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之缺席判决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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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及法律后果案例(3篇)

缺席判决及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9年,甲与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甲遂离家出走,此后长期与乙分居。

2020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甲的夫妻关系,并抚养儿子丙。

在诉讼过程中,甲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长期与乙分居,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并判决丙由乙抚养。

二、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作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分析:1. 缺席判决的概念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包括:(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原告起诉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甲作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乙提供的证据充分,符合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3.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具有以下法律后果:(1)判决生效:缺席判决与到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2)财产分配:缺席判决可以依法对财产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并对丙的抚养权进行了判决。

(3)强制执行:缺席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缺席判决的救济途径虽然缺席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仍有以下救济途径:(1)向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2)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夫妻关系的维护,避免因家庭琐事导致离婚。

同时,对于涉及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按时参加诉讼,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四、总结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殊判决方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通过对缺席判决及法律后果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缺席判决的相关法律问题,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3篇)

关于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缺席判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缺席判决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缺席判决的概念、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缺席判决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缺席判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法律依据(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被告人在审判期间,应当参加法庭审理。

被告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判决的结果1. 被告缺席判决(1)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缺席判决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有),结合案情,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2)判决结果:缺席判决的判决结果与正常到庭的判决结果相同,包括判决原告胜诉或败诉,以及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原告缺席判决(1)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告缺席判决中,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情,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2)判决结果:原告缺席判决的判决结果与被告缺席判决的判决结果相同。

四、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1. 对被告的法律后果(1)判决生效:缺席判决的判决书送达被告后,判决生效。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2)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如果被告不履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法律救济:被告对缺席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2. 对原告的法律后果(1)判决生效:缺席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原告后,判决生效。

浅议缺席判决制度

浅议缺席判决制度

浅议缺席判决制度[摘要]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相对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对对席判决的重要补充。

文章从缺席判决的现象出发,对其进行了法理分析,认为缺席判决制度是维护诉讼效率并最终实现程序和实体正义的保障,比较分析了外国典型的缺席判决立法制度,总结了它们的优势,并探讨了缺席判决这一制度的价值基础。

以此为基础,讨论了我国现行立法对缺席判决的规定,同时还剖析了我国现行关于缺席判决制度立法的缺陷。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笔者对我国缺席判决立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关键词]缺席判决;价值基础;制度完善一、缺席判决制度的界定(一)缺席判决的概念及其实质1.缺席判决的概念关于缺席判决的概念,我国法学理论中的表述不尽一致,有的表述侧重于缺席判决的审理方式,有的则侧重于具体条文。

由于现有立法对缺席判决的概念所作的阐释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既限制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理论的发展,又不利于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笔者主张对缺席判决的概念,采用相对简单的表述方式,即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作的判决。

对于缺席的界定标准、缺席判决的审理方式等内容则可在缺席判决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予以明确。

一般而言,缺席判决包括两种情况,即(1)当事人无故未参加庭审;(2)当事人已经参加庭审,但未经法庭许可而退庭。

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原告,又可以适用于被告,还可以适用于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缺席判决制度的实质缺席判决是当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法院为了继续开展庭审活动、解决纠纷案件而采用的制度。

缺席判决制度本身是一种非常规程序,是普通审判程序的一种补充。

通常而言,缺席判决是为了避免诉讼的过分拖延,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其所作的判决是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是一种冒险行为,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和效率之间的衡量。

因此,缺席判决制度是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博弈,是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判决稳定之间的博弈。

民事案件缺席的法律后果(3篇)

民事案件缺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案件缺席是指被告在人民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虽然到庭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

本文将探讨民事案件缺席的法律后果。

一、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民事案件缺席的法律后果1. 被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1)判决结果可能不利于被告:被告缺席,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此时,判决结果可能对被告不利,因为被告无法在庭审中为自己辩解,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被告缺席后,如果判决结果要求被告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

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增加诉讼成本:被告缺席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因为法院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2. 原告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1)判决可能撤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撤销之前的判决。

(2)增加诉讼成本:原告缺席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因为法院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以及处理撤诉事宜。

3. 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1)判决可能撤销:被告或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如果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撤销之前的判决。

(2)增加诉讼成本:中途退庭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因为法院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退庭事宜。

浅析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以民事诉讼理念为视角

浅析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以民事诉讼理念为视角
的 理 论 及 实践 层 面 上 的缺 陷

我 国民事诉讼 中已经确立 的辩论原则 。现行 《 民事诉讼 法 》第 1 2条规定 : “ 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时,当事人 有权 进行 辩论 。 ” 根据这个立法规定 , 大部分学者 的观点是 这样 的 , 此原则的表现就是 ,人 民法 院是 主持人 ,双方当事人可 以陈 述 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还 可以针 对对方 的观点相 互提 出意见 , 目的是维护 自己的权益 。根 据这 个 ,我 国的辩论原则与 国外 的辩论主义原则有很大 的差 异。所以 ,我国 民事诉讼法所 赋 予 的当事人 的互相 攻击防御 及辩 论的权利对法院所作 的缺席 审判是不 产生任何 影响的 ,二者是隔裂开来 的。法 院在作 缺 席审判时 , 可能大部分 的认定依据都不是经双方辩论推 出的。 当事人是否 出庭 ,和最后 的是 否辩论 ,包括最后判决 的 结果没有直接的 因果联系 。我 国法律 中所规 定的 “ 缺席”仅 指 当事人经传唤没有正 当理 由不到庭 或者没有经过法庭许可 就 中途退庭 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 ,当事人 出庭 了,可 以没 有做任何答辩 ,这个不认为是缺席 。这 就与辩论主义 的原理 背离了 。 ( 二 )缺席 审判 与当事人 平等原 则背离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 “ 公 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这一 宪 法原则 派生出来的。强调法律或诉讼地位平 等的人 在相 同 的法律 或诉 讼情形中必然得到平等 的对待 。平 等原则的 出发 点最大程度的维护 当事人 的权利及程序 正义与实体正义能够 最大程度的实现。 在一些 国家 的立法 中 ,如 果有 一方当事人撤诉 ,另外一 方 当事人都 必须要同意 。而在我们 国家 , 最后 是否撤诉 ,是 由法 院来裁定 的 ,是不用考虑被告 的意思表示的 。如果原告 起诉 ,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应诉 了 ,还为此付 出了一定 的时间 和精力 ,包 括财力 。如果 在这个 时候原告缺席 ,法 院按撤诉 处理 ,被告所做 的一 切将 付之东流 ,由于我 国没有设立异 议 制 度 ,被告 人不服只能启动上诉 程序进行救济 ,因此 被告 很 自然的丧失一审利益 ,二审成为 了实质意义 上的一审 ,不利 于实现程序 与实体 的公 正。如果 原告没有 正 当理 由缺席 了 , 就视为撤诉 。撤诉后可 以再次基于这个 理由起诉。然而 ,被 告如果没有正 当理 由缺席 时,法官都可 以依 据情况审查是否 撤诉 ,他 的目的是为 了维护原告 的权利 。原 告和被告似乎一 样 的行为却产生 了不 同的后果 ,这样在 理念是表现 出来 的是 不公平 的。 ( 三 )缺 席审判 与程序公正 的背 离 长期 以来 ,“ 重 实体 ,轻程序 ” 的观念 影响着 法学 的各 个领域 ,从 理论 到实践 ,都受到过这个传统观念 的影 响 ,现 在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 ,人们更加关注程序公 正对 实体 公正的影响 ,在这里 ,我们不宏观 的谈程序公正与缺席 审判 的关系。而是谈程序公正一个首要 的认定标准 ,即法 官的中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溯源——兼评缺席的正义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溯源——兼评缺席的正义

“ 庭期保证” 、“ 由通知” 。非常程序时期尤为重视 案
收稿 日期 :20— 9 2 ;修 回 日期 :2 1— 10 0 9 0— 3 00 0 - 2 基 金项 目: 四川 省教育 厅项 目“ 民事缺 席判 决制度研 究”0 S 2) (8A17 作者 简介 :刘秀 明(99 ) 16一 ,男,辽 宁喀左 人 ,西南科 技大 学法学 院副 教授 ,法学 博士 ,主要 研究 方 向: 民事诉讼 法
对 当事人的传唤, 法律对传唤进行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庭 审缺 席 判 决 制度 的历 史演 变 及 其 程序 正 义
例如在帝政前期 ,规定了以下三种传唤方式 : 口头传 唤 、公文传唤、公示送达 。古罗马传唤被告 出庭经历 了如下的演变。其一 ,原告直接传唤 。在法定诉讼和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 ,缺席判决制度历经 了古 希腊 、古罗马和近现代 的变迁过程。缺席判决制度虽 然是 民事诉讼 中的一项特殊制度 ,但是依然体现了民 事诉讼依次进展 的规律性。因而 , 笔者将 以传唤程序 、
圆满 ,法 院可 以作 出对席判 决。” ] 第 4 4 条第 2 [ ( 7
款规定 : 如所 作判 决是不准提 出上诉 的判 决, “ 对本人 未 收到传 票 而未 出庭 的 当事人 ,应 当再次 以传 票传 唤 。 [ 另外,大陆法 系国家不仅在本 国的民事诉讼 ”】 (
程式诉讼 早期,传唤均 由原告本人执行 。其二 ,以原
告传唤为主,法 院传唤为辅。这在程式诉讼晚期和非 常诉讼早期流行 。其三 ,法院依职权传唤。在非常诉 讼程序 的中后期 ,则 由裁判 官根据原告的请求直接传 唤被告到庭 ,是为近现代法 院传唤职能之肇始 。从传
庭审程序、救济程序为中心来考察 民事缺席审判 制度

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庭审期间由⾃⾝原因,⼀⽅当事⼈可能⽆法到庭,法院可做缺席判决处理。

缺席判决时,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

缺席判决就是法院在庭审期间,只有⼀⽅当事⼈出席并作案件陈述,以此为基础审理案件的⾏为。

关于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六条、第⼀百四⼗七条、第⼀百四⼗⼋条
⼆、缺席判决的法律效⼒
1、对于缺席判决,⼈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式和程序,向缺席的⼀⽅当事⼈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2、如缺席的当事⼈下落不明⼜⽆代收⼈,或⽤其他⽅式也⽆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3、公告⾃发出之⽇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可在公告期满之⽇起15⽇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法律效⼒,可强制执⾏。

缺席判决的法律效⼒与对庭判决的法律效⼒相同,对于当事⼈中途退庭或据不到庭的情况,法院做缺席判决处理。

对于缺席判决,法院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向缺席的当事⼈宣布判决结果并送达判决书。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缺席判决及法律后果(3篇)

缺席判决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缺席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

在我国,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缺席判决的实施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缺席判决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缺席判决的定义及适用条件1. 定义缺席判决是指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适用条件(1)被告未到庭应诉:被告未按照传票传唤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无正当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必须无正当理由。

如有正当理由,法院应依法延期审理。

(3)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三、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1. 对被告的法律后果(1)判决效力:缺席判决具有与正常审理的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被告不得以未到庭应诉为由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执行程序: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上诉权:被告对缺席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 对原告的法律后果(1)诉讼请求得到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缺席判决中得以实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证据规则:在缺席判决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3. 对法院的法律后果(1)审判效率:缺席判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2)公正性:缺席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因此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

(3)法律适用:法院在缺席判决中应严格依法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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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的尊严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比过去有很大程度地增强,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缺席判决的案件呈止升趋势,缺席判决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论文通过分析论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现象,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和规范缺席判决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观点,希望通过探讨,促进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而继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自近代以来,通过各国的立法实践,现代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存在两种基本模式,即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

缺席判决主义是指原告在法院开庭审理日不到庭时,拟制为其放弃诉讼请求,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其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做出缺席判决,但缺席一方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自异议提出之日起,该判决视为未作出,诉讼恢复到判决之前的状态。

而一方辩论主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审理不到庭时,由到庭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将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的基础,依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对该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

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的尊严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本文拟通过分析论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现象,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和规范缺席判决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缺席判决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首先,立法理念不明确,过于强调法官职权,缺乏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尊重。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认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主体。

尽管判决最终由法官作出,但推动判决形成的却是当事人,正是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这一理念体现在缺席判决制度中,就要求缺席判决原则上应由到庭当事人提出请求方能作出。

而我国民诉法对如何启动缺席判决没有规定,缺席判决原则上由法官依职权作出。

事实上,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并不一定就希望以缺席判决的方式进行诉讼,他完全可能有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

所以,法院不依当事人的请求而主动作出缺席判决,可能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还有人认为,当事人缺席破坏了诉讼秩序,因此缺席判决包含对缺席当事人的制裁和惩罚。

是否到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根据其意志自由进行处分,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是行使诉讼权利,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否定。

即使不到庭,也不是什么违法行为,如果把缺席判决当成对缺席当事人的惩罚和制裁,则更反映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尊重。

其次,违背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对原、被告区别对待,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基本原则。

这种地位上的平等,应表现在诉讼权利义务上的平等。

但就缺席判决而言,我国民诉法对原、被告缺席的处理方式与平等原则完全不符,原告缺席只会导致“按撤诉处理”的后果,仅仅是终结了本次诉讼,按撤诉处理后原告还可以再起诉,原告实际上既未失去诉讼权利也未失去实体权利;被告缺席则会导致“缺席判决”的后果,而且由于其未到庭,这种判决绝大多数是对其不利的,被告失去的通常是
一审的胜诉权即实体权利。

完全相同的行为却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这种规定明显地违背了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对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在立法理念上,无疑是借鉴了国外在立法中奉行的当事人主义至上原则,以体现我国法律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但事实上这仅是体现了对原告单方诉讼权利的尊重,而丝毫没有顾及被告的利益。

因原告的起诉而成为被告的当事人,为了抗辩原告的指控参加诉讼,必然在财力、时间、精力上有所付出,万一原告为避免败诉故意缺席,法院又按撤诉处理,被告的利益必然要受到损害。

我国法律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不正当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失可否请求赔偿尚无明确规定,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后,被告就应诉行为遭受的损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将缺席判决作为一种惩罚制裁不到庭当事人的手段,原告不到庭与被告不到庭在性质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受到的惩罚和制裁却不同,也反映出不平等。

最后,立法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继续诉讼的进行,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的拖延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但我国的立法很粗疏和不具体,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很多具体问题都没有规定,例如一个案件需要几次开庭审理,是否每次开庭都应传票传唤未到庭当事人?一个案件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缺席(第一次是原告缺席可能就按撤诉处理了),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缺席,应如何处理?一个案件开庭审理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等部分庭审,只是在法庭辩论等庭审部分一方当事人缺席,应如何处理?如何判断缺席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理由?对于第三人缺席的应当如何处理?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不反诉不到庭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到庭了法院审什么?如何审理?由于立法过于粗疏和不具体,非常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这一立法意图的很好实现。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缺席判决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行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缺席判决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一是办案法官对缺席判决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难于决断,由于只规定了可以使用缺席判决的情形,却未对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作出规定,对条件成熟的案件常常不敢适用缺席判决,而是改期审理,再次传票传唤。

现行民诉法虽然将试行法中“经两次合法传唤”改为“传票传唤”,但事实上很多法官不是仅一次传票传唤不到庭就进行缺席判决的。

这样做一是降低了司法效率,二是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是错误理解缺席判决制度的功能,将缺席判决看成是制裁手段。

司法实践中,有人将当事人缺席认定是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行为,而缺席判决正是对该行为的一种制裁。

该观点认为当事人缺席扰乱了法庭秩序,使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应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诉讼制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的认可,不认真审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直接依据原告的起诉作出判决。

这种做法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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