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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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警示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违规警示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违规警示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也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本文将以上市公司的违规警示案例为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上市公司(以A公司代替)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的公司,是国内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24年,A公司突然被证监会发布了违规警示,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该违规警示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数据造假问题:A公司被证监会指控在财务报表中存在大量数据造假的情况。

例如,虚报了销售收入、利润等关键财务数据,通过虚构交易和做假账等手法来掩盖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这种财务造假不仅误导了投资者判断,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2.内幕交易问题:证监会还认定A公司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公司高层利用其掌握的重要信息,提前买卖公司股票,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打击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证监会指出A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对市场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这种信息披露违规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信任。

通过对以上违规警示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诚信经营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信誉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上市公司应该时刻保持清白,并遵守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

只有保持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严格的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应该更加严厉和规范。

只有通过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惩治违规行为,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再次,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管理违规经营案例分析材料

管理违规经营案例分析材料

管理违规经营案例分析材料
一、案例简介
本案发生在2020年,涉及一家小型零售企业“优品超市”,由于经营者未依法
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存在经营违规问题。

二、案情描述
“优品超市”位于某市区的商业街,规模较小,主要经营食品、日用品等商品。

在2020年年初,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电话,称“优品超市”未取得相关经营
许可证。

经查证属实,市场监管部门对“优品超市”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发现该超市
确实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存在经营违规问题。

经营者称自己并不清楚需要取得何种证照,导致出现这一情况。

三、管理违规原因分析
1.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优品超市”经营者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
解,未能及时取得经营所需的许可证照。

2.管理混乱:由于规模较小,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经营者未能及时
核实相关证照信息。

四、案例教训
1.重视法律合规:企业经营者应该重视法律合规意识,及时了解相关
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即使企业规模较小,也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确保证照信息的及时核查和落实。

五、风险防范措施
1.定期法律培训: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提高法
律意识。

2.建立证照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证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证照信息
的及时更新和合规操作。

六、结语
以上为“优品超市”管理违规经营案例分析材料,希望通过该案例能够引起企业
经营者的重视,加强企业管理与合规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以上内容为《管理违规经营案例分析材料》文档。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违规经营案例分析是指对一些企业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进行案例分析和探讨,以了解违规经营的原因和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提高商业道德水平,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一则违规经营案例分析,以诺基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违规经营为例。

诺基亚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电信设备制造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良好的品牌声誉。

然而,近年来在中国市场上,诺基亚公司却发生了一系列的违规经营事件,严重损害了其声誉和市场地位。

首先,诺基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价格垄断行为。

诺基亚公司操纵市场价格,阻碍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诺基亚公司与中国移动合作,将高端产品的价格调高,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导致中国市场上价格居高不下。

其次,诺基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诺基亚公司宣传其产品拥有高质量和领先技术,但实际上存在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问题。

例如,诺基亚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手机存在频繁崩溃、通话质量差等问题,与其所宣称的高质量形成鲜明对比。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破坏了诺基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形象。

此外,诺基亚公司还存在与经销商之间的违规交易问题。

诺基亚公司通过向经销商提供返点和其他优惠条件来获取订单,迫使经销商售卖其产品并达到销售目标。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使得经销商无法独立经营。

以上是诺基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的一些违规经营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针对这些问题,诺基亚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首先,诺基亚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其次,诺基亚公司应改善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标准,满足消费者需求。

此外,诺基亚公司应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遵守反垄断法规,不操纵市场价格,不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

三个案例结果案例一:非法经营金额20万,判刑1年3个月,处罚金2万,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非法经营金额5万,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2。

4万.案例三:非法经营获利3万,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判决依据液化石油气是明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可以找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液化气石油气在作为城镇燃气使用之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一旦作为城镇燃气适用,液化石油气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来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

总之,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案例一2013年11月,嘉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月,王某驾驶装有110瓶液化石油气的车辆途经嘉定区朱桥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文化娱乐行业的繁荣发展,行业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处罚作为文化娱乐行业监管的一种手段,起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探讨行政处罚的背景、原因、影响及对策,以期为该行业的从业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案例一:某娱乐场所涉嫌违规经营该娱乐场所涉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

这一案例反映了一些文化娱乐场所存在的经营管理混乱、行业监管不严的问题。

该案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监管手段不到位,使得一些文化娱乐场所得以违规经营。

二是部分从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无视法律法规,存在侥幸心理。

这一案例的行政处罚对于文化娱乐行业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加强了从业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程度,提高了行业的整体规范水平。

监管部门还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和发行电影作品该电影制片公司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和发行电影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

该案例反映了一些文化娱乐从业者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意识不足。

在文化娱乐行业,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和经营基础,相关从业者应加强对版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所有的创意作品都经过合法授权。

这一案例的行政处罚起到了正面的警示作用,加强了从业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了行业的创意产出和市场正常运行。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完善行业版权保护体系,为文化娱乐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三:某演艺经纪公司涉嫌虚假广告欺诈该演艺经纪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自己的业绩和实力,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公司违法违规案例分析非法操纵市场与公平竞争法合规

公司违法违规案例分析非法操纵市场与公平竞争法合规

公司违法违规案例分析非法操纵市场与公平竞争法合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然而,有些公司却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限制,采取了违法违规的手段,非法操纵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对一些公司违法违规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些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规性问题。

案例一:虚报销售额某公司为了在外部投资者面前宣传自己业绩的强大,不惜虚报销售额。

该公司通过多种手段,如人为增加销售量、虚构交易等,将实际销售额抬高。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会让公司暂时受益,但一旦被揭穿,将面临公司信用破产、股权市场的惩罚等严重后果。

这种虚报销售额的行为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相关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产生不应有的误解等行为。

而该公司的虚报销售额正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案例二:垄断市场某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垄断供应链等手段,垄断了某一市场。

公司利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降低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这种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还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该公司的垄断行为涉及到了《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的禁止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进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而该公司的垄断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法规,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案例三:商业贿赂某公司为了获取政府项目、扩大市场份额等利益,采取了商业贿赂的手段。

公司高层采用行贿、贿赂委托方、操纵招标等手段来取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这种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商业秩序,影响了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正当的权益。

商业贿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违规经营案例个人自我检视材料

违规经营案例个人自我检视材料违规经营案例个人自我检视材料我认真学习了这次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整治突出问题、严明纪律规矩、纯净政治生态的有力抓手。

按照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知要求,结合个人实际,我对自己进行了深刻剖析检查。

重温党章党纪党规、剖析反思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聚焦四联四增和十查十做要求,联系_等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表现、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全面查摆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制定改进措施。

现将对照检视情况作以汇报。

总体讲,我认为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履职尽责工作,遵守党纪国法,没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工作纪律,没有消极应付、以权谋私等问题。

但严格对照检查,我觉得自己还存在一定不足:一、对照案例中吃拿卡要剖析情况赵永正、张坚等违纪违法案,等案件中无一不是通过起初的吃拿卡要,慢慢走向犯罪的深渊,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奢靡之风虽被狠刹,但讲排场好面子思想还没有完全消除,这是受人情世故的影响,更是对自身要求不严格、做不到位的问题。

存在的不足:一是自认为受党教育多年,思想素质是高的,就渐渐放松了自我要求,满足于不违规、不触线、不出事,党风廉政问题和各种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杜绝,勤俭节约意识不够强,艰苦奋斗精神有所弱化。

二是八项规定颁布实施后,在坚持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方面还不够深入,有时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整改措施:一是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到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二是深入学习《党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八项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_要求,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在工作上增强勇于担当的斗争精神方面。

透视赵永正、张坚等违纪违法案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思想上不重视、政治上不负责、工作上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在贯彻执行上存在不担当不作为和假担当假作为现象,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于经营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甲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在甲公司取得成功的同时,其竞争对手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也推出了一款与甲公司产品外观、功能相似的智能手机,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立即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作出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的智能手机产品在设计和外观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产品外观、功能相似的智能手机,已构成对甲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

1. 著作权侵权:甲公司的智能手机产品在设计和外观上具有独创性,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使用甲公司的设计,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2. 专利权侵权:甲公司的智能手机产品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产品功能相似的智能手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二)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乙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产品外观、功能相似的智能手机,消除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3. 赔礼道歉:乙公司应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向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甲公司声誉的影响。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

违规经营案例分析

未来监管将更加严格,法律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善,监管手段 将更加智能化。同时,社会监督力量也将不断加强,企业违 规经营的成本将越来越高。
企业应对策略
企业应积极适应监管趋势,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的合规 体系。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此外 ,还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树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02 典型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造假
造假手段
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篡改 财务报表等方式,虚增公司收入
和利润。
影响与后果
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损害股东利 益;破坏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 发展;公司信誉受损,难以恢复。
防范措施
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透明度,确保 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加大对财务造 假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案例二:某企业违规销售
违规行为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经授权销售品 牌商品、虚假宣传等。
影响与后果
防范措施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销售监管体系 ,确保产品质量和销售渠道合规;加 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满意 度。
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信心; 破坏品牌形象,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面临法律处罚和声誉损失。
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 度,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 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 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企业透明 度。
加强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 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和惩戒机 制,遏制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 违规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措施,为监管和执法提供有力依
整改措施及效果评估

企业违法经营的案例

企业违法经营的案例一、背景介绍企业违法经营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商业道德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违反劳动法、环境污染、偷税漏税等方面。

违法经营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企业违法经营的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以及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二、虚假宣传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声称能够祛除皱纹、美白肌肤等,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2. 原因分析•利益驱动: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产品,企业夸大了产品的功效,以获取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

•监管不力:相关监管部门对化妆品宣传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可以较为容易地进行虚假宣传。

3. 影响分析•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购买了虚假宣传的产品,但未达到宣传效果,损失了金钱和信任。

•企业声誉受损:企业因虚假宣传而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对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造成影响。

三、劳动法违规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某制造业企业违反劳动法,强迫员工加班,并未支付加班费。

2. 原因分析•利润至上: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采取强迫员工加班的方式,以减少雇佣额外劳动力的费用。

•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管理层对劳动法的了解不足,或者故意忽视劳动法规定,以谋取利益。

3. 影响分析•员工权益受损:员工被迫加班,但未获得相应的加班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社会舆论负面影响:一旦违法行为曝光,将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谴责。

四、环境污染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导致大量废水和废气排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 原因分析•利益冲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未将环境成本计入经营成本中。

•监管不力:相关环保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监测手段和力度不足,导致企业可以逃避监管。

3. 影响分析•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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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结果案例一:非法经营金额20万,判刑1年3个月,处罚金2万,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非法经营金额5万,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2.4万。

案例三:非法经营获利3万,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判决依据液化石油气是明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可以找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液化气石油气在作为城镇燃气使用之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一旦作为城镇燃气适用,液化石油气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来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

总之,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案例一2013年11月,嘉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月,王某驾驶装有110瓶液化石油气的车辆途经嘉定区朱桥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据王某交代,去年8月份起,他雇佣车辆从嘉定等地运输空液化气钢瓶至市外某液化石油气公司,以灌装充气的方式购进液化石油气,随后运回上海加价销售。

每次约灌充80瓶,一个月跑5、6趟,至案发日,王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2013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从大庆石化总厂天一公司购进液化气,在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加价后分装、倒卖。

2011年至2012年7月期间,二被告人共分装、倒卖液化气价值人民币5217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余元,已全部用于生活开销。

被告人韦某某、高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在大庆市龙凤区铁东村平房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被告人韦某某、高某某二人既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也未经过燃气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大庆市龙凤区石化总厂天一公司购进液化气,加价后销售,扰乱了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数额为50000余元,属于情节严重。

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龙凤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本案的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以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案例三2013年11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天然气的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田某在泰来县经营一家快餐店,原是泰来县一家液化气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5月,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田某不再具有经销液化气的资质,但由于很多人不知道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已变更,所以常常有人问田某店里是否有液化天然气出售,田某觉得这仍是一个挣钱的门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田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齐齐哈尔、大庆等地非法购进液化气,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鉴于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作出如上判决。

现该男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德清:一男子竟在家中非法存储液化石油气钢瓶36瓶近日,德清公安在开展安全隐患摸排调查工作中,查处了一起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

违法嫌疑人吴某竟在家中非法储藏了36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售卖,民警当场查处了所有非法存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

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储存、买卖危险物质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

且在询问中,吴某表示自己知道煤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需取得相关资质才能存储和售卖。

据了解,吴某是从2010年开始帮顾客送瓶装液化石油气,顾客们有需要时就直接通过电话联系他,而他则在接完电话后前往顾客家中把将空的液化气钢瓶收起来后,再用自己的三轮电瓶车运送到煤气公司去灌装,灌满后再运回来送到顾客家中。

因经常会碰到顾客着急使用的情况,所以他便在家中备了4、5瓶罐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日前,吴某已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记者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你好,液化石油气是明确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可以找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液化气石油气在作为城镇燃气使用之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一旦作为城镇燃气适用,液化石油气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来管理。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

总之,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在居民区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被拘留2月1日,临河区公安局民警在辖区走访调查时,有群众举报,在利民东街附近的居民区,有人非法储存和销售液化气。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最终找到了储存液化气的住户。

民警进院后发现,院内大大小小摆放着不少液化气罐,而该住户的两旁都是民房,民警找到出售液化气的撖某,经询问得知,撖某没有任何证件,私自在居民区销售液化气,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立即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将撖某传唤到临河区公安局进行讯问,撖某对自己非法储存液化气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撖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警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涉案物品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按照现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非法经营液化气罪给你一份案例你看一下可能有启发,小心为好;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天然气的案件,被告人田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田某在泰来县经营一家快餐店,原是泰来县一家液化气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5月,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陈某,田某不再具有经销液化气的资质,但由于很多人不知道该分公司的负责人已变更,所以常常有人问田某店里是否有液化气出售,田某觉得这仍是一个挣钱的门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田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齐齐哈尔、大庆等地非法购进液化气,在其经营的快餐店内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鉴于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作出如上判决。

这个案件给我们起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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