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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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

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养老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

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大力推广统分结合的金华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争创全国示范。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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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密政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密政发〔2015〕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为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从密云县实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社会主体作用,坚持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市场导向,统筹发展公益性养老事业和营利性养老产业,着力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开创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1.保基本。

优先对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保障服务,坚持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拓展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履行好政府托底保障职能。

2.强基层。

重点提升城乡社区、镇街(地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之间的互动发展,搭建覆盖老年人家门口方便可及的服务体系。

3.多层次。

坚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靠市场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发挥政府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保障作用,鼓励发展面向本地老年人的非营利养老机构,适度发展高端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社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有效服务供给(一)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

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

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

2022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5%以上。

(三)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

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

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养老服务业是一个关系到老年人福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产业。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迫在眉睫。

为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策支持1.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高社会资本的投入。

2.搭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养结合、康养融合,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3.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二、人才培养1.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鼓励高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提供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人才。

3.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增加从业人员的归属感和发展空间。

三、基础设施建设1.加快养老机构的建设,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鼓励社会机构、企业参与养老机构的投资和运营。

2.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智能化、便利化的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服务。

3.加强与交通、医疗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

四、金融支持1.设立专门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提供适合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融资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其融资成本。

3.推动养老服务业金融创新,提供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等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五、信息化建设1.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养老服务业的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智能化养老辅助设备等。

2.建立老年人信息系统,实现老年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养老服务的精细化管理。

3.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老年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六、社会参与1.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养老社区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务。

2.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社交支持和精神慰藉,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为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河南省决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地方特色和特殊需求的养老事业发展规划。

2.多元供给,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促进公办、民办、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3.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支撑。

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建设。

4.坚持精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养老服务供给水平显著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幅提升,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稳定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产业。

二、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完善养老院建设1.加大养老院建设力度,优化布局。

结合各地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发展需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院,合理布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利用率。

2.推进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

引入智能化技术,提高养老院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广信息化系统,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信息和查询。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养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电、供水、供暖等设施的完善,确保老年人居住的舒适和安全。

(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提供医疗、护理、保健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在家中的基本生活和护理需求。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及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将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及时告知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要及时下载并掌握新登记养老机构信息,加强机构安全监管和备案指导。

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机构的,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

对已开展服务但在登记后3个月内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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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实施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在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和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积极探索开展公建民营试点,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养老机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养老机构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养老机构,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审验意见。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加强物防、技防措施。

市县两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通过分年度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力争3年时间完成达标整改。

(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

市县两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制度。

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充分利用闲置房产资源拓展养老床位供给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

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转型开展养老服务条件的,应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七)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0%。

促进城乡社区的医养结合,持续推进乡镇敬老院、乡镇卫生院、农村互助幸福院和村卫生室医养融合改革试点工作,全市所有敬老院、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要不同程度实现医养融合。

推动城市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签约协作关系,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效共享和无缝对接。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

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加快信息技术、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推动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

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加快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市智慧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老年人工作机制。

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体系。

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XX银保监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未达标的养老机构,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工程,推行标准化建设,开展星级机构评定,以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到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探索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

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失信主体依法依规惩治。

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

强化宣传引导,倡导转变养老观念,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传媒中心、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十四)发展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 2022年,力争有条件的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底前,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完善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健全完善以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幸福院等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为老年人提供托养、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保障措施(十六)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境外资本在我市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保障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及时交付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用于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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