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规定
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产品生产或使用存在的危险特性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产生的废弃、失效物品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类:一、过期失效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等;二、混装炸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含作业场所收集的工艺损耗)。
第四条实验室检测实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销毁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选用方法与原则第五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第六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销毁方法应简单、安全、易操作。
根据销毁物品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应首先选用溶解法进行处理,确认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方可采用焚烧法。
只能用爆炸法销毁的危险物品,应确认是否能够完全爆炸,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地,并获得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二、销毁处理应遵循少量、多次、勤检查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分公司是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处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销毁处理有关物品应按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销毁处理,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编制销毁方案并申报,方案经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物品销毁处理,申请人员应编制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危险废弃物销毁申请表》(CX29-02),报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本单位有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八条爆炸性危险物品销毁应按规定报批,集中销毁,严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第九条不得直接将爆炸性危险物品丢入江河、塘湖或下水道中,严禁使用掩埋法或将失效爆炸性危险物品丢入爆破孔内进行处理。
第十条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销毁物品,须轻搬轻放,不得拖、拉、抛、投,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工程、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使用的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这些物品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一旦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报废及销毁制度,以实现对过期、失效、损坏、故障、淘汰及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效管理。
二、报废条件与程序1. 报废条件(1)确定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如工程剩余零散或已拆封、加工等不再继续保管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不得使用的爆炸物品:淘汰报废、变质、损坏、故障、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性原材料等。
(3)登记标识有重号、错号或者无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2. 报废程序(1)报废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发现上述报废条件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审核批准: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废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废条件符合规定。
审核通过后,批准报废申请。
(3)登记备案:使用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应对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报废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报废原因等。
(4)妥善保管:在报废申请批准前,使用单位应将待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三、销毁方法与程序1. 销毁方法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性质和安全状态,确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法分类进行销毁,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常用的销毁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2. 销毁程序(1)销毁方案制定:使用单位应根据待销毁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
方案应包括销毁方法、场地选择、安全距离、作业方式和行为规范等。
(2)报批:使用单位应将销毁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销毁作业。
(3)现场准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销毁方案,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场地清理、安全警戒、人员培训等。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4篇)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范文1. 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废及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本制度依法保护民用爆炸物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3. 报废的程序及要求3.1 报废的程序(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发现或者得知民用爆炸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寿命到期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停止使用该爆炸物品;(2)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并出具报废意见;(3)按照报废意见,主管部门负责对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封存,并出具报废证明;(4)报废证明应当明确注明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使用单位及原因等相关信息,由报废单位签字确认。
3.2 报废的要求(1)对于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进行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分析;(2)对于超过使用寿命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3)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封存,防止泄漏和发生事故;(4)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绝不得违法倾倒、销毁。
4. 销毁的程序及要求4.1 销毁的程序(1)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单位应当将报废证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以申请销毁;(2)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废证明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销毁方案;(3)主管部门根据销毁方案,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销毁;(4)销毁单位应当按照销毁方案进行操作,并出具销毁证明。
4.2 销毁的要求(1)销毁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2)销毁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和设备,确保销毁过程安全无误;(3)销毁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4)销毁单位应当对销毁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并妥善保管销毁证明和相关文件资料。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引言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中包括对报废爆炸物品的及时处理和销毁。
本文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报废流程、销毁方法和工作要求等。
报废流程民用爆炸物品的报废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鉴定报废:对于存放一段时间的爆炸物品,需要定期进行鉴定和检测。
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一般来说,超过一定时限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申请:申请报废的流程通常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应的报废表格。
在表格中需要详细说明报废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报废的原因等信息。
3.审批批准:报废申请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的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报废文件的真实准确。
4.物品封存:报废物品在审批后需要进行封存,确保报废物品不再被误用和危害他人的安全。
通常会设置专门的存储区域或容器,对报废物品进行标识和封存。
5.移交销毁:一般情况下,报废物品会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销毁处理。
这些机构通常拥有专业设备和经验,能够安全地进行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销毁方法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方法需要根据物品的不同特性和安全要求进行选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销毁方法:1.烧毁:烧毁是常见的销毁方法,适用于可燃性较高的爆炸物品。
通过将物品放入特制的烧毁炉中,在控制好火势和排放产物的条件下,将物品烧毁。
2.水浸:对于水敏感的爆炸物品,可以选择水浸的销毁方法。
将物品浸入大量水中,使其发生化学反应而失去爆炸性能。
3.机械破碎:对于一些固体物品,可以通过机械破碎的方式进行销毁。
利用专业的机械设备将物品碾碎或压碎,彻底破坏其结构。
4.化学处理:一些特殊的爆炸物品可以通过化学处理进行销毁。
在控制好反应条件和排放产物的情况下,使用适当的化学药品进行处理。
工作要求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有效执行,下面提出一些工作要求:1.定期检查:定期对存放的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鉴定,及时发现问题物品并进行报废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民用领域中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爆炸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众安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爆炸物品的流通和使用。
以下是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措施:1.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许可制度:对于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例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3.标准规范: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质量、储存等方面的操作,例如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
4.生产、质量管理:对于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通过质量认证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5.储存、运输管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储存设施,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销售管控:对于销售渠道和销售点,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法规操作,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加强售后服务和跟踪。
7.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者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复训。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要求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切实履行责任,严格遵守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2)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烟花、鞭炮以及其他能产生爆炸效果的产品。
为了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及销毁制度的相关内容。
2. 报废物品的定义根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报废物品:•过期物品:爆炸物品在制造时通常会标注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物品被视为过期物品。
•损坏物品:经过不当或长期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可能会发生损坏,如外包装破损、变形等。
•无法辨认物品:由于年代久远、磨损等原因,物品上的标识和批次信息难以识别,无法判断有效性。
3. 报废物品的归类与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民用爆炸物品报废后,应及时将报废物品归类并进行登记。
归类主要分为以下两类:3.1 已过期物品对于已过期的爆炸物品,需将其进行登记并单独存放于指定的安全仓库或场所。
同时,需将其相关信息如数量、分类、制造日期等记录下来,供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3.2 损坏或无法辨认物品对于损坏或无法辨认的爆炸物品,同样需要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
为确保安全,损坏物品应当妥善封存,并在封存的外包装上做明显标识,以示警示。
4. 报废物品的销毁处理报废的爆炸物品需要经过专门的销毁处理,确保其不会对公众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
销毁处理的步骤如下:4.1 申请销毁许可持有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部门申请销毁许可。
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发放销毁许可证。
4.2 寻找合法销毁单位持有销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寻找符合条件的合法爆炸物品销毁单位。
销毁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专业的设备,能够保证对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环保的销毁处理。
4.3 进行销毁处理在销毁单位的监督下,将报废的爆炸物品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的方法可以包括物理销毁、化学销毁等,确保彻底销毁并防止二次污染。
4.4 监督检查与备案销毁单位完成销毁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并核实销毁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管理工作,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民爆物品的单位及个人。
二、管理责任1. 本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的划分和工作流程。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三、销毁流程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经过评估,确保销毁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2.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程序包括:验收、登记、分类、封存、销毁等环节。
3. 销毁前应当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四、记录与报备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过程应当记录详细的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销毁地点、时间等信息。
2. 销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销毁情况,并提供销毁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安全措施1.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在专设的销毁区域进行,确保安全。
2. 工作人员在进行销毁作业时,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销毁应当采取安全控制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 销毁区域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单位/个人,将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严重违规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个人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废旧、过期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过期民爆物品的管理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民爆物品是一种高不安全品,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安全存储和废品的销毁等方面。
废品销毁制度是保障安全的紧要环节,本文将从民爆物品废品生成、废品分类及处理、销毁程序和废品销毁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爆物品废品的生成民爆物品一般是指炸药、烟火、焰火等爆炸性产品。
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废品,例如,使用过的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废料或不合格产品、存放时间过长或碰到潮湿的物品等等都属于民爆物品废品。
这些废品的生成,不仅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还会加添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因此,正确处理民爆物品废品至关紧要。
二、废品分类及处理依据民爆物品废品的不同来源和特性,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实在包括分类、暂存、销毁等环节。
(一)分类处理依据材料的性质和性能,对废品进行分类,通常可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
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废品可以进行回收利用,例如可以作为烟花垫架、礼花支架等其他民用物品的原材料。
另外,部分烟火企业还将废品回收熔炼成新的火药、烟火产品等。
对于不可回收废品,核心原则是保障环境和安全,要进行分类、包装后短时间堆放于待销毁区。
聚酯和氯丁基橡胶等化学合成材料,可通过化工集中处理工厂进行处理。
(二)暂存环节当分类处理后,废品可以进行暂存。
暂存区的选择应当是阔别居民区的化学品仓库、储存设备等地点,短时间存放至销毁的设施修复好后。
(三)销毁环节及程序销毁是民爆物品废品管理的紧要环节,需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销毁方式大部分是烧毁,首先将废品开始在爆炸情况下进行烧毁并通过过滤设备去取烟雾颗粒。
同时,销毁程序必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安全,如在进行任何工作之前,都必需检查和清扫工作区,以防止任何存在的爆炸物受到可能引起爆炸的任何影响。
(四)销毁后续处理销毁后续处理是民爆物品废品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环境安全的关键环节。
销毁后,废品产生的毒性物质应当在严格的规定之下进行处理。
优先应当开展一些防范工作,例如检测物质的含量、常住人员紧密察看、进行对接试验等,以削减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四条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第二、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销毁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二、废品登记与报告第五条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品登记制度,对废品进行统一登记造册,记录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第六条民爆物品废品产生单位应定期对废品进行清理,并将废品情况报告给单位领导。
领导应责成专人负责处理废品,确保废品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民爆物品废品产生单位在报告废品情况时,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废品送往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废销毁。
三、销毁场地选择与安全措施第八条销毁民爆物品应在专用空地内进行,尽量选择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河滩等。
第九条销毁场地内不应有带石块的土壤,场地周围 50 米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他可燃物,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如现场没有可供利用自然掩蔽物时,应建立掩蔽所,废品临时存放库及起爆材料准备室。
掩蔽所对着场地的一面墙上应开设装有防爆窗或档板的观察孔,出口应背向场地。
同时,注意其安全距离,最低不得小于 50 米。
第十一条销毁过程中,应做好场地周围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销毁现场。
销毁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逐一签字,以示负责。
四、销毁方法第十二条销毁民爆物品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销毁方法。
第十三条敏感度高的起爆药(如雷汞、氮化铝和二硝基重氮酚等)宜用化学处理或烧毁法。
第十四条黑火药、硝酸铵类炸药、导火索宜用烧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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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为规范废弃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与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根据《安生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变质、过期、失效及其他原因经确认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2、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编制科学可行的销毁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所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公司、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民爆器材管理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4、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的四周和防护措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5、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准许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化解法,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6、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前,应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销毁安全技术措施及销毁作业规程,并签字确认。
7、待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销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待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8、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里进行销毁作业。
9、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建立完整的记录。
对所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应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销毁的品种、数量、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共同签字。
10、销毁工作结束后,公司仓库负责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销毁情况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