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运管理办法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京烟局保[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京烟局保[2006]43号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烟草物流的安全管理,保证卷烟配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物流。
第三条烟草物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烟草物流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卷烟配送安全制度应包括:(一)卷烟配货安全制度;(二)卷烟装卸安全管理制度;(三)配送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四)卷烟配送车辆配送员安全工作制度;(五)GPS系统使用制度;(六)卷烟配送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制度;(七)卷烟配送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条烟草物流单位应针对卷烟配送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机械运行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间和配送车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抢劫应急救援预案;遇恶劣天气预防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准备;(七)经费保障。
第八条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香烟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香烟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务。
第三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香烟销售安全、卫生。
第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
第五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效。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香烟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得从事香烟经营活动。
第七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保持许可证的完整性,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伪造许可证。
第九条香烟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合法采购、销售香烟,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入库、销售等流程,确保库存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满意的服务。
第十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税收监管。
第十五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公布价格信息,不得串通、哄抬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歧视。
第十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风险防范意识,防范火灾、盗窃、抢劫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经营场所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当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保证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377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国家局制定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基础。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内部管理监督意识,认真抓好《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省级局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专卖的副局长要切实负起分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要结合实际,依据《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要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健全组织机构,调整充实专卖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定岗定责定标准,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切实加强日常专卖管理监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务求实效。
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要确定联系单位,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级工业公司及各工商企业要树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经营内控机制,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上树立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良好形象。
2022年《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知识题库及答案(共159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77 题)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是由(D)于 2002 年 6 月 4 日公布的。
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 工业和信息化部C 国家烟草专卖局D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31 号令)自(A)起施行。
A 2002 年 7 月 1 日C 2022 年 3 月 7 日B 2002 年 6 月 4 日D 2022 年 5 月 1 日3 制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B)。
A 加强烟草专卖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B 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C 强化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品运输秩序D 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4 制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依据是(C)A 烟草专卖法C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B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D 宪法及立法法5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包括 (A) 和烟梗]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 C 再造烟叶烤烟BD烟草薄片名晾晒烟6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31 号令)合用于(B)。
A 各区域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B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C 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D 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7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A)烟草专卖局制定。
A 省级B 国家C 地市级D 县级8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应报(B)。
A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B 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C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D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9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C)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A 全国统一管理B 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C 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D 市级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 10 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A)签发。
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

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其物流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的要求。
一、智能化物流系统的建设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智能化物流系统在烟草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建设智能化物流系统,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烟草产品的全程追踪和监控。
这样可以提高物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货物丢失和损坏的风险。
二、绿色物流的推行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烟草行业作为一个大宗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其物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
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推行绿色物流,采用环保型运输工具和能源,减少物流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三、供应链协同管理的实施烟草行业的供应链涉及到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配送等多个环节。
为了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灵活性,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实施供应链协同管理。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不同环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决策,提高物流运作的效率和响应能力。
四、安全风险防控的加强烟草行业的物流运输涉及到大量的现金和高价值商品。
为了确保物流运输的安全性,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加强安全风险的防控。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物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点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物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专业化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物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物流人才,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数据分析和预测的应用数据分析和预测在物流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3年烟草行业物流管理要求加强对物流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和预测,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通过数据分析和预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物流运作中的问题,提供决策支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7〕11号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范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对行业内的单位(含同级)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
烟草行业内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凡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收购、罚款、停止技改、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削减计划、行政处分等,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不得乱扣乱罚,更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期限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严禁烟草行业内单位和个人为行业外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二章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管理第七条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第八条烟叶收购站或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由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第九条烟叶调出单位或烟叶复烤厂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调出或调进烟叶,不准擅自调拨烟叶。
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
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潍坊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装卸业务外包计划
潍坊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装卸业务外包计划1. 项目背景潍坊烟草公司作为我国重要的烟草制品企业,承担着卷烟的生产和配送任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拟将卷烟物流配送装卸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物流公司。
2. 外包目标- 提高物流配送效率,确保卷烟产品及时、准确地送达目的地。
- 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公司财务状况。
- 减少公司内部装卸作业人员,降低劳动成本。
- 提高卷烟物流配送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3. 外包业务范围- 卷烟的装卸作业- 卷烟的运输作业- 卷烟的配送作业- 相关物流信息的处理和管理4. 外包合作伙伴选择标准- 具有专业的物流配送能力和经验,熟悉烟草制品的物流流程和规定。
- 具备完善的物流设施和设备,能够满足卷烟物流的需求。
- 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与多家知名企业有合作经验。
- 具备较强的服务质量控制能力,能够确保卷烟物流的安全和准时。
5. 外包实施计划- 进行市场调研,收集和分析潜在合作伙伴的信息。
- 与潜在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和洽谈,了解其能力和意愿。
-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合作伙伴。
- 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监督和评估合作伙伴的执行情况,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6.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外包合作伙伴的服务质量不达标:建立严格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合作伙伴进行评估。
- 外包合作伙伴出现违约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 外包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要求合作伙伴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检查。
7. 预期成果- 卷烟物流配送装卸业务的顺利进行,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
- 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优化财务状况。
- 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支持。
8. 总结通过本次卷烟物流配送装卸业务的外包,潍坊烟草公司旨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我们将严格按照以上计划和标准进行外包合作伙伴的选择和管理工作,确保外包业务的顺利进行,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卷烟运输中可以携带合同复印件的批复-国烟专[1991]第2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卷烟运输中可以携带合同复印件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卷烟运输中
可以携带合同复印件的批复
(国烟专〔1991〕第23号1991年7月2日)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你局湘烟专函〔1991〕4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际间的运输,除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鉴章合同外,必须同时持有调出省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
”上述规定并未包含不准使用合同复印件。
鉴此,我们意见在卷烟运输中除按规定持有准运证原件外,可以使用合同的复印件。
c27901--010208ccj
——结束——。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
烟叶种植的规定 烟叶的概念,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考验和 名晾晒烟。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 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 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 则制定烟叶种植计划。”
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 1. 必须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3. 企业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4. 企业的撤销是指企业在组织上彻底解散,永久性停止营业。 5.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决定:一是根据国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许可证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证明文书。属于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 重要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1. 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
2. 参与烟叶调拨经营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 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 资格的市州级以上烟叶产区烟草公司;参与烟叶调拨加工的主 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 卖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资格的烟草加工公司。
3. 市级公司不得跨地区经营烟叶。县级烟草公司无烟叶调拨经营 权,但允许协助市级公司推销本县烟叶。
重要
雪或种烟有烟的或滤以卷均以烟草过试烟制卷物的的滤丝,上烟雪化制茄棕芯用其性烟复薄制烟草验匀卷及程复对行圆烟,嘴形叶品纤化束用烟色以丝他能草茄学造粒名的丝成烤片混烟制中是专、烤初再是所维学等以形是卷晾束无物纸用棒成烟维薄纤滤烟晾烟为状纸合纸品的是的指用检烤次指需或纤材接棒指烟晒是毒质烟品称是以滤片香维嘴草制叶叶原商制切卷在专晒指丝用机测烟烤生的其维料装制叶指制嘴品制。。为味、棒用纸为指的制、料品。烟烟、各械设成制生门叶 制 品是产 烤 他 制 制 在使 造 用 卷。品晾卷主使、成包的合。。烟 加叶 末烟 而 产 生种 是 备进 的 烟 烟 无 造 成 卷 。指用 卷 烟 烟晒 制 用 具皮 烟 成 束草 工、 、丝 成 加 产烟 指 的草 和 毒 成 的 烟植 烟 用 的烟 的 , 无 有或 草 纤 状, 的 工 、叶 烟 总各 制 维 纤叶 , 具 毒 过 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国烟专[2005]502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50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加强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卷烟纸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工作的成果,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的工作方案》(国烟专[2004]372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监管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和卷烟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局要制订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卷烟纸生产经营日常专卖管理制度。
(二)实行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工作责任制。
有关省级局要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卷烟纸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表,详细列明检查的项目内容。
检查结束后,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和卷烟纸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案。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查工作到位,结果真实可靠。
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假,出现卷烟纸流失到制假窝点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二○○二年六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
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
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
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排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因办理差错而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时收回,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
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