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处理规定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范本(3篇)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范本为了加强对矿井等有瓦斯危险的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我公司决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超限事件的处理程序,保障矿井等有瓦斯危险的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瓦斯超限事件的分类和分级第二条瓦斯超限事件分为三个等级:特大型、重大型和一般型。
第三条瓦斯超限事件的分级依据瓦斯浓度超限程度、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后果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瓦斯超限事件的追查程序第四条瓦斯超限事件的追查程序包括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初步调查阶段,应立即启动,确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原因等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深入调查阶段,应组织专门调查组,对瓦斯超限事件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推算超限程度。
第七条责任追究阶段,根据深入调查的结果,对事件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等。
第四章瓦斯超限事件的处理措施第八条特大型瓦斯超限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重大型瓦斯超限事件发生后,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一般型瓦斯超限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矿井等工作场所的瓦斯超限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在瓦斯超限事件处理中工作不尽职、不负责任的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瓦斯超限事件处理过程中,对故意隐瞒、篡改证据等行为的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范本(2)以下是一个关于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瓦斯超限监管,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在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煤矿瓦斯超限是指瓦斯浓度超过了安全标准,存在爆炸和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
为了减少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制定了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将从超限分级责任、追究机制和制度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限分级责任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是指煤矿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在煤矿瓦斯超限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根据《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瓦斯超限责任人分为瓦斯浓度起始超限责任人、瓦斯浓度再次超限责任人和瓦斯浓度重大超限责任人三个等级。
具体责任如下:1. 瓦斯浓度起始超限责任人:对于煤矿瓦斯浓度超过标准的情况,煤矿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应该负起始超限责任,即负责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及有效运行,及时调整采掘工艺和采煤面通风系统以降低瓦斯浓度。
2. 瓦斯浓度再次超限责任人:如果煤矿瓦斯浓度超过标准后,仍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导致瓦斯再次超限,责任人将被追究瓦斯浓度再次超限的责任。
同时煤炭领导小组、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 瓦斯浓度重大超限责任人:如果超限情况达到一定程度,存在严重的瓦斯爆炸和窒息等安全风险,责任人将被追究瓦斯浓度重大超限的责任,同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追究机制为了有效实施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追究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及责任职位,并根据超限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处罚措施: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行政处罚、经济罚款等,严重违规者可以采取吊销矿业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等严厉的措施。
3. 记录和档案: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建立相关档案,作为日后职务晋升、评优评奖和绩效考核等参考依据。
4. 法律责任:对于煤矿瓦斯超限事故中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国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斯超限追究制度⽡斯超限追究制度坚持⽡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
1、⽡斯超限的界定矿井风流⽡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斯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斯预警。
2、⽡斯超限事故的界定除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斯超限外,均属⽡斯超限事故:(1)矿井反风演习、掘进⼯作⾯有计划的停电或停风、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斯排放。
(2)采取⽔⼒掏槽、⽔⼒压裂、⽔⼒冲孔或深孔预裂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的;施⼯防突措施钻孔,虽安设防喷装置,仍因喷孔造成⽡斯超限的。
(3)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评价达标,进⾏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
(4)按规定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调校时。
(5)因暴风⾬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实施得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斯超限汇报制度(1)井下现场⽡斯员、监测中⼼机房值班⼈员发现井下⽡斯超限必须⽴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并由监测中⼼站填写⽡斯超限通知纪录。
(2)通风调度接到汇报后必须⽴即向矿调度室、⽡斯治理科科长、通风区区长、通风副总、总⼯程师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总⼯程师、⽣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通风副总、对应⽡斯超限地点主管矿领导、沿途⽡斯有可能⽡斯超限地区主管矿领导等有关领导、部门汇报,并通知安检科、⽡斯治理科及相关区(科)室。
4、追查与处理制度(1)⽡斯超限事故执⾏分级追查处理制。
采掘⼯作⾯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斯浓度超限在 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领导组织处理;⽡斯浓度达到1.5%~3.0%及采掘⼯作⾯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总⼯程师组织追查处理;⽡斯浓度达到 3.0%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
(2)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相关⼈员对当班出现的因掉顶、漏顶、⽚帮或遇构造等造成的⽡斯超限原因进⾏现场调查,以便给予追查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
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规定

附件:山西煤销临汾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规定一、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1、一般超限事故:矿井各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报警浓度;2、较大超限事故:矿井各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超限达到2%~3%;或造成局部积聚的;一氧化碳浓度超限达到50~100PPm;3、重大超限事故:矿井各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超限超过3%;一氧化碳浓度超限超过100PPm;4、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标准5.1和5.2条款),详细见附件1;5、矿井反风演习停风、因雷雨等不可控的外因造成矿井停电停风或有计划检修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制定预案措施,有效管理并安全排放的情况除外。
二、瓦斯超限的预警、应急反应与管控对于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实行以矿井为主,公司瓦斯监控中心分级预警、应急反应与管控,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各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做出反应,采取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等措施,并电话或短信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一步采取措施。
瓦斯超限电话、手机短信通知的条件范围见附表2。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对瓦斯超限严格按照超限就是事故的要求,实行分级追查管理。
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矿组织分析追查。
由董事长或矿长主持,通风助理、通风副总、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通风副总必须参加;因机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机电副矿长、机动科长必须参加。
矿井通风、安监、调度、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追查分析。
2、发生较大及重大瓦斯超限事故及临汾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或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公司经理主持,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通风、安监、调度、生产、机电等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分管生产、基建、机电的副经理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分析追查。
四、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矿井按事故分析结果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业务科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员等,同时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临汾公司安全监察局、一通三防部、调度指挥部。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瓦斯超限问题,建立的一套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针对煤矿瓦斯超限问题,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根据该制度,煤矿瓦斯超限问题被分为不同的等级,责任也被相应地分为不同的层级。
一般来说,责任的层级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矿长和矿上领导层的责任:煤矿的矿长和矿上领导层应当对煤矿的瓦斯超限问题负有最终责任。
他们需要负责建立并监督执行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并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2. 班组长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煤矿的班组长和工作人员需要负责日常的工作管理和操作,包括对瓦斯超限情况的监测和处理。
他们需要及时报告瓦斯超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改。
3. 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煤矿的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如安全监督员、瓦斯管理人员等,需要对矿井的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根据责任的等级,对瓦斯超限问题的追究也会有相应的措施。
例如,对直接责任人会进行警告、罚款、记大过等处罚;对间接责任人会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等处理;对领导责任人则可能会进行问责审查等措施。
通过建立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与稳定。
这也能够强化相关责任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范本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和处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瓦斯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矿山瓦斯超过规定限值,发生燃爆、中毒等重大事故的情况。
第三条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追查和处理遵循事故发生地方的原则,并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四条部署和实施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工作的部门是矿山管理机构。
第五条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六条一级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超过规定限值且引发爆炸、重伤或致死的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的事故。
第七条二级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超过规定限值,但未引发爆炸,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但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的事故。
第八条三级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超过规定限值,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生态环境损害,未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的事故。
第九条矿山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方面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矿山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南,明确瓦斯超限事故的判断标准和分级原则。
第三章追查和处理第十一条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应由矿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包括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
第十二条对一级瓦斯超限事故,矿山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对二级瓦斯超限事故,矿山管理机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组织抢救和救援工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四条对三级瓦斯超限事故,矿山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五条矿山管理机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追查和处理措施,包括封闭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监控录像等。
第十六条矿山管理机构应按照追查和处理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三篇)

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瓦斯超限事故是指瓦斯矿井或其他生产场所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为了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事故分级追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级追查制度(一)事故分类标准根据瓦斯超限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1. 一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但未达到爆炸极限,对人员和设备未造成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范围较小。
2. 二级事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达到爆炸极限,或者瓦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影响范围较大。
3. 三级事故:瓦斯爆炸严重导致多人死亡、大面积毁坏和破坏,事故影响范围广泛。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1. 一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b. 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生命安全;c. 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实施;d. 组织事故现场的排查和处置工作;e. 撤离事故现场,对涉事人员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f. 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措施,形成事故报告。
2. 二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立即通知有关部门;b. 疏散涉事人员,并进行伤情评估和医疗救治;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蔓延;d. 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e. 组织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处置工作;f. 根据事故事实,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 三级事故处理流程:a. 确认事故发生,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b. 疏散所有人员,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c. 隔离事故现场,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d.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e.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f. 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二、事故处理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 事故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管理人员,如矿长、井长等,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瓦斯事故,必须遏制瓦斯超限,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为此,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下:一、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1、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较大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
3、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
(煤与瓦斯突出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5.1和5.2条款)二、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实行分级管理。
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井组织追查分析。
由矿安检部门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机电矿长必须参加,一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矿长必须参加。
2、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瓦斯超限频繁(10天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或有必要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处、生产处、机电处、资源环境局等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
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建立制度,矿安检部门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业务科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工、防突员、安检工等。
2、高瓦斯矿井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低瓦斯矿井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当月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瓦斯超限的,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源整合主体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基本建设矿井的负责人)在次日集团公司早调度会上作检查,并在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讲评会议上剖析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教训,并汇报采取的措施。
3、因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非本矿原因的不追究本矿责任;否则追究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的责任。
4、瓦斯超限事故的奖惩:(1)年度内高瓦斯矿井发生一次较大瓦斯超限事故、低瓦斯矿井发生一次一般瓦斯超限事故对矿领导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各罚款3000元,罚款以现金形式交财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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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贵州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处理规定二0一八年一月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处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岗位责任制1. 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责任追究处理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防突科长安监科长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及各区队主管队长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
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2. 通风科、防突科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监控中心、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监部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瓦斯超限事故界定3.瓦斯管理责任事故3.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3.1.1采煤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1.2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
3.1.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3.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3.4、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2.5小时,前后误差超过20分钟的。
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4.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4.1.1采掘工作面、煤仓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4.1.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4.1.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5采后密闭墙外和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6挡风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4.1.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1.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4.1.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井下钻孔施工地点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
4.1.10)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4.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4.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不“三对口”的。
4.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未签字的。
4.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4.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4.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4.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4.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4.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4.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4.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4.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4.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4.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4.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4.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
4.18、跟班领导当班时,未对采掘作业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检查对照一次以上的。
4.19、采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跟班矿长未及时将瓦斯传感器编号、对照时间、瓦斯深度等记入表格、未及时报监控室,出井后未用现场对照表和监控室对照表核对后签字的。
4.20、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4.21、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5.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5.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5.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5.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5.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5.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5.6、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5.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5.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6.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监控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7. 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8. 生产技术科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9. 施工单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倾角变化较大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 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
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
11. 加强瓦斯检测工作。
通风科要确保通风效果,杜绝瓦斯超限。
12.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13.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
瓦斯探头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必须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班、队长的责任。
14.凡井下局扇停电、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15.机电队、通风科必须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及各种监测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四、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16.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
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
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安监科要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漏检、假检。
17. 瓦斯超限汇报流程监控中心、瓦斯超限地点知情人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向矿调度室做汇报,监控中心并做好详细记录;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结合瓦斯超限地点生产实际情况,简单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做好记录,并向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通风科长汇报,并通报通风科、安检科值班人员做好记录;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调度室、通风科值班室进行汇报,并做好现场情况记录。
18. 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18.1、瓦斯超限浓度不大于1.5%时,由瓦斯超限地点的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队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瓦检员做好现场排放瓦斯工作记录。
18.2、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5%~3.0%时,由通风队值班人员口授排放瓦斯措施,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队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值班人员、瓦检员做好排放瓦斯工作记录。
18.3、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以上时,由通防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并经通风、防突、机电、生产、调度、安检等有关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通负副总统一指挥,通风科及超限地点相关区队负责排放瓦斯具体工作。
五、瓦斯超限事故的追究19.发生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要及时组织通风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瓦斯检查员、安全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
20.超限分级追查20.1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
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科队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跟班干部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主管的分工及时向生产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20.2.1一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大于2.0%(含2.0%)时,矿内由矿长主持、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分管领导、通风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并将结果报县煤炭局备案。
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矿外由市煤炭局组织进行追查,并将追查情况报市煤炭局备案;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市煤炭局组织县煤炭局、神达集团公司进行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煤监机构等比照事故予以查处;20.2.2二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2.0%时,由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风副总、分管领导、值班领导、通风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并将结果报煤炭局备案。
20.2.3 三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0.8%~1.0%(含1.0%)时,通防副总或分管领导值班领导主持,通风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20.2.4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2.5、调查结束后,有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20.3.1瓦斯超限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分析(措施漏洞、管理漏洞、措施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经验总结。
20.3.2因地质条件变化等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主要分析超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0.3.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做好追查记录,记录内容有:日期、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瓦斯超限事故的经过、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分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经验教训总结。
20.3.5、经追查分析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后,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主管一周内需到通风科进行瓦斯治理工作内容学习,学习后有心德体会,并以文字形式报通风部存档。
六、瓦斯超限事故矿内处理规定21.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科队长职务,并罚款3000—5000元。
21.2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3000—5000元,作辞退处理。
21.3、本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超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科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