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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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略论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发布时间:2021-08-10T08:38:15.613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4期作者:毛川荣[导读] 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省成都市 610064摘要: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传承千年,封建法制是否有值得现代法制借鉴的地方?行之有效反腐败的出路、德治与法制的契合点在哪里?作者试图从前人的经验中获取宝贵经验。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制;现代法治;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各个阶段国家和法不是一直都有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先有国家还是先有法?答案是两个,如果法的意义是“法律”,那么法是后于国家产生,如果法的意义是“社会规范”,那么国家后于法产生。

对法制历史的研究,才能探索法制背后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变迁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形成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社会规范。

夏、商、周形成了奴隶社会法制。

特点是刑法为主体,出现了罪名、刑、适用原则,特别是五刑,用残酷的手段残害人体,处刑手段并不规范。

利用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较弱,假借鬼神之力,将权利与神力、迷行结合起来,统治奴隶和平民。

奴隶制法并不对社会公布,奴隶和平民并不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如何处刑,奴隶主随心所欲实施刑罚,造成恐怖。

夏、商时期思想“君权神授”,法律在君王之下,在众人之上,完全不平等。

西周增加了“德治”思想、并确定“明德慎行”。

(二)封建社会。

随着封建社会各个阶段经济基础发生改变,法律发生相应变革,保护私有财产的成文法开始出现。

同时因为战争、资源有限性,封建法制体现出集权性、突出君主权威性、礼法合一,并有宗法统治的特点。

1.春秋时期郑国将成文法铸在金属器皿上,向国人公布,法律的秘密状态得以被打破。

郑国铸刑书,法律第一次不在神秘,而是公之于众,成文法第一次在历史上被公布,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前言 (2)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2.法律的渊源 (2)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3.1.判例的效力 (3)3.2判例的发布 (3)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3.4判例的运用 (3)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4.总结 (4)5.参考文献 (5)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摘要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

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

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

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

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儒家、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

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

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响: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特点:礼法合一,以儒为主。

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没有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带有浓厚神权色彩的宗教法规。

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

颛顼时的“绝地天通”标志着人神分离、中国人的哲学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周公制礼作乐”将原始宗教的习惯性规则理性化,将宗教与世俗分离。

宗族观念、祖先崇拜、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

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

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

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法与西学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上。

利益的冲突预示着新的发展,同时也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冲突与和谐矛盾中得以延续。

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

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的和谐并不存在着恒定的标准,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每个社会达到和谐的要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社会得以和谐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

基于血缘与等级的伦理——政治制度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同时也使中国古代社会超和谐地延续了几千年。

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德主刑辅和出礼而入刑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显著特色。

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造就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而基于个人独立、自治与平等的法律理念,导致了西方的法律现代化。

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便是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或者“律学”?学者们争论得不亦乐乎。

以语言哲学的角度说,理论纷争不过是语言的问题;以解构主义的角度说,理论的争论不过是设定语词所指的边界。

要解释中国的古代法律问题,我们有时候不得不借助于西方的哲学和科学。

以西方中心论论述东方社会,有损于我们的自尊心;以西方的理论裁剪东方的实践,难免以偏概全。

不过,如果西学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我们自己,那么西学也应该在中国学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以实证主义的角度看待法律,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于子产铸刑书和范宣子作刑书,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之后的秦律。

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有了现代人所理解的法律的一切必备要素。

其一,政治上的主权者:“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一、引论:中国古代“民法”概观中国古代法律具有自身特色,形成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传统中国法律一向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礼法之治”为其特点。

中国古代具有深厚的家族观念和特权特征,颇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1]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方的法律。

其中,有关“中国固有民法”的探讨在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也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例如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赵晓耕、张晋藩、梁治平、李显冬等,包括法理学家、法史学家和民法学家在内的法学研究者对于中国固有民法进行的研究,大致包含了两种争议: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中国古代有民法。

针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证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随着对于中国古代民法从非严格意义上的理解日益加强,中国古代存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法律思想[2],关于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日益成为主流。

正如马小红所说,“民事法”则散见于“载籍”之中,“为官方所认可的一些乡规民约、家族法规也都具有民事规范的性质”。

[3]81需指出,如果用当代人的眼光去看待中国古代对于法律的理解,以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去看待中国古代的伦理法情节,其中的差异大于相似度,强行将两种法律加以比较难免牵强附会。

倘若非要比较起来,中国古代的民法发达程度、对于民法的重视度远不及同时代的西方私法发达国家,体现在中国古代至始至终都没有单独的民法典,包括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未具体划分出来,中国古代民法相对于刑法数量极少、且不成体系,多数汇合入礼法、道德法、刑法之中,这些皆可表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是基本态势。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探讨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需基于同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陈子盼(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近代以降中国法律文化开启向西方学习的路径,从古代“民法”切入,凸显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张力。

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重农抑商与权力意识并不利于形塑现代自由、平等之观念,严重制约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重视诚信、集体利益与和谐社会可以为民法的发展提供本土资源。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摘要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关键词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律法律一、 1.简介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2.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3.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

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

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4.法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5.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

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6.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7.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

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8.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

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9.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

10法家文化二

10法家文化二
“八议”的对象,包括皇帝的家庭成员、前朝帝王
的后裔及功勋卓著者,可以不受逮捕、审问及拷打。
5
3、法律与道德之争
儒家重道德而不重法律,法家则相反,重法律而不
重道德。儒家以德治天下,而法家以法治天下。 儒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只是暂时的、表面的,而道 德的作用才是长久的、深刻的;法家则认为,道德 的作用是有限的、很不牢靠的,法的作用才是确定 不移、效果昭然的。
所谓以刑辅教。
10
董仲舒主张“阳德阴刑”、德主刑辅。“阳为德,
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之亲阳而疏阴, 任德而不任刑也。德教其与刑罚,犹如此也。故圣 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简其刑,以此配天。”
从此,法律儒家化、援礼入法、德主刑辅、儒法并
用,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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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及缺陷 (一)、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概况
第十讲 法家文化(二)
一、儒法之争和法律的儒家化
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缺陷
1
一、儒法之争和法律的儒家化 (一)、儒法之争
1、法的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之争
儒家主张法的特殊主义,即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
情形,法律要有伸缩性、灵活性。 法家则主张法的普遍主义,即同样的法律要适用于 所有的人、所有的情形,不能通融、不能改变。
4、人性设定之争
儒家大多数主张人性是善的;法家则不赞成性善论,
对人性的不信任使他们对德治没有兴趣。
6
(二)、法家思想由显转隐和法律儒家化
1、秦王朝的兴亡与法家的命运 秦国从公元前356年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后推行韩 非的耕战政策,富国强兵。前221年,秦始皇统一 中国,前207年秦王朝覆灭。 多数人认为,秦始皇的独裁专制、以至秦二世、赵 高的倒行逆施,终于导致了秦的速亡,是推尊法家, 特别是韩非法制理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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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不平等性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4-139-02
摘要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
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这一点在特权制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

关键词特权不平等平等
泱泱中华民族,有着四千多年的法文化历史,在这其中遗留下来
的优秀法文化宝藏积淀雄厚,气势恢宏,博大精深。

它吸引着国内外无数学者去研究,探寻中华民族先人们所创造和遗留下来的法文化的辉煌。

今天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化,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编纂和铸造着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在释放着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的魅力,更是在为后代塑造和坚固着中华民族的尊严。

卢梭曾说过:一切立法体系最终可以归为两大目标:自由与平等①。

平等对于法的价值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中国古代法律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许多方面体现着不平等。

诚然,法律应当是浸润在平等精神中的法律,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却在流淌着平等血液的精神中,处处散发着不平等的气息。

一、平等的法理内涵
关于平等的讨论和论述,法学界层出不穷,在这里,笔者以德沃金为例,简要介绍下。

罗纳德﹒德沃金指出:我们从浅显的含义上使用平等,只是表示在某些优先的或得到理解的方面的相同或同一,这
并不意味着说话的人认为在那些方面相同是可取的。

我们从规范的意义上使用平等,是要表示在某一个或者某些方面应当相同,或以相同的方式加以对待是公正的②。

在平等与不平等的关系中,罗纳德﹒德沃金亦如此论述:今天我们谈论平等,当然也不能忽视不平等,因为作为平等的对立面,不平等有它存在与讨论的价值,因为平等是一个既受人喜爱又令人费解的政治思想。

人们能够在某个方面变的平等(或至少是较为平等),随之而来的是在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或更不平等)③。

但是较之这些晦涩的理解,笔者一直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亦即法律中的平等强调或者追求的更多的是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平等。

二、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不平等性
卢梭在论证人类不平等时曾指出:我认为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其中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④。

在对不平等的分类中,卢梭提到了特权,而笔者认为构成中国古代法律不平等的主要内容正是特权,其特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治生活中:维护君权,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肯定并维护皇权,贵族官僚特权。

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可以减轻刑罚,即所谓的“八辟”制度。

同样在秦汉
时期,也出现过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和案例,只是当时并未入律。

至三国时期,为了维护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贵族官僚的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所谓“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⑤。

唐代的立法者在全面继承前代法律中一系列规定的基础上对“八议”制度加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做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采用注疏的形式对八议做出了全面的解释。

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年而相沿不改。

“八议”制度可谓中国古代法律维护皇权,贵族官僚特权的最具典型的一项制度。

此外,各朝各代还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的法律特权,比如,西周时期,“五罚”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奴隶主贵族,但是却不包括奴隶,同时规定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即“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⑥。

又如西汉时期创制的“先请”制度,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自北魏和南陈时期,“官当”形成,即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北魏律》中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

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⑦,该制度到唐朝又有新的发展,凡是议,请,减以下的官员,犯徒以下罪,若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可以抵徒刑二年,五品以下九品以上,一官可以抵一年;若是公罪,则可各多当徒刑一年,唐朝对于特权原则的规定系统完备,同样也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保护网,正如后世有人所言:唐律的
“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⑧。

(二)家庭生活中,维护家长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肯定并维护家长特权。

这一原则的典型要数“五服制罪”。

“五服制罪”实质上是特权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
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也应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
的服制轻,卑幼为尊长服制重,尊长为卑幼服制轻,其在刑法方面的具体使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者,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充实与完善,唐律
中的绝大多数条文都因服制不同而规定了轻重不等的刑罚,明、清两代的法典均在正文之前附有《五服图》,可见其在后世封建法典及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影响。

虽然“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中国古代许多犯罪得以有了处罚的标准,但是我们仍应看到,其实质
是因家庭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导致的刑罚适用方面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说,是法律适用上不平等的体现。

此外,各朝各代还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的家长特权,如唐律在“斗讼”和“贼盗”等篇中规定,尊长若与卑幼有相互侵害的行为,法律对卑幼的处罚均重于常人,且关
系越亲,处罚越重,对尊长的处罚则轻于常人。

三、中国古代法不平等的根源
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我想中国古代法之所以体现出某种不平等性其根源也是文化。

中国古代,以商鞅韩非李斯为首的法家,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的思想体现出的是一种从对抗到趋于融合统一的发展态势,其中礼法的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平允著称。

事实上,就体现的根本理念而言,礼的差等式的规范与法的平允性的衡量是矛盾的。

但二者很快就统一起来,因为礼与法都以维护等级特权为目的。

正由于法合于礼,也才可能礼入于法,也正是礼的维护有利于法的实施,才会最终导致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但是自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开始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至东汉章帝时班固著《白虎通德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标志着汉代儒学的最终形成,标志着儒学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

儒学大家董仲舒倡导世界万物都有阴有阳,人类成员也是可以分为阴阳两面的,而阴和阳自身
却具有着先天的不平等性,阳为贵,阴为贱,我们可以说这一问题是从娘胎中带出来的,所以人类成员亦有贵贱之分,“差贵贱,本之天”,人间的尊卑贵贱为天定的秩序,每个人,天子诸侯,百官以致普通百姓都应按照各自的身份享其权利,尽其义务,亦即“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而法律却明目张胆的对这种不平等加以确认和维护。

造成中国古代法不平等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说,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异,
经济能力的悬殊,使得中国古代的平民不得不依附于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土地而生存,又比如说,中国古代的封建贵族官僚体制,这一体制强调皇帝至上,百姓臣民与皇帝的地位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再
比如说,中国古代强调天道观念,人们一直认为只有天子才与上帝
有血缘关系,其余百姓都只能是附庸,等等。

一言以蔽之,不平等经济制度,不平等的政治地位,不平等的思想观念只能催生不平等的
中国古代法律。

四、结束语
每一种法律的产生孕育与发展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笔者用此篇文章论述了中国法律中体现的不平等性,并非为了强调西方法律平等的优越性,古代中国法律虽然处处体现着特权,体现着不平等,但是它仍然是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历史中的瑰宝与奇葩。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9.
[2][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26.
[3][美]罗纳德·德沃金.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注:
①[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26:60.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37.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冯克利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
④[法]卢梭.李常山译.东林校.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
务印书馆.1996:70.
⑤曾宪义,王利明.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9.
⑥周礼﹒秋官﹒小司寇.
⑦魏书﹒刑罚制.
⑧[清]薛允生.唐明律合编(卷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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