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作者:梁野税官

电子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倾向于狭义。广义: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如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数据库、信息卡等等。狭义:指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除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一切信息资料。

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磁、光等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电子证据具有: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和高科技性等特征。

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的种类主要有:(1)财务会计核算、处理应用软件、运行环境及网络系统;(2)用于生产经营和购销的电子文件或生产经营报表、录入或扫描进计算机系统的各种凭证、报表。计算机自行运行产生的各种会计核算、税务核算的账薄、报表。(3)其他载明或保存会计核算数据硬盘、光盘、磁带、U盘及其他存储设备。

一、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一)、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法

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通过打印到纸张上形成书面文件,这是最普遍、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打印输出形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打印的内容须初始生成的。原件的形成以制作人最初形成的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计算机直接打印出来的文字或图片,或者该原件的形成是在制作人最初形成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正常程序直接运行得到的;(2)打印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删除文件;(3)打印的内容,应经纳税人签章确认。

2、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强证明力的作用。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收集与固定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拍照、摄像的内容包括原件、程序的运行状态、程序运行生成的结果;(2)在没有打印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屏幕打印到屏幕上并以录像或照相加以固定。

3、拷贝。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移动硬盘、光盘中。拷贝之后,应当首先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杀毒,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的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拷贝基于电子数据易于复制或拷贝的特点,在税务稽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2)拷贝的内容应当是原件;(3)由于拷贝后难以区分是否经过删改,因此,拷贝时,可以将相应数据形成图片等相对难以修改的内容加以拷贝,并将内容直接拷贝在第三方可以记录操作过程的服务器。

4、证据登记。证据登记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将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登记保存时,必须注意:

(1)证据登记保全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严格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在调查取证程序阶段,其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应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3)证据登记保全应在确保正确取得涉案证据的前提下,尽量不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5、第三方面提供或签定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由网络服务商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关或鉴定人进行鉴定确认后提交对电子证据以书证或鉴定结论形式提交,作为税务稽查定案的依据,这种情况一般通过网上交易、电子邮件等形式形成的交易事项。

6、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坏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对操作电脑的步骤,包括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网页的程序以及对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由公证人员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通过公证取得电子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即可直接成为稽查定案的依据。通过公证取得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证的内容可以比较广泛,可以是一个过程,也可以是数据或以此形成的书面文件,如某复制数据过程的合法性,该复制数据的真实性等。(2)公证的内容必须与稽查定案相关。(二)、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

这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

1、解密。所需要的证据已经被行为人设置了密码,隐藏在文件中时,就需要对密码进行解译。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在解密的过程中,必要的话,可以采取录象的方式。同时应当将被解密文件备份,以防止因解密中的操作使文件丢失或因病毒损坏。

2、恢复。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有些重要的数据库安全系统还会为数据库准备专门的备份。这些系统一般是由专门的设备、专门的操作管理组成,一般是较难篡改的。因此,对有关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或者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已

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①案由。②参加取证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取证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取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取证的人员签名。

二、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为了保证电子证据通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处理,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电、磁、光记录物转换成能够让人们识别的文字、数字、符号、图形等方式来反映案件的事实,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外,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由两人以上检查人员进行提取操作,并在提取电子证据并进行文书化后的证据材料上签名,如有见证人在场的也应签名;2.必须提交关于提取电子证据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并注意提取证据涉及到的硬盘等存贮介质上具体文件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3.提取的电子证据内容来源必须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

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由于计算机涉税违法行为与传统的方法不同,其行为人多是受过一定教育和技术训练,具有相当技能而且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人员。从心理角度分析,他们会想方设法利用计算机自身易篡改、伪造的特点,制造假象、隐匿或销毁证据,从而使案件更加错综复杂。为此,可以通过磁盘存储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数据恢复,获得文件被增、删、改、复制前的状态,也可通过将收集的程序、数据和备份与当前运行的程序数据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篡改的痕迹。

三是积极利用相关人员配合协作取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操作系统的更新换代日益频繁,应用系统也因开发工具、开发人员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在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外,还必须积极利用相关人员配合协作,从中初步了解操作系统、储存数据的硬盘位置、文件目录等等,然后开展取证工作。

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有利于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除落实专人保管外,必须考虑作案工具的环境、电子证据的备份和电子证据的知识产权问题。原则上不应将证据存放在硬盘并和原作案工具的操作系统相分离。因为计算机程序和操作系统至关重要,一旦脱离系统再安装很有可能造成软件冲突而无法读取;同时应进行证据多备份原则。首先是将证据拷贝到软盘中,再进行外接硬盘的拷贝,形成双备份;此外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证据要依法保全和固定,防止引起知识产权的诉讼。

五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取得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各项取得手段的综合运用,并结合其他证据一同取证,从而相互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还应特别注意,对电子证据可采性的的裁量应当考察该电子证据产生、处理的全过程:(1)电子证据取证时的运行环境,如电子证据生产的软件,程序、操作系统、网络状况是否稳定可靠,是否感染计算机病毒;(2)计算机操作者的操作方法、操作权限与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和保存的手段和程序对电子信息可靠性的影响以及被篡改、破坏的可能性;(3)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结合其他内容,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4)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即除了应从电子证据其自身考察之外,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及对比分析技术进行综合认定。

六是稽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等电子数据资料,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由公正机关公正进行,才能作为税务行政案件定案的依据。(转载请注明作者,谢谢)

参考资料:①《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作者:叶晓龙

②《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作者:徐良峰

③《浅谈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取得与固定》作者:徐锡峰

税务稽查内部总结

税局稽查后的内部总结 不管是被查过的企业,还是没有此经历的企业,择其善者而从之,不对的地方引以为戒!一、被税务稽查的几种原因 (一)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经税务约谈后,仍旧存疑的,会移交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先基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通过同行业的各项指标与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对比,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是否异常。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情况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案头审核阶段----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如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稽查 纳税评估纲目的是强化管理,提高税源,着重于纠错,调整,由管理机关执行,而稽查目的是打击,一般会罚款等,由稽查局执行 (二)按税务稽查计划安排的专项检查。一般会叫企业先自查,对自查阶段我们须注意的问题:稽查的另一目的也是收税,自查阶段先交多少会适应,没有标准,但一般不少于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如果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或行业中做的较大的,很可能会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切不可轻视。同时,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另外,公司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满意,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如果不满意,税务部门则会进行全面调查或者继续自查。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 如国税稽查局《2013年专项检查自查事项告知书》中对处理处罚原则是:对此次能积极自查的企业,由其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不进行自查和或自查不彻底,或情节特别恶劣隐瞒漏缴税款的,下一步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 (三)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安排及配合其他税务机关协查的,应当立案检查。(四)随机抽样而被稽查。 二、稽查接待及应对 1、平常须准备的基础工作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主讲老师:王越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税务稽查的“宪法”,作为纳税人,如果不了解该规程,显然成不了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的“孙悟空”。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设置 规程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实践当中各地稽查局也并不一定严格实行“四分离”,但选案、检查、审理必须分离。 三、稽查分类 1.日常稽查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 2.专项稽查是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别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专门税务检查。 3.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包括对举报、转办、交办等案件的稽查。 四、选案环节 1.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2.举报案件的选案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对举报案件分门别类做出处理,杜绝有举报必稽查的传统作法。 3.规程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餐饮业营业税的税务稽查

餐饮业营业税的税务稽查 作者:李延勇餐饮行业,其主要内容而言是指从事该行业的组织(如餐厅、酒店、食品加工厂)或个人,通过对食品进行加工处理,满足食客的饮食需要,从而获取相应的服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餐饮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额,是为经营餐饮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餐位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餐饮业的其他各项收费。营业税的税务稽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⒈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 ⑴涉税疑点 ①设置账外账。将不开发票的现金收入或为他人虚开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记入账外。主要有: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酒、饮料等供货商支付的促销费,海鲜等供货商支付的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餐厅的会员费;通过为未在餐饮企业消费的他人虚开餐饮业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等。 ②收支抵冲,少计营业收入。餐饮企业承包人与发包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承包费;餐饮企业与餐饮场所出租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租赁费;餐饮企业与餐饮场所装修业务提供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应付装修款;餐饮企业与原料供应方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应付原料款;

餐饮企业与其他单位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桌椅等用餐器具及其他如音响设备等用餐辅件的购置款;餐饮企业与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单位约定以餐饮消费抵冲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款等。采取以餐费抵顶应付款,双方均在结算付款期结算差价,只就“结差”部分入账。 ③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签单消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将客人支付的押金在结算后仍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对持卡消费,采取按照消费者先期付费购卡金额开具发票,已开具的发票不计入当期收入,而是以持卡者的实际消费金额计入当期收入,少计应税收入。 ⑵检查方法 ①实施突击检查,获取现场原始证据 实施稽查前应了解情况,并制定检查方案。一般应实地观察营业场所,了解餐桌、包厢、收银台的布局、收费标准、收费手续和结算方法等;同时建立电费成本模型、燃料成本模型和工资成本模型等测算模型,为报表分析和查寻疑点提供评估工具,以判断其收入的真实性。 实施稽查时应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实施突击检查时,要检查收银台、财务室、仓库等,查找、收集销售日报表、营业额记录簿、签单簿、押金结算簿、收银账单、使用票据,各类合同及其他收支方面的各种原始资料;对使用餐饮管理软件的企业,应调派精通电算化财务和熟练财务管理软件的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以顺利进入收费系统,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 该怎么收集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

第二章税务稽查与相关法律习题库

第二章税务稽查与相关法律习题集 一、单选题 1、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10 B、20 C、50 D、100 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的权利。 A、要求举行听证 B、申诉 C、复议 D、诉讼 3、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A、15; B、30; C、60; D、三个月; 4、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15; B、20; C、60; D、三个月; 5、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A、50; B、20; C、60; D、200; 6、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在()日内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7、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5; B、7; C、10; D、15;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A、特定物; B、特别物; C、种类物; D、固定物;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B、稽查人员检查时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的目的 C、在接受举报者举报时,要求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 D、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10、税收征管法及细则所规定期限内有连续()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A、2; B、3; C、5; D、7; 11、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向人民检查院申请; B、须向公安局申请; C、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直接行使 1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的,可以送交其签收。 A、大股东; B、律师; C、代理人; D、董事; 13、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以权谋私; B、徇私舞弊; C、包庇; D、渎职; 14、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示。 A、办公场所; B、报纸; C、广播; D、电视; 15、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摘要:目前,基层质监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日益显现。本人从证据收集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收集证据的一般要求进行论述,从而使收集的证据合法、及时、全面、客观、有效。 关键词:证据收集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处罚证据,是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生命和基础,只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才能使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结合实践,笔者对证据的收集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环境、执法内容、执法对象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再加上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其他各种因素,致使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已成为我们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我们在打击质监违法过程中,取证工作是最困难的,再加上我们取证手法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采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滞后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收集证据要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合法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018028892.html,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稽查工作的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观点。 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具有随意性、同类违法事实取证标准不统一,造成证据不充分确凿,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证据标准问题成为稽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这种状况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使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为准确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建立多元化的税务稽查证据标准。 一、税务稽查证据的概述:

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当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根据,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1、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概念:税务稽查证据是指依据法定的程序搜集,并通过审查核实的用以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事实真实情况的根据。 (2)基本特征:税务稽查案件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①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其具有证明作用。关联性不是一个法律或者政策问题,而是一个逻辑的或者经验的问题,即关联性是按照逻辑或者经验进行判断的。它反映的是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实际影响,即如果有某项证据材料,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否则,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存在关联性;如果证据材料的存在与否与待证事实是否清楚之间没有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关联性。 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述 /h1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

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 “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

税务稽查案例——某医药公司会计电算化少列收入偷税案分析

某医药公司会计电算化少列收入偷税案分析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根据医药行业特点,做好检查预案。并在调查了解微机收银企业的管理方式以后,在工作中有的放矢,以迅速掌控企业的收银终端和中心机房,成功恢复部分已遭破坏的电子数据为案件突破口,最终查实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的偷税事实,对电算化企业税务稽查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7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了对该市Y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的举报。举报反映Y公司销售药品、开展积分送礼活动不开发票的问题。这是2003年以来Y公司第三次被举报。前两次举报都查无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Y公司成立于1997年。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制品等的销售。2003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了解医药行业特征,做好检查预案。医药行业有鲜明的经营特征。一是医药行业市场准入“门槛高”,从事医药经营必须有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医药许可证。二是经营行为涉及到进、销、存三大环节,抓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根据进销存的关系,就可以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监管。三是药品销售渠道比较固定,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一般为医院及诊所,销售覆盖面较低。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Y公司2006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908万元,缴纳增

值税41万元,税负仅为0.6%。Y公司以药品批发为主兼营零售,其经营场所位于城东南路一个偏僻的仓库内,面积大约有4万平方米,前半部分属于医药超市,后半部分为药品仓储。Y公司主要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其经营的对象为省内各医院、市郊诊所,以药价便宜著称,在郑州市的医药经营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Y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 鉴于Y公司4年内3次被举报,检查组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屡被举报、已有不少应对稽查经验的企业来说,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让Y公司毁灭证据逃避检查。经过仔细研究,稽查人员确定了以账外检查为主、账内检查为辅的工作思路。首先从账外入手,针对Y公司采取收银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药品的情况,重点掌握Y公司医药超市收银机内记录的销售数据,然后与账簿资料检查的结果比对,查实问题、固定证据。在检查中,要重点核实举报信中反映的新情况。这次举报,除了反映有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偷逃税款的问题以外,还反映了2006年该公司以顾客不索要发票为前提开展积分送礼活动,顾客购买药品达到一定积分赠送电饭煲等商品,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缴纳税款。这些情况就是重要线索。 (二)检查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获取重要财务数据 按照检查方案,稽查人员分成三组,第一组2人负责检查医药超市收银台,第二组2人负责检查医药超市财务室,第三组2人负责检查医药超市中心机房。 检查组在接到“人员全部到达指定位置”的信号后,第一组稽查人员迅速向医药超市财务负责人亮出税务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并当即对其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该医药超市的财务经理显得有些吃惊,对于税务稽查人员的到来显然毫无防备。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稽查证据要求和相关政策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稽查证据要求和相关政策专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稽查局检查甲公司2019年度纳税情况后发现该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税款,检查人员提供了证明该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和设立账簿问题上曾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据,认为该公司一贯不遵守税法,故认定该行为是偷税。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违反的最基本的要求是()。 A.合法性 B.真实性 C.关联性 D.可比性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设立账簿时的违法行为与是否虚假申报进行偷税没有实质关联性。 2.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是()。 A.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B.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D.附有说明材料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证据提取的一般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取证途径和程序;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3.某市稽查局审理部门在审核案卷资料时,以下各项中符合

合法性要求的是()。 A.关联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售价 B.一名检查人员收集的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C.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补充收集的证据 D.审理回退后补正调查取得的证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取证的主体不合法;选项B,取证的人员权限不符合法定要求;选项C,取证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4.某市稽查局检查人员在检查某公司纳税情况时取得的下列资料中不属于书证的是()。 A.账簿 B.合同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D.伪造的完税凭证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中的书证包括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选项D属于物证。 5.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提取证据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明细表》,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 B.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归还 C.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被查验的单位或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D.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被查验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经查无问题的,应及时退还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被查对象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选项B,需要退还的账簿资料、证据材料原件或者经查无问题的发票,应当及时退还。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岀查验的,应当向被查对象开具《发票换票证》;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018028892.html,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商务和交流的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室的发展方向。以电子形式产生和储存的数据成为证据收集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目标。和其他证据的收集一样,收集电子信息的目的是要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且用一种被认可的方式收集这些信息,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要实现这个目的并无秘诀可寻。所需的只是已经被证实了的系统的方法。尽管科技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技巧仍然会被证明是相当有效的。 本文就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 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 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

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