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事公诉:检察权的新型配置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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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试论我国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以公诉权的本质属性为视角

试论我国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以公诉权的本质属性为视角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坌三竺!!!!三望型!i!■—圜圈试论我国公诉权的优化配置——以公诉权的本质属性为视角陈泽锋张永昌摘要公诉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法律监督职能取决于公诉权的合理配置。

本文指出应从扩大公诉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方面优化配置我国现行公诉权。

关键词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公诉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7-02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检察职权,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

公诉权法律监督职能取决于公诉权的合理配置。

本文拟从强化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为出发点,分析现行公诉权配置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优化配置建议。

一、公诉权的本质属性——法律监督权公诉权的性质,是指公诉权在一国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归属,是决定其在国家管理活动中起作用的根本属性@。

一直以来,理论界关于公诉权的本质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公诉权为法律监督权傍,有的认为为司法权曾,有的则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回。

笔者认为,探讨公诉权的性质,不仅要分析其内容和行使方式9也要从价值取向和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功能来考察,更要从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分析其实然和应然的权力特性,将公诉权定性为一种法律监督权更符合我国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首先,从公诉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来看,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公诉职能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内容是对公民是否遵守国家刑法进行监督,性质上是对触犯刑法者的一种强制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法律监督权。

而且,公诉权的启动和运行规律还表明,其还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能制约刑事审判的启动和裁判的范围。

其次,公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表明其具有监督制约的特质。

公诉权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权力,是对触犯刑律者的一种强制监督权,其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制裁犯罪人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检察权配置的立法完善

检察权配置的立法完善

公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 条规 定 :“ 民检 察院依照 人 法律规定独 立行 使检 察权 ,不受 其他 行政 机 关、团体 和个人 的干涉 ” 。这是我 国检察权独 立 的立法依据 。不 过 这样 的规 定过 于原 则性 ,需要 进一 步 确立 以下关 系 才能确保检 察权 真正 独立运 行 :一 是 地方检 察 机关 的
侦查权 ,又 有批准 逮捕 权 ,还有 提起公 诉 或不起 诉 的
审法 院在宣告 判 决 前 ,人 民检察 院要 求 撤 回起诉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审查 撤 回起 诉理 由,并作 出是否 准许 的 裁定 。而在实 践 中,人 民法 院一般 都会 和检 察 院 “ 互 相配合” ,这种做 法 是程 序 上的倒 流 ,既 浪费 了资 源 , 又拖延 了诉讼 ,还使被 告人 的地 位一 直处 于不 确定 状
益受到侵害时 ,检察 机关 的公 益监督作用得不 到发 挥 ,
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 护。
4 .职务犯 罪侦查权 的立法 缺陷。 目前存在 的问题 是 ,一些地方 纪委 为了维 护部 门利 益和 地方 利益 ,利 用纪律检查 之便 ,将 一些 职务犯 罪作违 纪 处理 而不 移 交检察机关处理 ,削弱了检察 机关 的 自侦权 。此外 ,检 察机关作 为法律 监督 机 关,在 职务 犯罪 案件 中 ,既 有
已经难 以满 足检 察机 关对 民事审 判权 的监督 需 要。即

当前检 察权 配置 的立 法缺 陷
当前 ,我 国检 察 权 的立法 配置 有 其合 理性 ,但 又
存在 着不少缺 陷,有待进一步解决 和完善。
1 .公诉 权的立法缺陷。我 国检 察机关 公诉权 配置 存在 以下 问题 :一 是审 查起诉 的 自由裁量 权很 小 。如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余海敏;王乐【摘要】司法规律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性,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配置检察权,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预期效果.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为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我国检察权应当由检察调查权、检察追诉权、检察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四个方面构成.【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5【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司法规律;法律监督;检察权【作者】余海敏;王乐【作者单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泉,323700;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龙泉,3237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23所谓司法,就是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通俗的讲,司法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所谓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

司法规律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性(特征),它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和运作规律所决定,并由法治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司法特性(特征)。

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司法运行法则,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司法规律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反映,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司法规律是统摄整个司法过程的中轴,司法活动只有在司法规律的中轴上进行,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准确性。

检察活动处于整个司法过程的中间环节,理应受到司法规律的制约。

只有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配置检察权,并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方能保证检察活动达到控制侦查和制约审判权启动的预期效果。

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若干问题浅析

( ) 二 理顺检察机 关在 民事诉讼中的几种 关系 检察机关在 民事诉讼 中是代表起 诉,并非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
受害者 的代表机关 , 它当然与争议法律关系有直接利益关系, 符合当 件一般无人提起 诉讼决定 的。 ( ) 二 检察机 关公诉与民事处分权原则是否相 冲突
人处分权的干涉 , 不符合民事诉讼 自身的特点, 将会冲击民事诉讼 的 原则 。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检察机关只能代表 特定公共利益或 国家利益 , 维护的利益不同, 与普通 民事主体无涉, 怎会与普通 民事 又 主体的处分权相冲突。 至于一些具有双重利益性质 的民事主体 , 例如 国有企业等, 通过相应 的规则设计例如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范围等 即可
又无法律 的特别规定, 当然不享有诉权 。 但是这种观 点忽略 了一个重 要问题, 即检察机关并非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它是一个国家机关, 它 是一个公共利益和 国家利益的代表 者, 如果这些利益受损害, 它就是
事人 适 格 要 件 。
比一般情况下的时效计算宽松, 这也是维护公益的目的和民事公诉案
避免冲突。
很多担心认为 , 如果强行赋予检察机关 民事公诉 权, 就是对 当事 人 , 又有法律监督的职责 , 诉讼能否顺利进行 , 需要扮演好适 当的角
色。 对此 , 笔者认为有必 要处理好 以下几对关系: ) ( 法律监 督者 与审 1 判机关、 诉讼 当事人 的关系。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的职责 , 提起 民事 诉讼本身就是监督 民事活动, 维护 国家利益和公众 利益 的重要手段。
所谓民事公诉权 , 是指检察机关基于 国家授权或法定情 形, 代表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及 有关公民重要权利 的民事公益案件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 的权 力。但是否赋 予检察机关民事 公诉权 , 是我国学术界 一直关注 、 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构建与司法体制改革


势, 但如果忽视 了知情权基本结构性权力 地位 , 就使检察机关 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受 限制 ,甚至会造成监督 的盲区进 而
影 响 法 律 监 督 的 全 面性 。
本原则 , 察权 当然也不例外 。 检 无论检察权是作为一项单独的
立行使 的专有权 。 它是以国家名义公诉一切犯罪 , 以查处特定
主体犯 , 维护闺家利益为根本使命 , 于侦 查机关 、 对 审判机 关、 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 , 国家机关 、 民团体 、 人 企业事业单位 、 国家工作人 员和公 民是否遵守法律 , 实行法律 监督的权力 , 它是与国家 审判权相对应 、 与带有司法程序性的 权能相匹配 , 以制约 、 制衡为主要功效 的独立权种。 因此 , 进行 检察体制改革 , 优化 检察 权的职能配置 , 对推动法治化进程 、
21 0 0年第 2 期 9 总第 13期 0
经济 研究导千 U
EC ONOMI S ARC G DE C RE E H UI
(29. ) . 20】 0 S fa .0 e lNo 1 3 i
检察权配置 的合理构建 与司法体制改革
李 高明
(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 院, 浙江 文成 3 5 0 ) 2 30
因 素 的 介入 左 右 某 个 案 件 的处 理 ,独 立 的 检 察 裁 量权 并 未 真 正 确立 。检 察 权 的某 些 权 项 的法 律 效 力 不 明 ,硬性 规 定 不 够。
当今各级 检察机关主要 内设 机构及其检察权的配置现状 是: 审查逮捕部门 , 审查起诉部门 , 反贪污贿赂 部门, 渎职侵权 检察部 门, 监所 检察部 门, 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 , 民事行政检察
中图分类号 : F 文献标志码 : 文章 编号 :6 3 2 1 2 1 )9 0 1— 2 D8 A 17 — 9 X(0 0 2 — 2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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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 益 民事诉 讼 问题 已逐 渐 进 入理 论 研 究 工作 公 者、 立法 工作 者和 司法 实践 部 门 的视 野 , 受 到 全社 并 会 的普遍 关 注 。 国家 民事 公 诉 , 为检 察 权 配 置 和 作 检察 权 行使 的新 型制度 , 其 进行 深 入研 究 , 于我 对 对 国公 益 民事 诉 讼 制 度 的 现 代 化 构 建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是 否 包含有 国家 民事 公诉 的 内容 呢?要 阐明这 一 问 题 , 必要 从 检 察 权 产 生 的背 景 、 察 权 发 展 的趋 有 检 势 、 国检 察权 的宪 法定 位等 方 面去审 视 。 我

民事公 诉 : 察权 本质 中应 有 的 内容 检
国 内外理 论 界 一般 认 为 , 益诉 讼 应 与 国家 利 公
( ) 一 检察权 产生 的背景
收 稿 日期 :0 6—0 20 5—2 2
检察 制度 最早 产 生于哪个 国家 , 三种 观 点 : 有 一 是认 为起 源 于法 国 ; 二是认 为 起 源 于英 国 ; 三是 认 为
2 3
作者简介 : 钟琦 , , 男 广州军区军事检察院检察员 , 法律硕士。
本 文姑 且 以 民事 公诉 统称 之 。

于 国家授权 或 法 律 的规 定 , 表 国家 向人 民法 院提 代 起 诉 讼 , 求 追究 违法 行 为者 民事法律 责 任 的制度 。 要 根 据 前述概 念 的 表述 , 民事 公 诉 即检 察 机 关 维 护 国 家 和社会公 共利 益之 诉 。那 么 , 在检 察权 的本质 中 ,
力 的 行 使 和 3事 人 意 思 自治 的基 本 原 则 置 ; 权 制度建构
中图 分 类 号 : F7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随着 国家 司法 改革 的深 入 和检 察 权理 论 研 究 的
益 和社 会公共 利 益 关 系 密 切 , “ 谓 国家 利 益 , 而 所 应 包 括 国家 的经济 、 军事 、 交等 各 方 面 的利 益 。其 中 外 经 济利 益 的主 要 内容是 对 国有 资 产 的 占有 、 用 、 使 收
义 。本 文试 图从 检 察 权 的本 质 、 实需 要 及 法 律路 现
益 和处 分 ; 而社 会公 共 利益 , 解 释为社 会 生 活 的基 应 础 条件 、 环境 、 序 、 秩 目标 和道 德 准 则 及 良好 的 风俗 习惯 , 其在 法律 上 的地 位 和作用 , 当于大 陆法 系所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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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0月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Ju n l fS UP o ra W o L
Vo No 5 L8 .
第 8卷
第 5期
0 t 20 e .. 0 6
文章编号 :0 8— 3 5 2 0 ) 5— 0 3— 9 10 4 5 (0 6 0 0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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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政 法 大 学 学 报
英 美 法系 国家 起 源 于 英 国 , 陆 法 系 国家 起 源 于法 大 国 。但 通 常 的观点 认 为 , 现代 检察 制 度产 生 、 展 的 发
会 公 共利 益 的职 责上 是一 致 的 。 ( ) 二 检察 权 发展 的趋 势 在资 本 主 义发 展初 期 , 方 国家 私 法 领 域 以 当 西 事 人 处分 为 主要 原 则 , 民事 审判 信 守 双 方 当事 人 和 法 官 之 间的 “ 等腰 三角 形 ” 系 , 调 当事 人 之 间 的 关 强 诉 讼 地位 平 等 和 意 思 自治 , 斥 外 来 因 素 的 干 预 。 排
谓 公共 秩序 和善 良风 俗 。 …我 国 民事公 诉 制度 的构 ”
径 等三 个方 面 , 国 家 民事公 诉 问题 阐述 作 者 之 管 对 见 , 作抛砖 引玉 之用 。行 文之 前 , 者有 必要 说 明 以 笔

建 , 同样 离不 开 国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这 一基 也 础 。因此 , 笔者认 为 , 国家 民事 公 诉是 指 检察 机 关对
位, 使其具有承担 国家民事公诉权 能的 自然 身份 , 有充分理 由将 民事公诉 纳入 我 国检 察权新型 配置的视 野。我 国民 事公诉法律制度 的构 建, 需要 对检察机 关的诉权和诉讼法律地位 , 公诉案件 的受案条件 、 范围和管辖 , 公诉 案件的证 据规则 , 公诉案件 的审理 、 裁判和执行 等具体 内容 进行 合理设计 , 既保 障检察机 关依 法履行职 能 , 又避免 与政 府公权
真正 脉络是 起 源于法 国 , 并在 法 国发 展 成 熟后 , 德 经 国等 欧 洲 国 家 传 承 到 世 界 各 国 , 括 英 美 法 系 国 包
家 。因为 1 2世 纪 的法 国 , 方 领 主权 力 很 大 , 地 国
王 的权力受 到极 大 限制 , 为加 强 中 央集 权 , 护 国家 维 法 律 的统 一 , 国王 采 取 的 措 施 之 一 是 设 立 代 理 人 。 国王 代理人 在 代 理 国王 处理 私 人 事 务 的 同 时 , 负 还 有 在 地方领 主 的土 地 上 监督 国 王 法 律 实施 的 职 责 。 这 种 国王代 理 人 , 即为后 来 的检 察 官 。到 1 4世 纪 时 , 国的检察 官普 遍设 于各 级法 院 , 方 面 以 国家 法 一
严 重侵 害 国家 利 益 和社 会 公 共利 益 的违 法 行 为 , 基
个 问题 : 所谓 民事公诉 , 应为 我 国检察 机关 代 表 国
家提 起 民事公 益 诉 讼 时 的法 定 称 谓 , 国外 检 察 机关 提起 民事公 益诉讼 时或无 公诉 之 意 , 为表 述 方便 , 但
・法学论坛 ・
国家 民事公诉 : 检察权 的新 型配置与制 度建构
钟 琦
( 州军 区 军事检 察 院 , 东 广 州 5 0 8 ) 广 广 10 4
摘 要: 从检 察权产生 、 发展 的历史背景和现 实需求来 考察 , 察机 关维护 国 家利 益和社会 公共 利益的 角 色定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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