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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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葛洪义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法理学复习要点

法理学复习要点

简答题一、简述法的特征1.法以人的行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2.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文件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实施的二、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一)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2.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政策5.国际法(二)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2.道德规范3.外国法4.法律学说三、简述法律规则的特征和功能1.法律规则的确定性2.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3.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优先性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种类:(1)是物(2)是人身、人格(3)是精神产品(4)是行为及其结果五、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1.惩罚功能2.救济功能3.预防功能七、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特征1.角色分化2.决定者的中立性3.当事人的平等性4.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的权利5.对立意见的交涉八、简述法律起源的基本规律1.在调整方式上,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由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2.在规范形式上,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在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上,从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九、简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十、什么是法治?1.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3.法治体现了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十一、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1.词义不同2.法治与法制概念的文化底蕴不同3.法治与法制概念的内涵不同4.法治与法制概念的产生和存在的时间和意义不同5.法治与法制概念的基础和目标不同6.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十二、简述我国立法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2.民主化原则3.科学性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保持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的立、改、废、清理、汇编相结合的原则6.立足现实和本国与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的原则十三、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十四、简述法与国家关系法和国家的关系极为密切。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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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法理学知识点复习

法理学知识点复习一、重点概念1.法理学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理论学科。

2.法律法是指法律的整体,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3.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质的不同而对古今中外的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4.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即法是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

学界一般人同法的三要素构成说,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5.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石,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然后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条件预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行为和法律推理的指南,。

是众多法律原则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的性状、属性或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社会全体成员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

二、重点问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2.法理学的学习方法(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提纲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起源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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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它是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2)分类:根据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是主要渊源;不具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是次要渊源.主要渊源(正式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次要渊源(非正式渊源):习惯、法理、学说(3)法律渊源的类别: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条约和协定宗教教义和戒律(4)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1宪法2 法律3中央法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法规章(一般地方法和特殊地方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5规章(部门军事政府)6国际条约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判例政策习惯法理五、不同法律渊源的特定主体(一)宪法(全国人大)(二)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代表3000人左右)◆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75人左右)(三)中央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制定(四)地方法1、一般地方法: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特殊地方性法规(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2)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制定机关: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所属的省及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海南、新疆、广东、福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3)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法机关制定;依法保留的原来法律(五)规章1、部门(部委)规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2、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3军事规章制定机关:中央军委各部、军兵种、军区(六)国际条约(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

六、法律的分类(一)、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形式成文法是经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

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非经过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不成文法可以通过文字来表现,但不像成文法那样具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的地位根本法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即根本大法,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须经严格的程序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普通法是根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是根本法在各个法律领域的体现.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

有些法如国际司法中的冲突规范,不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但程序法也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

大陆法系奉行实体中心主义,英美法系奉行程序中心主义。

4、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律制定的主体国内法是指有国内的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5、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半时间生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的时间生效的法律。

二者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一种法律在相对的意义上可能既是一般法又是特别法。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私法、社会法: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的分类2、普通法、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律的分类3、联邦法、联邦成员法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相同点1、都符合法的基本特征,如以权利义务为内容,都有国家强制力等;2、都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3、都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不同点1、内容上◆规则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原则的行为模式不如规则明确2、明确性方面◆法律规则的规定相对明确具体,其目的是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3、适用范围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4、适用方式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八、法律意识的分类法律意识的概念: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

1、从主体角度,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2、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和普及程度,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非职业者法律意识)3、从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意义以及它们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4、从现代性为标准,分为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后现代法律意识。

5、从人的认识过程(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九法律行为(1)概念: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创立(2)法律行为的特点1、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社会指向;纯粹自我指向行为,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

2、具有法律性即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发生法的效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产生法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3、具有意志性:能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纯粹无意志行为(完全的精神病人)不被看做是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1、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2、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否积极,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

3、根据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4、根据行为的主体情况,分为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

5、根据行为的公法或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1)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被法律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表现为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观念来罗马私法中的法锁概念。

作为一个概念,由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第一次提出。

(2)法律关系的特征1、产生上: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2、内容上: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4、意志性——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2)法律关系一般也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十一、两大法系特征(1)大陆法系1、强调公/私法的划分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3、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4、法律渊源—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2)英美法系特征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3、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十二、法制与法治(一)联系1、通过法治,可以健全法制.2、完备的法制有利于法治的实现(2)区别1、用法上。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

法治相对于人治。

2、内涵上。

法制是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

法治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的方略或原则.3、产生上。

法制与国家相联系,法治与民主相联系。

任何国家都有法制,但只有民主国家才有法治。

即在逻辑上,有法治必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4、动态上.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但并没有揭示“法”的性质和价值取向。

法治强调制定良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保护人权等.(3)依法治国(一)概念: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即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按照个人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依照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前提: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依法治国的论述❖目标: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

❖内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守法、全民守法。

❖方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三)十六字方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前提2、有法必依:中心环节;关键3、执法必严:重要支撑4、违法必究:保证十三、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三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法十四、英国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1、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2、必须给予各方诉讼当事人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1)法律程序概念人们为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通过法律设定行为的步骤和方式,获得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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