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流派传承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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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中医流派传承人培养规定

中医流派传承人培养规定

中医流派传承人培养规定一、培养目标中医流派传承人是中医药事业中的关键人才,承载着传统中医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使命。

培养目标旨在通过系统的教学、实践和培训,使学员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 深厚的中医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2. 准确把握传统中医经典文献的主旨和精髓3. 掌握中医诊断方法及辩证施治技能4. 具备中医药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创新能力5. 具有中医药流派传承和传授的能力二、培养方式为实现中医流派传承人培养目标,采取以下培养方式:1. 系统课程教学:组织专业教授授课,涵盖中医基础理论、经典著作阅读、诊断方法与辩证施治等内容。

2. 临床实践培训:安排学员在中医院校或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的临床实,提升诊疗水平和实践经验。

3. 领域研究和创新:鼓励学员选择感兴趣的中医药领域进行研究,培养创新能力。

4. 导师指导:每位学员分配一名导师,进行个性化指导和传授传统中医药经验。

5. 交流与合作:组织定期学术交流会议和研讨班,促进学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培养要求1. 学历要求:申请学员需具备相关中医药专业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2. 入选条件:申请人需通过学术考核和面试,具备一定的中医药基础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

3. 研究期限:培养期限为3年,期满需通过终期考核评定。

4. 制定研究计划:每位学员需结合个人特长和兴趣制定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后执行。

5. 继续教育:中医流派传承人应不断研究和提升,参与相关培训和学术会议,保持专业素质。

四、评价与认定1. 考核评定:每年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价学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2. 学位授予:培养期满,通过终期考核评定的学员,可获得中医流派传承人的称号,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3. 继续评价:中医流派传承人需每年进行学术报告和成果汇报,经导师和专业委员会评定,以保持学术地位和荣誉称号。

五、其他事项1. 培养经费:中医流派传承人培养由国家、地方政府和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2. 培养资源:培养过程中,为学员提供相关教材、文献和实践资源,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和资料库。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老师遴选原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拟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其中包括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

(一)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首都国医名师中遴选50名,从本次申报首都名中医范围中遴选100名(本次入选的10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授予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称号)。

(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中青年名中医和本次申报中青年名中医的范围中遴选(本次入选的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且未曾获中青年名中医称号的同时授予第三届中青年名中医称号)。

二、指导老师推荐原则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相关学协会作为推荐单位直接上报,区属医疗机构及其它单位通过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统一上报。

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一)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和首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在中医药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的榜样引领作用,维护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评选表彰的中医药行业杰出代表。

第三条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应当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学术的责任与义务,承担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中医药学术传承及人才培养工作,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相关学术传承活动。

第四条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珍惜荣誉,强化榜样意识,争做道德楷模,坚持正确价值观,应遵守行业规范,坚持继承和弘扬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

第五条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应当优先承担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其学术传承工作按照相关项目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自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根据学术特点,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及实际的带教能力,明确学术传承人的遴选标准和传承工作室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数量,确保人才培养和学术传承质量。

第七条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自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与学术传承人签订跟师学习合同,明确学习时间、内容、职责规范及达到的预期成效;与传承工作室依托单位签订建设任务合同,明确建设任务、职责规范及预期目标。

并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

第八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制定举措,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和培养学术传承人。

中医院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制度

中医院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制度

中医院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制度坚持中医临证,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做好传承工作,继承整理教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从而得到广泛地应用和传播;突出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兼备、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中医顶尖人才;造就一支名老中医学术和临床经验采集保存,挖掘研究,交流推广的中医科研队伍;开展中医诊疗技术及文化宣传推广工作,弘扬中医药学术和文化。

1、设立专人负责,负责名医工作室坐诊、学员跟师带教的安排和考勤等日常工作。

2、名中医工作室有建设目标、工作制度和考核要求。

名中医工作诊室建立门诊日志、学术研讨或讲座记录本。

3、有计划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研究和继承工作。

总结研究教授擅治常见病、疑难病的诊疗经验和学术思想,形成系统的诊疗方案,并推广运用于临床。

4、参与临床疑难病例的中医诊断与治疗,开展中医会诊工作,形成特色鲜明,疗效确切的相关病种的中医诊疗常规或体系。

5、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宣传推广工作,提高中医治疗水平,促进中医专科(专病)做强做大。

6、开展师承带徒工作。

名医工作室有一整套进修及考核考评制度,使得中医传承得以顺利实施。

同时名医工作室还接受和安排研究生的临床实习。

7、将教授学术经验、学术理论推广应用于中医药理论研究、教材建设及教学之中。

8、研究教授的临证医案,整理其临床资料研究并出版专著。

工作室学习跟师制度一、跟师要求继承学习时间,连续3年,通过继承工作使学术继承人达到: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医药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

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二、教学内容继承教学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与理论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

1、跟师学习可随师门诊、查房或会诊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浦卫中医〔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的通知浦卫中医〔2024〕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浦东新区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提升浦东新区中医医疗特色及服务能力,推进海派中医特色技术在新区推广使用,我委将在委属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持续推进“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浦东工作室”建设、新建设一批“浦东新区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培育优秀传承团队、推广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提升中医药服务内涵和水平,打造一批体现时代特征,凸显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基地。

二、工作内容(一)强化现有“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浦东工作室”功能建设现有“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浦东工作室”维持与市级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合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级,彰显服务特色,发挥中医流派特色品牌效应。

1.强化人才培养。

持续加强本医疗机构流派传承团队建设,强化传承人临床诊疗能力;组织流派传承人参加国内相关学术交流和研修项目,强化流派传承人才学术传承能力;提升流派传承团队科研能力,开展流派学术研究及临床研究。

积极邀请流派负责人和主要传承人下沉开展医疗、教学工作;2.推进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推广使用。

不断丰富已开设专科专病门诊内涵,推广应用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或特色方药,开展流派优势病种诊疗方案临床优化研究,并通过组织学术研讨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流派技术推广培训会等,推进将流派特色诊疗技术应用到其它机构的专病专科门诊。

【通知】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通知】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中医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为做好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继承工作),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我局组织制定了《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方案》是开展第六批继承工作的指南和依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中医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根据《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额分配表》(附件2)确定的名额数进行遴选,不可超额推荐。

推荐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得参加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2017年中医优秀人才项目。

三、2017年7月31日前,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将《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和《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本情况表》(附件3)各1份,报送我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cn。

四、相关表格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联系人:曾兴水张欣霞联系电话:010—59957647电子邮箱:***************.cn附件: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docx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额分配表.docx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本情况表.docx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附件1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继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800名指导老师,培养1600名继承人。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规定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规定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中医传统派别的传承工作有序进行,保护中医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定义1. 中医传统派别:指中医学中的不同学派或传统流派,包括但不限于养生学派、经典学派、草本学派等。

2. 传承人:指具备中医传统派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意愿传承该派别的人员。

责任和权限1. 中医传统派别的传承人是该派别的守护者和承载者,具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传承人有权进行中医传统派别的教学、讲座和传授相关技艺。

传承过程1. 传承人应自觉遵守中医传统派别的原则和道德规范,保持学术严谨和精神状态的良好。

2. 传承人应积极开展相关传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培训班、召开学术交流会等。

3. 传承人可以选择适合的传承方式,如口传心授、执业指导等。

4. 传承人应与有意向研究传统派别的学员进行沟通和联系,并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传承计划。

传承要求1. 传承人应具备相应的中医传统派别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 传承人应具备较高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传授知识和技能。

3. 传承人应具备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学术造诣。

4. 传承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医药行业的相关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评估和监督1. 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的评估应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考试、实操和评估报告等。

2. 评估结果应作为传承人持续传承的参考依据,不合格者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改进。

3. 传承人的传承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传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纠纷处理1. 对于中医传统派别传承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裁决。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中医传统派别传承人管理工作的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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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中医传承与创新,发挥中医学术流派学术与临床特色优势,提高流派临床疗效,培养传承人才,宣传特色回医药文化,扩大流派辐射影响,根据《中
一、
(1)
(2)
(3)
毕业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具有两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可列为后备传承人;在此跟师期间可根据学习情况及相关考核晋升为传承人。

二、继承人职责:
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

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作好跟师笔
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高质量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继承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传承人的学习方式
(1)通过师承教育培养人才
在张氏回医正骨疗法流派主要传承人张宝玉主任医师是“自治区级第二
际操作经验。

(1)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提交100份正规病历,是指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或(中西医结合病案书写规范》、《藏医病案书写规范》、《蒙医病案书写规范》)统一规定的病历要求和格式书写的病历,可以是门诊病历,也可以是住院病历,每份病历应是一个诊疗全过程。

这些病历必须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反映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

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提交的总结材料,必须系统完整、真实可信,除了文字材料之外,某些专业(如中药栽培),可以提供录像、录音、照片等有关音像资料以真实反映继承学习的过程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继承人撰写的论文必须是整理总结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的内容;同一指导老师所带两名继承人应分别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整理。

(3)结业论文由继承人独立完成,选题不得雷同重复,字数不少于1.5万字(少数
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和月记。

平时考核要能反映每对师生继承教学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阶段考核由单位指定负责该项工作小组进行考核。

六、关于待遇
1.在继承教学期间,指导老师带1名继承人每月发给50元带教津贴。

带两名继承人每月发给80元。

2.主要传承人在学习期间100元/月。

3.传承人在学习期间50元/月。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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