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鄂建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鄂建[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5号)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的权重,经力口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70%,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25%。
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10%。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100分(明标或暗标)(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18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具体每项工程的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合格分宜为70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合格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
二、综合标100分(一)项目班子配备50分1、项目经理10分1.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1.2项目经理简历表5分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8分2.1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8分2.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飞造价)10分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6分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6分4.1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10分4.2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6分分20投标工期)二(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21)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3号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2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以下称工程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工程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第五条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试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编制拦标价。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经市建委有关管理机构测评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编制;中标单位应将中标电子文档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章评标办法第八条综合评估法:根据各项评审指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投标工期、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8层以下(含8层)一般住宅工程除外]进行综合评分,经评审后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依次确定中标人。
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鄂建文[2008]214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日期:2008-12-29 17:04:00.0 【打印】【关闭】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
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人工价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定额中所有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格的,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机械台班根据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处理。
五、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机械是按2008年《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实际工程中,若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按价差处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村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或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且在技术和专业上无特殊要求以及不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
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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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可编辑修改-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4] 6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6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精选 -可编辑修改-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精选 -可编辑修改-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精选 -可编辑修改- 第十八条 标底可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力口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设有企业定额的,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送达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须将不可竞争成本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成本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交的规费以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为由在一项或多项单价中,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精选 -可编辑修改- 全省统一数据库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其电子文档应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报送。
第三章 评标定标中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实际操作能力的评标专家,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三十条 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第三十一条 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鉴定。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造成重大限制。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即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精选 -可编辑修改-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二)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精选 -可编辑修改-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废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上述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四十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包括下述内容: 技术标评审:主要是指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合理、可靠性的评估; 商务标评审:包括分析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设有标底的); 综合标评审: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以及投标人的项目班子配备、类似工程经历、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比较。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