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侵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课程代码:100192A课程类型: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时学分:2学分适用对象:法学先修课程: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一、教学目标国际私法是大学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课程。
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国内法,也应该了解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规范,这在当前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更为迫切,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涉外法律类人才更加需求。
因此,国际私法是每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必读课程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与国内法,特别是国内民法联系密切,因此,需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定,同时也要掌握一些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的相关知识,否则,学习国际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学习本课程,在认识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目标1: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具体规则,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
目标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二、教学基本要求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讲授上要注意结合案例,围绕其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作重点讲解,冲突规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是细讲、精讲的部分,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
另外,对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在全面把握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给学生展现一个清晰的理论脉络,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评述,部分内容需学生自学掌握。
再有,授课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或讨论,让学生加深认识。
总的来讲,国际私法课程相对于其它法律课程有其特殊的理论逻辑,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因此,学生应学习民法学、国际法学课程后,再学习本课程。
在讲授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资料和图表来进行,以加强讲授的灵活性。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本章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性质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讨论、案例教学本章的学习标准:1.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原则。
2.理解:国际私法的规范类型及其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知识提纲

侵权责任法知识提纲第一章侵权责任法功能:保障权利,分担损失,教育和惩戒保护对象:绝对权,受到侵害的相对权如债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双方均无过错,损失严重不分担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第三章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而不是用违法行为)损害:损害必须确实发生且依常理可以获得赔偿。
财产损害,直接财产损害(以全部赔偿为原则),间接财产损失(以合理赔偿为原则);人身损害,死亡和伤残;精神损害,死者的名誉,隐私,遗体,遗骨,具有特定情感意义的物品受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概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过错的判断标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业规定,诚实善意之人第四章数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负连带侵权责任,连带侵权责任的内部追偿(比较原因力,比较过错,衡平考虑)数个原因偶然结合造成一个损害: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具有安全保障因素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数人都有危险行为,不能确定谁造成了损害,即只能确定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谁侵权第五章侵权责任与其他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第六章侵权责任抗辩正当理由的抗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权,受害人同意(必须事先同意,行为人主观上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同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病人同意医生切除肿瘤,自助(紧急情况下针对债务人的必要措施)外来原因的抗辩: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孤立与受害人过错,第三人与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过错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受到限制)受害人过错第七章侵犯财产权的责任非法侵入:对象是不动产妨害:对象也是不动产侵占毁损第八章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侵害专利权侵害商标权第九章侵害人格权和人身关系的责任侵害生命,身体,健康权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抗辩事由:受害人同意,对公众人物的限制,对知情权的保护)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侵害人身自由权第十章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责任侵害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侵害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死者利益,胎儿利益)第十一章专家责任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医疗事故责任和缺陷药品器材致人损害的责任律师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第十二章商业侵权责任商业诽谤虚假陈述和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具有信赖关系的人的责任)第三人侵害合同欺诈和胁迫窃用交易第十三章网上侵权责任互联网上侵权中间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第十四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是看是否尽到了诚实善意之人的保障义务无第三人致害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第三人致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享有追偿权,类同于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无第三人致害时的过错责任,有第三人致害且有过错时的相当补充责任,致害人不明或不能赔偿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五章雇主责任与法人自己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的基础:雇佣关系存在,雇员的行为是从事雇佣活动时的侵权行为雇主责任的规则: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侵权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在此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人责任与雇主责任类同第十六章监护人责任和校园伤亡事故责任监护人责任是补充替代责任校园伤亡事故责任:无第三人致害承担过错责任,有第三人致害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无过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侵权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错 • 医疗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医务人员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医疗行
•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经过批准,从 事个体行医工作的,如个体诊所等,也属于医务人员。但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治疗活动 中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如“江湖游医”、“巫婆神汉”等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不能 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 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具有医疗护理资格的医师或者护士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违法形态上,既可以是作为的违 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前者如医生给患者开错药、错摘了人体器官或在体内残留异 物等;后者如注射青霉素前不做试敏等。
•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 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 长生命、帮助患者恢构及其医务人员
•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进行无过错归责,否则实际上不利于 整个社会。但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技术行为,非专业人士对其操作、流 程及相关技术问题都不了解,若要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失 的举证责任,未免过苛。为此,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要求医疗 机构就其不存在医疗过失负证明责任。
法律适用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 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五)司法公正的原则 司法公正具体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严格依 法独立地、不偏不倚的进行司法活动。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 法独立地、不偏不倚的进行司法活动。 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尤为重要。 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尤为重要。
2004年6月18日17时48分10秒,北京海淀交通支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 控设施,记录了车牌号为京FU×××的小型客车有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永 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海淀交通支队民警通过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 认定车牌号为京FUX××的小型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郭某,车身颜色为 灰色,车型为捷达。同年7月27日,海淀交通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某 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郭某到指定的地点缴纳了200元罚款。同年7月27 郭某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京公 交复决字[2004]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处罚决 定。郭某遂于同年10月11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警察,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的法定职权。海淀交通支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90条规定, 机动车 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 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车牌号为京FUXXX的小型客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反映 出来的影像、数据信息在于突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的号牌以及其实 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便确认违法的车辆。
《行政法学》第十章考点手册

《行政法学》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考点31行政违法(★★二级考点,选择、名词解释)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法上的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3.行政违法既可以针对羁束行为又可以针对裁量行为,但主要是针对羁束行为而言,行政不当则仅针对裁量行为。
4.行政不当的特征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行政不当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
5.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考点32行政责任(★★二级考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特征(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3.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4.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出现下述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1)实施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2)欠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超越法定权限范围;(4)缺乏充分的法定理由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5)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6)违反法定目的而滥用职权;(7)行为内容畸轻畸重或者偏轻偏重,显失公正等。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解读(权威,最新)

人民网: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即将出版发行,人民网携手法律出版社,邀请到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与研究专家张能宝,第一时间为大家解读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以及复习应对战略。
首先请张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
张能宝: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已于5月20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如果快的话,明天这个时间北京市场上应该已经可以看到了,京外考生可能还要再等一两天。
总体上看,2011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存在以下四大变化:第一,新组成——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委会重新调整。
为体现大纲的指导性和辅导用书的权威性,2011年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重新调整搭建,分别由各学科知名专家以及司法部考试中心和法律出版社主要领导领衔担纲。
这其中有两个特点特别需要强调,一是大纲编写组和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保持了成员的一致性,二是这些组成人员将均为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命制的主要参与者。
第二,新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查及试卷学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将会更加重要,虽然考点没有太多变化,但大纲明确要加大对其的考查力度。
在2011年司法考试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分别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关内容。
卷一以选择题形式全面进行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
通过这些,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考试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
第三,新编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最新立法内容全面体现。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及法学理论发展,内容进行了较大完善。
考点删除约10个,新增考点(包括子考点)70余个;大纲附录中法律法规修订3件,删除3件,新增21件。
变动较大的学科是:(1)国际私法:根据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大纲和辅导用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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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 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 3.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 时,应考虑事故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规则和 安全规则。
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 1.通行做法 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网络侵权行为的首 选准据法,关键是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2.中国的法律规定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空中侵权行为 1.一般做法 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多数国家主张 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对于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 的侵权行为,一般是主张适用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 器登记地国法。 对于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 为,目前主要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 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 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 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 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 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中国的立法实践 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 用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 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
第一,如何确定本案纠纷的法律性质? 第二,如果中国与美国均是《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的缔约国,此案如何确定准 据法? 第三,如果两国不是缔约国,或者只有一国 是缔约国,如何确定准据法?
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68年《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规 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也 有例外: 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 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 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同一 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 的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 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 登记地国法 。
2011-11-26
第十章
侵权与 实践,并能做简单分析。 掌握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国际通常做法。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通常有以下几种主 张: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20世纪中期以来,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 出现了如下几种创新做法: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 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依对受害人有利的原则
二、我国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及评价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法律适 用法》44、45、46条,《民法通则》第146 条,《意见》187条。综合分析我国的法律规 定,可以说采取了以下几种做法: 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以侵权行为地法为 基本准据法,照顾到了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讨论分析】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 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 17个 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行政区缩写” 或“dupont .行政区缩写”或“dupont.Co .行政区缩写” 模式。被告国网公司于 1996年 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 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 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 1998年 11月 2日,该公 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 “”,但一直没有实际使用。 1999年 3月,原告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 限公司致函被告国网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DUPONT 域名,并立即撤销对“”域名之注册。由 于国网公司置之不理,杜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