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索赔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合同条款的选择,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合同文本,参考其它案例的审议资料或权威书刊,选择最适合的条款,在对条款含义理解不明确之前,多选择几条条款,把最后的决定权留给

工程师。除此之外,还应认识到条款是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各条款间又存在含义交叉,因此,在分析索赔条款时,应交叉分析各有关条款的含义,

并参考合同其它组成部分,如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然后作出最佳选择。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事件,对不同事件下的合同条款的选择进行分析,这些事件都是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并且经过向业主索赔成功的案例。为了便于读者对照FIDIC 条款,将事件以合同条款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实例1 :某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第70条款规定:“施工过程中出现当地材料的差价时,承包商可从业主处得到以当地货币支付的材料补差。但是承包商不能获取利润”。这些规定意味着承包商只能以当地货币收取补差。但是协议书上暗示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部分美元来自于当地材料补差,合同文件间相互矛盾,且合同协议书较合同条件有解释优先权,承包商就此提出索赔。

索赔目的:要求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当地材料差额以官价(银行兑奂挂牌价) 折成美元支付。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111 (g) (i) 条; FIDIC条款第512 条。

合同分析:在索赔费用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实质含义“, 费用”一词应被认为包括管理费用,而管理费又

反过来包括财政费用,但此词的定义不包括利润。在审理索赔时,有些工程师认为索赔的价格水平应与承包商的投标价格水平一致,这种看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承包商的索赔是针对业主的风险而言,因此在索赔时,承包

商没有义务受制于自己的风险———投标单价水平的限制,只要是合理的有证明材料的费用承包商皆可据实索赔。FIDIC 条款第111(g) (i) 条规定“费用”一词不包括利润,但是FIDIC条款对于由业主直接责任或变更令造成的索赔费用中规定应包括利润,是否能够索赔到利润,最好在具体索赔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与此有关的条款是:第12 条,第17 条,第28 条,第31 条,第38 条,第52 条,第65 条,第69 条等。

FIDIC 条款第5.1 条款定义了合同的适用法律,这种注释性法律在解释合同暗示的含义及在违约索赔时是最重要的部分。因此承包商应充分熟悉有关的适用法律,在阅读合同文件时,首先应了解有哪些文件是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承包合同包括许多组成部分,如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规范、图纸、补遗等,这些组成文件间具有互释性,一般在协议书上将给出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一旦文件间出现矛盾或含义不明确,工程师将按此顺序解释,如果这种含义不明确及矛盾是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而又产生了额外费用,

承包商可就此提出索赔。

实例2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向业主呈报了一分项工程于九月初开工的施工组织计划,并要求工程师在此分项工程开工前认可此计划。工程师以承包商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其后承包商多次致函说明施工进度受到延误,并说明延误原因是: (1) 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是由于此分项工程预付款迟付造成的; (2) 在提交计划及其后的致函中多次提到利用当地工程部的实验室作实验,并说明了不影响实验质量的原因。但是工程师于十一月初才同意此建议和批准施工组织计划,也于同一时间认可开工。承包商就此向工程师提出延迟索赔。

索赔目的: (1) 由于工程师迟迟未能批准施工组织计划造成2 个月的工期延误;(2) 由于工期延误造成人员设备停滞及随后的赶施工进度增加的费用。

合同依据:FIDIC 条款第6.3 条; FIDIC 条款第 6.4 条。

合同分析:如果承包商的工作进度可能由于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而延误,那么承包商要告知工程师图

纸或指示一旦晚发了将影响到费用和时间,这一点很重要。通知发出后,要求的图纸或指示仍然延误,从而将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被卷入额外费用,FIDIC 条款第613 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时,用来维护承包商利益的,根据此条款规定承包商则可索赔工期及费用。在引用此条款时,承包商应注意他的书面要求必须详细说明图纸、指令的有关细节,什么时间需要,不能及时审批可能受到怎样的延误与干扰,索赔是否成立还取决于工程师所用的时间是否合理,承包商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工程师办到,未能办到就提出索赔是不明智的。因

此承包商应尽早提出这样的书面要求以使工程师有合理的

准备时间。在具体索赔时承包商的详细施工计划对他有很大的帮助,工程师据此应预测到承包商什么时候需要哪些图纸和什么样的指令,如果工程师出的进一步图纸或指令与原合同有出入,那么这种图纸或指令则构成FIDIC 条款第51 条下的变更令,承包商亦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当工程进度受到延误或干扰时,承包商有义务立即通知工程师其索

赔意向。

实例3 :某一公路项目的规范规定:工程师的住房属于永久工程,由工程师设计。由于这类住房的设计事先未经市政局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市政局坚持要求认可设计后才能施工,并要求在施工中增加一种新材料,承包商被迫停工,并就此提出了费用索赔。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第26 条中(承包商必须遵守地方法律等) 规定承包商不能就此索赔。工程

师以承包商应考虑此风险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索赔,但是承包商在研究合同条款以后提出: ( 1)FIDIC条款第8 (2) 条规定承包商不对非他设计的永久工程负责。因此承包商在第26 条下法律程序上的责任范围不包括永久工程设计; (2) 工程师设计的后果是一种意外风险( FIDIC 条款第20 (2) 条) ;(3) FIDIC 条款第40.1 (b) 条规定意外风险造成的停

工是业主的风险。

索赔目的: (1) 补偿市政局批准设计造成的工期延误;(2) 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8.2 条; FIDIC 条款第20.4 条;FIDIC 条款第40.1 (d) ; FIDIC 条款第40. 2条。

合同分析:永久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一般由工程师负责,但也可以有例外,例如,工程设备的特别项目的详细设计,临时工程一般由承包商设计和确定规格。但是部分永久工程在施工中将被用做临时工程,此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不一定由承包商承担,这时,承包商也不应对该设计负有责任。在相同未作相反规定前提下,如果设计中某一错误是导致工程

受到损坏的一个因素,则承包商对于不是由他提交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坏不负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属于一些承包商无法控制的风险,承包商不对永久工程或工程师准备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及技术规范负责,包括设计缺陷带来的损坏( FIDIC 条款第20.2 条)的风险和法律程序上的责任( FIDIC 条款第26 条)的一切后果。

实例4 :某工程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第53 条及第73 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免税进口设备,业主将签发有关的进口许可证、免税证明,协助承包商办理进口手续,但是业主拖延签发上述证书,致使承包商的关键设备无法进关,造成延误。由于业主在第53条、第73 条下承担了签发上述证书暗示的风险,因此业主的迟误行为构成FIDIC 条款第12 条下的人

为障碍,承包商就此提出工期及停工索赔。

索赔目的: (1) 因进口设备不能按期到达造成的停工费用损失;(2) 延长工期弥补停工造成的延误。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12.2 条; FIDIC 条款第54.3 条。

合同分析: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可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尽管各方都进行了投标前现场勘察,但是承包商还会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或人为障碍,尤其是土木工程涉及地下部分的程度很大,FIDIC 条款第1212 条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程序,承包商应尽早通知工程师。费用索赔

的范围包括: (1) 承包商执行工程师下达的克服这种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指令的费用; (2) 工程师不在场时,承包商采取的合理措施(但是这种措施在事后必须经工程师认可) ; (3) 这种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的其它后果。承包商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认可他不在场时采取的有关措施,索赔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否能合理预见到,应该注意按FIDIC 条款第12 条直意,有经验的承包商不仅限于得标的承包商。但是既然业主授标给他,他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有经验的、能胜任工作的承包商,对一切风险作了力所能及的预测的承包商,因此在审理索赔是,采用其它承包商的证据是不能接受的。以下几点对这种索赔很有帮助: (1) 业主提供的资料是注明了这种可能的不利条件或障碍; (2) 有关的专家意见; (3) 近年来的有关统计资料。另外,这种风险的后果可能牵涉保险公司替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索赔

前,可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虽然此条款规定不利自然条件不包括不可预见的现场气候条件,但是FIDIC 条款第22 (2) 条意外风险的定义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又无法作适当保险的一切自然界的力量”。当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程度较大,来势特别恶猛时,承包商可要求按FIDIC 条款第22 (2) 条意外风险进行理赔。当实际自然条件比业主提供的资料介绍更有利时,工程师无权按此条代表业主向承包商反索赔,因为这种索赔仅适用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果承包商能部分预见到这种不利条件或人为障碍,那么承包商索赔的权力仅限于他不可预见的哪一部分。FIDIC 条款第44 条规定了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如颁发图纸或指

示的延误(第6 条) ; 不利自然条件或障碍(第20条) ;工程的损害或延误(第20 条,第65 条) ;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第42 条) ;额外的工作(第51 条) 。给予工期的延长并不意味业主要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增加,但是延期往往伴随着承包商有权索赔到额外费用,见FIDIC 条款第6.4 条和第42.2 条。

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包括的范围很广,不利自然条件包括未预测到的地下水位、流沙或地下出现岩层等,人为障碍包括地下设施(如古墓、地下管线、电缆等) 及业主的直接、间接阻碍行为等。

例如,某工程合同第70 条规定:承包商的油料必须以当地货币支付(暗示承包商必须在当地购油,业主承担保证供油的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供油不足,造成停工,承包商认为已构成人为障碍,按FIDIC 条款第12 条提出了工期及停工费用索赔并得到了认可。

又如承包商在施工中损坏路下供水管,造成停工,承包商按FIDIC 条款第12 条人为障碍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索赔的理由是: (1) 业主提供的图纸未标明被损坏的跨路供水管,而业主应该知道这种在道路施工使用权范围内的供水管位置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给承包商; (2) 供水主管道未按标准埋设,且未设警告标志,承包商向有关部门咨询有关情况,

但是未能得到供水主管的有关资料。因此可作为不可预见的人为障碍,索赔获得成功。

实例5 :某公路项目,由于不安全因素停工,承包商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工程师反驳由于另一条主体工程已完成的A/ P 线尚有遗留工程,而这部分工程未受停工影响,承包商因对此线路进行施工,因此,提出要扣回部分索赔工期。承包商陈述,虽然按原计划A/ P、P/ K线都在主要矛盾线上,由于A/ P线主体早已竣工,故遗留工程不在主要矛盾线上,它

的实施对整体进度没有影响,所以索赔工期不应被扣除。

索赔目的: (1) 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2) 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14.1 条。

合同分析:施工组织计划一般是连同投标书一同提交的,它通常包括:承包商职员工资清单、设备清单、各种货币在合同期内开支预测,这份计划对于业主进行评标是必不可少的,它也是承包商表明他已正确认识到保证竣工时间所应做的工作。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一般都规定了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并报请工程师同意的时间。计划须提交工程师审批,承包商应采纳其对计划修改的建议,工程师将告知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存在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方

面,并将他的意见通知承包商与他们一起讨论有关细节,但是承包商独立对此计划负责。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未作专门规定的前提下,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计划不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但是一个详细的施工计划对承包商的延期索赔和加快进度索赔有很大的帮助,因为这些索赔的计算往往是通过比较原计划和实际情况得出的,而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和资金周转图对工期索赔与工程范围索赔起着主要参考作用。因此,承包商

在呈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中最好包括施工程序、人员、机具配置、形象进度或关键线路网络图及资金周转图等。虽然FIDIC 条款第14 条并未对计划的形式作具体的要求,但是工程师如无理拖延认可承包商的计划,承包商可按FIDIC 条款第6 条提出索赔(见实例2) 。承包商在保质、按期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己的施工方法(合同有专门规定时除外) 如工程师、业主把某种施工方法强加于承包商,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FIDIC 条款第12 条的人为障碍,承包商可提出相应的索赔。

实例6 :承包商根据业主提供的坐标位置并挖基坑,在开挖A - D 基坑时遇到反政府军遗弃的手榴弹,

造成现场损坏,并影响到整个工程施工,最后经核实业主提供的A - D 基坑坐标位置也有错误,承包商就此

向业主提出索赔。

索赔目的: (1) 爆炸造成损失的费用和重新开挖所需费用;(2) 爆炸造成工程的延误。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17.1 条; FIDIC 条款第20.4 条。

合同分析:对于工程的测量数据不准而造成的返工,如果确定是因为工程师提供的坐标参数、标高和方位等数据不正确而招致修改,则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赔费用与工期。因为桩基位置不正确需重新核对后开挖,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探挖而在工程量清单未就此专列暂定项之前提下,这属于追加作业,对此类工作付款的方式很多,可根据FIDIC

条款第51 条规定作工程变更处理;也可根据FIDIC条款第58.2 条规定,作为FIDIC 条款第52 条或FIDIC 条款第59.4 条项下的暂定金额中的一笔进行支付;也可作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项目作分批付款处理。

FIDIC 条款第20 条规定了承包商保护工程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在分析此条时,承包商应记住FIDIC条款第2011 (f ) 条规定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FIDIC 条款第20 (2) 条意外风险还应包括现场气候条件在内的,一切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且无法作保险的自然界力量,此条涉及的是很不可能发生的风险。虽然对某一具体的自然风险可以进行保险,由于发生既率极低且费用很高,要花费资金和时间采取防范措施不太合理,所以承包商对此损坏不负责任。在按FIDIC 条款第21 条、第22条、第23 条和第24 条等规定办理保险时,承包商切忌将业主的风险作为自己的风险来保险,按此条规定,在FIDIC 条款第48 条规定下竣工之前,承包商负责保护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在FIDIC 条款第48

条规定下竣工之后,承包商负责保护临时工程,业主负责保护永久工程,在合同期内或养护期内,只要是FIDIC 条款第20 (2) 条款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坏及损失,承包商皆可索赔工期及费用,虽然在此条款中意外风险仅涉及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损坏及损失,承包商还应将此条与FIDIC 条款第40.2 条(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第54.1 条(工程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和第65.2 条(特殊风险)结合起来综合分析。

变更工程一般要影响工程费用,工程师有权在与承包商协商以后确定补偿的费用,并将结果通知业主,有些变更对承包商的施工工作量的增加可能很小,不会影响到原来订立合同的基础。而有些工程的变更,使施工工作量的增加很大,承包商要增加许多施工资源,甚至要将主要设备运到或送回现场,这时要将此变更作为一项新合同而对待,而不能作

为原合同基础上的变更,除非业主和承包商都同意将它作变更对待。

实例7 :某公路项目在路面施工时,业主的代理人损坏了施工现场附近的财产,受损当事人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承包商认为此责任应属业主,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方保险,通过与保险公司谈判解决了此事并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受损当事人。

索赔目的:索赔回受损当事人的保险金。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2211 条; FIDIC 条款第2212 条;FIDIC 条款第2213 条。

合同分析: FIDIC 条款第21 条、第22 条、第23条与第24 条,这些条款规定了承包商在FIDIC 合同条件下的保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风险或承包商的风险,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一些伤亡、损坏及损失,承包商的风险费由各种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当承包商的风险发生时,承包商应考虑此风险是否属于他的风险,如果是他的风险应及时向有关保

险公司索赔。

土木工程一切险(包括承包商的机具、材料) ,这种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FIDIC 条款第20.2 条意外风险及FIDIC 条款第22 条下的除外责任。保险的受益人为承包商与业主。而且业主还须认可这种保险的保险单,承包商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清楚哪些是业主的风险哪些是承包商的风险,以避免重复支付保险费。另外,承包商与保险公司一起根据有着的资料来分析现场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的因素,以确定风险承保的程度。

工程第三方险,这种保险是对受工程影响的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在施工占地权范围外及FIDIC 条款第20.2 条、第22 条下业主的风险。

其它险:如人生保险、车辆险、海运险等。

保险索赔一般只能索赔直接损失,而且保险仅规定了财务责任,不解除承包商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发

生车辆险和第三方险时,是保险公司与受损当事人直接谈判解决索赔事宜,但是受损当事人事后

仍可通过法律程序向承包商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特别小心。

实例8 :在一个大型的工程项目上,同时有几个承包商承担不同的施工任务,某一承包商负责工程的结构施工,并承担通往施工现场道路的维修保养责任,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结构工程承包商要将其道路供机械工程承包商运输大型设备使用,结构工程承包商接受了工程师的指示,但是随后向工程师提出了与此有关的费用索赔。

索赔目的:机械承包商承担部分道路养护费。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31.1 条; FIDIC 条款第31.2 条。

合同分析: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经常涉及几个承包商在同一现场施工,承包商有义务按工程师的指令向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工作的其它承包商提供合理的便利,以便根据项目的施工组织计划进行工作,而且这种义务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工作范畴中一般包括有向其它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服务的责任,这些服务是:机构设备、脚手架、住房、供水、供电、办公用品、医疗设备及护理、无线通讯、电话等。标书中同时还应写明提供服务责任的性质、范围,以及其单价或价格等。如果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向其它承包商提供他所负责养护的入场道路,承包商应提供各种服务或要求,但是,承包商可索赔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如其它承包商的行为造成承包商的施工延误,那么他还可以按FIDIC 条款第44 条特殊情况索赔工期。至于就这种延误承包商能否索赔费用,此条并未作明确的规定,除非承包商

投标时加以专门说明。其它承包商本身的因素,如罢工、封闭工厂等造成的延误,承包商很难索赔费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业主的直接或间接的行为使其它承包商的行业构成障碍,承包商可寻求按FIDIC 条款条12条人为障碍提出费用索赔,而且这种索赔主要取决于: (1) 在招标时,业主是否对其它承包商的工程作了详细的介绍、说明; (2) 根据这些资料,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否预见到这些延误或干扰; (3) 业主的协调工作;

(4) 提供便利的合理性,因为业主的行为协调不善,信息不准,要求承包商提供超合理范围的便利等,本身就构成了FIDIC 条款第12 条下的人为障碍。另外,如由于其它承包商的行为使承包商受到索赔,承包商应从业主处寻求保护,FIDIC 条款第22 条作了相应规定。

实例9 :工程所在国与领国可能发生战争,出于安全因素,工程师按合同条件第40 条下达停工命令,造成承包商机具人员大量闲置,承包商按合同条件的第44 条和第65 条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

索赔目的: (1) 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2) 停工造成的延期。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44.1 条; FIDIC 条款第65.5 条。

合同分析:如果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部分停工令,这种停工或部分停工不是由现场气候条件造成的,而是由工程师、业主的失误、意外风险或非承包商的失误等因素造成的,那么承包商可索赔工期及费用,但必须在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后的28 天内通知索赔停工的意向。承包商可索赔的停工或部分停工如超过90 天,而工程师未在接到承包商书面要求复

工的28 天内下达复工令,那么承包商还可按业主终止合同( FIDIC 条款第65.8 条) 或业主删减工程(FIDI C 条款第51 条和第52 条) 提出索赔, 虽然FIDIC 条款第40 (B) 、(C) 条规定承包商不能索赔由于现场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但是FIDIC 条款第40(c) 、(d) 条规定承包商可索赔由意外风险造成的停工,而意外风险又包括不可预见且无法作保险的异

常气候条件,因此承包商可寻求按意外风险索赔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按此条款直意,承包商仅可索赔在停工期间,按工程师的指示保护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其它停工费用如闲置机具的费用,人员及管理费等是否能索赔,此条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工程师、业主的直接、间接行为造成停工,那么一切额外费用都是业主的风险。在承包商被迫停工时

(特别是当承包商可提出索赔的停工) 工程师常常不按此条下达停工令,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主动致函要求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并按FIDIC 条款第52.5条通知索赔意向。承包商在此案例中未选择FIDIC条款第4 0 条进行索赔费用的原因是: (1) 工程师在停工期间未下达有关指令,FIDIC 条款第40 条不适用于索赔闲置费; (2) 不安全因素是属于FIDIC 条款第65 条特殊风险,承包商可索赔一切额外费用。

实例10 :某项工程合同规定工程师用房属一类房,用地由业主提供,一类房必须在开工令下达后的120 天内完成,但是业主在开工令下达的第87 天才将一类房用地权交给承包商。致使承包商延误了一类房的修建。据此承包商提出了索赔。

索赔目的: (1) 延长一类房修建的工期;(2) 赔偿为工程师临时租房费用。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42.1 条; FIDIC 条款第42.2 条。

合同分析:能否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令后按时开工对承包商的施工有重大的影响,开工的延误可能损害承包商的信誉,还可构成违约行为如FIDIC条款第63 条规定。承包商如未能按时开工,而又未能有合理的工期索赔。工程师将发布一特别指令,如果承包商在接到此指令的28 天内仍未开工,那么这种延误将构成违约。开工延误的潜在因素很多,除承包商本身的因素外,还有工程师、业主的行为、预付款、进口许可证、场地的提供等。因此,承包商开工延误时,除分析自身的原因外,还要分析是否有业主的因素。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期限很重要, 通知书应送到承包商的规定住地(FIDIC 条款第6.8 条有规定) 并应有回执,承包商要根据此日期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处先得到认可,以防止不能迅速订货,他们可能会提高价格。最重要的是在此日之前业主应给出现场使承包商拥有占有权,并将各通往现场通道清理干净,根据已确定的计划完成其它的法律或财务手续。业主有义务为承包商作好以下开工准备工作:业主履行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当地政府机构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可;在规定日期前向承包商提供进口许可证等。

FIDIC条款第41 条未对工程师下达开工令的时间作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在适当地时候主动与业主、工程师商议下达开工令。因为工程师开工令的延误可能根本改变承包商的单价结构如遇到过高的通货膨涨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等。

FIDIC 条款第42 条规定,当工程师按第41 条下达开工令时,业主有义务按承包商的施工计划或根据承包商合理的建议将施工所属的占地权授予承包商,如果承包商的开工或施工由于业主未授予这种占地权而受到

延误,那么承包商可索赔工期及费用。

实例11 :某工程由于预付款迟付87 天,承包商就此提出索赔,工程师认可了87 天的索赔工期及相关费用。然而由于这87 天的延迟,使工程施工正好面临材料短缺,且处于一个雨季中,承包商因此又停工了3 个月。承包商又提出了3 个月的工期及停工费用索赔(按规定在合同期内,雨季、材料短缺为不可抗力,不能索赔费用) ,承包商的理由为: (1) 由于

预付款的迟付转移了承包商的风险期,如果预付款没有迟付,承包商可在原合同期内完工,避免材料短缺的情况发生; (2) 原合同期内,承包商将承担三个雨季的风险,由于预付款迟付的原因,使承包商经历了4 个雨季..风险期发生了转移,故多出的这个雨季是由业主的行为造成的。因此雨季、材料短缺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而应作为业主违约处理。

索赔目的: (1) 因为预付款迟付,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3 个月的停工) ;(2) 工期延误遇上雨季、材料短缺的费用补偿。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44.1 条; FIDIC 条款第44.2 条。

合同分析:工期索赔不仅是承包商减免延期罚款的重要手段,而且认可索赔工期的程度往往决定了费用索赔的多少。延期的后果可能使承包商有权得到额外支付,如FIDIC 条款第6.4 条和第42.2 条的规定。按FID IC 条款第44 条规定,就追加或额外工作,反常恶劣气候条件,非承包商失误的特殊情况,承包商皆可索赔工期。但是承包商必须在追加或额外工作开始后,或特殊情况发生的28 天内将有关工期索赔的详细资料呈交给工程师,工程师有义务及时地将工期索赔的审议结果告诉承包商与业主。承包商应该记住,工期索赔是承包商的权力,因此不一定非要等到延期发生后才索赔工期,特别是当FIDIC 条款第47.3 条设有工期提前竣工奖时,每当给予一定的延长工期时,应明确规定新的竣工日期以取代根据FIDIC 条款第43 条规定的竣工日期,索赔工期的重新认可极为重要。另外,业主如删减工程(FIDIC 条款第51 条) ,工程师无权据此减少承包商的索赔工期或原合同工期,因为FIDIC 条款第44 条仅限于承包商索赔工期的权力。对同时发生的,不同特殊情况的工期索赔,工程师或许只考虑它们的综合影响。但根据此FIDIC 条款,工程师无权由此而减少承包商的索赔工期(如水泥、钢材同时供应不足,而业主又删减部分工程,它们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并不能因此将

索赔工期抵消) 。工期索赔潜在的理由很多,除追加额外工作、反常恶劣气候条件、合同的有关规定之外、非承包商失误的特殊情况等,还有材料短缺、罢工、闭厂、其它承包商的干扰等。承包商还应认识到,工期索赔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就能索赔费用(如不可抗力的工期索赔就不行) ,工期索赔主要取决于关键线路上工序受到的干扰或延误,承包商的网络图计划对工期索赔极为重要。工期索赔的认可可使承包商据此提出更多的与此相关的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如停工、延期加快进度、风险期转移等,承包商应在适当的时候,提出适当的工期要求。

实例12 :在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提出了工期索赔,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并按合同条件第46 条要求承包商加快进度。以后根据工程师的审议结果,承包商的实际完工较承包商的合法延长工期提前了3 个月,承包商提出了加快进度费用索赔(如星期天加班,延长工作小时,追加设备费等费用) 。

索赔目的:业主要求加快进度造成的费用补偿。

合同依据:FIDIC 条款第46.1 条。

合同分析:承包商有权按施工计划在合同期内或按修改后的施工计划在延长合同期内完工。此案例的延长工期是得到工程师的签字认可的。因此,承包商没有义务接受工程师按业主任何提前完工的要求,除非承包商与业主就加快进度的费用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补遗) 。另外,在合同期内,还可能存在如下特殊情况:承包商施工受到延误,并提出了

工期及费用索赔,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师暂时未认可承包商的索赔,而是要求承包商加快进度。但是工程师对索赔最终审议结果表明,承包商的实际完工日期比索赔延期重新订的合同期提前了,承包商由此而提出了加快进度索赔,虽然工程师常常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如当时的索赔资料不充分、不齐备等,但是业主往往都非常通融,因为按时或提前完工

给业主带来的收益比支付合理的加快进度费用或追加工期并支付延期费用要大多得。同时,承包商应记住“索赔工期是自己的权力,并不一定要面临罚款时或需要时才索赔工期”。索赔加快进度的费用一般是通过比较施工计划考虑诸如加班、追加设备等因素进行计算。

实例13 :某公路工程由于工程施工质量不高,在养护期内,出现大量非承包商失误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提出缺陷修补应作为额外工作———变更令(FIDIC 条款第49.3 条) 进行处理,原来承包商的BOQ 单价(工程量清单价) 不适用这种分散、零星的变更令工作(BOQ 点工价太低) 。因此, 要求按FIDIC 条款第52 条索赔以成本加管理费计价。承包商的索赔得到了认可。

索赔目的:补偿修补缺陷的费用(包括管理费) 。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49.3 条。

合同分析:养护期又名缺陷责任期,起算为工程师按FIDIC 条款第48 条签发竣工证书之日,合同附录将给出养护期的具体天数(一般为一年) ,在此期间内或在养护期截止后的14 天内,承包商必须完成竣工时遗留的未完工程,并按工程师的指令修补缺陷等。如果缺陷等不是由承包商造成的,那么业主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在引用FIDIC 条款第49.3 条时,承包商应注意如下几点:

(1) 正常磨损是承包商的除外责任;

(2) 工程师无权延长养护期;

(3) 工程师无权在养护期内下变更令或要求承包商做追加工作,因为工程已竣工,而变更令的前提是为完工所必须的(FIDIC 条款第51 条的规定) ;

(4) 非承包商失误造成的修补工作的计价是以额外工作———变更令的形式进行的( FIDIC 条款第44.3 条规定)因此承包商可按FIDIC 条款第52 条要求以点工或成本加管理费形式计价, 承包商还应注意,FIDIC 条款第48 条规定的竣工之日起,保护永久工程的责任应由业主承担(FIDIC 条款第22 条) ,因为工程已移交给业主了。而令人费解的是FIDIC 条款第49.2 条又要求在养护期截止时,工程必须符合竣工时的要求(正常磨损除外) ,这很容易使工程师误认为承包商负责所有的养护———保护工作(如清除杂草、清理边局等) ,而工程量清单一般不会列项让承包商得到这些工作的付款。因此,承包商切忌将业主在FIDIC 条款第20

条下保护永久工程的责任作为自己的养护责任(特别是质量要求不高的工程) 。因为承包商的养护责任仅包括未完工程、缺陷修补及合同专门规定的养护责任(如有时) 。

实例14 :某公路工程,业主要求承包商修建原合同范围外的一条新路,承包商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提高40 %报出新单价,工程师提出原合同工程质量清单有适合的单价并提议按FIDIC 条款第52条以原合同单价计价。承包商指出新增加的这条路不属于FIDIC 条款第52 条的变更令,因此与第52条没有任何联系,并表示业主如拒绝新单价,承包商将无法修建这条路。最后,承包商的新单价得到了完全认可。

索赔目的:对新增的一条路进行重新定价。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51.1 条; FIDIC 条款第51.2 条。

合同分析:在合同期内,工程师有权对工程做出变更,这种变更可包括增减工程量,删减工程,改变工程性质、质量,额外工作等,承包商有义务执行工程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下达的变更令。但变更令有一个前提,即只能在原合同范围内变更,或只能下达为完工或完成原合同意图所需的变更令,工程师无权在养护期内下达变更令,亦无权下达任何超越此

前提的变更令(这种指令所涉及的工作被称为超合同范围工作) 对这种超合同范围的工作,承包商可拒绝或可通过与业主谈判,就有关条件如工期、费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接受,承包工程有时还可能出现如下情况:工程师下达了大量属于工程师权力范围内的变更令,但是这种变更令的综合效果使完成的工程与原合同意图出入太大,那么这种完成的工程亦构成了超合同范围工程,承包商可通过决策索赔,与业主谈判解决一切有关的费用争执。例如:原合同为维修,大量的变更令的结果使工程性质变成重修,那么在决算时,承包商可与业主谈判,用与原合同单价完全没有联系的单价来重新计算整个工程的价值。对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变更,如果合理时,使用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如不合理时,则应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为基础确定新的费率和价格。如果是超合同范围的变更,则应对费率和价格进行重新估价。

实例15 :某一工程基层修补面积超出工程量清单数量的50 % ,承包商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如下: (1) 基层修补在施工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增加基层修补的数量延长了合同施工工期,故应延长工期;(2) 由于基层工期延长,延长了总工期,而路面、边沟等项目的数量未与延长工期同步增长,造成工作效率降低,因此应索赔减低效率造成的额外费用; (3)由于工程延长,使承包商承受了更高的通货膨胀,所以应索赔额外的通货膨涨费用; (4) 基层修补的原合同价低于正常单价,由于其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其超出部分数量改变了原合同总价的平恒(不平恒单价、平恒总价) ,使单价变得不合理,承包商要求用合理单价,计价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承包商的以上索赔得到较为满意的解决。

索赔目的: (1) 因为增加了额外工作造成工期延长;(2) 增加了额外工作使承包商的费用增加(包括工作效率降低和通货膨涨影响造成的费用损失) 。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44.1 条; FIDIC 条款第52.1 条。

合同分析:承包商由于变更而提出的索赔是承包工程最常见的索赔之一,其主要原因是承包工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不同程度的变更。FIDIC 条款第52.1 条规定,如工程量清单对追加、额外或删减的工程列有适合的单价,那么这种追加,额外或删减工程将以原合同清单单价计价。这种单价的审议方法仅适用于那些在工程性质方面与原合同工程相同

或近似,且没有工期延长因素的追加、额外或删减工程。如果追加、额外工程的性质与原合同工程有不同之处,或有可能延长工期,那么承包商可提出单价变更及费用索赔。

a) 单价变更,有些工程师在审理单价变更索赔时认为承包商的变更单价应与原合同单价相似,或应基于相同的单价水平,承包商可以拒绝接受这种观点。因为变更令是业主的风险,在对待业主的风险时,承包商没有义务受制自己在单价方面的风险。再者,寻求新单价的原因是原合同单价不适合,因此新单价的确定就不应与这种不适合的单价联系在一起。承包商在提出新单价时,最好基于实际费用因素,单价一般有如下几个费用组成: (1) 人工费; (2)机具费; (3) 材料费; (4) 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及利润。有些工程师较常以直接费的一个百分数作为承包商的管理费及利润,但是这种方法的流动性较大,故如能实际计算的管理费最好据实呈报。如:工程保险费、分包商的费用等。新单价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些理论上的假设为定额,

这种理论上的假设有时不能反映实施开始后可能出现的因素,如特殊的临时工程,工序打乱,效率降低,加班,特殊风险或增加机具、人员及对其它工序的干扰等因素。因此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意向时最好加上“ ?及一切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话,在这些因素实际发生时,承包商应据实提出索赔。如下单价变更的程序可供参考:

(1) 选定与原工程较大程度上相同的主要项目, 确定某单价;

(2) 再确定主要项目的附属项目的单价;

b) 费用索赔,如果变更对承包商的工期有影响,承包商应提出工期索赔,随着工期索赔的认可,承包商又可提出相关的费用索赔,如前期管理费、利润损失、效率降低、风险期转移(如合同延期至冬季、雨季及其它承包商的风险) 及对其它工序的干扰等,因此承包商应做好一切有关上述的记录。

FIDIC 条款第52.2 条规定如果追加额外工程的实施或删减工程使其它合同单价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那么承包商亦可提出索赔,这种索赔的理由很多。如房屋基础的变更将总工期延长,上层结构的施工要遇到更高的通货膨涨率,并造成到场的其它设备闲置;路基的变更造成露面、边沟工序的效率降低。另外,承包商去投标时,有权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下自己分配工程的费用(不平衡费用分配或删减高单价项目数量,增加低单价项目的数量) 皆可能改变承包商投标时的概念,使单价本身变得不合理,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亦可提出单价变更索赔(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一般要规定,在实际工程量较工程量清单数量超出或低于多少百分比时,承包商可索赔单价变更) 。

FIDIC 条款第52.3 条对合同总价变更限定了百分比(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一般规定为15 %) ,承包商可对以前提出来的索赔(如延期索赔,风险期转移索赔,单价索赔) 的工程数量增减及调差中的费用因素进行综合和合理地验算,验算的内容包括现场、总部管理费的超收或不足。FIDIC 条款第56条:在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是承包商自己计量工程量,然后交工程师审查认可,但是应该认识到,在FIDIC 条款下,工程计量的义务在工程师,而承包商只是协助工程师计量工程。

实例16 :某工程在履行合同期间,当地政府为打击美元黑市交易实行货币管制(主要通过当地货币相对于美元贬值) ,结果使承包商遭受了更高的通货膨涨,承包商按合同条件第70 条法律变更提出索赔并得到了认可。

索赔目的:因为法律的变更使承包商招致通货膨涨的损失。

合同依据:FIDIC 条款第70.2 条。

合同分析: FIDIC 条款第66 条规定:如果战争或出现合同各方均无法控制的局面或由于法律的禁止使工程或部分工程无法进行,那么就应解除合同各方就工程或部分工程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按FIDIC 条款第52 条删减工程及FIDIC 条款第65.8 条合同终止索赔费用。另外,承包商应注意,工程是否能实施或是否有能力实施是承包商在投标时就应考虑的风险,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如发现工程无法实施或自己无力实施, 则一切后果皆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而且业主还可能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参考FIDIC 条款第63 条和第65条) 。由于“终止”在英国的习惯法法系下没有明确定义,FIDIC 条款在最近出版的标准合同条件中(如FIDIC 电力、机械、现场安装工程标准合同条件

1987 年第三版) 就已将“终止”改为“不可抗力”。在这种情况下对此条的适用法律为法国的大陆法系,“不可抗力”的内容与FIDIC 条款第65.5 条的特殊风险一致,在此不作详细介绍。

根据FIDIC 条款第67 条规定: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业主发生争执,承包商可诉诸仲裁或法律,以对暗示的义务、风险、违约、侵权等做出裁决,裁决的内容可包括合同已有的规定。因为合同的规定如与适用法律(FIDIC 条款第51.(b) 条) 相悖,那么这种规定将没有合同约束力。承包商应记住,最好协商解决一切与业主的争执,仲裁或法律手段只能是最后的选择,它可能使双方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包商在作决定时要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得失。业主的行为如构成FIDIC 条款第69.1 条或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此条定义的违约,那么承包商除可按FIDIC 条款第65.8 条规定的项目索赔外,还可索赔一切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如利润损失等。在当今的承包业中几乎没有一个合同不对施工费用的涨跌做出有关的调价规定,尤其是在通货膨涨和货币兑换率不稳定的时期。调价的方式有很多,如递增公式及直接费调差(人工、材料等) ,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就此将具体规定调价的方式。承包商应记住,除合同规定的索赔及FIDIC 条款第70.1

规定的调价外,一切其它费用的涨跌是承包商的风险,在投标截止前30 天之后,施工所在国如出现法律、法规或地方法律变更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法律,而使承包商的费用发生变化,那么应对承包商的合同价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承包商应熟悉施工所在国投标前的法律、法规、地方法律,一旦发生变更或颁布新的法律等,使承包商遭受损失,就应主动提出损失索赔。

以上案例分析中,基本上涉及到了FIDIC 条款中有利于承包商索赔的条款。并在案例合同分析中,将有关FIDIC 条款中的主要条款目录列出,并未将所有相关条款列出,作为一种介绍也未将各合同条件中第二部分的相关条款列出。在具体的索赔中,承包商应尽可能将相关条款都列出,其中也包括每一具体工程合同条件中的第二部分的条款。

公路项目的合同条款2003范本与FIDIC条款有共同之处,希望这篇文章能有所借鉴。

FIDIC合同条件 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成绩评定

月6年2015. 《FIDIC合同条件》成绩评定表 学生姓所在班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1、案例正文: 案例一:承包商为实施AA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年6月24日抵达J国JBT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月5日抵达J国J耵港口。此时,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国JBT港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国JBT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厦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调整数据表的调整。 案例二:我公司在非洲马里共和国以预期利润为1%报价夺取了一项总价为3 000万美元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工期为36个月(扣除了雨季),施工期间,该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骚乱,即有政治目的的民族矛盾。一伙武装分子闯进了工地营房,进门就开枪疯狂扫射,大肆抢夺,幸未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当时是星期天,中方31人就在营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扫荡,抢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三菱双排坐匹卡车、一套光学测量仪、一台电源稳压装置和部分放于车上的一些日常所用的劳动工具。政府出动了正规部队进行了围剿事件得到平息。工地停工一周,调整施工计划,对内安抚,对外协调。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条款内容: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或将(已)或(遭受延误和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摘要:以FIDIC合同条件原文为基础,对土木工程施工索赔的起因、种类、索赔的依据、索赔程序及索赔成功的关键进行探讨。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发布的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 )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 Procedure for claims ),以5个分条款(?)的篇幅 加以详细的规定。对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 Con tractor )来说,施工索赔工作 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经验,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损失。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n stractor )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 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 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常变化必然会 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 )。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 BOQ- Bill of quantities )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 Engineer )指令增加新的工 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 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 )。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 (5)业主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 )。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定时 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者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Nomin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43-45_secret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43-45 《案例43》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而在第I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I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下表: 则,第i月的物价调整后工程价款为: Pi=P0×?I×(Ti/T0)=230万×1.114=256.22万美元则,由于物价引起的调整为: Pi-P0=256.22万-230万=26.22万美元 《案例44》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要求补偿1800万美元。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相当于整个建设期,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最终裁决为: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经过国际仲裁,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如果双方各作让步,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执,则不仅花费少,而且麻烦少,信誉好。 《案例45》为了说明反索赔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下面分析一个由于

拖延和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案例(见参考文献19)。 (一)工程概况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模式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18329500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 (二)合同实施状况在业主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首先遇到如下问题: 1.工程地基条件比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差, 2.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甚大, 3.设计多次修改,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拖延。为此,承包商先后提出6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延期395天;此外,还提出了相关的费用索赔,申明将报送详细索赔款额计算书。对于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答复是: l. 根据合同条件和实际调查结果,同意工期适当的延长,批准累计延期128天; 2.业主不承担合同价以外的任何附加开支。承包商对业主的上述答复极不满意,并提出了书面申辩,指出累计工期延长128天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的施工条件和合同条款。承包商的6次工期索赔报告,包括了实际存在的并符合合同的诸多理由。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期延长天数再次予以核查批准。从施工的第二年开始,根据业主的反复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措施,以便商业中心大楼早日建成。这些加速施工的措施,监理工程师是同意的,如由一班作业改为两班作业,节假日加班施工,增加了一些施工设备等等。就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加速施工的费用赔偿要求。 (三)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驳函件进行了多次研究,在工程快结束时作出答复: 1.最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doc 15页)

FIDIC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4)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16)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7)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1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2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则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2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二、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就是总包照管费。 总包照管费我在操作招投标时经常这样解释“就是我们常见的总包配合费”。实际这是一个取巧的说法。我 也是在现场经过了一个阶段后,才认识到FIDIC合同下分包“照费费”的合同义务有比国内常说的“总包配合费” 多得多的内容。按常规,总包配合费应该至少包括总包必然要提供分包以各种场地条件、施工便利、提供免费运输、要求遵守总包安全文明管理,以及施工组织总协调,及最后综合报竣等内容。但FIDIC的分包照管 费涵盖了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的合同义务。这个定义的内含,首先是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处理”,其次才会提到与分包的配合等等工作。 这显然地增大了总包对任何一个分包在工程管理全方位方面的监管责任。最简单的一个应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即视为如承包商自己一样的工程不合格。承包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我在解说承包商对分包商责任时,引用了第 4.4款,而按我对第4.4款的解 释,那应该是适用于承包商的分包的。这个就要说到FIDIC施工合同关于这个条款定义的“小小问题” 了。关 于FIDIC合同的这个“小小问题”完全是个人理解,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按FIDIC自己的解释,第4.4款确实是定义承包商的分包商责任事项的(详〈〈专用条款编写指南》第5条的说明,〈〈施工合同条件》第177页)“根据第4.4款,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束选择分包商。第5条规定了 雇主可以选择分包商的特定情况”。这说明第4.4款的定义,与第5条是完全分立的,这符合FIDIC合同案例法体例编制的原则,即特定条款只限定特定的事项。但是后面冒出来的一句,就带来问题了“但是第 4.4款第 二句仍应适用”,而这个第二句定义的就是“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 按案例法体例的编制原则,FIDIC合同根本用不着如此费劲地从第5条绕到第4.4款,再从第4.4款绕回 到第5条。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把这句“承包商商应对指定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公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 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关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讲,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体会,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缘故是专门多的,要紧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补偿各种风险引起的缺失。这确实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 n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缘故。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紧密有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体会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专门变化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形,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缺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阻碍,经常显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打算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

合同索赔案例1

案例1: 某港口码头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业主即委托一家监理公司协助业主完善和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工程师查看了业主(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草拟的施工合同条件后,注意到有以下一些条款。 1、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7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核实工程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 问题:请逐条指出以上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并提出应如何改正。 案例2: 某外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业主A与某一级施工企业B和某甲级监理公司C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一些事件。 1、(事件一)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出现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注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期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 2、(事件二)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官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进行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合部位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管道返工费用由于是承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成绩评定 2015年6月

《FIDIC合同条件》成绩评定表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1、案例正文: 案例一:承包商为实施AA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年6月24日抵达J国JBT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月5日抵达J国J耵港口。此时,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国JBT港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国JBT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厦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调整数据表的调整。 案例二:我公司在非洲马里共和国以预期利润为1%报价夺取了一项总价为3000万美元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工期为36个月(扣除了雨季),施工期间,该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骚乱,即有政治目的的民族矛盾。一伙武装分子闯进了工地营房,进门就开枪疯狂扫射,大肆抢夺,幸未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当时是星期天,中方31人就在营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扫荡,抢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三菱双排坐匹卡车、一套光学测量仪、一台电源稳压装置和部分放于车上的一些日常所用的劳动工具。政府出动了正规部队进行了围剿事件得到平息。工地停工一周,调整施工计划,对内安抚,对外协调。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条款内容: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合同知识)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合同知识)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 析

FIDIC合同——索赔条件和案例分析 网址:http:///3498/index_4.html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文章日期:2008-2-268:46:53打印 FI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三位壹体。 咨询工程师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起着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他应该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独立地根据合同秉公决断,即将有关的合同条款套用到发生的具体事件上,公正无倚地监督项目实施。 咨询工程师且不作为合同中的任何壹方,因而为了项目实施,他有权作为中间人对业主和承包商发出指令且约束双方,行使法律上准仲裁人的权利,业主无权影响甚至干涉咨询工程师的决定。同时,承包商应该切记:业主为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薪水。于这个意义上,能够说业主又是咨询工程师的主人。 作为承包商,履约过程中日常工作主要是和咨询工程师交往,许多具体事宜于实施前需先获其认可及推荐。要特别注意,和咨询工程师和业主的壹切往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函件中应尽量引据合同条款及有关事实,且建立发文的签收制度,做到有理有据。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于某国承建的壹个公路项目系采用FIDIC合同1977年第三版,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壹家老牌咨询公司。 项目于实施过程中,遇到该国和邻国发生争端,邻国单方面关闭俩国边境,停止向这个内陆国家提供燃油,造成项目主体工程停工9个多月,为合同工期的37%强,属于重大风险。我方依合同有关条款,据理力争,经过壹年多的艰苦交涉,最后获得燃油危机索赔成功。索赔金额达429万美元,是合同额的44%,且就此顺延工期29个月。 该项目于燃油危机发生后,于和咨询工程师及业主的索赔交涉中,经过认真研读标书,我们主要运用了FIDIC合同以下有关条款。 第2款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 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 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吊,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 .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 3?索赔费用计算

⑴ 人员往来机票费。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其计算公式为:人数X往返机票费二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 保函延期费。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 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 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 履约保函额X无息抵押金(% X年息(% X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 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 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 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 机械设备保函费X海关税率(% X延期次数(次/年) ⑶ 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 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 新办证人数X〔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X延期次数)+ (新办理居 住证费用X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⑷ 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 成工程营业额的5%勺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延期后工程维修金利息按剩余工程营业额的5%勺维修金额及延长期(工期延 长天数的一半)计算。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索赔计算公式为: 合同规定完工结束时剩余工程营业额X 5% (维修金)X 18%(年利率)X 延长期(年)=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 合同完工期内维修利息索赔计算式为: 合同期结束时已完工程营业额X 5%X 18%(年利率)X延长期(年)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按业主认可的工程进度款额及实际天数计算。此项索赔额总计为2931159埃磅。 ⑸防火、防盗保险费损失。埃及政府规定,每年必须对工程进行防火、防盗 保险。工期延长,防火、防盗保险次数就要相应地增加,给中建公司造成了损失, 此项索赔金额总计为300944埃磅。 ⑹ 人工费上涨,各项项目剩余工程所需日数如表6所示。

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3 2009-07-24 12:05 《案例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2》 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 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

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案例3》 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1+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 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一、索赔通知 按照FDIC条款53.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决定根据合同某一个条款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即向业主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在这个事件最初发生之日起的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提出索赔要求,并将该通知抄送业主。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并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二、索赔记录 按照FIDIC条款第53.2的规定,在递交了索赔通知之后,承包商应将与该索赔事件有关的、必要的事项记录在案,以作为索赔的依据或证据。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论业主是否对该项目的索赔承担责任,都要检查这些记录并且可以指示承包商记录他认为合理而重要的其他事项。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有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三、索赔报告 按照FDIC合同条款53.3的规定,在递交索赔通知的28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承包商应该将每一项索赔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在索赔事件对承包商的影响没有终止之前,这个索赔金额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时段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应该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继续递交各个时段的索赔金额以及计算这些金额所依据的理由。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结束的28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金额。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73.2条规定:凡用于工程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对进口材料所作的定义是: (1)当地不能生产的材料; (2)当地生产的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需要从国外进口; (3)当地生产的材料数量有限, 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需从国外进口的; 我们提出索赔的第一个理由是: 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的, 而且, 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 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 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的, 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 享受免税待遇, 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 其次, 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 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 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

(完整版)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一)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 定义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说明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包括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与之无关。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则容易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此款项有严格限定,它与工程直接相关,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忽视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容易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 合同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把合同组件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其好处是无论何时查合同,只需拿出一本资料即可。而且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避免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的失误。 关于“合同”定义的外延,应明确其组件涵盖范围。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有依据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的一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其内容也非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此规定很严格。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不能算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不能作为送达证明。只有拿到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把“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歧义。按国内一般理解“资料”是做参考用,通常不认为其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但“s chedule”一般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用表,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更

FIDIC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FIDIC合同条件国内工程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万波袁青 菲迪克(FIDIC)是于1913年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称缩写。FIDIC合同条件是FIDIC文献中使用最广、影响最大、最具国际性的文献之一,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集中了全球工程领域的持续进步的管理经验。1999年,FIDIC出版了4本最新的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俗称“新红皮书”,推荐用于由业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新红皮书”的前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俗称“红皮书”)。(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俗称“新黄皮书”,推荐用于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的工程。“新黄皮书”的前身是《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俗称“黄皮书”)。(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俗称“银皮书”,“银皮书”是1999年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部职责,业主“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的工程。(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简称“绿皮书”,亦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2007年,在新加坡召开的FIDIC年会期间,FIDIC又推出了一本最新的合同条件——《FIDIC设计-建造-运营合同条件》(俗称“金皮书”),“金皮书”与1999年的上述4本合同文件最显著的不同是增加了工程长期的运营和维护的内容。 本文意在通过比对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差异,甄别FIDIC 合同条件在我国国内适用所需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使其在国内更具操作性。鉴于“红皮书”在FIDIC合同条件系列中的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除另有明确说明的以外,本文所涉及的FIDIC合同条款特指“新红皮书”中的条款。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 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 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那么相反面,能不能不定义“承包商对任何分包承包一切责任”,而按工程实际来把 分包照管责任分类处理呢?不行,因为这会产生难以解决的至少两个方面的合同问题: 1) 如果雇主以合约的形式承认总包对于各型指定分包的照管差异性,那就意味指定 分包的相关责任在总包承担工程照管责任上的差异性,这也就等同于承认总包对指定分包 工程责任只具有部分责任。这个“部分责任”的定性与责任分配,按合同义务的定义恐怕 没人能分得清。事实上最正常的情况是根本不允许有人说得清。比如配套工程公司的行业 垄断,比如雇主关系式的指定分包。如果这些分包责任都是可以说得很清楚的,那某些人 不是要跳楼了吗?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 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总分包的责任关系现实是定义不清楚,合同却不能不定义清楚。特别是交叉责任部分,如果要形成一个总包与分包“各负责各的”的合同局面,那工程就很可能面对两个承包商 顶牛而干不下去的情况。事实上,国内工程中甲方指定分包与总包之间的不作为导致工程 出现各种各样问题的事例并不少见。FIDIC也必然曾经面对过这种情况。显然,要避免此 类情况的出现,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彻底消除“总包与分包各负其责”的合同可能。将 分包所有的责任都归入总包责任。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认为,FIDIC就搞了这样一个在第4.4款“混说”了一个对于 “任何分包”的总包照管职责,然后在第5条指定分包里不说总包照管,而到了《专用条 款编写指南》中又强调第4.4款第二句可 以用于第5条的曲里拐弯的合同表述,以保证既达到将所有分包责任全部归入总包责 任之中,又不直接撕破分包与雇主之间说不清楚的关系的合同目的。《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不是合同文本的组成,所以这里的“第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 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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