程序:策划编辑根据出版社标准约稿合同,拟定约稿合同,待室主任审查通过后交(寄)作者两份;作者签字(盖章)交(寄)回后,待室主任签字后交总编室加盖合同章。合同原件一份交存总编室,一份交(寄)作者。室主任及策划编辑留存复印件。 6.督促作者按时交稿 (1)订立约稿合同后,在作者撰稿过程中,策划编辑注意与其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书稿编写进度,督促作者按时交稿。 (2)作者撰稿过程中如遇困难或问题,应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以确保作者按时交稿。 二、稿件收取 收到作者提交的稿件后,要对书稿进行仔细检查。 1.检查书稿是否“齐、清、定” “齐”指书稿项目完整,一般包括:内外封(包括书名、作者名单、作者署名、著作方式、出版者等)、目录、序(前言)或编写说明、凡例、检字表(音序或形序)或条目索引、正文、附录(含参考文献、参考答案)。其中,内外封、目录、正文必不可少。如个别项目作者因故暂时无法交稿,应与其约定最后的交稿时间。

转动设备的安全要求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转动设备的安全要求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9 页

转动设备的安全要求 1.0 目的 1.1就员工在机器或转动设备上或其附近工作时,制定防止员工暴露于危险的最低要求。 1.2阐明防护装置及其他保护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 1.3评估并降低员工在非零能态机器和转动设备的边界内执行任务时的风险。 2.0 范围 2.1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国际纸业亚洲区工厂及子公司。 2.2本政策适用于国际纸业拥有、租赁或使用的全部具有转动零件或部件的机器、转动设备、生产流程或组件。 2.3本政策的第 3.3节只适用于国际纸业工厂中操作的设备。该章节不适用于国际纸业制造用于出售或租赁给非国际纸业工厂的设备。 3.0 政策 3.1一般要求 3.1.1应根据本政策的第3.2节和附录A中的要求,对所有转动设备的暴露部位进行防护。 3.1.2应在转动设备周围建立边界,对员工进入边界及边界内的活动进行规范。 3.1.3应该对所有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常规及可预见的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流程,以确保对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新任务,进行风险评估。范例参见附录D。 3.1.4应实施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控制措施,以消除或减少转动设备的潜在风险。 第 2 页共 9 页

3.2防护要求 3.2.1应根据本章节和附录A中的规范设计和制造防护装置。 3.2.2应通过包围、定位、距离或保护性装置对所有原动机械、输电设备、操作点和其他转动部件进行防护。这些方法参见本指导方针的附录A。 3.2.3所有距地面或工作面2.3米以内的暴露的风机叶片,应使恰当防护装置围护起来。 3.2.4所有设计用于固定或永久放置的机器应予以固定,以防止在操作中该机器移动。 3.2.5应紧固或固定防护装置,以防止防护装置的意外移动。 3.2.6防护装置的使用不应削弱机器或设备的性能。防护装置本身不得制造新的危险。 3.2.7员工在执行润滑、调整或诊断程序等任务时,不应暴露于转动设备产生的危险或其他危险中。当这些任务必须在设备运行情况下执行时,应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确保现场具有相关防护并且保护性装置功能完好。可以使用特殊开口、润滑进料管、设备延伸部分及其他措施以防止员工暴露于危险之中。 3.2.8在机器运行时执行一些任务时,可能需要移走防护或保护性装置。在这些情况下,应建立并使用同等的保护性措施和工作实践。员工在执行这些任务时,不应暴露于机械危险或其他危险的能量源。请参考零能态/锁定/危险能源的控制等安全政策。 3.2.9应对护机器人系统进行防护,以防止员工接触。这可以通过屏障防护、联锁和入侵感应装置来实现。未完全围护的机器人系统,应配备声光报警系统,提醒行人。 第 3 页共 9 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本.doc

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本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承担 (1) (2) 5、乙方承担 (1) (2) 6、产品定价: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 %支付; (3)费用支付日期: (4)正式出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本产品样盘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产品,可按定价的 %从乙方购买。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过程,母盘、封面、说明书及广告等有关技术与出版资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说明 (1) (2)

出版专业实务(中级)_第三节 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制作流程_2013年版

1、按载体分类,电子出版物不包括()。 A:磁盘类 B:光盘类 C:数字类 D:集成电路卡类 答案:C 2、关于引进电子出版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出版单位只有在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经过审查后予以批准的文件,方可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 B: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无需提交游戏主要人物的资料 C: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如需出版升级版本,应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D: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将授权合同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局登记 答案:B 3、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获得批准后,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后()内将样板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A:60日 B:15日 C:30日 D:35日 答案:C

4、在著作权权保护方面,电子出版物可以选用的加密手段不包括()。A:硬件加密 B:数据加密 C:电子加密 D:软件加密 答案:C 5、不属于音频文件的主要格式的是()。 A:WAV B:MOV C:WMA D:MIDI 答案:B 6、电子出版物内在的特点包括()。 A:存储信息量大 B:具备多媒体的表现方式 C:检索便捷 D:超链接设置拓展用户视野 E:交互式结构可实现用户的参与 答案:A,B,C,D,E 7、关于电子出版物使用书号、刊号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要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B: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使用相同的中国标准书号C: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D: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E: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答案:C,D,E 8、电子出版物的界面设计要掌握()。 A:风格与选题内容一致 B:体现界面友好性 C:元素成套化 D:模块层次系列化 E:集成编辑 答案:A,B,C,D 9、由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的编辑制作,说法错误的是()。 A:与原创性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制作流程相比,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的编辑制作流程主要在编辑素材这一环节有所不同 B: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时,其素材的准备主要通过将已有书刊内容转换成相应格式的电子文件书刊的电子排版文档只要稍加转换,增添一些功能即可成为电子书C: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时,无需再进行内容质量的检测 D:与原创性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制作一样,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也要进行数据加密工作 E: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不仅可以再现其文字、图片内容,还可以附带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内容

转动机械检修的安全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转动机械检修的安全要求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57-16 转动机械检修的安全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机械检修场地不应有风沙、尘土和风雪侵入;进行刮研工作时,应注意温度变化的影响,并避免日光直接曝晒检设备上。 2 修理中的机械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3 变速箱上盖、前箱上盖吊开后,下班必须用篷布、塑料布盖好。 4 吊开的上下盖结合面必须放置到木板上,在结合面及轴承座上工作时必须穿软底鞋。 5 热套装部件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准配。 6 清理轴承、轴承座、轴瓦须用面团或白纱布。 7 等高或在轴承座上工作时必须穿软底鞋。 8 拆卸轴承、对轮等有紧力的部件时,必须用专用拆卸工具或用铜棒敲打。 9 用电焊进行焊接转动部件时必须接地线。

10 油系统部件吊运时应事先把部件内积油清理干净或封堵好可能漏油的部位。 11 检修拆下的油管道口必须用整布或专用堵板封好。 12 滤油时,必须有防止跑油、漏油的措施,要有专人监护。 13 滤油机及管道必须清理干净。 14 油箱补油时,加油前必须进行油样分析和混油实验。 15 重要部件的数据必须测量两遍以上。 16 所有的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必须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并符合有关规定。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非法内容]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代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比较

信息时代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比较 摘要: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迅速普及。人们的阅读习惯和获取信息的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方兴未艾的电子文献正在凭借其多样的优点给传统的纸质文献带来极大的挑战。许多学者预测未来图书馆的馆藏主体将是电子文献,更有甚者提出了纸质文献将会灭亡的假设。也有人认为电子文献并不能完全取代纸质文献,纸质文献在电子文献的冲击下也在努力寻求生存与发展。两种载体文献优势互补,将形成长期并存的局面。 关键词:纸质文献;电子文献;比较 通过一个学期信息检索课程的系统学习以及平时自己对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 使用感受,并且以网络为媒介搜索了在学术届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对阅读模式、图书版权、采购模式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完成了下面的小论文。 1.概念 1.1电子文献的概念 电子文献是指以社会普遍信息化为基础,用电子数据的形式把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存放在光、磁等非纸介质中,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通信等方式表现出来。利用提供支持,由传统的顺序、线性排列,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发展到超文本、超媒体技术,使得信息可按照自身的逻辑关系组成相互联系的、直接的、非线性的网状结构。电子文献类型按信息的载体分为:联机网络出版物和单独发行的光盘、磁盘出版物; 按信息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出版物和非电子出版物;按信息的媒体形式分为: 文本、超文本、多媒体和超媒体等。 1.2纸质文献的概念 直至文献按纸的种类大致可分为麻纸文献、皮纸文献、竹纸文献等。近现代以来,由于出现了印刷报刊用的新闻纸,印刷一般书籍用的凸版纸,印刷辞书用的字典纸,印刷画报、美术图片、精致书刊等彩色印刷品用的胶版纸,印刷精致的书刊封面插图、彩色画报、年历等用的铜版纸,印刷表格、帐簿和其他书写印品用的书写纸,以及用于打字印刷、复写报表和凭单的打字纸、拷贝纸,等等,纸质文献更加丰富多彩,纸质文献按记录知识的方式又可分为纸写本文献、印本文献、盲文出版物等。 2.现状调查 表1 各类文献购置经费比例 纸质文献50%以下50%-60%60%-70%70%-80%80%-90%90%以上 所占比例 1.04%7.29%18.75%28.13%32.29%12.50% 10%-20%20%-30%30%-40%40%-50%50%以上 电子文献0- 10% 所占比例12.50%32.29%28.13%18.75%7.29% 1.04%

期刊杂志参考文献书写编辑规范

一、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一般期刊都采用GB 7714推荐的顺序编码制编排。 二、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b. 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c.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d.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e.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f. 文献起止页码。 g. 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 三、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2、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3、对于数据库(database) 、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 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4、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要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四、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责任人 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 号)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 四、审核范围 有关单位。 五、申报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有使用目的、范围、节目名称、长度、载体形式、详细的内容介绍、制作单位、复制数量的说明);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样盘。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受理申报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三)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建议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处室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会签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电子出版物的类型及其发展现状

赵潇骁09编辑出版11号 中国电子出版物的类型及其发展现状电子出版物定义为: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 ROM、DVD- 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 R、DVD- R 等)、可擦写光盘(CD- RW、DVD- 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角度不同,电子出版物的分类也不同。按载体分:软盘、只读光盘类、集成电路卡、载有出版物内容的可刻录光盘类、硬磁盘类、磁介质光盘类和数据磁带等;按对读者操作的反应情况分:单向类、交互类等;按包含信息表现形式:文字类、图文类、图片类、声音类、图像类/动画类、图文声像并茂多媒体;按用途分:计算机软件类、信息检索类、阅读类、素材类、教育类、游戏类等;按传播媒体分:电子图书类、电子期刊类、电子报纸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出版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的出版业在今后几年将继续呈快速发展态势,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出版形势的发展亦已经证明,中国原有的出版市场格局将被打破,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出版市场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之中。

从国内行业的生产构成看。中国现代出版业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出版业。因此,分别对应图书产品的三大功能,即娱乐(文化)功能、知识功能和信息功能,产生了大众图书市场、教育图书市场和专业图书市场。这是现代图书市场的基本结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中国的图书市场也比较清晰地呈现出这三个市场的基本划分。 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经济低迷、消费紧缩的情况下,图书相对于其他娱乐产品具有低廉、易得的特征,有着更强的市场亲和力。出版业应以此次金融危机作为契机,推广廉价的娱乐消遣方式。出版商可以借此机会重新界定他们的角色,即以低廉的价格提供娱乐、知识。图书行业生产的是实实在在的产品,是图书,是知识。未来对出版行业的投资潜力巨大。 电子出版物是一种在整合营销传播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媒体,从整合营销传播的角度考察,电子出版物与其他传播媒体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电子出版物还具有更具实用性的增值服务内容:电子出版物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相关栏目中发布一些信息。 发布速度快,更新方便:电子出版物随时可以出版,发现错也可以快速进行更正。 电子出版物是一种费用低、效益大的媒体据调查资料表明:通过电子出版物发布各种商业信息的成本显然大大低于其他网络传媒方式。 覆盖空间广,发布时间长:网络之所及,电子出版物就能发挥传播功能,即使在没有网络的区域也可以通过下载电子出版物在PC上观看。网络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 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 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 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 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 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 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

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 (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 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律师整理版)

YOUR LOGO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 律师整理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律 师整理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承担 (1) (2) 5、乙方承担 (1) (2) 6、产品定价: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支付;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改稿)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8日发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五、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零售、出租”均修改为“零售”;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八、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九、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七)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十、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转动设备安全要求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转动设备安全要求(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7129转动设备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rotating equip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0目的 1.1就员工在机器或转动设备上或其附近工作时,制定防止员工暴露于危险的最低要求。 1.2阐明防护装置及其他保护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 1.3评估并降低员工在非零能态机器和转动设备的边界内执行任务时的风险。 2.0范围 2.1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国际纸业亚洲区工厂及子公司。 2.2本政策适用于国际纸业拥有、租赁或使用的全部具有转动零件或部件的机器、转动设备、生产流程或组件。 2.3本政策的第 3.3节只适用于国际纸业工厂中操作的设备。该章节不适用于国际纸业制造用于出售或租赁给非国

际纸业工厂的设备。 3.0政策 3.1一般要求 3.1.1应根据本政策的第3.2节和附录A中的要求,对所有转动设备的暴露部位进行防护。 3.1.2应在转动设备周围建立边界,对员工进入边界及边界内的活动进行规范。 3.1.3应该对所有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常规及可预见的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流程,以确保对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新任务,进行风险评估。范例参见附录D。 3.1.4应实施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控制措施,以消除或减少转动设备的潜在风险。 3.2防护要求 3.2.1应根据本章节和附录A中的规范设计和制造防护装置。 3.2.2应通过包围、定位、距离或保护性装置对所有原动机械、输电设备、操作点和其他转动部件进行防护。这些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7]860号 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 (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的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份,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 第六条新闻出版署对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转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七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样本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样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339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样本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承担 (1)

转动设备防护装置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转动设备防护装置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转动设备防护装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运转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完好,有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不断完善和规范设备管理,制订此办法。 2.范围 转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所有运动部件、设备的防护罩、防护网、隔离栅等,在我厂主要指泵类、减速机类设备的联轴器防护罩,电动机风扇罩,移动式风机和固定式风机防护网(防护板),皮带和皮带轮防护罩等,以下统称防护装置。 3.防护装置规范要求 3.1防护装置安装规范必须符合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3.2防护网网眼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3.3泵类、皮带轮和风机防护装置必须统一刷成黄色,电机防护装置(防护罩)与电机同色。 4.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职责 安全防护装置属于设备的一部分或附属装置,必须把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维护、检修、更换纳入设备管理,明确相应管理职责,保障装置完好。 4.1新增转动设备必须配备防护装置,把防护装置的完好情况纳入设备安装验收的标准之一; 4.2使用过程中机械专业人员对泵类、皮带轮和风机转动部件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检修和更新(纳入设备巡检内容之一),电仪专业人员对冷却风机和电机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检修和更新(纳入设备巡检内容之一); 第 2 页共 4 页

4.3工艺人员进行点检和日常卫生清理及装置防腐。 5.安全防护装置管理考核 5.1防护装置卫生差,每次处罚该台设备的卫生责任人(工艺)50元/台; 5.2检修设备拆除防护装置,但修复后未按规范安装恢复,按设备检修不到位进行考核,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 5.3发生遗失的由工艺岗位人员追查遗失原因,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分厂,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台; 5.4锈蚀严重未进行防腐的,每次处罚该台设备的卫生责任人(工艺)50元/台; 5.5防护装置正常腐蚀损坏后,电机防护罩和冷却风机防护网由电仪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一周内制作更新,其它防护装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机械人员一周内制作更新,不按要求更新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50元/台。 6.编写依据 6.1《设备管理经济责任制》。 7.记录 7.1《设备检点检巡检记录》和《考核通报》。 第 3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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