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I. II.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
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 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 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 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 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 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 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 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 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 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 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 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 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 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 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1. 2. 3. 4.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实现危险——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范 围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 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 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 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 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张理恒【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
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mainly include theory of condition,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which are used differently.The theory of condition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other theories,so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must generally adhere to it.The objective theory in the 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has an advantage in handling the cases with intervention factors.And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as a complex analysis tool,can be used to handle more difficult cases.【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作者】张理恒【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

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 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 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 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 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案例:李某系一辆大货车车主,未办牌照。 李雇用付某为某水泥厂运矿石,并多次授意 付某超载运送。某天,付某驾驶该无牌照大 货车装载超载的矿石,占道行驶,与相对行 驶的另一大货车相撞并坠下公路,造成付某 及该车另两名搭乘人员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 责任。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解: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例如,一辆火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山 崩,岩石堵塞了两条轨道,火车司机因 来不及刹车撞上岩石而死。司机撞上岩 石的地点是右车道,而司机之所以行驶 在右车道上,是因为被告过错地将铁道 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但左右两车道 均遭堵塞。
3.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 车,右侧的乙(醉酒)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 按规则汽车与行人之间应该保持1.5米的距离, 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最后,乙由于饮酒 醉倒在车下,被车后轮轧死。经查明,甲即使保 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 高。
IV.
被告甲驾驶大客车沿滨海公路从基隆往宜 兰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在对象车 道驾驶小客车的乙,因长途驾车疲倦,以 40公里的时速突然驶入甲的车道,此时, 甲、乙两车的距离约为10米。甲刹车不及 以致两车相撞,事故导致乙脑挫伤颅内出 血,后不治死亡。事后查明,肇事时甲的 时速为62-66公里,该路段行车速率限制为 时速50公里。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说

该双层分析理论通过对事实原因的认定,先基于经验法则判断的一般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甄别出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然后通过对法律原因的筛选,实现最终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目的。从事实到法律的分析方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但是,笔者认为源于英美法系的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由于其产生的背景不同,并不适用于我国。第一,就犯罪构成的模式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各要件之间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17]。作为客观要件的要素的因果关系必须与整个构成要件协调一致。而英美法系国家深受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缺乏严格系统的理论体系,刑法中的各个问题都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全盘接纳,有所不妥。其次,在双层因果关系理论中,法律原因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他们认为,因果关系判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尚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甚至政治学的内容,判断方法和过程比较复杂,不可能在此详细研究,只能作此粗线条的分析,提出一些基本思路的方法[18]。然而并没有形成通说。
该理论认识到传统理论的缺陷,试图跳出原来必然性、偶然性的哲学概念进行一种创新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其仍然完全以抽象的哲学理论为依托,因此在认定刑法因果关系上难免会陷入与传统因果理论一样的困境。
2.新条件说
新条件说构建一种开放性的条件说,认为在采取条件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第二,条件定式中的结果是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发生时期的结果;第三,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否;第四,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第五,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结果也发生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六,在因果关系发生的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14]。
刑法总则表5(1):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犯罪因果关系)

缺陷:第一,很难判断行为中是否包含着结果产生的根据,很难断定行为导致结果是否合乎规律。第二,会缩小处罚的范围。例如一些人会通过制造条件的方式实现犯罪,但在该学说下却不自觉地将这种行为排除在原因之外。第三,该学说基本上只是“事实判断”,没有联系刑法目的进行“规范判断”。
②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和“条件”都是原因)【主张因果关系和归责问题一体化。】
我国目前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④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为典型:修正的条件说【主张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相区别,在结果归属即归责问题上,不同于一般的条件说和拓展的条件说】
第一,在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方面,标准同“一般的条件说”。即:当确定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侵害结果时,可以肯定二者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事实判断】。第二,在确定刑法因果关系之后,需要再进行结果归属判断。只有当结果应当归属于实行行为时,行为人才对结果负责。【规范判断】。第三,有刑法因果关系不一定归责。结果归属认定的条件是:①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例:护士甲在注射抗生素时没有为患者作皮试,患者因注射抗生素而死亡。但事后查明,即使做规定的皮试也不能查出患者的特殊反应。由于结果不具有回避可能性,故不能归责于甲。②危险没有现实化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例: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往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依据具体的危害结果即可判别危险是否现实化。本例中,重伤而死和烧死就是分界线,由于乙是被烧死的,甲行为的危险就没有现实化,故虽有因果关系,但不能归责于甲。③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例:甲酒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撞死了突然违章横穿高速公路的乙。禁止酒后驾驶的规范是为了防止因丧失或减轻控制车辆的能力而造成正常的伤亡结果(如追尾、翻车致使车内人员伤亡等),对非正常的伤害结果(如本例)是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的。本例中,不能将乙死亡的结果归责于甲的酒后驾驶行为。④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例:机动车驾驶者甲撞伤乙后,警察立即将具有救助可能性的乙送往医院。但途中发生事故导致乙死亡。此时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⑤在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禁止的内容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例: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所以强奸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强奸罪构成要件禁止的内容,因而不能将社会影响归属于强奸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因果关系上

重点知识点因果关系★★★★★(考察16次)(一级考点)01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该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还应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重叠的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这也被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指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3.竞合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02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行03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介入因素(三级考点)【注意】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偶然)的因素——即介入因素在案件当时发生的概率很低(低于10%)——质的要求;介人因素必须是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量的要求。
【注意】如果介入因素创造了独立的危险,结果是这种危险的展开,那么前行为和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介入因素是对前行为危险的纯粹利用,没有制造与前行为危险不同的独立危险,则前行为和后结果则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在救助行为具有救活可能性时,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而不归属于先前行为。
如,甲将正在救助受伤者丙的乙打跑,致使丙死亡,事后查明,乙的救助行为完全可以救活丙,则甲的行为与受伤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被害人有特殊体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该疾病发作属于介人因素。
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关键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
刑法总则表2: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形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15: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都准备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都打中了丙的心脏,丙死亡。
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死亡之间均存在刑法因果关系。【考试标准:无论是上述什么学说,均可以得出此结论,且归责于甲和乙。】
例5:甲故意杀乙,对乙下毒,原本足以致死,但丙开枪致乙当场死亡。
A和C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但B和C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考试标准:例4属于必然因果关系说;例5属于所有的条件说。】【注意!个人观点:虽然A和C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但A和C1之间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什么是C1呢?我的理解就是C的可能性或曰危险性,即乙死亡的可能性或曰危险性。本人在“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中,将这种可能性或危险性定义为“抽象的危害结果(Ⅰ型)”。当然,即便这种可能性为100%,对行为人也可能按照未遂犯来处理的,如本例5。】
刑法总则表2: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犯罪因果关系)
个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
1、介入型的刑法因果关系
①介入因素为甲的后续行为A1
例1: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行为(A和A1的整体)和乙的死亡结果(C)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行为介入力度小(异常性小)
例9:甲欲致乙于死地,在乙的碗中投入足以致乙死亡的毒药,乙吃后因腹痛难忍,自缢身亡。例10:甲持刀上楼欲杀死乙,乙逃跑至楼顶,在无路可逃的情形下被迫跳楼,结果摔死。
甲的A行为(投入大剂量的毒药或持刀追杀)和乙的死亡结果C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考试标准:无论是上述什么学说,均可以得出此结论,且归责于甲。】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

外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在外国刑法领域,因果关系理论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些理论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公正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条件说条件说,又被称为“等价说”或“同等说”,是因果关系理论中最为基础和广泛接受的一种观点。
其核心思想是“若无前者,则无后者”,即如果没有某个行为,就不会发生相应的结果,那么该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条件说的优点在于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它能够涵盖所有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不遗漏任何潜在的原因。
然而,条件说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它将因果关系的范围过于宽泛地界定,可能导致将一些极为遥远和偶然的因素也认定为原因,从而使刑事责任的范围过大。
例如,某人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受伤,如果按照条件说,那么制造汽车的工人、铺设道路的工人等都可能被视为导致事故的原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条件说无法区分原因的主次和轻重,对于多个条件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情况,难以准确认定各个条件的作用和责任。
二、原因说为了克服条件说的缺陷,原因说应运而生。
原因说试图在众多条件中筛选出对结果发生起到真正作用的原因,将其他条件排除在外。
原因说主要有“最终条件说”“异常条件说”“优势条件说”等不同的分支。
最终条件说认为,在时间上最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才是原因;异常条件说主张,只有那些违反常态、超出一般生活经验的条件才是原因;优势条件说则强调,在多个条件中对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具有优势力量的条件是原因。
原因说相较于条件说,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主要原因。
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
原因说在确定何为真正原因时,往往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学说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而且,原因说容易遗漏一些虽然不是起主要作用但仍然对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条件。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目前在外国刑法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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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一、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者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犯罪行为的后果而导致的。
二、行政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导致的,即政府的政策、法律和执法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这一学说认为,政府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三、社会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社会环境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如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因素而导致的。
这一学说认为,社会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
四、心理因果关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者的心理因素而导致的,即犯罪是由犯罪者的心理因素,如心理压力、精神分裂症等而导致
的。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者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由其心理因素而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