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的三个条件

破产的三个条件法律定义与程序启动在探讨破产的三个条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破产的法律定义和程序启动的基本要求。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程序。
这一过程旨在公平地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使债务人得以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同时也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条件一:资不抵债破产的首要条件是“资不抵债”,即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这一条件的判定通常需要通过财务审计来进行,审计结果将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满足破产条件的重要依据。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负债总额,那么债务人就可能被认定为资不抵债,进而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条件二:支付不能第二个条件是“支付不能”,指的是债务人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而是指在短时间内,由于现金流的问题,债务人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此条件的判断侧重于债务人的现金流状况及其对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破产条件三:经营不善最后一个条件是“经营不善”,它涉及到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及未来偿债的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没有明显的改善迹象和可行的挽救计划,该债务人也可能被认定为满足破产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仍大于负债总额,但如果无法通过改善经营来恢复偿债能力,也可能被宣告破产。
结论总结来说,破产的三个核心条件包括资不抵债、支付不能和经营不善。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可能存在差异,上述条件的解释和应用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具体案例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破产法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本节关键词
破产债权;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构成要件;债权范围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10
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11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二)劣后债权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12
商
法
第三节
COMMERCIAL LAW
破产别除权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33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 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 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 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 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本节关键词
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23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 (二)破产取回权的性质
第二十五章
破产清算
24
二、一般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的概念 (二)一般取回权成立的基础
第二十五章
特别取回权的概念 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 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 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 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 (二)卖主取回权 (三)行纪人取回权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二、破产债权、抵销权和别除权 破产债权、
☆(一)得成为破产债权的破产请求权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均可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受理时计 息停止
☆(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三)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 破产抵销权 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 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 类及是否到期, 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后可以等额抵 销的权利。 销的权利。 2.行使条件 行使条件: 2.行使条件: (1)该债权已申报且得到确认 (2)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 告之前 (3)应向管理人主张行使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 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实质上都是共益性的 债务承担,所以, 债务承担,所以,各国或地区对于破产费 用和共益债务是否合并有不同主张。日本、 用和共益债务是否合并有不同主张。日本、 美国和法国的立法均采用合并制, 美国和法国的立法均采用合并制,而德国 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将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分开规定。 益债务分开规定。
★3)破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 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追加分配
财产来源: ①财产来源:
a.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a.法院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b.在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 b.在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 c.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c.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d.债权人放弃的财产以及破产终结后实现的财产 d.债权人放弃的财产以及破产终结后实现的财产 权利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
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
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
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
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破产实体权利

第60条
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职权包 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列席人员 P347 第126条 、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2)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 (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4) 破产管理人 (5)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 (重整计划草 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特征 、
(1)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费用。 (2)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 (3)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 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
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 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偿。
• (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 案例4 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
司财产时,发现:(1)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 ( 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2)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 (3)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 (4)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 (5)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 (6)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 ; 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2、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关系 、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宗旨:
尊重债权人自治、维护程序公正、中立、裁判
(1)债权人会议的活动,必须在人民法院 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第62、98条)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只有经过人民法 院的认可才能生效。 (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某些决议时,由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第65条)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p338 列举式 * 我国管理人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 清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法》第25条 破产法》 条
破产债权的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的名词解释
嘿,咱说说啥是破产债权。
就说我有个远房亲戚开了个小公司,后来经营不善破产了。
那些曾经借钱给公司的人、给公司供货没拿到货款的人,他们手里的这些权利就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呢,就是企业破产的时候,别人对这个企业拥有的要求还钱或者得到补偿的权利。
比如说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破产了,银行就有破产债权,可以要求从企业剩下的财产里拿回自己的钱。
还有那些给企业干活没拿到工资的员工,他们也有破产债权,得想办法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
咱平时要是听说哪个企业破产了,就得知道有这么个破产债权的事儿。
那些有权利的人得赶紧去申报,争取能拿回自己的那一份。
所以啊,破产债权就是企业破产后别人手里的那些要债的权利,就像我那个远房亲戚的公司破产后那些债主们的权利一样,得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
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 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
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
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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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核心内容: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破产前就有的债权,不享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强制执行的,通过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
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
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
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
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
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