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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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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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市、区县应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合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
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应当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三)严格预算执行。
坚持预算资金均衡安排、有序支出,切实做到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拨付、项目支出资金按工作进度拨付,确保支出需要,避免资金缺口。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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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十四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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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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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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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 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 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 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中央 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
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财 政 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
政 国库 部 门、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和 的 ,可根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将 该专
社 会保 险经 办机构分 别 记账 ,财政 户撤 销 ;未 开设 该专 户的 ,不 再开
国 库部 门 、财 政社会 保障 部 门 、社 设 。该专 户撤销 后 ,符合本 通 知规
衔 接 工作 。按 照 “ 管钱 ” 管 事 ” 安全 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 、“ 分 开的原 则 ,财政 国库部 门主 要负 助 资金应 当实 行国 库集 中支 付 ,不
四 、合 理 归并社 保专户 。在地 得再 通过 社保 专户 转拨 。地方 各 级
责 做好 账 户 管理 ( 括账 户开 立 、 方 财政 专户 清理 整顿核 查工 作中 发 财政 社会 保障 部 门要按 照积 极稳 妥 包 变更 、撤销等 ) 、资金管理和会计核 现 ,一 些地 方存在 着社 会保 障基金 的原 则 ,对本 级管 理 的社 保 专户进 算 管理工 作 ,并按 月按险 种 向财政 多 头开 户和 重复开 户 问题 。地方 各 行 清理 ,并 根 据本 地 区 实际 情 况 ,
户 ,分账核算。
五 、清 理纳 入社 保专 户管理 的
二 、明确社 保专 户归 口管 理后 根 据社 会保 险基金 结余 情况 ,在 与 财政 补助 资金 。为 确保 各项 社会 保 的 职责划 分 。近年 来 ,在 地方 各级 有关 部门协 商的基 础 上 ,提 出可转 障 资金 专款 专用 ,自 19 年 设立社 99
( )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题通知如下 :
一
政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了 地 方
根据 《 财政 部关于清理 整顿地
、
高度 重视社 保专 户清理 整 财 政专 户清理 整顿 工作 。在核 查工
方 财 政 专 户 的 整 改 意 见 》 ( 库 顿工 作 。根 据 《 财 财政 部关 于进一 步 作 中 ,社保 专户管理 也暴 露 出一些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 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国土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 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中央补
资源、气象部门,根据各县防治任务和 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 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
组织实施方式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 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央补助资金,用于当年安排的县开展山
4 4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5 02 期
为的单位及个人 ,依照 《 财政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 处 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 ) 2号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
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各省财政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进行 处理 。 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文 团,应当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购置的物 件一个月内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 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 1 11 )要求 ,为 进 一 步加 强 加 强和 规 范财 政 资金 管 理 的 通知 》 问题 ,亟待进 一步 规范和 解决 。规 2 17 号 01 和 规范社 会保 障基 金财政 专户 ( 以 ( 财办[ 1】 号 )要求 ,分散 在财政 范 社保 专户 管理 ,是 维 护财政 资金 2 1 o 1
社 会保 障部 门提供本 级社 会保 险基 级 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要 本着 安全 第 尽快 消化 专户 内结 存的不 再 纳入 专 金 国库征 缴入库 当月数和 累计 数以
一
、
方 便群众 、有 利于 加强 管理 的 户管理的财政 补助资金 。
六 、建 立社 保专 户规范 管理 的
后 ,地 方 各 级 财政 社 会保 障部 门 、 其 他形 式的 直接或 间接 投资 。地 方 保 险基金 ( 城 乡医疗 救助 )的 补 含
财 政国库 部 门要本着 认真 负责 的态 财 政部 门要 建立健 全基 金保 值增 值 助 资金 ,以及 国家 另有 规定 纳入社 度 ,加 强沟通 协调 ,做好 移交 后的 制度及 运作 机制 ,在确 保基 金支付 保 专户管 理 的资金 外 ,其他 财政 补
水利、国土资源 、 气象部门,可根据本
第 十四条 中央补 助资金专款专 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 送财政部、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和中国 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资金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补助资 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国土资源 、 气象 局。 金,列入中央本级预算。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 、水利、国 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 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负 土资源 、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 , 度,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有效使用。 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1 年 3 02
为提 高 资金运行 效率 ,地 方各 保 专 户 管 理 办 法 。 执 行 中 如 有 问
的 要求 ,由社保 专户 开户 银行 提供 级财 政部 门在 同级人 民银 行国 库 内 题 ,请 及 时 向财 政 部社 会 保 障 司 、
一
式多 联的 利息通 知单 ,同时 送财 已开 设财政 社会 保障 补助资 金 专户 国库 司反映 。
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按照有关要
求如期完成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
会同同级水利 、国土资源 、气象部门, 月2 曰起施行。 O
第十一 条 中央补 助资金 主要用于 加强对中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的安 全 、规范 、有效 ,现 就有关 问 库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21 年 以 来 ,财 01
规 章制度 ,保 证 了各项社 会保 障资 定 期存款 、购 买国 家债 券的 操作方 资金 运行 效率 和效 益 ,进 一 步规范 金 安全 运行 和国家 各项社 会保 障政 案 ,并 按规 定的程 序 实施 。地方财 社 保专户 管理 ,根 据财政 国 库管理 策 的落 实。社 保专 户实行 归 口管理 政 部 门不 得 动用基 金结 余进 行任何 制度 改革 要求 ,今 后除财 政对 社会
及 社保 专户 收支相关 数 据 ;财 政社 原则 ,积极 配合 财政 国库部 门做 好
会 保障 部 门主 要 负责做好 预算 指标 社 保 专户 的清理 、归 并 、开 设等 账 长 效机 制 。地 方 各级财 政部 门要 建
下达 、用款 计划审核 、业务 台账记 户管理 工作 。省 、市级 社保 专 户设 立健 全社 保 专户管 理制 度 ,加强社 录 、财务 管理 等工 作 。地 方 各级财 置在 5 以上的 ,21 年底前原则上 会 保障资 金 收支管 理 ;要建 立定 期 个 02 个 政 社会保 障部 门 、财 政 国库部 门要 要精 简 归并 到 5 ;县级 社 保专 户 检 查 机 制 ,加 强 上 级 财 政 部 门 对 下 严 格执行 社会 保险基 金财 务会 计制 设 置在 3 个以上的 ,21 年年底前原 级 财政 部 门的检查 和考 核 ,发现 问 02 度 ,并进 一步 细化职 责分 工 ,建立 则上 要精 简 归并 到 3个 ,并对 各 项 题 要及 时处理 ,确 保 各项社 会保 障 规范 的 工作 规程 ,确保社 保专 户平 社 会 保险基 金实 行分 账核算 、按 政 资 金的 完整 和安全 ;要 加快 建 立社 稳移交 、安全高效运行 。 策 规 定计息 。 同一家 商业银 行只 允 保 专户会 计核 算 信息 系统 ,尽快 实 三 、严 格执行 社会 保险基 金计 许 开设 一个 社保 专户 。今后 随着社 现 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和 财政 国库 部 息 和保 值增 值规 定 。社 会保 险基金 会 保险省 级统 筹工作 的推 进 ,还要 门 的 信息 共 享 。 是 国家 通过 立法 强制征 收的 专项计 进一 步精 简社保 专户 数量 。 目前开 险 制度 的正 常运行 。财 政部 门要对 的 ,不再 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开 户银行 提 出分险 种 、按 政策 计 息 地方 各级 财政部 门要根据 本通 息基金 ,其 保值 增值关 系到社 会 保 设 社 保 专 户 在 上 述 规 定 个 数 以 下 知规 定 ,结合本 地区 实际 情况 ,商 有关 部 门制定符 合本 地 区实际 的社
政策法规
级 财 政 部 门要 认 清 形 势 , 顾 全 大 会 保险 经办机 构和 开 户银行 要定 期 定 的财政 预算 安排 的 补助资 金 由同 局 ,严格按 照 财 办 『 11 号 和财 库 对 账 ,财 政 部 门不 得 自行 分 配 利 级 财 政 国 库 部 门直 接 拨 入 社 保 专 21 0 1 『 11 1 2 1 7 号文件要求 ,认真做好社保 息。 0 1 专户移交 、清理 、归并工作 。 地方 各级 财政社 会保 障部 门要
下 简称社 保专 户 )管理 ,切 实保证 相关职 能 部 门管 理 的财政 专户 必须 安全 ,从源 头上预 防和 治理腐 败的
纳 入社 保专户 的各项 社会 保障 资金 在 21 年年 底前 全部转 归 到财政 国 01
一
项制 度性 、机 制性措施 。地 方各
农村 财政与财 21f ̄5 4 务 02 ; 期 3
政 策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