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美国_337调查_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遭遇“337调查”时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近些年的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争议,一些案件还波及我国内某个甚至某些行业。
许多争议案件发生在我国初具竞争力、高增长性的产品或产业上面,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形成较大的阻碍。
从最近几年看,一个比较影响大的争议类型就是我国外贸企业在美国遭遇“337调查”。
企业在遭受“337调查”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
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被侵权人应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相应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收入。
如果被裁定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的丢失,如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而且是永久性的市场丢失。
由于这些损失对于企业往往是致命性的,因此,企业在面临“337调査”时,采取正确的策略,积极应对,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着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了解“337调查”程序和规则。
企业要应对“337调查”,首先应对“337条款”及该条款对我国企业贸易出口所产生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和规则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所谓“337调查”,也称“337条款诉讼”,是指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调查”的主管部门,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有着广泛的调查职能。
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的程序,除了“337调查”之外,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负责调查倾销和补贴对于美国产业产生的影响,一般保障措施的调查以及常规的事实调查。
若调查指控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除包括承担损害赔偿和发布诉前临时禁令外,还包括发布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后两者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 — ●( : I P- O-  ̄ : 】 > <
业来 源地 都是 美 国的主要 贸易 伙 伴 国 ( 地区) , 且 排名 前 五 位
的 涉案 国家 ( 地 区) 均 来 自东 亚 。 中 国 内地 、 中 国 台 湾 和 日本 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不 同 阶 段 的
蔡茂 森. 论技 术性 贸易壁 垒的抑 制效应 与我 国出 口行 业 的 对 策[ J ] .国际贸 易问题 , 2 0 0 3 , ( 0 5 ) .
作者 简介 -
用, 强化 服务 功能 , 增 强 国企参 与 国际化竞 争 的能 力 , 指 导企 业经 营 , 努力创 出品牌 , 提 高产 品 的竞 争力 , 逐 步 与 主要 国家 反倾 销产 业损 害调查 机构 建立 联 系制度 , 规 范 出 口行 为 。
调 查总 量 3 5 . 9 ; 其 中, 出 口 企 业 被 列 为 强 制 应 诉 方 的 共
一
、
中国企 业 被提起 3 3 7调 查情 况分 析
1 . 我 国连续 1 2年居美 国“ 3 3 7 ” 调 查涉 案 国之 首 。中 国 、 中国 台湾 和 日本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的主 要 涉及 对 象 。1 9 7 2年
在世 界贸 易 自由化 的 形 势下 , 政 府 作 用协 调 的越 好 , 该
国家 自 由 贸 易 发 展 的 速 度 越 快 , 因此 , 政 府应 该 在 世 贸 组织
科技 制高 点 , 避免 和其 他 国 家在 低 技 术层 次上 的相 互 摩 擦 ;
二是 转变 生产 和经 营理 念 , 加强实施“ 走 出去 ” 战略 , 走 向 广 阔 的 国际市场 , 寻找新 的企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空 间 ; 三 是 开 拓 国 际市 场 , 实现 市场 多元 化 , 把 生 产 基 地 通 过 跨 国 公 司 的 形 式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
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 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中国企业如何防范及规避美国337调查

宣布委 派一 名ITC的行政法 官主持调 查程序 并就是 否存在不
关键是采 取预防性措 施。在设计产 品原型或技术 构思 的 公平贸易做 法作 出初步裁 定,同时委派一 名律 师代 表公众利
阶 段 就 开 始 预 防专 利 侵 权 。
益作为独 立 当事人参 加调 查程序。被告各 方必须在启动调查
3B CHINA’S FO REIGN TRADE
1冀
贸促会及各大
- —————
一
l=l国企业应如何 方范及规避 亳国337调查
一 、 联络行业协会 ,联合单个企业 ,强化应诉机制
被 迫 参 与 配 合 美 国 ITC的 33-[条 款 调 查 是 比 较 麻 烦 的 事
美 国33/调 查案 件的应诉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繁琐、需要 情 。 337调 查 不 仅 耗 资 巨大 ,历 时 漫 长 ,除此 之外 ,还 会 给 企
但 能 否 支 付 高 额 的 费 用也 是 问题 ,使 得 应 诉 的质 量大 打 折 扣 。 关 专 利 ,可 以避 免 昂 贵 的代 价 。
在应诉过程中,应诉企业经费捉襟见肘,在需要 当庭听证却无
法 及 时赴 美 , 导 致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委 员 会 缺 席 判 决 而 败 诉 。 部 一 、 公司卷入337调查公司所犯的常见错误
分中国企业还存在不应诉 的普遍的 “搭便车”的心理。对于耽
1.缺 乏 基 本 的 专利 法 知 识
搁 企 业来 说 , 参 与 应 诉 的 机 会 成 本 是 高 于 放 弃 应 诉 的机 会 成
公 司 管 理 层很 少 有 人 掌 握 关 于 专 利 法 的 全 面 知 识 , 这 有
本 的 ,单 个企 业 的理 性 选 择 往 往 是 放 弃 抗 辩 ,转 而 寻 求 其 他 出 可 能 形 成 重大 隐 患 , 导致 后 来 付 出 高 昂 的 代 价 。 这 些 实 际 上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内容摘要:摘要:截至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以后。
我国已连续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简称,由《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贸易法》、《贸易协定法》、《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机制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策略机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产品凭借着其质优价廉的优势迅速打开美国市场,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美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但与此同时,美国itc针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也更加频繁。
为了能有效地应对美国337调查,保住利益丰厚的美国市场,中国企业亟需采取系统有效的策略来正面应对美国337调查。
关键词:337调查;侵权检索;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一、美国337调查简介美国337条款是对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后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正式确立为337条款,并沿用至今。
美国337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美国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对被诉人的进口行为予以调查。
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旦决定启动337条款调查,则应当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
美国被诉人应当在20天内,外国被诉人应在30天内就被调查的事项作出答辩。
调查期间,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实作出初裁。
被诉人如果缺席,一般会被判定为败诉。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委员会应在45天内就该裁定作出审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修改alj的裁定或要求其其继续审查。
如果争议方就337条款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委员会可终结案件的调查。
如果itc通过调查,认定被诉者的行为违反了337条款,则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itc有权发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救济令、扣押和没收产品令以及罚款等。
二、我国企业屡遭美国337调查的原因(一)美国贸易保护立场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和重要的海外投资地。
巨大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对中国产品保持高度警惕。
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境况,美国势必会加大力度阻碍中国产品对美国的进一步大范围的进口,但是作为wto的缔约国,美国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中国产品排除在外,这有违wto自由贸易的宗旨。
后疫情阶段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后疫情阶段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分析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实施的反倾销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调查。
在疫情后期,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问题仍然存在,这对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中国企业应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337调查。
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
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应确保所有进出口活动和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滥用特许经营权。
在与外商合作时,企业应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合同条款能有效保护企业利益。
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企业应与政府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企业还可以通过政府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
企业应加大对自有品牌的建设和推广力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品牌知名度。
通过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降低被337调查的风险。
企业还可以加强与国内外的知名企业和品牌的合作,共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
企业应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投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质,降低产品的成本和价格。
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的不断提升,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减少被337调查的机会。
第五,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合作。
企业可以加入行业协会和商会,与同行业的企业共同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和摩擦。
行业协会和商会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和信息共享,帮助企业了解和应对337调查。
企业应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
面对337调查和其他国际贸易壁垒措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企业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合作,确保在337调查中能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在疫情后期应对337调查时,应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加强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合作,并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
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战略思考

《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战略思考》CATALOGUE目录•引言•美国337调查概述•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分析•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案例研究•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CHAPTER引言背景介绍美国337调查的起源与发展337调查最早可以追溯到1930年的《关税法案》,该法案规定对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如果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的情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发布禁令,阻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随着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的不断发展,337调查逐渐成为美国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
337调查的现状与特点目前,337调查已经成为美国限制进口的重要工具之一,其特点主要包括:由ITC主导、对进口产品进行专利侵权审查、禁令效果明显、对国内产业保护作用强烈等。
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数据来源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ITC官方网站、相关学术论文、企业年报、新闻报道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方式等信息。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CHAPTER美国337调查概述定义特点美国337调查的定义与特点历史现状337调查不仅对涉案企业造成直接影响,还可能对整个行业和产业链产生连锁反应,影响相关企业的生产和出口。
后果如果被认定为侵权,涉案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产品召回、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影响VSCHAPTER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分析03建立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机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01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02加强知识产权的内部培训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立预警监测系统01完善内部沟通机制02与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03积极应诉与合作策略的实施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寻求和解积极应诉推动政府交涉企业应积极向政府反映情况,争取通过政府间的交涉和沟通,遏制对方滥用337调查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49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第249页~第259页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丁丽瑛3目 次一、美国对中国大陆地区发动“337调查”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应对“337调查”的现实考虑及指导思路三、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基本策略和应诉措施四、中国政府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政策导向一、美国对中国大陆地区发动“337调查”的基本情况介绍随着我国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入到国际市场竞争中,这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出口产品遭遇美国“337调查”,而中国企业也正成为“337调查”的主要攻击对象。
在历史上,欧、日、韩、中国台湾地区和大陆依次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
来自美国国3丁丽瑛:1965年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电子邮件:lyding@xmu.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05J A820023)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50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的资料显示:该委员会1993—2000年受理涉及“337条款”的137起案件中,中国台湾地区占了41起,为总数的1/3,至2001年“337调查”涉案的企业中,中国台湾地区仍居亚洲第一位。
但2002—2003年,中国大陆地区企业受到美国“337调查”的数量已跃居亚洲首位。
①1986年美国ITC发起了第一起针对中国大陆地区出口产品的“337调查”。
1986—1995年的10年时间内,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3起,约占2%。
1996—2004年的9年时间内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57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36起,约占23%。
2002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7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5起,约占29%。
2003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8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8起,约占44%。
2004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26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10起,约占42%。
200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29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9起,约占31%。
2006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4起,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13起,约占38%。
截至2007年5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中,涉及中国大陆地区的案件②共有70件,其中22件尚在审理中。
在48件已经结束的调查中,发布排除令的有18件,占37.5%,其中普遍排除令9件,有限排除令9件;原告撤诉的有5件,占10.4%;委员会发布不违反337条款裁决的有7件,占14.6%;以和解结案的有18件,占37.5%。
③涉案的中国企业出口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等,④而《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①②③④陶婷芳、谢明磊:《知识产权:国际商战的利器》,载《上海商业》2004年总第173期。
此处所指涉及中国大陆地区是指案件指向的产品来源地包括中国大陆地区,或者案件的被告中有中国企业。
牟燕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文献统计和整理。
李志军:《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337调查”的基本情况、影响及对策措施》,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1期。
251 80%以上的“337调查”是以侵犯专利权为起诉理由的。
⑤有关的数据表明,美国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显现出以下明显的发展趋势:其一,调查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中国大陆地区发动的“337调查”在所有调查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且发展速度较快;其二,调查所涉及的产品领域不断扩大,技术结构不断升级,从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发展。
中国企业近年来频繁遭遇美国“337调查”,除了“经贸危机”下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及经贸政策调整而导致的美国企业谋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贸易壁垒手段抑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一普遍性原因外,主要还涉及专门针对中国的三方面因素:第一,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的客观存在,使贸易保护主义的矛头指向中国。
据美方统计,2004年美方对中贸易赤字达到1619.78亿美元(中方统计80217亿美元),比2001年净增789亿美元(中方统计净增522亿美元);2005年美国对华贸易赤字达到2016亿美元(中方统计11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15%,大约占美国贸易逆差的30%。
⑥2006年美中贸易逆差已达到创纪录的2325亿美元。
⑦第二,在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同时,中国出口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也在不断上升,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与美国同行的竞争。
并且,中国出口产品也已经开始从生产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向生产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制成品的结构过渡。
第三,虽然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但是对国外先进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依赖仍然存在,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不十分普遍。
面对美国“337调查”,中国的一些企业在昂贵的诉讼费用面前,采取了消极回避、不予应诉的“鸵鸟”态度,导致美国ITC可能听信起诉方的一面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⑤⑥⑦马锋:《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10月25日第7版。
唐晓云:《美国单边贸易政策和中国贸易收益的风险》,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年第6期。
《美财长保尔森:中国应加速采取措施解决美中贸易逆差》,http://www. /special/china/sino_us/pages6/sino_us070523.html。
访问日期:2007年6月1日。
252《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之词而判令中国企业败诉,从而使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受阻。
但是,在2004年10月ITC就美国电池及手电筒生产巨头劲量控股公司及其旗下的电池生产子公司起诉包括中国7家电池生产企业在内的24位被告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的“337调查”一案(简称“337-TA-493案”)中,所作出的最终裁决⑧使该案成为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中少有的赢得胜诉的案件之一,这不仅对于中国的企业,而且对于制定政策导向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立法者都具有积极的启示。
通过该案,人们感悟到:第一,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严峻形势;第二,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有备而战,积极地应对“337”调查。
该案后,美国对中国企业发动的“337调查”并没有减少,相关案件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因此,法律和经济界人士预测,伴随着“中国制造”在世界舞台上的风光无限,发达国家同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亦进入高发期。
在未来的10年,“337调查”将是我国对美出口贸易遭遇的最大障碍,其威胁性大于反倾销案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
二、应对“337调查”的现实考虑及指导思路第一,正如前面所言,近年来美国将“337调查”的矛头指向中国大陆企业是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的,日益增长的美国“337调查”与全球制造业正逐步向我国转移以及我国外贸出口产品结构转型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在中国已加入W TO而无法实施关税壁垒的今天,非关税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中国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必须正视和面对的现实。
我们必须正视当今世界经济朝着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方向加速发展的趋⑧本案经ITC审理,认定原告的“5464709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据此推翻了ITC行政法官布洛克所作出的被告违反“337条款”的初裁,ITC最终裁决被告没有违反“337条款”而终止了对被告进行的“337调查”。
随后,原告对ITC最终裁决不服而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撤销了ITC的裁决,并发回ITC重审。
经重审,ITC于2007年2月23日再次作出裁决,仍认定原告专利权无效,被告的产品不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 ITC最终以此结束调查。
253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策略思路 势,并结合我国入世后经济发展之现实以及企业生存与发展中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找寻适合提升我国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策略。
第二,在经济、科技全球化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显现出统一化发展趋势,并在西方社会中出现了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思潮”。
我们在反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观点的同时,应当重视研究影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相关规则,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及外国法律制度或贸易规则。
在应对这些变化中,我国应当采取开放性和防御性并进的因应策略,积极进取,正面应对。
第三,充分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反对“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处于落后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宜松不宜紧”的观点,在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策略时,应当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以提升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为长远发展目标;其二,正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合法垄断属性,同时应采取措施制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因此适当的强制许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三,扬长避短,充分发展和保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传统的或特有的知识产权;其四,重视以传统知识和地方资源为基础而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条件审查和利益分享机制。
三、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基本策略和应诉措施第一,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患措施,并将这些预防措施规范化或制度化。
例如:产品制造、出口前的必要的专利检索;产品设计上的修改应当注意绕过相关专利权的覆盖范围,并注意回避可能构成的等同侵权;注意审查专利实施、进口的授权许可的有效性,注重法律风险的防患;尽可能地减少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国外企业委托加工、制造的产品,应当明确约定由美国委托人或进口商获得与其进口产品有关的权利授权并承担因权利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遭遇“337调查”诉讼时,要权衡利弊,积极应诉。
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讲,无论“337调查”是如何不合理,所采取的措施又是如何强权,但一25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旦ITC立案调查,作为被告的中国企业是无法以不作为而阻止该调查的运作的。
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旦遭遇“337调查”诉讼,则应当在了解“337调查”的制度构成、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调查程序的前提下,结合涉案的具体情况,谋求对自己最有利的应对思路和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权衡得失,及时行动。
一旦被卷入“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首先应决定是否需要就调查作出答辩或应诉。
答辩的成本费用和出口产品的价值都需要仔细分析,并评估拒绝答辩的后果。
若被诉产品的价值并不高,增长的空间也有限,就不值得在应诉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及金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