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

1 总则

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e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

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 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 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 护养院 Nursing homes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 敬老院 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the rural arears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

项服务设施。

2.11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elderly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 老年人服务中心 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 服务

3.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 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自理老人

3.2.1.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3.2.1.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 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 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 介助老人

3.2.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 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 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 介护老人

3.2.3.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老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 整理床铺。

3.2.3.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 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 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 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 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 帮助老人排便。

3.2.3.13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 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 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 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 康复

3.3.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 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 医护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3.4 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经常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 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清毒灭菌工作。

3.3.7 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 心理

3.4.1 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 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 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 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时的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 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 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

的地方。

4.1.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

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务中心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置

4.2.1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4.2.2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为介护老人服务的机构有1名医生和相应数量的护士。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4.2.3 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

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 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4.3.5 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4.3.6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

4.3.7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的相关管理制度。

4.3.8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规定。

4.3.9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 有工作人员和入院老人花名册。入院老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3 严防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为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 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5 有老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6 长期住院的“三无”老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5 设施设备

5.1 老人居室

5.1.1 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5.1.2 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床头牌等,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

5.1.3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2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3 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4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5 建有老人活动室。有供其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5.6 有配置了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5.7 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5.8 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150m2,绿化面积达到60%。

5.9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0 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5.11 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12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5.13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4 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窗户、窗台洁净。

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受理编号: 201209292814 查询码: y ixq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您要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附照片的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表; 5、其他必要材料。 关于办证费用问题,我们是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的,具体多少在您的房屋产权面积确定之后由电脑自动生成。 您若要办理房产证,可带齐相关资料后到县政务中心二楼房产窗口提交资料,资料审核合格后,测绘所对您的房屋进行面积测量,工作人员将您房屋的相关信息输入我县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审核合格,缴清相关费用后即可发证。 房屋初始登记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若您还有疑问,可致电5555203进行咨询。 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向社会公开《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所谓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各种所有制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均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四)开办经费应与拟办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五)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冠以市、县、区、乡(镇)的名称,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七)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炊事员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士);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为1︰6,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1︰3。

2020年(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发文部门]民政部 [发文号]民发〔2001〕24号 [发文时间]2001年2月6日 [生效时间]2001年3月1日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联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 3.1膳食 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之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且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且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试题及答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 单位::分数: 单选题(每题5分,共100分) 1.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服务对象:() A. 辖区居民 B. 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C. 辖区常住居民 D. 辖区60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2.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服务容其中有: () A. 每年进行2次老年人健康管理 B. 心理咨询 C. 体格检查 D. 健康宣教 3.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考核指标有:() A. 老年居民死亡率 B.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 C.健康体检率 D.老年居民空巢率 4. 我国老年期的界定:() A. 65岁以上 B. 60岁以上 C. 45~59岁 D. 75岁以上 5. 评价人口老龄化的指标之一是:() A. 老年人口数 B. 老年人口系数 C. 中年人口比例 D. 青年人口比例 6.合理营养的核心是:() A. 膳食调配 B. 合理的膳食制度 C. 平衡膳食 D. 合理的膳食时间 7.老年人康复需求包括:() A.合理膳食 B. 运动锻炼 C. 社会交往 D. 一般活动。 8. 老年人健康现代标准:() A.生活能力 B. 日常生活能力 C. 精神健康 D. 业余生活 9. 患者男70岁,患有脑梗死,久卧在床,要防止褥疮的发生应做到() A. 翻身最长不超过5小时 B. 大水泡可用碘酒消毒 C. 大水泡可用酒精消毒 D. 一般每隔4—5小时翻身一次, 10. 患者男70岁,患有糖尿病,护理应做到() A. 少量烟酒 B.按自己检测血糖自己调整用药 C. 每日应按医生规定的量进食 D. 少量饮酒 11. 患者男70岁,患有高血压,护理应做到()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 超(肝胆胰脾)检查。 (四)健康指导。告知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 3.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4.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 5.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内容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三)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具体内容详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对于已纳入相应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本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次随访服务。 (四)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五、工作指标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注:接受健康管理是指建立了健康档案、接受了健康体检、健康指导、健康体检表填写完整。 六、附件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XXX-XXXX DB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2) 5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3) 6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4) 7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 安全责任人 representative of security services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管理者 manager of security services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4 安全工作人员 staff of security services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高血压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高血压患者管理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四)健康体检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for the Elderly) 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 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 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

员工健康管理规程4.doc

员工健康管理规程4 1.目的 保证从事产品生产、检验及辅助工作的人员身体维持在规定的健康水平。 2.范围 公司内所有从事生产、检验及生产辅助工作的每一位人员。 3.职责 行政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管理者代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监督责任。 4.程序 4.1体检管理 4.1.1由行政部负责联系并组织员工体检。 4.1.2体检类别 4.1.2.1入职体检:新员工经面试确定录用后,由行政部通知进行体检(若已有 体检报告三个月内有效) 4.1.2.2年度体检:公司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所有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

检。 4.1.2.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接触过传染病原,按公司规 定,应立即进行专项体检。 4.1.3体检项目 4.1.3.1入职体检:常规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4.1.3.2年度体检: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4.1.3.3特殊体检: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1.4体检频次及工作程序 4.1.4.1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4.1.4.2员工进厂以后,每年必须按体检项目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只有体检 合格的员工方可继续从事生产和检验。体检不合格的员工必须由高一级主管通知其本人立即停止工作,行政部负责安排调离岗位; 4.1.4.3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位 员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员工立即到

区级以上医院进 行体检,以确保岗位上每位员工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的健康水平; 4.1.4.4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医院(要求在区级以上医院或疾病控 制中心或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持体检合格报告单,填写《复 岗申请表》,经本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上岗。 4.2体检异常情况处理 4.2.1对患病员工不宜继续工作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回家休息; 4.2.2有传染病发生的岗位,凡与之有关,可能感染的人群均应进行体检。 4.2.3对产生传染病患者的岗位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立即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进行预防,并且对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进行特殊强化的监控,以便有效地防止传染病蔓延; 4.2.4所有员工需持体检证明(体检表)或健康证上岗。每次体检完毕,行政部应在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试题及答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单位:姓名:分数: 单选题(每题5分,共100分) 1.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对象:() A. 辖区内居民 B.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C. 辖区内常住居民 D. 辖区内60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2.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其中有: () A. 每年进行2次老年人健康管理 B. 心理咨询 C. 体格检查 D. 健康宣教 3.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考核指标有:() A. 老年居民死亡率 B.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 C.健康体检率 D.老年居民空巢率 4. 我国老年期的界定:() A. 65岁以上 B. 60岁以上 C. 45~59岁 D. 75岁以上 5. 评价人口老龄化的指标之一是:() A. 老年人口数 B. 老年人口系数 C. 中年人口比例 D. 青年人口比例 6.合理营养的核心是:() A. 膳食调配 B. 合理的膳食制度 C. 平衡膳食 D. 合理的膳食时间 7.老年人康复需求包括:() A.合理膳食 B. 运动锻炼 C. 社会交往 D. 一般活动。 8. 老年人健康现代标准:() A.生活能力 B. 日常生活能力 C. 精神健康 D. 业余生活 9. 患者男70岁,患有脑梗死,久卧在床,要防止褥疮的发生应做到() A. 翻身最长不超过5小时 B. 大水泡可用碘酒消毒 C. 大水泡可用酒精消毒 D. 一般每隔4—5小时翻身一次, 10. 患者男70岁,患有糖尿病,护理应做到() A. 少量烟酒 B.按自己检测血糖自己调整用药 C. 每日应按医生规定的量进食 D. 少量饮酒 11. 患者男70岁,患有高血压,护理应做到()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 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老年人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

0-6岁儿童健康管理规范

0-6岁儿童健康管 理规范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 (一)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二)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三)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四)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五)健康问题处理 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关于建筑出入口 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 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过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6、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关于过厅和走道 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B、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C、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关于坡道和电梯 1.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设踏步。 2、缓坡楼梯踏步蹋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蹋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蹋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蹋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3.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B、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C、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5、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关于居室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发文部门] 民政部 [发文号] 民发〔2001〕24号 [发文时间] 2001年2月6日 [生效时间] 2001年3月1日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 3.1膳食 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职业健康管理各项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年0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4年10月01日实施。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3.3职业禁忌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责任和义务 4.3工作程序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5.2四乙基铅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5.8氧化锌 5.9砷 5.10胂/砷化氢(砷化三氢) 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5.12磷化氢 5.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5.15有机锡化合物 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5.17羰基镍 5.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5.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5.20二硫化碳 5.21四氯化碳 5.22甲醇 5.23汽油

5.251,2-二氯乙烷 5.26正己烷 5.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5.28三硝基甲苯 5.29联苯胺 5.30氯气 5.31二氧化硫 5.32氮氧化物 5.33氨 5.34光气 5.35甲醛 5.36一甲胺 5.37一氧化碳 5.38硫化氢 5.39氯乙烯 5.40三氯乙烯 5.41氯丙烯 5.42氯丁二烯 5.43有机氟 5.44二异氰酸甲苯酯 5.45二甲基甲酰胺 5.46氰及腈类化合物 5.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上海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上海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根据居民自愿原则,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健康管理服务过程数据和效果指标内容应在健康档案中进行更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老年人在其他符合资质机构的健康检查和检测结果导入健康档案。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评估,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 (三)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四)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

检查。 (五)健康指导。告知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 3.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4.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和健康教育,教授居民适合自身的中医自我保健适宜技术。 5.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六)各区可根据本辖区老年人健康状况和实际需求,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以及辖区财力支撑情况等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三、服务流程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方案 (1)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前言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 (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

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 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 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 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 1.对辖区内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非同日三次测量)。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 次测量血压均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建议转诊到有条件的上级医院确诊并取得治疗方案,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 如有以下六项指标中的任一项高危因素,建议每半年至少测量1 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1)血压高值(收缩压130~139mmHg 和/或舒张压85~89mmHg); (2)超重或肥胖,和(或)腹型肥胖:超重:28 kg/m2 >BMI ≥24 kg/m2 ;肥胖:BMI ≥ 28 kg/m2 腰围:男≥90cm(2.7 尺),女≥85cm(2.6 尺)为腹型肥胖 (3)高血压家族史(一、二级亲属); (4)长期膳食高盐; (5)长期过量饮酒(每日饮白酒≥100ml); (6)年龄≥55 岁。 (二)随访评估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 次面对面的随访。(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岁老年高血压患以下;≥65 (1)对血压控制满意(一般高血压患者血压降至140/90 mmHg 以下;一般糖140/90 mmHg 者的血压降至150/90 mmHg 以下,如果能耐受,可进一步降至基础上再适当降低)、无药物不良反140/90 mmHg 尿病或慢性肾脏病患者的血压目标可以在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服药依从性,必要(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对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 周内(3 随访。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对所有患者进行有针2 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4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

员工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 1 总则 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e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 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 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 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 护养院 Nursing h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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