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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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
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编(通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
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则。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
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备注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
被《民法典》第一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百一十九条吸收
行为能力。
(总则编)。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
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 1.精简了表述;
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
思。
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 本 使用 的词句 推定 具有相 同含
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 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 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 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 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 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

合同编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编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编新旧法对照表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甲方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合同主题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条款其他条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签署日期:年__月__日签署地点:____甲方: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合同主题: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事项达成的协议。

合同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________)。

付款方式:首付款:________元,签署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

余款:________元,在____日前支付。

履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产品。

确保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需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日期:年__月__日地点:____。

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新法旧法

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新法旧法

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新法旧法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及过渡安排,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2 通过本合同,双方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及相关权利义务,处理因法律变更可能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

合同双方2.1 合同一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合同另一方(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适用3.1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现行《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3.2 若《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存在冲突,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实施前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合同法》。

旧法与新法的过渡安排4.1 对于《合同法》实施期间已产生的合同关系,双方应继续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直至合同关系完全履行。

4.2 对于《民法典》实施后新订立的合同或合同中存在的变更、续签、补充协议,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可能涉及法律适用的变更进行及时沟通,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履行5.1 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双方应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5.2 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请求法律咨询或法律机关的指导。

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未果,争议应提交至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适用法律为《民法典》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变更与解除7.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合同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7.2 如《民法典》合同编实施后发生法律变更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应根据新的法律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民法典和旧合同法对照表

民法典和旧合同法对照表

民法典和旧合同法对照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与乙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c. 双方同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合作内容与范围a.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或产品。

b.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c. 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权利: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③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

b. 甲方义务:①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或产品。

②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③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报酬。

c. 乙方权利: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

③ 乙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

d. 乙方义务:①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② 乙方应保证工作成果符合甲方要求。

③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审议稿-民法典对照表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定。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
合同(通则部分)新旧法对照表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审议稿)
《民法典》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备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读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读对
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读对比表可以按以下格式进行整理:
解读问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解读
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成立地点,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指当事人
达成合意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是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

新法更明确地定义了合同成立地点,并引入了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新法进一步
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并引入了“不合理”的考量因素。

合同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新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并引入了诚信原则的考量因素。

注意:上述对比表仅作示例参考,实际解读可能因法律版本和具体内容而有所不同。

建议查阅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获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殿日期开始计算。妥的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⅛4⅜强忌冬用书画戏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影衣。一当.事■人约定采.用书1⅞∙班式的r庭
【总则纳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乩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戏内容的彩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叶调取查用的数据也文,视为书面毋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定县■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6勺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状式订立合同,在答字或者盖聿之前,当事人一方已挣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荻者当事人为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就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通则部分)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系。
系。
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
议。
议。
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 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 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 准备工作。
将“作” 修改为 “做”, 使语言表 述更加精 准。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
定。
定。
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本文档旨在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修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是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修改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
- 建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合同法
- 法律强制、自愿、平等和互惠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 意思表示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
合同法
- 成立合同的方式和要素
- 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 合同的效力及其方式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区别
合同法
- 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合同效力的讨论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效力消失民法典
- 合同的解除情形
-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
- 合同的解除与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合同终止和效力消灭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民法典
- 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 无过失责任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
- 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期限
- 损害赔偿的规定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一些修改对照。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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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的物”;
量符合约定。
为标的物的Hale Waihona Puke 量或者质量符合3.将“两年”改
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
将“期间”改为
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
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
“期限”。
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
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时检验。
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
1.将“期间”改
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
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
买受人。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
立法;
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
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
3.将“出卖人因未
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定。
取得”改为“因出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
卖人未取得”;
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4.将“买受人要求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4.修改法条引用。
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5.将“依照”改为
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人承担。
“依据”。
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
1.修改法条引用。
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
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
2.将“依照”改为
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
2.将“但”改为
“但是”。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 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
义务。
修改法条引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2.修改法条引用。
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
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一项的规定。
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
2.将“之日”改为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
“时”。
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
删去“的以”
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
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险由出卖人承担。
删去“质量”。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将“债务”改为“义务”;
2.将“要求”改为“请求”。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
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1.将“依照”改为“依据”;
2.修改法条引用。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
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
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
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
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改为“出卖人
无权主张减轻或者
免除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
1.增加规定:“且
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
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
有利于节约资源、
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
保护生态环境”;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
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
料。
人。
1.删除“计算机软件等”;
2.将“的以外”改为“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
付。
将“期限”改为
“时间”,将“期间”改为“期
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
要求。
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
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
1.将“依照”改为
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
“依据”;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
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备注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
《合同法》分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备注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1.将“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改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2.将“但”改为
“但是”。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
“依据”。
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
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
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 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的转移。
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1.将“依照”改为“依据”;
2.修改法条引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
1.司法解释上升为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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