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原则。

(“过失原则”是指有

过失即负责,无过失

即不负责,一般国家

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

则为基础)没加任何修订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它不仅以是

否认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

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

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

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

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

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

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

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

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

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

超过每件或每单位

100英镑或相当于

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

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00金法郎或按灭

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

算,每公斤30金法

郎,两者以较高金额

的为准。同时明确一

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

66.5毫克黄金,纯度

为千分之九百的单

位。

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

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

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

额高的为准。

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

量货物。未规定集装

箱问题。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装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

窄,将活动物、甲板

货都排除在外。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结国所签发

的提单;租船合同项

下的提单(注意不适

用于租船合同)(1)任何缔约国签发

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

(3)提单中列有首要

条款(即当事人选择

适用该公约)

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

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下

列情况还可适用:①装货港在缔约

国内;②提单签发地在缔约国内;③

卸货港在缔约国内;④提单或运输

合同的其他单据指引使用公约的;

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该提

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运人的提单持

有人之间的关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自货物装

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

舶为止的一段时

间·········”,有人

称之为“钩至钩”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一

年后“·······在任

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

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

或损害的一切责

任·····”。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

同意可以延长。并且

在“········一年期

满之后,只要是在受

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

期间内,便可向第三

方提起索赔诉

讼········”,但时间

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

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

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函首次将保函合法化。托运人为取得

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

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

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

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

管辖权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

法院地做些列选择:1、被告主营业

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2、合

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

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订立的;3、装货港或卸货港;4、

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补充《汉堡规则》的补充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提单的证明力承运人收到货物

的初步证据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

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

————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舶适航的义务;

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

了航行过失免责)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航

行过失可以免责)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承运人的驾

船管船过失(共17

项)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

是需要索赔人证明承运

人、雇用人、代理人的

过失,可行性不强)

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

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

免责(少于海牙,多于

汉堡)

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

提出;损害不明

显,3日内提出。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

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

出;延迟交付应在收到

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损害不明显7日内提出,

集装箱15日内提出;延

迟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

续60天内提出。

货物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舱面货

和活牲畜可以依约定、惯例、法

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

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

任;对于活牲畜承运人

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

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

事。

同汉堡规则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

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体现了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与变化,也表明了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作用逐渐增强。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中许多明显不合理、不适应现代航运的条款予以删除,作出本质上的修改,但是汉堡规则是否就是在各方面都由于前两个规则呢?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汉堡规则在术语的严格性、规则体系的逻辑性、严密性等立法技巧方面较前两个公约都有较大进步,而且汉堡规则是第三世界国家坚持斗争的产物,由此而删除了许多承运人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在平衡船、货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亦优于前两个规则,比较有利与航运业的发展。其次,汉堡规则也存在缺点,汉堡规则推定承运人过失或疏忽原则,是将海牙规则有利于船东的不平等改变为有利于货方的不公平,对此,海运大国始终坚持反对态度,而第三世界货主国也因自己船队的逐渐发展对其予以否定。考虑到我国远洋船队老龄船占较大比重,况且航海技术也有待提高,以暂不加入汉堡规则为宜。但是,汉堡规则一旦生效后,将出现航运界两套规则共存的局面,从而造成海商法的矛盾和冲突。

报考民航安全员、空警必学知识国际三大民航公约案例集锦

国际公约案例集 1、劳文斯廷案 1928年,比利时银行家劳文斯廷乘坐自己的私人飞机(在比利时登记),从英国的克罗伊登机场起飞,到法国巴黎附近的勒波尔热机场降落。在飞行中,他忽然失踪了。经调查,最后在英吉利海峡发现了他的尸体,证明他是在英国领空坠机的。作为发生在英国领水上空的事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英国当局有权审理此案。作为飞机降落地国法国,也支持这一观点。但比利时当局也提出了管辖权利,比利时当局宣称,死者为比利时公民,只有比利时才有权审理此案,反对英国的裁决。围绕此案的管辖权问题,出现了争议。 2、美国诉科多瓦案 1948年8月2日,美国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波多黎各的胡安飞往纽约。当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旅客科多瓦与桑塔诺两个人发生争吵。乘务员进行劝解,两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大打出手。其他旅客也纷纷拥向后机舱围观。由于重心忽然后移,使飞机陡然失去平衡,机长紧急采取措施,才使飞机得到控制。机长把操纵飞机的权利交给另一名驾驶员,走进客舱来制止这起事件。桑塔诺听从机长劝阻罢手不打了,而科多瓦却反过来欧打机长和乘务员,并把女乘务员打成重伤。众旅客上前将其制服。飞机降落后,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纽约南区法院虽然完全相信科多瓦犯有暴力行为的证据,应当裁定他有罪,但却做不出定罪的判决。因为该犯罪是发生在公海上空,美国法律缺乏惩治该犯罪的管辖权。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好把在押的科多瓦释放了。 3、英王诉马丁案 1955年,在英国登记的一架民航飞机在从波斯湾的巴林飞往新加坡的途中,发现机组人员马丁携带贩运鸦片。当该飞机返回英国本土后,检察官将马丁逮捕并起诉,其罪名是贩运鸦片违犯了英国《危险毒品条例》所规定的贩运毒品罪,并根据1949年英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英国飞机上发生的任何犯罪,为赋予管辖权的目的,均应视为发生的犯罪人当时所在地的犯罪”。于是,将其提交英国法院。被告律师抗辩称,马丁没有在英国犯罪,应该由其在飞行中被发现贩运鸦片的当地法院来判断贩运鸦片是否构成犯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资料 一、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须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 知识点:在采用CFR术语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二、采用CIF术语时,须注意象征性交货的问题。 知识点: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即采用CIF术语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分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至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三、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知识点: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关于商品数量的问题 知识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五、关于分批装运的问题 知识点:①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时同时到达目的港。 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六、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知识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七、关于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的问题 知识点: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八、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九、关于检验的规定 相关知识:①在装运港检验:买卖双方若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品质的变化和重量的短少,均可不负责任;而买方对货物品质和重量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 ②目的港检验:买卖双方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的品质变化和重量短少,实际承担了责任,因此买方对到货品质和重量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 第- 1 - 页共8 页

国际公法模拟试题1001及答案

国际公法模拟试题1001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法是( )。 A.由联合国大会制定的B.权威学者提出来的 C.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D.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2.下列各项属于非国际法主体的是( )。 A.联合国B.巴勒斯坦民族组织 C. 香港、澳门和台湾D.中国 3.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水域称为( )。 A.内水B.内海 C. 专属经济区D.领水 4.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 )。 A.原始国籍B.继有国籍 C. 永久国籍D.临时国籍 5.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保留,必须( )同意,才能在保留国与同意国之间生效。 A.获得所有缔约国B.获得多数缔约国 C.获得一个缔约国D.特定国家同意 6.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适用于下列情形( )。 A.只在领馆内B.只在领馆辖区内 C.只在外交邮差或外交邮袋里D.无论何时何地 7.仲裁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是( )。 A.由仲裁协定中规定B.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指的国际法 C.争议双方的国内法D.第三国法律 8.最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是( )。 A.物之所在地法B.行为地法 C.法院地法D.最密切联系地法 9.下列被称为国际私法中“安全阀”的制度是( )。 A.识别B.反致 C. 先决问题D.公共秩序保留 10.我国对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采取的认许制度是( )。 A. 特别认许制B.一般认许制 C. 概括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11.加拿大人洛斯在我国广州购有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住英国开展业务,洛斯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朋友法国人格里斯。后两人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在我国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我国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 A.加拿大法或法国法B.法国法或中国法 C. 加拿大法或中国法D.只能适用中国法 12.李某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她和巴西公民甲在中国申请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他们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应分别适用的法律是( )。 A.中国法、巴西法B.中国法、中国法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对比分析 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海运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后果,这里我们就两对比两种提单。 关键词:海运提单航空货运单对比 一: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或Air Consignment Note)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凭海运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有时也标记运费,但它不能做为运费收据报销及保险单使用。航空货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它不仅是货物收据、运费帐单、报关单据、运输契约证明、货权凭证,而目还是保险证书及承运人进行业务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同时也是报关单证和保险证明。 三:三大主要区别 1: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可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者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海运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货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2:接货或装船的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收据。一般情况下,只有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签发提单,但有时承运人在库场接管货物后,也可以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从库场到库场的集装箱运输方式盛行,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大多成为收货待装船提单。无论是装船后或者收货后签发的提单,都是承运人出具的接管货物的收据。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3: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本身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在货物交付以前,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或者占有之下的。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海运提单就可以自由转让。将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上述功能相比,虽然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四:两者不同法律属性造成的后果及案例与分析 海运提单与航空货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中国目前出口货物广泛采用的是海洋运输,因为它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载运能力大运费低等明显的优点。近年来随粉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采用空运方式运输也日趋普遍,空运与其它国际运输方式相比其提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因此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将存在不同的风险势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02年9月初,某服装厂(以

信用证中有关提单条款举例中英文对照

1、FULL SET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ORDER,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 AS ABC COMPANY AND SHOWING INVOICE VALUE,UNIT PRICE,TRADE TERMS,CONTRACT NUMBER AND L/C NUMBER UNACCEPTABLE。 整套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抬头,并注明 ABC 公司作为通知人,运费到付。不能将发票、单价、价格术语、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打在提单上。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L ISSUED TO OUR ORDER,MARKED NOTIFYING APPLICANT AND FREIGHT PREPAID AND SHOWING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RELATIVE SHIPPING AGENT IN EGYPT.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做成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注明通知开证人和“运费预付”,并显示相关在埃及船代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FULL SET CLEAN ON BOARD PORT TO PORT BILL OF LADING,MADE TO THE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TO OUR ORD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DATED NOT LATER THAN THE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NO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IS CREDIT. PLUS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 为了加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多边合作,2019年国际社会出台了两项新的条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二者与1958年《纽约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三大公约支柱。基于上述背景,结合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笔者作出以下总结和提示,供备战2020年法考的学员参考。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在荷兰海牙举行,标志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谈判的最终完成。公约为促进判决的全球流通打造了平台,进一步便利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中国而言,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地密切,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这种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提供的司法保障,对于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参与谈判,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主动引领规则制定。代表团就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提出的多项案文建议得到大会采纳,为公约的达成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约的通过,弥补了各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领域国际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截至目前,公约还没有生效(公约规定只要有两个国家批准,公约就可以生效,目前乌拉圭已经签署了公约)。基于此,笔者给2020年备战法考的考生一个建议,在国际私法的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关于国际司法协助部分,一定要知晓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这是以往学习内容中所没有的。但由于公约尚未生效,考生不必急于掌握其相关细节问题。 二、《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7日,共有46个国家(包括中、美、印、韩)于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公约将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无需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定以及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1条,《新加坡调解公约》排除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案例1 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 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 案例2 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 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

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 案例3 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 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 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 案例4 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 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 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

国际货物运输练习与答案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练习与答案 一、填空题: 1、将货物从出口地运到进口地的运输方式由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______运输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______运输。 2、海洋运输中的商船按其经营方式不同分为______和______两种。______运输适合于少量货物的运输。 3、W/M or . 表示______收取运输。 4、在同一包装、同一票货物和同一提单内出现混装情况时,班轮公司的收费原则是______。 5、班轮运费包括______费和______费两部分______,其附加费主要包括: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______附加费等。 6、在定期租船的租赁期间,船方负担______等费用及____________的费用。租船人负担船舶运营中的______费、______费、______费和______费。 7、定程租船下较为普遍的装卸费的收取办法是船方______或船方______费。 8、对港澳地区出口应以______,作为向银行办理收汇的凭证。 9、航空运费通常是按______计算,以其中收费______者为准。 10、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______和______运输的性质。 11、合同中装运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等。 1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______成交,或______产品;适用于______国家和地区的交易;适用于______的客户。 13、目前我国使用的一个装运工作日的规定为一个______工作日。 14、滞期费是由______一方交纳给______方的延误船期的罚款。 15、国际上对分批装运的解释是______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视为______分批装运。 1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______,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1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否则______转运。

英国国际货物买卖:提单规则

Word count: 1981 words Introduction (1) 1. Byers may reject the bills of lading (1) 2. Byers may reject the goods and ask the bills of lading corrected (2) 3. Byers may claim damages against Sellars, the carrier or the insurer or bear the losses him self (3) Introduction Bill of lading, as a document invented by European merchants, now has been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ransportation through hundreds years of practice, custom and improvement. The most common model adopt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s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or CFR(Cost and Freight).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often called "sale of instruments" , herein instruments mainly refer to bills of lading. A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issued by a carrier to a seller. A bill of lading has mainly three characteristics: it performs the functions as a receipt of goods, as a title of ownership and as the proof of carriage contract. A bill of lading must be clean and describe goods and its quality and quantity precisely to make sure the trade proceeds smoothly. The seller must use every efforts to deliver the bills of lading to the buyer to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Aggie and the carrier altered the bills of lading and named Sellars as the shipper, which had breached his obligations of recording the bills of lading correctly. 1. Byers may reject the bills of lading In order to proceed international trade more effectively, people made some fixed terms for use. The most important terms are CIF and FOB. Both terms are only used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delivery by sea or inner rivers. People simply use these terms without reaching other agreements to set out their duties. CIF and FOB are the terms of INCOTERMS. CIF is short for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 which stipulates that the seller must pay transport fees and relevant costs to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but after handing over the goods risks pass to the buyer. Besides, under CIF the seller must sign contract of insurance for the goods and pay insurance fees. The seller is bound to clear the goods from export customs. Accordingly the buyer must undertake risks after the goods are handed over to him and make payment. FOB is short for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port)". Under the term the buyer is responsible for the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of the goods, risks pass to the buyer when the goods are over the boundary of the ship. Compare with CIF, the buyer must undertake more liabilities and risks under FOB. In the captioned case, parties use the term of "CIF" which means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本人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于湖北。2010年武汉科技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毕业后,先后在越南(15个月)、埃塞俄比亚(2013年6月至今)工作,热爱法律英语。在学习之余,随手写下了这些文章,供各位在学习、考试中参考,但请不要复制或抄袭。如有疑问或需要可联系本人,QQ:1003703168。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8.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61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曾通过外交途径向两被告送达判决书,因找不到两被告而无法送达。该院遂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6个月后,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A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A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此外,由于A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A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2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

不清洁提单、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不清洁提单、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提供各大机构考研、公务员、四六级辅导视频课程 : 不清洁提单[uncleanbilloflading;foulbilloflading]承运人 在提单上加注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等其他方面有缺陷批注的提单。例如“包装不剧”、“包装残旧沾污”、“×件损坏”和“×盒遭水渍”等。交货时发现货物损坏如归因于以上批注,则承运人可免除责任。所以卖方总是以更换包装或出具保函,以取得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bill0flading]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具体 填写某人或某公司名称的提单。它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故又称之为“收货人抬头提单”。其优点是可以避免提单 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但是很明显,它因此失去其代表货物转 让流通的便利。一般只用于贵重物品和展览品等。如果提交提单不以付款为条件,则正本提单可随船带给收货人。这适合于航线短、班期

紧的航线。 不记名提单[openbilloflading:bearerbilloflading]在提单的 收货人一栏内不具体填写任何收货人名称,只填写交与持单人的提单。它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出卖转让。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这种提单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窃,极易引起纠纷。由此可见,它对买卖双方风险都较大,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使用。 指示提单[orderbilloflading]又称可转让提单。在提单的收货 人一栏内注明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交货的提单。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法转让给第三者提货,不须取得签发者同意。背书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前者仅由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的名称;后者背书人除在提 单的背面签字盖章之外,还须列明被背书人的名称。记名指示只在提单指示的人背书转让时,才可以转让,不记名指示则不受这种限制。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不记名指示的较多。根据发出指示的人不同,记名指示又可分为托运人指示、收货人指示和进口方银行指示。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三个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 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

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

海运提单案例4

论提单转让与托运人的索赔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文出处]人民司法 [正文] 案例: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价格条件为C 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托运人(即卖方)已经背书转让了提单,并由收货人实际提取了货物,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随提单一并转让,托运人已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主张权利,而且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均已转移给收货人,有关该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损货差的索赔只能由提单持有人提出,托运人已不具有诉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提单虽已转让,但托运人转让的只是合同的一部分权利,即提货权,其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承运人违约的情况下,托运人仍拥有合同诉权。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是常有的事。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谁有权索赔、向谁索赔等问题上往往产生纠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货物买卖是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大多要通过海运交付货物,其中一方要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履行交货或收货义务。究竟由哪一方负责租船订舱,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贸易价格术语。最常用的是CIF、CFR、FOB三种术语,前两种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而FOB术语下,则由买方负责租船。实践中托运人多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在装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拿到提单后,依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将提单交给买方以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或其他提单受让人则在目的港凭提单提取货物。因此,在目的港发现货损货差的往往是作为收货人的买方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在发现权利受侵害时,其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对货物拥有的物权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是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向国际贸易的卖方提起违约之诉。但当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往往会产生谁是有权的索赔主体的问题。因为如果是提单持有人起诉承运人,在合同之诉中,承运人会以提单持有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来抗辩;若提单持有人提起侵权之诉,在提单持有人未取得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承运人又以其不是货物所有人相抗辩;如果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则以提单已转让,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已转移为由,主张托运人已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起诉。而各地法院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不一,在相似案件中时常作出不同的判决,引发各方争议,影响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从海商法的历史看,提单下货物索赔权的主体曾经历过一个演变过程。在早期的英国法判例中,法院不承认通过提单转让合同,因而不承认提单受让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诉权。

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1)提单BILLOF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货运提单HOUSE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船东提单MASTER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已装船提单SHIPPEDORBOARD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ING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直达提单DIRECT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8)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9)多式联运提单MT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0)班轮提单LINER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1)租船合同提单CHARTERPARTY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2)记名提单STRAIGHT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3)指示提单ORDER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OFSHIPPER或ORDEROFCONSIGNEE**COMPANY;ORDER OF**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4)不记名提单BLANKB/L或OPEN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5)清洁提单CLEAN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 批注。 16)不清洁提单FOUL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7)包裹提单PARCELRECEIPT或NON-NEGOTIABLERECEIPT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概况 目前世界上涉及国际航空方面的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已达五十多个,按其所调整关系的性质,这些国际公约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三大体系,即: (一)关于航空权利的宪章性的国际航空公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有关民用航空国家之间民用航空事务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航空公法。此类国际公约体系是以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为核心,连同诸如“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议”等公约以及一系列对“芝加哥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所形成,亦称之为“芝加哥公约体系”。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也是包括国际航空运输法在内的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二)关于保障航空安全及防止航空器上犯罪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和防止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规范的航空刑法。主要是以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为核心和基础,与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 以及其他的议定书和公约等所形成的国际航空刑法序列,亦称“东京公约体系”。另外还有,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北京公约”)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项文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加强完善了现有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加大了打击恐怖行为的力度并增进了国际反恐合作。 (三)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对地面第三者损害责任的国际航空私法公约体系 亦有称国际航空民法体系。其中,

1、最主要的部分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及乘客之间关系规范的,亦即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根据其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所实行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不同,这些国际航空运输法公约又可以细分为两个体系,即“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后者亦被称之为,“新华沙公约体系”。前者是由《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和诸如“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等一系列(主要共七份)对之修改或补充的议定书及公约所形成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则体系。在这两个体系的公约中,都同时包含了调整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规定。 2、《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是关于航空器经营人对第三方损害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1937年《统一有关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基础上修订并更名的,1952 年10 月7 日在罗马签订,于1958年2月4日生效。后来,于1978 年9 月23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修正该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最新的《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是于2009年5月2日在蒙特利尔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的。 3、《关于国际承认飞行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是1948年6月1日于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通过并签署的,于1953年9月17日生效。这是关于对飞机财产权的国际承认问题的公约。 二、其他协议 除上述公约外,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内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相关的协议。这些协议基本上都是以华沙公约体系为基础并与之相衔接,是对其所适用的国际各航空公司之间的协议。从这些协议的缔结、形式和适用范围看,它们的法律性质应属于民间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范畴。而且,它们主要是以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为主要内容的。但是,这些协议对推动华沙公约体系的发展和变革,促进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的完善,使之能够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其中比较著名和较具影响的有: 1、《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又称“蒙特利尔临时协议”,是美国民航委员会和以世界各大航空公司为一方,于1966年5月13日所达成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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