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合集下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因为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解决了远隔万里的贸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表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以下简称)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支付受益人而出具的汇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用证给国际贸易输入“生命血液”的同时,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给国际贸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国际商会不是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加上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因此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1. 引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担保机制,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欺诈也逐渐增多,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入手,阐述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

2. 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分类信用证欺诈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共同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文件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对他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欺诈方式的不同,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 假冒受益人欺诈受益人在开立信用证时,伪造或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获取开证行的支付。

2.2 假冒开证行欺诈欺诈者以假冒或盗用开证行的名义,开具伪造的信用证文件,以骗取受益人的货款。

2.3 中介机构欺诈中介机构通过在信用证交易中伪造虚假文件,以谋取中介费或通过转售货物牟取非法利益。

2.4 合谋信用证欺诈买卖双方共谋伪造信用证文件,以获得虚假支付或非法获利。

3.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 技术手段的进步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信用证文件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高级,使得欺诈分子更加难以被识别。

3.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交易涉及多方合作,缺乏统一而有效的监管机制,使欺诈行为得以存在。

3.3 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一方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从而容易成为欺诈的受害者。

3.4 清算风险信用证交易的清算周期较长,一旦发生欺诈,追回货款和修复损失的成本较高。

4.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4.1 加强信用调查在进行信用证交易之前应对买卖双方的信用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其交易背景、信用状况等,并与信用报告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核实。

4.2 严格审核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和受益人需要对收到的信用证文件进行仔细的审核,特别是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二、信用证的欺诈……………………………………………………………………………2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2
(二)信用证欺诈的概念……………………………………………………………………3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3
一、信用证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英国的Kerr大法官在Harbottle Ltd.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案中甚至指出“They are the life-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这一比喻形象而生动,从此信用证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世界贸易的70%以上。近年来,虽然托收等新的贸易结算方式均有所发展,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仍将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信用证欺诈犯罪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个犯罪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个特定的犯罪领域。究其原因,与信用证的一些原则息息相关。
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于受益人而言,他也不可主张与信用证无关的权利。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引言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可信第三方的存在,信用证结算欺诈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概念、形式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浅谈。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概念信用证结算欺诈是指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之一或双方共同通过虚构交易、提供虚假单据、篡改单据等手段,以获得不合法利益或逃避支付义务的行为。

常见的信用证结算欺诈形式包括:1.单据伪造:欺诈方通过虚假的发票、提货单、装箱单等伪造单据来骗取信用证的核准和支付。

2.单据篡改:欺诈方通过篡改真实单据上的关键信息来改变单据的真实意义,以满足其欺诈目的。

3.虚构交易:欺诈方虚构一笔不存在的交易,并以此伪造交易单据,从而获得不合法的货款支付。

4.多次贸易:欺诈方通过多次交易、不同收款账户等手段来逃避支付义务或获得额外的支付。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影响信用证结算欺诈对国际贸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首先,欺诈行为增加了贸易交易的成本。

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和法律机构需要进行额外的审核和核实工作,以避免欺诈发生。

这一过程增加了贸易的时间和成本。

其次,欺诈行为影响了交易信任和合作。

一旦出现信用证结算欺诈,买卖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将受到破坏,进而对未来的贸易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最重要的是,信用证结算欺诈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金融风险。

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相关方将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可能承担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买卖双方以及银行和法律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1.加强交易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贸易交易前,买卖双方应对对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誉以及历史交易记录等,以减少欺诈的可能性。

2.严格审核交易文件: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银行和法律机构应审查所有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信用证风险及防范措施课件

信用证风险及防范措施课件

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合同争议引发的信用证风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02
明确信用证操作流程和各方责任,减少操作风险。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03
提供详细的信用证实务指导,帮助各方理解并遵守信用证条款

国际合作在信用证风险防范中的重要性
01
跨国交易的复杂性
跨国交易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 文化和商业环境,单靠一国之力
市场风险
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 动等因素导致的信用证当事人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信用证风险的来源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能提 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受 益人遭受损失。
受益人
受益人可能伪造单据、货物或提供虚 假信息,骗取货款。
开证行
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能出现疏忽或 失误,导致出现单证不符或单据欺诈 等问题。
开证行应确保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准确 审核,避免因疏忽导致纠纷或损失。
核实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开证行应核实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避免出现欺诈行为。
及时处理纠纷
开证行在出现纠纷时应及时介入处理 ,维护各方利益。
04
信用证欺诈及应对策略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01
02
03
04
假冒信用证
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骗取货 物或货款。
操作不规范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开证行的操作不 规范或疏忽,可能会导致信用证条款 执行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各方利益。
03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买方风险防范措施
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审核信用证条款
买方应选择国际知名度高、资金实力雄厚 的开证行,确保开出的信用证得到国际认 可。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9 8
Ci og &tn o mgi 2 9 hata nsre rsr a ze 0 a pt an 06
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推荐文档)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推荐文档)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彩云内容提要:信用证欺诈不但损害了合法交易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本文从受益人、开整人和银行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可供借鉴的防范措施。

主题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信用证防范正文:一、信用证欺诈的界定及危害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1995年的统计,在所有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的使用比率世界平均值为18%①,而我国国际贸易结算的80%②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

如果这种结算方式出现失误将会给我国经济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并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影响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最突出问题。

信用证欺诈风险常伴随着该业务的其他风险同时发生,辨别信用证欺诈风险,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动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③。

若当事人在订约或履约过程中存在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欺诈相关当事人牟得非法收益的行为,都属于信用证欺诈。

我国企业信用证使用比率高达80-90%的同时,坏帐率也高达5%④,而在以非信用证结算为主的欧美企业中坏帐率却只有0.25-0.5%。

据统计,截至1998年我国外贸出口逾期未收帐款以超过100亿美元⑤,其中属于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就占到总额的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的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已严重地威胁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银行和企业对防范和制止信用证欺诈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欺诈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首先,信用证欺诈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它一旦得逞将会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其次,信用证欺诈动摇了贸易关系的基础,即商业信用关系。

国际贸易是建立在长期贸易交往所形成的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之上,不诚实的商业行为摧毁了这种依赖关系和运作机制,阻碍了真正贸易交往的发展。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09工商管理(2)班张宇 109223020208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悉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使信用证支付更好的在国际贸易及国际金融业务中发挥作用。

信用证欺诈的方式(一)信用证中“软条款”的设置买方在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时设置“软条款”,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同意。

这些都是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下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导致卖方在交货时处于被动,不能按时收汇。

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卖方在接受信用证条款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核,否则在履约过程中就会受制于买方,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给收汇造成困难。

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某一条件的成熟为信用证生效的有效要件。

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条件。

这样做的后果是使信用证变成了可撤消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不能确定,从而对出口商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带来障碍。

(二)利用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假信用证主要有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假信用证和以实际上不存在的银行的名义开立信用证。

这类信用证一般表现为以下特点:(1)信用证不是又开证行寄给通知行,经通知行确认真实后,再转交给受益人,而是有开证申请人直接交给受益人;(2)信用证的有效期及装运期时间较短,在受益人接到该证后,开证人多次来函、来电督促发货;(3)信用证条款要求,提单必须作成以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而不是指示性提单,并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一份正本提单寄交给开证申请人;(4)信用证的开立格式与以往不同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进行诈骗——进口塑 料原料变塑料垃圾 我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塑料原料,因国内市场 紧缺,价格飙升,我方通过中行开出一张较大金额的 信用证。卖方装船后单据寄达我行,银行审核无误, 即对外付款,一个月后,装载塑料原料的集装箱到港, 我公司提货后,打开集装箱一看,箱内装的全是塑料 垃圾。这是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蓄意进行诈骗 的严重事故。我外贸公司立即通知中行止付后一批货 款,但银行要遵循“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就必 须付款”的原则,无法对外止付,从而给我公司带来 巨大的损失以下措施: 1、慎选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 2、在洽商和制定对外合同时,就要拒绝“软条款”, 特别是对那些胜算很小的“软条款”一定不能写进合 同。 3、受益人发现开来的信用证上有“软条款”,一般通 知银行都会在旁批注,以引起受益人注意,这时受益 人应积极联系银行,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要求,尽可 能避免交单时不符点的发生。 4、受益人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软条款”,要看 自己能否做到,能做到的为保持业务关系,尽力去做, 否则要求对方改证,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2]进口马口铁、镀锌铁皮受骗案 20世纪某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受用户的委托从香港T公司进口马 口铁、镀锌铁48个集装箱,共计1019公吨,金额达数十万美元, 我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香港T公司委托我某驻港企业M船公司 装运。船公司将48个集装箱交香港T公司自装、自点、自封,并签 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上列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和件数,并载 明集装箱的尺码及个数。船到黄埔港后外表签封完好,经开箱验货 发现箱内所装并非提单所列的马口铁、镀锌铁,而全部是旧铁桶, 盛满了污水。我外贸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通知广州中国银行,要求 转告香港议付行C拒付货款。香港C银行回函:经我行审核单据与信 用证内容相符已作押汇。根据国际惯例,议付行只负责审单而不负 责货物的真伪,于是议付行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后我外贸 公司提出单据不符点,香港C银行认为进口商提出单据不符点已超 过合理时间,该行不予负责,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最后给 我外贸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货款两空。

5、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 付。 6、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如信用证规定审证标 准,除了《UCP600》外,还有进口国法律。 7、陷阱条款。信用证中出现的某号码前后矛盾,受益 人怎么做都有不符点。 8、“提货在前,议付在后”的交货方式,如凭空运单、 车运的货物收据议付。 9、“非单据条款”。根据《UCP600》第14条H款的 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 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而不予 理会,这就是“非单据条款”。
1、常见的软条款实例

(1)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的装船要由开证申请人书 面通知批准才可实施。 例如条款:“Applicant’ s fax approval to beneficiary confirming shipment of goods.”意为:“开证申请人传 真件批准书确认允许装船。”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 定装船交货,这是卖方的权利,在信用证中,如做上 述规定,其事实是,卖方可否交货却要由买方批准, 这样,卖方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违反了信用证的 基本原则。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卖方的处境十分危 险。在审证中,如发现这种条款,应坚决要求删除; 否则不要接受该信用证。

(二)常见的信用证的“软条款”





“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开证的机会, 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受益人难以做到或无法做到的条款,使 信用证的效力掌握在开证人手上,受益人无法利用该证。常 见的软条款有: 1、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 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 另行通知。 2、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 未经开证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装运,出具的货物检验书由开 证人签字,该签字经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3、开证行免去第一性付款责任。如: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 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4、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 知生效。


第二个文件是1998年10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 提到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一要坚持信用 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或其他 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 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在 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的情况下,才能应 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止付。 最新的规定是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的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专门对信用证的有关欺诈做了规 定。
三、我国银行对行使拒付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主要是最高法院的 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 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一指导性文件中明确 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要遵守国 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 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 纷的依据。同时指出,“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 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 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 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 下的款项。”
第六章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行为概述

一、信用证欺诈行为防范的必要性 信用证支付方式近年来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 在20世纪80年代外贸国家专营时期,信用证 支付方式曾经是我国外贸的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基本上排除了托收和汇付。但是近年来,信用 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已经萎缩至不到 20%。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支付方式费用 较高,程序繁琐。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 信用证诈骗案例越来越多。
(四)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分析

1、在第一例信用证条款中,列出2/3提单是 什么意思?我们可否接受? 2、在软条款信用证(一)中规定,卖方向银 行提交的“品质合格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发, 是否可以接受? 3、在第一例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 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前提,这种条款是否可 接受?


[案例分析]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诈骗屡屡发生,信用证 付款的一个特点是“银行付款的依据仅凭单证相符,” 银行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同无关,犯罪分子正是利 用了这一特点,以虚假的单据表面相符为依据骗取货 款。在本案中,我们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另 外,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来成交, 由我方自行安排负责运输。如由对方安排运输,则对 船公司要进行审核,必须是经过外经贸部备案的资质 较好的公司来承担运输。则可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证据确凿的可列为刑事案件, 受害方应及时报警。通过法院下达“止付令”银行可 以对外拒付,从而减少损失。
第二节 卖方欺诈行为及防范

一、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 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虚假单据、 虚假船公司等。
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1、要注重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 2、对于大宗商品的进口最好选择FOB贸易术 语,由我方自己负责运输。 3、要谨慎地审核单据。银行也应该审验单据 的真实性。 4、如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应立即向法 院申请信用证的止付令,阻止不法骗子骗取货 款。

第三节 买方欺诈行为及防范
一、买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买方诈骗的伎俩主要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 诈骗。卖方出运后遭遇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无 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偿付;另有一种是利用信用 证虚假购买,骗取卖方的保证金或采购款。

二、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
(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 由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 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利用信用证,表面上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证。 从法律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从根本上违反了信用 证的性质和原则,带有某些欺诈性质,有人把它 称为陷阱信用证。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要仔细地 审证,如遇到信用证中某些加列的条款,是受益 人主观努力所无法做到的,对这样的条款要坚决 要求开证人删除,否则不要轻易接受这类信用证。

(3)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 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 ISBP第4条规定:“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 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要么 要求修改信用证,要么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 求的风险。”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 议付的单据,如:船舶批准书、接受产品的声明书、由开证申 请人出具的各种证明(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验证书、 包装证书)等此类一般卖方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单据,如果 由买方出具,则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买方拒绝收 货,可能卖方就得不到买方签发的该类单据,就无法向银 行交单议付。此类信用证都属于“软条款”信用证。那么, 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买方以此要挟降价,处理出口的货物, 给卖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契约,我们 称之为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从保 护开证行的利益出发成为信用证交易的一项原 则。对于这一原则最著名的判例是英国1921 年Urguhart Lindsay Co.诉Easter Bank Ltd案和 美国1925年Maurice O’Meara Co 诉National Park Bank案 它们都是这一原则里程碑意义的 判例。有关新闻纸交易,法院就是根据这一独 立性的原则判决卖方胜诉。

(2)在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 证为前提 例如条款:“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 ”意为:“本证未生效,除非开证申请人通过开 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同意载货船舶(装 船)。” 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开到受益人手中, 却要等到开证申请人批准方才生效,同样都是“陷阱条 款”,违背了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因为开证行一旦开出信 用证,在法律上即发生效力,与开证申请人无关,如果信 用证中开列这样的条款,则该信用证有名无实,受益人应 坚决要求开证人删除该条款,否则不要接受该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