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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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A DBXXXX 鄂尔多斯市地方标准

DB XXXX/T —XXXX

养老机构服务操作规范

Standard operating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 2

4.1 养老机构资质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2

4.3 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2

4.4 设施设备与环境管理要求3

5 服务操作内容和要求3

5.1 咨询服务 3

5.2 出入院服务4

5.3 生活照料服务 4

5.4 膳食服务 6

5.5 清洁卫生服务 7

5.6 洗涤服务 8

5.7 医疗护理服务 8

5.8 康复保健服务 9

5.9 文化娱乐服务 9

5.10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9

5.11 安宁服务10

5.12 教育服务10

5.13 委托服务10

5.14 投诉处理服务11

6 评价与改进11

6.1 评价方式 11

6.2 评价内容 11

6.3 服务改进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本标准起草人:xxx。

养老机构服务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服务操作内容和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全日制养老机构的服务操作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操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合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48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GB/T 35796-2017和GB/T 37276-20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GB/T 29353-2012 定义3.1]

3.2

生活照料服务 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

协助或照顾老年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的活动。

[GB/T 35796-2017 定义3.1]

3.3

医疗护理服务 medical nursing service

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照护的活动。

[GB/T 35796-2017 定义3.2]

3.4

康复服务 rehabilitation service

采用科学方法、设施和设备,消除或减轻老年人身心、社会功能障碍,达到和保持老年人生理、智力、精神和社会功能的活动。

[GB/T 37276-2018 定义3.7]

3.5

安宁服务 hospice service

为临终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特别服务支持及心理慰藉的活动,以及应相关第三方要求,协助办理相关后事的活动。

[GB/T 35796-2017 定义3.3]

3.6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GB/T 35796-2017 定义3.4]

4 基本要求

4.1 资质要求

4.1.1 提供餐饮服务、外包服务和其他依法许可服务的养老机构,资质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第4章的要求。

4.1.2 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4.1.3 养老机构使用特种设备,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2 人员要求

4.2.1 养老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定期参加相关培训。4.2.2 养老护理员应经执业技能培训后上岗,满足服务需求。

4.2.3 护士应持有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4.2.4 医生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4.2.5 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

4.2.6 其他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应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经过技能培训后上岗。

4.2.7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

4.3 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4.3.1 养老机构应按照MZ/T 032-2012中的要求,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等规定,确保安全。

4.3.2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MZ/T 032-2012中第12章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食物中毒;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老年人自伤、跌倒、噎食、窒息、误吸、走失、烫伤。

4.3.3 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发生因管理不善或护理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事件。

4.3.4 严防智残、智障和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走失。为智残、智障和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年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5 对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年人,应经委托人或监护人同意设立约束保护措施。

4.3.6 对入住后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4.3.7 养老机构内感染的预防工作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4.4 设施设备与环境管理要求

4.4.1 老年人居室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突出尖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床头、浴室、卫生间应设呼叫装置。

4.4.2 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防滑地面。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4.4.3 卫生间和老年人居室的要求应符合GB/T 29353-2012中第7章的要求。

4.4.4 垃圾应设置专门存放区域,分类存放和管理。

4.4.5 老年人居室内及其他非吸烟区应禁止吸烟,必要时可设立吸烟区域。

4.4.6 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9的规定。

4.4.7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急照明装置和应急通讯设备,确保老年人乘梯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并通知值班人员。

5 服务内容和要求

5.1 咨询服务

5.1.1 服务内容

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出入院办理;

b)法律援助;

c)心理咨询;

d)医疗护理;

e)康复训练;

f)教育服务;

g)其他服务等。

5.1.2 服务要求

5.1.2.1 入住咨询包括但不限于:

a)机构的基本情况;

b)入住条件;

c)入住准备;

d)服务项目;

e)收费标准等。

5.1.2.2 养老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咨询接待区域,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介绍材料。

5.1.2.3 咨询过程中,服务人员应倾听或了解咨询者提出的问题,并予以解答。对于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留下联系方式,做好记录,并及时予以回复。

5.1.2.4 咨询人员应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咨询过程中,应关注老年人情绪变化,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咨询活动。

5.2 出入院服务

5.2.1 服务内容

出入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入院评估;

b)入院手续办理;

c)出院手续办理等。

5.2.2 服务要求

5.2.2.1 老年人出入院服务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1.2的要求。

5.2.2.2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a)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b)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c)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时间;

d)服务期限和地点;

e)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f)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g)违约责任;

h)约定的其他事项。

5.3 生活照料服务

5.3.1 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穿衣;

b)修饰;

c)清洁口腔;

d)照料饮食;

e)如厕照料;

f)皮肤清洁;

g)体位转移;

h)床单位整理;

i)睡眠照料等。

5.3.2 服务要求

5.3.2.1 养老机构提出个人生活照料建议,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服务需求,按需服务。

5.3.2.2 服务前应熟知每位老年人的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个人爱好、所患疾病情况、家庭情况、使用药品治疗情况、精神心理情况等。

5.3.2.3 对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应做到以下几项:

a)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跌伤;

b)老年人居室应做到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无异味。

c)符合GB/T 35796-2017中5.2.2.4的要求。

5.3.2.4 给老年人穿衣,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协助老年人顺利穿好衣服,衣袖、裤腿拉平整,身下衣服无皱缩;

b)衣领对称,防止顶扣过紧,达到老年人服装实用、舒适、整洁、美观四个特点,询问老年人感

觉舒适;

c)给老年人穿衣过程中应注意温暖双手,动作轻柔,保护老年人隐私;

d)穿衣过程及时盖被防止受凉;

e)防止硬拽损伤老年人皮肤或损坏衣服;

f)防止老年人坠床、坐位摔倒。

5.3.2.5 给老年人修饰,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早晨起床后应提醒或者协助洗脸、洗手、梳理头发;

b)晚上就寝前应提醒或者协助洗脸、洗手、洗脚;

c)每周应洗一次头发,通常在洗澡时或午后进行;

d)梳洗前与老年人沟通,梳洗时动作轻柔,洗脸、洗手、洗头时防止水温过高烫伤皮肤;

e)洗头时要及时擦干头发防止老年人受凉;

f)梳理头发时防止强拉硬拽;

g)修饰过程中所用的洗面、洗手、洗头液等取合适量,防止浪费;

h)及时修剪指(趾)甲,指(趾)甲长度与指(趾)端平齐或稍短一些为宜;

i)帮助老年人完成梳洗后,保证“六洁”:头发、面部、口鼻、手足、会阴/肛门、皮肤清洁卫

生,梳洗后老年人仪容仪表美观、整洁、卫生、得体。

5.3.2.6 给老年人清洁口腔,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刷牙、漱口,清洁假牙;

b)护理人员清洁口腔时,洗净双手,戴好口罩,与老年人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取得老年人的理解

和配合;

c)擦洗时体位摆放正确,选择刷毛硬度适中的牙刷,刷牙或擦洗牙齿动作轻柔,以免损伤牙龈;

d)协助老年人漱口时,应将毛巾铺在老年人领下及胸前部位,避免打湿枕巾;

e)含漱口水量不可过多,擦拭棉球不可过湿,避免发生呛咳或误吸;

f)清洗完及时擦净老年人口角水痕,必要时涂擦润唇油,防止口唇干裂;

g)通过清洁口腔观察口腔黏膜、舌苔的变化及特殊的口腔气味,提供病情变化信息,协助疾病诊

断。

5.3.2.7 给老年人照料饮食,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协助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饮水、进食,满足老年人机体正常需求;

b)进餐前,护理人员与老年人进行沟通,征询老年人意见,洗净双手,带好围兜;

c)协助老年人用餐动作应轻缓,对不能自理老年人起坐还应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

d)根据老年人的自理程度选择正确的进食体位,选择合适的进餐用具,一次性饮水、进食不可过

量,避免饱胀引起不适;

e)饮水进食不宜过快,避免引发呛咳、误吸、噎食、窒息等意外;

f)老年人饮水、进食后保持体位30分钟后再卧床休息,防止反流发生呛咳、误吸;

g)老年人的饮食要少量多餐;

h)进餐时使用的毛巾、围裙等用品及时清洗干净,以备下次使用。

5.3.2.8 帮助老年人如厕照料,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在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中,提醒或帮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完成如厕排泄,解决老年人基本需求。

b)护理人员应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不嫌弃老年人。为老年人穿、脱裤子时耐心细致,便后擦洗

时动作轻柔,水温适宜,保持会阴部干爽;

c)观察老年人排泄情况,有异常及时报告,防止发生其他意外;

d)护理人员应服务安全、方便、舒适,观察仔细,处置及时,让老年人满意。

5.3.2.9 给老年人进行皮肤清洁,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针对卧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床上使用浸湿的毛巾,按照由上至下的顺序擦拭全身,保持

身体清洁。

b)护理人员应态度温和,动作轻柔,尊重老年人,保护老年人隐私。冬季要关闭门窗、控制室内

温度,防止老年人感冒;

c)保持适宜水温,擦洗时要掌握轻重,加强与老年人的沟通,观察老年人的反应,防止擦伤、烫

伤、摔伤等意外发生;

d)护理人员操作方法正确,擦洗有序,动作轻巧、细致,未湿衣被;

e)保持老年人身体、会阴部清洁,皮肤完整,无异味,感觉清洁、舒适、安全。

5.3.2.10 为老年人进行体位转移,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护理员操作前洗手,翻身前与老年人沟通,询问老年人需求;

b)为老年人翻身时动作轻柔,掌握节力原则,对于体重的老年人,可以两人协作或使用翻身带,

以免用力不当扭伤,使用床挡,以免老年人坠床。

c)体位保持功能位,老年人舒适,控制老年人II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低于5%。

5.3.2.11 为老年人进行床单位整理,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老年人每日晨起、午睡后,护理员进行老年人床铺的清扫整理,保持老年人床铺干净、平整、

无渣屑,适宜老年人躺卧;

b)对于卧床的老年人,在三餐后、晚睡前进行床铺的清扫整理,避免食物残渣掉落床上,引起老

年人不适及压疮;

c)与老年人沟通语气和蔼,吐字清楚,征询老年人意见。更换老年人卧位时及时询问老年人需求,

摆放体位处于功能位;

d)更换床单位时注意保护老年人,防止坠床;

e)护理员扫床时戴口罩,床刷要一床一刷,不可混用,防止交叉感染;

f)保持被子松软,被头饱满充实,床单平整无皱褶,枕头平整,高低合适。

5.3.2.12 为老年人进行睡眠照料,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a)创造睡眠条件,促进老年人睡眠。保持老年人室内温度适宜,环境安静,光线适宜;

b)检查老年人床铺有无渣屑,保持被褥平整,枕头高低适宜;

c)尽量使老年人睡眠保持在6-7小时,觉醒后感觉精力充沛,情绪愉快;

d)老年人睡眠质量不好时,帮助采取适当的措施,夜间有适当的照明设施,开夜灯或地灯,以免

光线过暗造成老年人看不清周围景物而发生跌倒坠床等安全问题;

e)护理员夜间巡视时要轻手轻脚,停留时间适宜,不影响老年人睡眠;

f)夜间温度下降,老年人觉醒时,为老年人增盖薄被。

5.3.2.13 应保留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和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责任人签字确认。5.3.2.14 做到每日自查、每周重点检查、每月进行效果评估。

5.4 膳食服务

5.4.1 服务内容

5.4.1.1 提供膳食服务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年人生活习惯、地域特点、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服务。

5.4.1.2 服务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5.4.1.3 送餐服务应满足老年人将饮食送到居室的服务需求。服务范围包括使用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老年人居室。

5.4.2 服务要求

5.4.2.1 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营养师(士),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有健康合格证。

5.4.2.2 膳食服务人员应每年体检1次,保留体检记录。

5.4.2.3 膳食服务人员应勤洗澡、理发、剪指甲、洗衣服,工作时应穿戴白工作衣(白围裙)、帽,上班前、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5.4.2.4 食谱的制定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民族和宗教习惯,低盐、低脂、低糖、粗细搭配。

5.4.2.5 营养配餐应多种多样,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比例合理,达到营养均衡。

5.4.2.6 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食品加工的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b)食品的加工应按照制作要求进行;

c)操作间宜采用开放式厨房或视频方式,食品加工与制作全程可控;

d)食品加工使用的原料应选用新鲜、无变质、无毒、无害食品;

e)加工用的工具、容器、设备应清洗、消毒,分类存放;

f)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食物与药物分开、食物与天然冰分开。

5.4.2.7 应对餐具进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并放置在指定位置。

5.4.2.8 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需提前告知。

5.4.2.9 食品留样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3.2.5的要求。

5.4.2.10 送餐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送餐服务人员,提供送餐服务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健

康合格证;

b)养老机构应配备送餐工具或专用保温送餐车,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

c)送餐服务人员宜每日到老年人居住区,根据当日菜谱为老年人订餐,将餐饮及时送到老年人居

住区域;

d)送餐服务人员应做好送餐前准备工作,检查送餐工具和设备是否完好;

e)送餐服务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分餐、发餐时应佩戴手套;

f)送餐服务人员应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g)送餐结束后,应对餐具、餐车等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备用,并做好记录。

5.5 清洁卫生服务

5.5.1 服务内容

清洁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公共活动区域的清洁;

b)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等。

5.5.2 服务要求

5.5.2.1 养老机构应制定清洁工作流程,做好公共活动区域及老年人居室日常环境、设施设备的清洁工作。

5.5.2.2 为老年人的清洁服务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4.2.2和5.4.2.3的要求。

5.5.2.3 应配备专用清洁设施设备及用具,并对不同区域设施设备及用具用不同标识进行区分。

5.5.2.4 清洁过程中,应摆放明显标识,对老年人进行提示。

5.5.2.5 环境卫生清洁应做到地面干燥、无异味,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5.5.2.6 清洁卫生产生的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清洁完毕后做好记录。

5.6 洗涤服务

5.6.1 服务内容

洗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为老年人收集衣物、被褥、尿布等织物;

b)清洗和消毒收集的织物等。

5.6.2 服务要求

5.6.2.1 养老机构宜配备专门的洗涤服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清点、清洗、消毒和返还老年人。

5.6.2.2 养老机构洗涤设备应定期进行消毒,做到场地环境整洁,标识清晰。

5.6.2.3 工作人员取回衣物,应对洗涤效果和衣物进行检查,确保老年人衣物清洗干净、衣物完好无损。

5.7 医疗护理服务

5.7.1 服务内容

医疗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b)进行健康体检;

c)提供健康咨询;

d)协助老年人服药;

e)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

f)协助半失能或全失能老年人移动;

g)转诊转院等。

5.7.2 服务要求

5.7.2.1 医疗护理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5.7.2.2 按照MZ/T 048的要求,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应在老年人入住后48小时内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

5.7.2.3 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至少1次。体检项目可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确定,并有记录。

5.7.2.4 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工作,对患有心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疾病、糖尿病与代谢性疾病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做好健康咨询及用药指导。

5.7.2.5 协助老年人服药时应注意药品名称正确、药品在有效期内、剂量准确、给药时间准确、给药途径正确。

5.7.2.6 协助老年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备。

5.7.2.7 协助半失能或全失能老年人移动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或使用器具进行移动等。

5.7.2.8 老年人出现突发疾病的服务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

6.2.4的要求。

5.8 康复服务

5.8.1 服务内容

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并指导老年人使用;

b)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等。

5.8.2 服务要求

5.8.2.1 康复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一定的康复评估、治疗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康复评估、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一种或多种技术,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器械的操作使用。

5.8.2.2 康复服务区域应配置适当面积的活动用房,公共活动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共设施,应为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

5.8.2.3 康复服务过程中,康复工作人员应与老年人保持交流,及时掌握老年人的身心状况,按需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5.8.2.4 康复评估包括按需对老年人身心状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社会功能的评定。

5.8.2.5 物理治疗包括物理因子治疗和运动治疗。

5.8.2.6 作业治疗包括功能性作业治疗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5.8.2.7 康复服务应按需配备相应服务设备,康复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量表、关节角度尺、皮尺等,物理治疗应包括但不限于声、光、电、热、磁等相关治疗设备及平衡杠、矫正镜、起立床、治疗床等,作业治疗应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桌、滚筒、体操棒、木钉、磨砂板及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的相应设备、设施。

5.9 文化娱乐服务

5.9.1 服务内容

文化娱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文艺演出、节日和特殊纪念活动;

b)美术绘画、手工制作;

c)棋牌活动:

d)健身和参观游览等。

5.9.2 服务要求

5.9.2.1 文化娱乐服务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7.2的要求。

5.9.2.2 宜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有助于感知觉恢复的文化娱乐活动。

5.9.2.3 宜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

5.9.2.4 服务人员应注意使用适合老年人的语速和音量,活动过程中涉及到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

5.10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10.1 服务内容

5.10.1.1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内容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8.1的要求。

5.10.1.2 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公益、送温暖和社会交往。

5.10.1.3 根据老年人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为老年人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机会。

5.10.2 服务要求

5.10.2.1 帮助新入住老年人及亲属认识和熟悉养老机构的生活环境,使老年人尽快适应养老机构生活。

5.10.2.2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5.10.2.3 根据老年人提出的心理问题,查找引起心理问题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相应服务。

5.10.2.4 应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应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

5.10.2.5 由具有一年及以上老年人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此项服务;危机干预方面的服务则应由有3-5年老年人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

5.10.2.6 应配置有提供服务的心理工作室。

5.10.2.7 应对老年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5.10.2.8 经常与相关第三方联系和沟通,寻求相关第三方的支持。

5.11 安宁服务

5.11.1 服务内容

安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减少临终老年人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b)给予老年人及家属心理关怀;

c)协助老年人去世后的后事处理等。

5.11.2 服务要求

5.11.2.1 安宁服务应符合GB/T 35796-2017中5.9.2的要求。

5.11.2.2 所有参与此项服务的员工应参加过临终关怀方面的培训,其中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应具有3年或以上的老年人服务经验。

5.11.2.3 有适合老年人与家人谈论较为私密话题的场地。

5.12 教育服务

5.12.1 服务内容

教育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举办知识讲座或学习活动。

5.12.2 服务要求

5.12.2.1 知识讲座或学习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健康知识、时事教育、绘画技巧、音乐常识、摄影技术、运动知识、电脑知识、安全知识等。

5.12.2.2 应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教材、教学设备)和场地。

5.12.2.3 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开展此项服务,按照老年人需要制订服务计划并实施。

5.12.2.4 举办老年学校应有教学安排、教师名单、学员花名册、教学和评估教学的记录。

5.13 委托服务

5.13.1 服务内容

委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代读、代写书信;

b)代领物品;

c)代缴各种费用等。

5.13.2 服务要求

5.13.2.1 开展服务前,应接受老年人委托。

5.13.2.2 受老年人委托代领物品、代缴费用时,应准确记录物品种类、数量,当面清点钱物,并核实、签字。

5.14 投诉处理服务

5.14.1 服务内容

投诉处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受理和投诉处理。

5.14.2 服务要求

5.14.2.1 养老机构应制定投诉处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和负责人电话。

5.14.2.2 接到投诉时,应向投诉人深入了解相关事项细节,并由养老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范给予答复。

5.14.2.3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6 评价与改进

6.1 评价方式

6.1.1 养老机构应成立自我评价小组,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定期开展自我评价活动。

6.1.2 定期组织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和测评活动,形成满意度评价报告。

6.1.3 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投诉和意见建议。

6.1.4 需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的社会确认。

6.2 评价内容

服务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质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时间性、文明性和经济性;

b)服务人员的操作水平;

c)服务投诉的处理和记录;

d)设备设施与环境的管理;

e)安全防护与应急管理及记录等。

6.3 服务改进

6.3.1 日常改进

日常改进不合格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投诉或反馈意见;

b)满意度调查和测评中的数据;

c)员工合理化建议等。

6.3.2 评价后的改进

6.3.2.1 养老机构应根据评价提出的不合格报告,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对服务管理过程进行改进或调整,避免不合格再发生,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6.3.2.2 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纠正措施的实施过程,提高员工的持续改进意识。

6.3.2.3 根据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我评价或社会确认结果,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原则,进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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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01,定义3.16] 3.3特种设备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07,定义 3.8。 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ation standard system Requirements,evaluations and improvements 2005-06-28发布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303- 2005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6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 7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二 8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改进?? 为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依据GB/T15496和GB/T19273 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与《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构成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李放、宋国建。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编制原则和要求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304-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2 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3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附件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养老院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条款序 号 检查内容 是否 具备 整改 建议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 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1 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配备适应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4 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5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 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 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6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7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8 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9 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

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10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规范服务管理11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12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特困人员入住办理入院手续 13 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 14 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15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16 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 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 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 要求 17 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18 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19 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20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21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2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23 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 24 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25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设施设备及物品26 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卫生许可证;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附件: 1.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2.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附件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通用基础标准标 准 化 导 则服务提供标准 术语与缩略语符 号 与 标 志 分 类 评 估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其 它 支撑保障标准 医 疗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健 康 管 理 安 宁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休 闲 娱 乐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其 它 生 活 照 料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商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服务提供者管理信息化建筑、设施设备与用品环境、安全与卫生 师 资 培 训 与 考 评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家 庭 照 护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其 它 人 才 分 类 标 准 信 息 资 源 服 务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与 运 维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建 筑 场 所 老 年 用 品 其 它 服 务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食 品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劳 动 保 护 应 急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其 它 服 务 风 险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卫 生 防 疫 信 息 安 全 其 它 2

附件2 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和需求,将已发布、制定中和待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合成养老服务体系目录。 分布领域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计划号) 标准 级别 标准 性质 标准 类别 标准 状态 通用基础标准1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行标推荐管理已发布2养老机构分类与编码20120699-T-314国标推荐管理制定中3养老服务图形符号标识MZ2016-T-041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4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MZ2016-T-04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5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2017-T-01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6养老服务基本术语MZ2017-T-013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7养老机构服务风险评估通则MZ2017-T-016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 3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 一、大检查前的准备 (一)讲清大检查的目的。要向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院解释和宣传大检查目的,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大检查目的是在全面摸清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基础上,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养老院的共同努力,推动解决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明显提升。 (二)明确大检查范围。大检查对象包括经过许可的养老机构和未经许可的养老机构,包括敬老院和收住10名以上老年人的光荣院,不包括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大检查内容以民发〔2017〕51号文件所列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为准,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指南基础上增加检查内容。 (三)培训检查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大检查内容。 (四)养老院组织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学习大检查内容,对照操作手册开展自查自评,并向检查部门提交《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1)及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过程、自查结果、不符合指标的整改提升计划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五)养老院应在自查自评中同步开展整改工作。 二、大检查的工作流程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养老院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汇报准备。 (二)实地查看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就检查结果与养老院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双

方签字确认。 (四)养老院根据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整改提升计划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汇总。 (五)检查人员将《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带回部门汇总,分级形成区县、市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并由省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 (六)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汇报大检查结果,汇报内容包括本省份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检查结果分析、整改提升计划、需要全国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注意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民政部门前期不掌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机构,首先应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养老机构。属于养老机构的,纳入大检查范围;不属于养老机构的,不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对外开放、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建议参照指南中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指标检查;不对外开放、不接收社会老年人的光荣院,或既是光荣院又是敬老院的,可以参照指南中敬老院的指标检查。 (三)实地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检查内容分小组同时检查。 (四)检查过程必须作好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双方应签字确认。 (五)《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附件3 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指南 一、整治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治。法律法规和文件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整治;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法律法规精神,符合行业做法。 (二)责任明确。养老机构是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存在的问题负有整治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进行工作指导。逐级建立问题清单,挂账销号。 (三)精准施策。针对问题清单,逐项提出整治意见,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需要一定整治时间的要立即启动整治工作,明确时间表和措施。 二、整治范围 (一)《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存在基础指标不符合的养老机构。 (二)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显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指标的养老机构。 (三)鼓励符合各项要求的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已有的各项指标。

三、整治要求 (一)对照前期形成的《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及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制定问题清单及整治计划。 (二)10月底前完成整治目标。 (三)11月10日前,养老机构梳理整治成效,完成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第二轮填报工作。 (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6、7、9、11、12、15、17、20、25、26、30、34、39、40、42、43、46、47、50、51、54、55、58、59、62、64、65、66、70、71、74、75、76、82、90、94、96、98、10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3、115项指标(共54项,表格中标黑字体部分)。如果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要求具备的,在本地区也应纳入基础指标。第二类是提升指标,引导和鼓励养老院努力符合。 (五)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整治。 (六)对整治效果明显的养老院给予表扬;对整治不力、隐患突出的养老院,属地相关部门要联合报告同级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坚决依法依规关停。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加剧,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压力与挑战。我国目前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 19%。越来越多的失能老年人需要依靠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养老护理服务维持老年生活,有效应对这一需求成为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在社会化养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各类社会力量涌入养老服务行业,使得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的规模与数量骤增,管理部门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快,社会化养老发展时间较短,导致养老从业人员,特别就是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队伍资历不高、数量不足等现实,成为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因此,分析养老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重点,构建统一的质量评价体系与平台,发掘不足之处,才能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确保有限养老资源的高效与规范利用。 中国建立养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与关键要点:养老机构不管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人员与设施的多少,有一点相同的,也就是最基本的:即千方百计利用好资源,为养老对象服务,使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如何达到这一基本要求,一个养老机构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途径,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正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积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的经验与做法,经过10多年的修改、总结所提出来的适应各类组织(机构),旨在增强顾客满意的质量管理基本要

求。到2005年末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5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机构组织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根据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做法与经验,养老机构推行ISO9001:2000的实施,一般可分为8个步骤。1、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ISO9001:2000 0、1总则)。它不就是一项临时的工作,不就是权宜之计,而就是关系到养老机构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决策”。 机构就是否使养老对象满意?怎样才能使养老对象满意?如何持续改进使养老对象更满意?ISO9000:2000提出的“过程方法”、“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与“持续改进”正确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机构)该怎么做大的问题。所以机构的领导层,尤其就是“一把手”要十分重视“贯标工作”,并且要在领导层与员工中统一认识。贯标的重要意义在于: (1)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强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2)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3)提高机构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4)提高机构过程控制与持续改进的能力。 关键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推行 ISO9001:2000就是养老机构的自我管理需求。 2、指定“管代”,机构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贯标工作,就应该由最高管理者(院长)指定一位管理者为“管理者代表”,规模小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试行) 目录 1 围 (5) 2 规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服务容 (8) 5 质量控制 (16) 6 基本要求 (23) 7 服务合同评审 (26) 8 评价与改进 (28)

1围 本规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适用于省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试行);消毒技术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护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生活自理老人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3.3 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3.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3.5 老年公寓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养老服务机构。 3.6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为老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7 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人托管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8社区老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组织主办,主要在日间为本社区老人提供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和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机构。 3.10 相关第三方为老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人或组织。 3.1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向老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过程。 3.12 护理服务通过护理干预,对老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阅览室是供社区(村)老人学习和查找相关资料的重要 场所,其管理单位是本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阅览室实行统一管理,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 人员负责开门、关门,打扫卫生,整理图书、报刊、资料等有关工作。 三、阅览室开放时间: 四、凡进入本室活动的人员必须做到: 1、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杜绝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 乱扔纸屑和杂物等不文明现象。 2、爱护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不得涂改、撕毁、偷窃。 3、爱护室内公物,不准随意搬动室内设备,对损坏公物 的要照价赔偿。 4、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可以自行在书架上寻找所 需图书、报刊、资料,但阅览后必须放回原处。 5、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者,阅览室管理人员有权暂停其阅 览资格并予以批评教育。

阅览室管理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阅览室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消防部位,工作人员 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二、区域内配置适量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检 查,严格保管,熟练操作。 三、阅览室禁止存放一切闲杂物品。 四、明显部位设置“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有无异常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报 告,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阅览室禁止使用电炉或电热器具。 五、下班应将照明关闭,切断电源、水源方可下班;禁止电 气设备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工作。 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活动室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 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活动室为社区(村)老人提供活动的场所。 三、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 四、凡来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1、不超过规定时间,。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4.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4.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4.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5安全风险评估 5.1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B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 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喳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5.4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二方。 5.5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6服务防护 6.1防喳食 6.1.1应为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示例:流质、软食。 6.1.2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6.2防食品药品误食 6.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6.2.2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 方沟通后处理。6.2.3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签订服药管 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2.4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6.3防压疮 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千燥、颜色有尤改变、有尤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千燥平整。 6.3.2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变换体位、清沽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6.4防烫伤 6.4.1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2洗漱、沐浴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3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6.4.4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4.5使用取暖物时,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南京老年公寓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 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南京养老院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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