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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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2008-12-11 21:23:03)转载标签:计算机软件杂谈分类:法学研究

在信息化时代,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本文探讨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采用的主要方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和“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超大集成电路的应用,计算机技术得到飞速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以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为特征的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企业乃至国家信息化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着眼于此,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陆续将计算机软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以保障和鼓励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投入和创新。1972年11月,菲律宾率先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1980年,美国版权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属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

①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将计算机程序列入保护范围。到2003年,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计算机程序纳入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中。②

我国对软件的保护采取了适用著作权法的原则,同时制定单行法规进行具体保护。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之后,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又修订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总的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比较严格的。但同时,由于我国计算机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还很严重。如何正确地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它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与技术问题,需要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进行对比和鉴别。③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有三种基本认定方法。

一、“思想、表达二分”法

所谓“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ode)即文字性(Litera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的难点在于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所难以规制的。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on-Litera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

SSO法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尝试。所谓SSO,即计算机软件的结构(Structure)、顺序(sequence)和组织(organization)。其中,程序的结构就是一个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构造以及数据结构;程序的顺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也就是所谓的程序的“流程”;程序的组织,则是程序中各结构及顺序之间的宏观安排。SSO法则认为,虽然被告的程序与原告的程序代码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或相近似,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一法则确立于美国Whelan公司诉Jaslow公司案。在美国Whelan公司诉Jaslow公司案中,原告对一项以EDL语言编写的用于IBM-serie I计算机的牙科实验室管理程序Dentalab享有著作权。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并且参与了Dentalab程序的开发工作。后来被告自己又用BASIC语言编制了一项和Dentalab程序在功能上非常相似,运行于IBMPC的程序Dentcome。虽然Dentcome与Dentalab之间并无完全雷同的现象,然而法院以两种程序结构、顺序、组织相同为由判定侵权成立。联邦第三巡回法庭的上诉判决认为,“对于一项实用作品而言,其创作的目的和作品的功能是该作品的思想概念。而对于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并非绝对必需的任何东西则都是该思想概念的表现”。⑤这一判例使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文字编码扩大到了软件的结构、顺序与组织,确立了SSO标准,从而使软件的结构、顺序与组织不再被视为软件作品的思想而是被作为软件作品思想的表达形式加以保护。

笔者认为,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每一个子程序,乃至细分的各级子程序,都可能既是思想同时也是思想的表达,程序的各个层次又存在着相应的结构和顺序,SSO法则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软件作品的思想,逾越了著作权法的界限。从计算机软件发展规律来看,开发新软件总要借鉴前人的思想,SSO标准只会强化大公司的垄断地位,不利于鼓励竞争。同时,在侵权行为认定中严格适用SSO标准将使得对软件的反向工程在法律上变得非常困难,从而遏制可兼容性产品的开发。软件用户在软件的价格、品种等方面也会失去选择的机会,将窒息软件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软件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宗旨。所以,我国司法实践应严格适用“思想、表达二分”原则,不宜采用SSO标准等扩大化的解释。

二、“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准则之一。“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一是对照法,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括两段源程序对比、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间的对比、两段目标程序间的对比。二是测试法。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测试,如果各中间结果都基本一致,则应属于实质性相似,从而构成侵权。三是逐层分析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时不能拘泥于将两段程序做直接的比较,以相似之处的数量的多寡来认定,而是要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逐层分析。四是整体感觉法。对于“整体上的相似”的判断要求有一个独特的观察角度,即普通软件用户的角度。这一视角可以矫正专家由于对技术问题的过分深入而忽视总体思维的弊端。五是“掺假”发现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和符号,如开发者的姓名,单位或者废程序段等等;或是采用很难为盗版者所发现和修改的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在进行技术鉴定时,如果发现两个软件的这些随机性很强的无意义特征都相同或基本相同,则可以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

单凭“实质性相似”并不能判断侵权行为。独立开发时的设计巧合、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等也可能导致软件程序的相似。所以在认定“实质性相似”后,还要判断“接触”事实。这里的“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借鉴了“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并引入“排除合理解释”,修正为“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即在认定了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的情况下,仍允许被告通过对“实质性相似”的合理解释来否认侵权。

笔者认为,“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排除合理解释”后,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通过这两个环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

三、“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

该判定法是1992年6月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Computer Assoc诉Altai案中确立的规则。该判定法认为,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分三步有层次地认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

第一步,“抽象法”。把原告、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如果两部作品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十分明显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此,可将软件程序分解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随着层次的上升,越来越多的“思想”被突出出来,从而使能够被推定为“思想表达形式”的因素越来越少。

第二步,“过滤法”,即将不受保护的资料与受保护的表达分离开,以限定原告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受保护的资料在认定上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融合学说。该学说认为,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则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其中的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其二,通用元素说。该学说认为作品的表达包含字面表达与非字面表达,字面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非字面表达只有属于独创性时才有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三,公有领域因素说。认为一切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料都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第三步,“对比法”,即经“抽象”和“过滤”之后,把剩下部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作品中仍然有内容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可认定为侵权。具体对比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摘要层次”测试法。即将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做出一系列抽象层次不等的摘要,然后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相似是在思想观念上,就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如果两者的相似在表达上,则构成实质性的相似。该检验法一直是美国法院判定实质性相似的占支配地位的方法。二是“一般读者”检验标准。指在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从作品的一般读者的角度来考虑。在特定的侵权纠纷中,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一般读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对该标准的使用多依赖法官或陪审团的感觉。三是“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检验标准。这是对“一般读者”标准的修正,指如果作品所针对的读者较为狭窄,读者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那么法院调查重点就是接受作品所针对的读者,或者接受那些具有专业知识读者的举证。

笔者认为,“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发展了“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对判断“实质性相似”提出了新的具体判断准则。同时,该判断法操作难度较大,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创新能力关系到国家竞争能力,必须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严格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重点和难点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案件具体情况

不同,采用的认定方法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应综合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等办法,对软件侵权进行认定。同时,要注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避免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反向工程”等情形下滥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规则。

计算机软件一般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

计算机软件一般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不属于系统软件的是()。 A.操作系统 B.数据库管理系统 C.客户管理系统 D.语言处理程序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2.第6题 网络学生对学习全过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意识是()。 A.自励意识 B.自动意识 C.自治意识 D.自觉意识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3.第7题 保持微型计算机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输入输出设备是()。 A.键盘与鼠标 B.显示器与打印机 C.键盘和显示器

D.鼠标和扫描仪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0.0 4.第12题 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完全不受时间、地域和资格等的限制而自由地学习,这体现了网络学习的()。 A.开放性 B.虚拟性 C.交互性 D.自主性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5.第14题 网络学生从外界获取评价并将此评价内化为良性刺激的意识是()。 A.自评意识 B.自控意识 C.自励意识 D.自动意识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6.第15题 进行网络学习,最理想的学习风格是()。 A.抵抗型 B.顺从型 C.行为型 D.转化型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7.第16题 断电后,会使存储的数据丢失的存储器是()。 A.RAM B.硬盘 C.ROM D.软件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8.第19题 网络学生要确立的正确学习观念是()。 A.自律 B.他律

C.顺从 D.抵抗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5.0 9.第3题 关于统考的说法,错误的有( ) A.从2005年开始,推行学生个人通过网络报名与缴费 B.提供网络报名缴费的网站是,缴费通过中国银联网上支付平台进行。 C.统考合格教育部发放合格证书。 D.统考成绩一般于考试结束50天后,在、网络学院及各学习中心查询。 您的答案:A,B 题目分数:5 此题得分:0.0 10.第8题 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为平台开发了如下哪些手机客户端.( ) A.iPhone手机客户端 B.Symbian手机客户端 C.Android手机客户端 D.WindowsPhone手机客户端 您的答案:A,C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导言 n在理论上,可以从各个侧面研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但从诉讼实务出发,最好采用诉讼流程式的思路。 n诉讼是一种攻防战。知识产权诉讼亦不例外.一切诉讼理由可以视为发动进攻的武器与攻势;辩护理由则可以视为若干道防线与防御武器。作为攻击方,你希望一切武器该用时都可以用得上;也希望了解对方的防御系统;作为防守方,你也希望了解对方手中的武器与战略。 n从防守方的角度来看,你不愿轻易放弃任何一道防线,也不愿将赌注都下在第一道防线上,也不愿让敌人长驱直入,兵临城下。 n在诉讼中,原告律师接受一桩案件以后,必然会首先考虑提出起诉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其次要考虑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被告律师则首先要考虑对方的诉讼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其次要考虑我方有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 n自我介绍:林晓云,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执业律师, 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候任副会长、《美国法通讯》总编,《牛津美国法律词典》中文版总编,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 / 40

n目前为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会员,持有纽约、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纽约南区、东区及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资格. n主要著述有: ?《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静悄悄的革命- 中国的司法改革》, 夏威夷大学法学院亚太地区法律与政策论丛》 ?《“彼得兔”商标究竟保护什么》, 中国专利季刊 ?《外国专利申请与本国专利申请的同步性》、《通过CHEMNET应诉WIPO仲裁案看网络域名争端在中国的发生于解决》,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NEWS》季刊 n另在《法制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环球杂志》》、《中国日报》》、《侨报》》、《世界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法律时论文章。 内容提要 n I. 侵权认定的第一个步骤:原告是否对作品拥有有效的著作权 ?如何认定原告是否为著作权的适当主体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是否为适当的著作权客体(工业品外观) 2 / 40

版权-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中对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做了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来看看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一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著作权的图书的;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网络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与维权 邱戈龙汪红丽编注 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在原、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毫无疑问,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其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案件摘要: 1995年4月,曾某、曹某共同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并在南山区公安派出机构推广使用。 1996年4月8日,连某、刘某共同开发完成了“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及用户手册作者署名为连某、刘某。 1996年4月11日,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销售由连某、刘某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40余套。曾某、曹某发现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矢人民币102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对双方当事人的软件进行了鉴定。用于鉴定的被控软件,是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在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提取的,是1996年3月连某与南山区政法委签订开发“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合同后,由该区政法委将装有该软件的电脑下发给蛇口招商办事处,再由办事处发给居委会,由居委会下发给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的。深圳市A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给爱榕园小区的《用户手册》中载有: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作者连某、刘某,Copyright1996·04。08Version2. 10,与公证处提取软件启动画面的作者、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是对软件进行普遍保护的途径。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情形。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软件的侵权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奥迪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奥迪玛公司认为赛博公司的软件CyberVueAnesthesia产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ORIS软件及其相似,且赛博公司主要工作人员XXX等人曾在奥迪玛公司任职,具有接触到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故赛博公司的该软件并非其独立开发,而是取自奥迪玛公司,实属侵权。被告辩称双方软件仅在流程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但并不能证明我方侵权;原告称我方盗用其软件但无任何证据,原告以前的员工到我公司工作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不是构成侵权的条件。双方都各自提交了软件程序进行技术鉴定,但由于赛博公司提交的源程序缺少工程文件而无法无法判定赛博公司所提供的源程序与其提供的该软件的目标程序是否一致。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软件与被告软件具有一致性。 法院评析: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赛博公司承认双方的软件在源程序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并提交了自己的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现无法确定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存在一致性。但鉴于XXX 等人曾在奥迪玛公司任职,有接触涉案软件,故应视赛博公司的软件

并非其独立创作,认定为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奥迪玛公司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反映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的情况以及该软件是否销售或使用,进而也就无法判断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或运行界面等与ORIS软件是否实质相同,因此,奥迪玛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证明被控侵权软件与ORIS软件实质相同的初步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个人评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进行说明前,需要明白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即当事人应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在计算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其就应该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主要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举证:1、其对其主张的软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2、其主张的软件程序与被告的软件程序具有实质性相似。3、被告有接触其软件程序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软件程序与被告的软件程序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仅仅以“接触”来认定被告侵权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实践中,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即需要对双方的软件进行对比,即同一性鉴定。计算机软件通常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一般用高级语言编写,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目标程序是指对源程序进行翻译后使计算机能够读的文本文件即机读文本。同一个源文本可能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目标文本,但目标文本可以说是通过机器进行翻译产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方案

紫外分光光度计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方案万案起早 存档日期:______ 年—月—日

验证目的 ....................................................... 2 验证范围 ...................................................... 2 职责确认 ....................................................... 3 指导文件确认 ................................................... 3 术语缩写 ....................................................... 3 验证实施前提条件 ............................................... 4 人员确认 ....................................................... 4 风险评估 ....................................................... 4 验证时间安排 ................................................... 5 验证内容 ...................................................... 5 偏差处理 .. (11) 风险的接收与评审 ............................................. 11 确认计划 ..................................................... 12 验证谱图编制 ................................................. 12 审核、结论 (12) 验证目的 我司质量检验部现有1台XXX 型紫外分光光度计(),与工作站软件、计算机系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2015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著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精选

企业该如何避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随着我国软件的创造、创新能力极大提升,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率在近年不断地升高,大部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都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对复制、盗版软件的授权不清晰,导致在无意中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的事件,侵权企业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往往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此举将会对侵权企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尤甚。此类侵权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被追究。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软件著作权侵权?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我们先来讲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标准: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软件使用行为,而且该使用行为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都应视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到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时,应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源程序、文档以及与之对比的原告的源程序、文档;

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浅析时装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发表时间:2009-08-25T10:18:00.93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半月)》2009年第5期供稿作者:李明茹(东方博运公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导读]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摘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关键词:时装;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我国著作权采完成主义,作品一经完成则自动受保护,不需登记注册,但同时也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因此在时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该分为两个步骤分析: 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不属于作品,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应有的民事权利,没有权利,诉也就不可能存在。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将从根本上削弱或抵消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通过提出权属抗辩,被告免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原告所主张的到底是否属于“作品”,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对原告独创性的把握。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具有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著作权对智力创作成果个性的保护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由于个性是能够反映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个性描述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能够被分辨的最低的创造性的度。 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对此问题,笔者根据作品复制前后其载体的变化状况,将复制分为以下几种进行分析:①从平面到平面—即对时装设计图的复制。将平面设计图以平面的形式复制,无论是印在纸上,如在服饰之类的书中,介绍某款时装如何制作,而附上效果图和裁剪图,还是印在纺织品上,如时装画由于极具美感,被平面的印制在手袋、服装上面作为装饰;无论是以图书形式发行,还是以工业品形式制造,本质上仍然是平面复制,属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 ②从立体到平面—即从时装效果图到时装裁剪图。前文讲过,时装效果图是时装立体效果的表现,从时装效果图道裁剪图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普通的依样画葫芦。一方面,版型设计师在进行结构设计之前要对五花八门的款式效果图认真研究效果图是服装设计师根据市场调查研究及对消费者的全面了解,将流行因素融入其中,以人物着装的绘画形式表达的结果。设计师把效果图中着装人物的体型和身高加以美化和拉长,而且有静态、动态、正侧面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较为具体,款式一目了然,有的则概括成几条线。因此,无论是参照效果图设计制版,还是打版师的自创式样制版,都是加入了打版师的自我理解,含有脑力劳动成分,体现了打版师一定的创作思想成分。 ③从平面到立体—即从时装裁剪图到时装。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时装行业还是在理论界都是非常模糊的现象,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从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各种相关的复制方法来看,显然只规定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没有直接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对按设计图、施工图而产生的作品是不是一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去人们的认识不一,美国就否认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显然,该公约对“复制”采取了广义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如在瓷盘上复制绘画作品,都是复制。这方面的案例还有:日本某公司于 1996 年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并在中国多次播放。1997年7月,上海某购物中心的“天美时”闹钟的外观造型于“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的主要特征部分相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平面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作品上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表明这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行为,但在研究“复制”的范围时,对于这一规定理应予以考虑。 可见,上述几种分类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第二种不属于,第三种需要分析创作空间的大小。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并非只要是独立创作,就当然具有著作权。法律并不禁止在创作时参考、借鉴已有的作品。但是这种参考、借鉴不能达到抄袭的程度。如果只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抄袭,或者是非实质性的改变,则因其不能反映制作者的个性,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不具有独创性。对于一件时装作品来说,在造型、式样、风格、颜色等方面均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创作已超出了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未达到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不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应判定为侵犯在先作品的权利。参考文献: [1]刘洪.从平面到立体也是复制—分析“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J].著作权,2001,(2). [2]刘宇晖,郑友德.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著作权,2002,(5).

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软件验证与确认(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简述

软件验证与确认(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简述 张艾森1,2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1,国家能源核电站仪表研发(实验)中心2,上海,200233) 摘要:计算机设备和信息处理技术正迅速进入仪表和过程控制工程之中,由于其方便的操作和其他诸多优点,更多用户乐于去使用它们。在起初用于基本功能控制后,在更多的安全关键控制中,计算机设备和信息处理技术得到了更多的应用,此时,软件的质量被人们日益重视起来,其好坏如何评判,其质量如何保证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软件的验证与确认技术正是达到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软件验证与确认(V&V);独立性;管理;文档 1软件V&V的准则 软件的验证与确认是数字化仪控系统的关键技术之一,其质量的评估难以量化的给出。从相关标准条款中,可以得到软件V&V的准则如下: ⑴计划先于行动,没有计划和大纲无法开展工作。 ⑵对所有软件开发步骤的验证和确认方案,没有完全可信的东西,没有“免检产品”。 ⑶所有结果和过程都应详细的记录并保存,确保可追溯性。 2评估独立性的要求 通常对于软件质量的评估其出发点来自于对软件开发过程的评估,辅以对软件成品的一系列测试。从验证和确认的角度来说,对过程的逐一评估是软件的验证阶段,而对软件成品的测试归结为软件的确认。在IEC60880中提及,额外的验证活动由第三方来进行。第三方的介入对软件质量而言是提升了信心。 在IEEE1012中,V&V团队的独立形式和独立程度被分成了四个等级。IEC60880针对核电站A类软件,其独立性要求应参照IEEE1012中最高级别来制定。但有一点要指出,60880中对于独立评审的要求规定似乎没有IEEE1012中给的具体。在标准中没有给出经济独立性的要求,也没有明确给出第三方是指不同组织间的,还是同一公司的不同部门。在其中只是指出,V&V团队的独立程度应在国家相关规定条款中给出,而国内还没有哪一个具体标准给出了关于团队独立性的明确指导,多数还是遵循IEEE1012中的相关规定。 3软件评估的初始管理 从对IEC60880整篇标准的理解中不难看出,软件质量的获得最重要的并不是某几位专家的评估,而是整个开发过程的有序管理。有序管理的几个重要目标应该是: ⑴足够的人员配置以及人员对应职责的明确无误。这点可以在第8章中看出,其明确要求 了构成人员的能力以及其目标职责的明晰。 ⑵文档的正确管理。在IEC60880中,无论在软件开发的任何阶段,都会在某一结点明确 的要求相应的输出文档。这些文档的存在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整个过程的可追溯性。针对文档的管理及要求在第7.4条中给出。

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版权侵权,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没有保护版权的意识,那么很可能就会遭遇到别人对你的作品的抄袭。作品一旦完成,我们首先就应该申请版权保护,进行版权登记。 需要清楚版权侵权是通过什么方式去认定为侵权。如果发现别人有侵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哪些标准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下面来看看版权侵权认定的一些规定。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发现别人侵权,就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拥有版权即是拥有自己的财富,所以我们也需要随时进行版权登记。保护作品,保护他人原创,提高每个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软件著作权成功维权十 大案例之一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2015软件着作权成功维权十大案例之一 临危受命,严密证据链让被告无处可逃 导读:一场历时一年多的“图像预处理”软件着作权之争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下午谢幕。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不负重望,最终喜得佳绩。我所律师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亲办过程中,克服重重困难,终于让被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所回顾此案办理历程并就案件核心予以展述,一起共勉。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着登字第XX 号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着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着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方法。 1、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断过程大致如下: 专利侵权判断的流程为:判断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判断实施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将涉嫌侵权物和专利进行比对,确定是否侵权 首先,依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次,如果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企业还应进一步查明涉嫌侵权方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之一,该法条具体规定了5种侵权例外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最后,如果判断涉嫌侵权方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后,企业还应分析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这一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确定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表述的要求保护的内容为准,通常只有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才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

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认定

小说、剧本著作权侵权认定初探 ——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 摘要:对于小说、剧本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定,因其作品属性的特殊,应当有一个综合而审慎的分析。除了对比《著作权法》列举的侵权方式外,在分析具体行为时还应该从三个方面深入理解。一是作者是否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二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三是是否是合理借鉴的认定。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还需要从作者的独创性、作品整体相似性以及特定场景、公有素材以及有限表达的认定三个角度分析。 关键词:小说剧本著作权剽窃抄袭 引言: 2014年4月15日,台湾著名编剧、作家琼瑶发表长微博举报大陆编剧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其著作《梅花烙》。随着事件的发酵,5月28日,琼瑶对于正等五方提起诉讼,正式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12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耗时九个多小时,但并未当庭宣判。之后,国内109位编剧签署联合声明,声援琼瑶,呼吁保护原创,并称“拭目以待法律对此做出公正的判决”。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并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要求被告于正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道歉,消除影响。 由于琼瑶与于正的知名度,此案从一开始就是社会舆论的热点,而判决的结果更是会对整个编剧界起到一个示范的效应,所以北京三中院在此案的审理中非常谨慎,不仅庭审耗时较长、择日宣判还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在庭审过程中总结了本案的6个争议焦点,其中于正的作品《宫锁连城》是否侵犯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是该案件最终判决的基础。本文也将结合该案,就小说、剧本著作权的侵权认定进行一下探讨。 一、小说、剧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i具体来说,就是违反了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在我国也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看到的是,智力成果并不天然的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其以某种客观的、具体的形式为人所感知的时候,且客观表达满足一定的独立性的时候,其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本文探讨的小说、剧本,它相较于绘画、摄影、书法等艺术表现形式有其特殊等地方,后者们能够以线条、色彩等元素清晰的作为表达,而前者却更为复杂,更难判断。台词、人物是小说、剧本最直接的基本的表达,但在二者之前的侵权诉讼案中,除了指明具体的涉嫌抄袭之处外,往往还会从整体上主张构成抄袭。比如,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作品构思、主要线索、故事情节、人物特征等方面抄袭了原告的作品,在陈凯歌诉胡戈的“馒头案”中,原告的主张的侵权也是基于被告引用了原告作品的片段,并按照原告作品的故事情节编排结构,设置人物。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小说、剧本类型多样,不一样的类型也应该适用不同的判定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类型的规定是通过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条采用的列举加兜底的方式限定的,对小说、剧本对著作权保护前提就是明确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事实上,除了兜底条款外,对小说以及剧本著作权的规定就集中在其人身性和财产性权益的保护

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验证方案模板

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验证方案模板 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MDD/93/42EEC医疗器械指令 GB/T 19001-2016 IDT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YY/T 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 编制: 审核: 批准:

0 修改历史/History

*******有限公司 目录 1. 确认目的 (4) 2. 确认范围 (4) 3. 确认职责 (4) 4. 确认指导文件 (5) 5. 术语缩写 (5) 6. 概述 (5) 7. 确认实施前提条件 (4) 8. 人员确认 (6) 9. 风险评估 (6) 10. 确认时间安排 (11) 11. 确认内容 (11) 12. 偏差处理 (29) 13. 风险的接收与评审 (29) 14. 方案修改记录 (29) 15. 确认计划 (30) 16. 附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验证目的 检查并确认控制气相、液相色谱仪的计算机系统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仪器计算机使用说明书要求,满足使用需求,特根据制定本确认方案,作为对气相、液相色谱仪计算机系统验证系统进行确认的依据。 2.验证范围 本次验证主要对用于我公司由****气相、液相色谱仪软件、台式电脑及打印机所组成的气相、液相色谱仪验证系统的安装、运行以及性能进行确认。 3.确认职责。 3.1确认职责

怎样判定软件著作权被侵权

怎样判定软件著作权被侵权 我们怎样判定他人侵犯了我们的软件著作权了呢?软件著作权被侵权了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你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 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侵权的认定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1、实质性相似判断是难点。司法实践中除了通过简单的对比可以判 定外,更多的须依赖专家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软件著作权侵权本身涉及到专业的技术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 2、接触,即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例如曾 经的合作伙伴、销售代理、曾为权利人单位员工等等; 3、排除合法解释法:抗辩的理由一般表现为独立开发中设计巧合、 表达方式有限、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以及来源于第三者(善意)等。 “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 准则之一。 “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 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主要靠定性分析来,量化分析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 一是对照法: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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