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做好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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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内政法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各示范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012]129号)以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2012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和《关于确认各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的批复》(内政法发[2009]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评估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机制,是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是高起点、高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监督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全面监督,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治区自2006年开展示范工作以来,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确认,先后确定了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等5个示范地区。

2009年,自治区法制办又确认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等23个旗县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等11个盟市直属部门为各盟市示范点。

截止目前,全区示范地区(点)共计39个。

六年来,各示范地区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初步形成了“前置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度工作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度工作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度工作总结今年,我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仔细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平安和特种设备平安,服务××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深化推动质监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现将08年工作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仔细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依据“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社会倒逼部门、下级倒逼上级、督查倒逼落实”,大力践行“一线工作法”,仔细开展工作监督和检查,全力打造优质软环境和抓好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市、县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圆满完成,做好协调工作,为构建“和谐××”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2024年2月15日,组织全局职工学习2024年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县考核责任书,并依据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考核要求,制订《××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24年工作支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完善内部岗位职责管理的实施方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综合考核细则》,明确了工作重点、制定详细措施,落实、分解目标任务,使全年的工作得以顺当实施。

二、以解放思想为契机,加强软环境建设,提高质监服务实力(一)统一思想,提高相识,切实增加开展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局大力推行“五办”作风。

对企业和消费者亟待解决的问题“马上办”,对老大难问题“主动办”,对偏远的乡镇代码办证“上门办”,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生产许可证等“跟踪办”,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公开办”,并建立最严厉的问责制度和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度和最肃穆的服务承诺制度,主动营造为民服务的环境。

(二)结合质监职能,实行主动有效措施,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县局作为质监系统的最基层单位,在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对合法企业做好服务和扶持工作。

创建文明单位意见

创建文明单位意见

创建文明单位意见篇一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内蒙古煤监局《创建区直机关文明单位工作情况汇报》(PPT初稿)发至局网站,望全体同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谢谢!联系人:王纪强联系电话:0471-23532xx附件:《创建区直机关文明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机关党委年4月10日创建文明单位意见范文篇二为进一步提高我局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全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城管先锋”服务品牌,促进我市城管执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文明办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按照“科学发展、为民执法、和谐城管”工作理念,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全市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城管先锋”服务品牌,促进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奋进,锐意进取,求真务实;全体干部职工精神饱满,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廉政教育、普法教育深入人心,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加强,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抓实抓好“市容秩序整治行动”,城市市容环境不断改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达到全市文明单位标准。

三、组织机构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余东风同志为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如增同志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中心、各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争创全市文明单位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董如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处负责局争创全市文明单位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各部门、大队派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附表二),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参与创建工作,并做好活动的记录和档案整理。

四、创建内容及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2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次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对业务管理工作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2.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注:2007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中载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85件规范性文件,本文不再列出。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内市监法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权责清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事权和责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协同监管。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权原则上由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内卫监字[2013]461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13〕461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结合卫生部《2013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585号)的规定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就餐场所状况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点。

应按有关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就餐场所,除资料审核外,还应依据《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标准对其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予以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做好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理发场所等重点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用具消毒、禁烟、集中空调系统执行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要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业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有关卫生标准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毒设施、用品用具的消毒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国质检人[2007]603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国质检人〔2007〕60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以来,全国质检系统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面对挑战,迎难而上,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特别是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励广大质检工作者积极进取,奋发向上,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决定表彰一批2007年度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全国质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二、表彰名额表彰名额另附。

三、评选条件(一)质检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 具有团结、拼搏、奉献、创新的集体精神,克服困难,在质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2. 在质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3. 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创造、发明、发现,对质检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4.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质检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 在质检工作中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业务疑难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在工作中,防止或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及时发现或截获重大疫情,并采取措施,对我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5•【字号】内质监政发[2014]263号•【施行日期】201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4〕263号)各盟市质监局: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不断提高质监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我局系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质检办法函〔2012〕388号)要求,认真部署动员,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措施有力,分步推动落实,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

经过考评验收,2013年度已有4个盟市局、10个旗县区局获得了自治区级质监督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促进了我局系统依法行政整体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了组织领导,细化了考核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结合实际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质监部门处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直接体现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行政形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建设法治质检、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质监事业的发展方向,是我们质监系统的生命线工程,是一项艰巨而严肃的政治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把这项活动考评验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深入加心入,以讲政治的高度和对质监事业负责的精神抓好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2014年区局将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实际准备情况,于9月初到10月底对准备好的盟市局和旗县区局进行考评验收。

各盟市局可在此前对所属旗县区局进行考评,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择优评选出盟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向区局推荐1至2个单位参加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评验收。

2024年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计划样本(二篇)

2024年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计划样本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转型升级、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及市政府第____次常务会议对质量工作的新要求,确立____年全市质监工作的总体思路如下: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遵循“____”的工作目标。

该目标强调聚焦质量引领经济转型升级的____个核心任务;强化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____个监管措施;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由微观质量管理向宏观质量管理、由监管向服务转变的____个重要变革,同时巩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四大基础;着力推进____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____个保障措施。

我们将积极服务于全市工业经济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改革发展新趋势,稳步推进,勇于创新,为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____作出积极贡献。

具体工作重点如下:一、突出____个中心,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大质量”意识,全面提升质量强市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以“质量强市”为核心抓手,落实质量强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凝聚全市质量工作合力,营造全民关注、参与和享受质量的社会氛围。

二是加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产品质量合格率考核力度,争取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____%以上,迎接省政府对市政府“____-____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制定并实施我市考核办法,提升质量工作整体水平。

三是深入实施《质量发展纲要(____-____)》和《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____质量发展纲要(____-____年)实施质量强市战略____》,研究出台年度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

四是推进名牌战略,强化《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做好省长质量奖、____名牌、____服务名牌、市长质量奖的规划和培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内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表率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考核约束和多方监督机制,着力治理政务失信行为,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诚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政府诚信履职工作体系。

1.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履职尽责。

健全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作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举行听证会。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2.推进政务公开。

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统一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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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做好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内质监政发[2014]44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做好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14〕444号)
各盟市质监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通知精神和区局计划安排,区局定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开展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一)盟市级局(含满洲里市质监局和二连浩特市质监局,不含2013年度已经被评为自治区以上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盟市局)。

(二)旗县级局(每个盟市级局推荐1至2个旗县级局)。

二、创建标准
依据总局2014年4月新修订印发的《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三、方法步骤
第一步:各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11月20日前择优将拟参加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的盟市局和旗县(区)局的相关印证材料和《自治区级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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