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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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三、案例解读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并未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王甲也未提供关于严重侵害本人财产权益的 相关证据,故王甲的诉讼不符合分割夫妻婚内财产纠纷案件的受 理条件。
三、案例解读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王甲因王某某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无权请求分割出售房屋的 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 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一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CONTENTS

二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三 案例解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但根据第1059条规定,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一条是对扶养义 务及扶养费的规定,举轻明重,在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而另一方 不支付医疗费用时,亦可适用本条。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 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 意志处分该财产。
三、案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夫 妻共同财产利益。王某某在与王甲发生矛盾之后,将房屋出售给 王乙,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出售房屋具有恶意,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王甲无权请求分割王某某出售房屋的 价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规定的民事法律,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理解与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离婚冷静期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李某反悔,希望取消离婚。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在本案中,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定。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基本案情:王某(男)与赵某(女)离婚,双方对孩子小王(10岁)的抚养权产生争议。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解读:在本案中,小王已满10岁,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离婚案件中受到妥善照顾。

案例三:家庭暴力基本案情:孙某(女)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希望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在本案中,孙某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对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既全面又细致,既保护了家庭稳定,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1067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1067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成年子女,第二类是不能独立 生活的成年子女。 依据本法第17条规定,前者是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后者是指 不能独立生活的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 其的抚养原则是无条件的。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 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一)抚养义务的定义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父母不履行此义务 时子女的法定权利。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 的物质条件,包括给付抚养费等。抚养义务是一项积极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子女如何主张权利 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享有权利的子女可以向未成年保护组 织等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成年子女可作为原告直接起诉,未成 年子女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四)抚养费及其范围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方面,父母抚养子女要保证其生存,即父母应在日常生活对子 女予以照料,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在子女患病需要 治疗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父母抚养子女要保证其 接受基本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一)赡养义务的定义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及子女不履行此义务 时父母的法定权利。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赡养义务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文逐条新旧对比及重点解读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全⽂逐条新旧对⽐及重点解读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1⽇起施⾏。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施⾏后,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以及相关具体意见、补充规定等⽂件均将同时废⽌。

以下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与原司法解释的新旧对⽐(附相应民法典对应条⽂): ⼀、⼀般规定 第⼀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所称的“虐待”。

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千零四⼗⼆条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条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规定的“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千零四⼗⼆条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七⼗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同居; 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同居; 第三条当事⼈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点条文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部分进行:第一,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第二,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四,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五,离婚制度的变化。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一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二是国家对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包括组建婚姻家庭的权利和维系婚姻家庭的权利。

第二部分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中,结婚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三方面:一是第1048条,即结婚禁止要件中取消禁止结婚的疾病;二是第1053条,即可撤销婚姻中增加‘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第1054条,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中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或者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部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主要涉及家庭财产、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内容。

一、家庭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且无论是谁名下都应该平等分配。

同时,由婚姻期间的劳动所得获得的财产以及由夫妻共同奋斗所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分配家庭财产。

如果无法协商,法院将进行裁决。

裁决时,法院将考虑夫妻间的财产来源、购买时间、损失情况等因素。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个人拥有权益。

如果不确定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代为确认。

二、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49条规定,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要求法院审判。

过去,以男性为主要离婚申请人的情况有所改变。

现在,不仅男性,女性也可以单方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从而保证夫妻双方在离婚事件中的平等地位。

此外,对于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个别财产归属的情况,可由法院决定分配。

三、抚养子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

父母需要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共同分担抚养子女的费用。

在离婚或者撤销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定一方或两方抚养子女,并根据父母的财产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等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如果父母发生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保护权利或者修建权利。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这些规定,强调了夫妻平等、协商和共同责任等原则,旨在为构建和谐家庭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一部关于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法典。

它专
门针对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规范,是民法总则的重
要支柱。

该编的出台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核心在于带动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取向的转变,促使婚姻家庭自主、关系法治、价值规范、和谐发展,提升了婚姻家庭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该编共有九章,即总则、婚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名义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祖孙关系、其他家庭关系。

总则:该编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包括尊重自由意志、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尊重家
庭独立性、保护婚姻家庭子女的利益等。

婚姻权利义务: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具备的义务,如尊重对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忠诚、负有财产关系等,以及
应当具备的权利,如生活的礼遇等。

夫妻关系: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以保障夫妻
双方之间自主的家庭生活和平等的社会地位,并确立了夫妻双方的家
庭责任和家庭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该编规定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共有原则,
以维护夫妻之间的权益平衡,增进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

家庭名义关系:该编规定了特定家庭关系应当登记注册的规定,
以保障家庭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家庭和谐发展。

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祖孙关系:该编规定了三者之间的相互义务,如二父三母式称谓、改变名字、共同照料等,以确保家庭和谐和
爱护子女的权利。

其他家庭关系:该编规定了其他家庭关系如姻亲关系、子女收养关系等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家庭和谐关系的发展。

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法二十四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配偶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

这个条文对于婚姻的幸福和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并探讨其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的原则。

这意味着配偶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基础上的。

如果没有相互尊重,婚姻就很难维持。

通过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夫妻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强调了配偶之间的互相关爱。

这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彼此照顾,相互支持。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只有彼此关心和支持,才能使婚姻的幸福感和稳定感增加。

夫妻之间应该以爱和温情相待,共同面对生活的困难和挑战。

通过互相关爱,夫妻之间的感情将更加深厚,婚姻的美满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配偶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并不仅仅是婚姻生活中的原则,它们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至关重要。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幸福和健康,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夫妻之间缺乏互相尊重和关爱,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家庭矛盾升级,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等。

因此,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尊重和关爱的意义更加突出。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性别平等观念的广泛传播,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的婚姻观念不再是传统的男尊女卑,而是追求平等和共同发展。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互相尊重和关爱原则,正是适应了当今时代的要求,使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和谐。

然而,尽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已经设立了相应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婚姻问题。

有些夫妻在婚后依然存在着不尊重和关爱对方的行为,甚至有的配偶更是产生了暴力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提醒我们,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意义和重要性需要更加强调,需要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促使人们真正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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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条文解析篇一:婚姻法重点法条分析婚姻法一、重点法条: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相关法条:刑法第258、259、260、261条。

意思分解:1、婚姻自由权属于公民人格权之一种,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形式有:(1)包办婚姻;(2)买卖婚姻;(3)借婚姻索取财物;(4)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8条)。

3、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其具体内容为:(1)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2)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为非法;(3)重婚关系的法律上无效。

二、重点法条: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意思分解:以上3条是对结婚法定条件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两个:1、具有婚姻合意(1)行为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

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有效条件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规定。

但婚姻行为能力的年龄判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

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均高于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准。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完全自愿。

2、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有三个:(1)重婚;(2)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3)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麻风病,其他疾病。

不要混淆:一定要清楚第6条第一项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要”包括哪些血亲关系。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2、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3、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4、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

三、重点法条:第7条。

第28条。

意思分解:1、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四、重点法条:第13条。

意思分解:本条是《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条文,也中整个婚姻法律制度在律考中最重要的条文,婚姻法与继承法、物权法的联系,也是基于本条而生的,故应予准确、完整的掌握。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财产可分为固有的共有财产和转化的共有财产两大类。

(1)固有的共有财产固有的共有财产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说要包括6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续、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应注意的是:A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据婚姻的成立而产生,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

因此,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凡属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所得,不论它们表现为什么形式,也不认双方各自的贡献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

c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如果婚前便函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遗产于婚后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对于婚姻丰续期间取得了财产权利,既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

D婚后双方有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正确认定所有权的归属。

如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改建或扩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转化的共有财产转化的共有财产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这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炒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一定的结婚年限;二是由双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

对后者的中断时效问题未加说明。

复员、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条件也有两点: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二进制结婚10年以上。

在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还须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物有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

A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中应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党政军包括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被助和生产补助费。

c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服及其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

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1)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尤其是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2)夫妻双方在其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在义务。

一方面,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应该依法支付的抚养教育费和赡养费用,包括应该依法支付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用,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

另一方面,对于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因共同财产的管理、经营活动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由所有人单独享有相关的财产权利,其单独负担的债务也应由个人财产清偿。

这些债务包括: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单独资助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铅的债务;未经他方同意独自筹资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五、重点法条: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意思分解:以上四个条文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1、离婚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对于前者,应符合以下要求:(1)双方自愿;(2)对子女问题已作适当处理;(3)对财产问题已作适当处理;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2、裁判离婚的,“应当”调解。

3、离婚的认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4、对第26条的规定,应作以下理解:(1)本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指配偶本人不是现役军人;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2)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3)双方合意离婚的,不适用本条。

5、对第27条规定,应注意:(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3)另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亦不得提出离婚。

六、重点法条: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在律考中也很重要,同第13条遥相呼应,2000年律考曾考及第32条。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注意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尔后:(1)有协议的,依协议分割;(2)达不成协议的,依共同曲有财产分割方法分割;(3)应贯彻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篇二: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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