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汉简中的“传”与出入名籍
出土资料所见的汉代军官考论

出土资料所见的汉代军官考论郭俊然【摘要】印章、封泥、简牍等实物资料含有大量关于汉代军事职官的内容,这修正或弥补了先前关于汉代军事职官研究的诸多内容,如千人、司马及其它属官有很多文献所遗的内容.在对相关文献和实物资料进行认真考察梳理的基础上,以种类的不同加以分门别类地论述之后,发现这些实物资料极大地补充和拓展了汉代军事职官研究的内容,对构建全面、系统、详细的汉代军事职官系统大有裨益.【期刊名称】《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0)001【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汉代;职官;军事【作者】郭俊然【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32关于汉代军事职官的研究很多,代表性的著作有《秦汉军事制度史》[1]《秦汉官制史稿》[2]《历代官制、兵制、科举制表释》[3]《秦汉军制史论》[4];论文有《中国历代武官制度》[5]《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文官、武官与禁卫武官释义》[6]等。
这些研究主要利用传世文献,对实物资料明显利用不足。
本文将以实物资料为中心,重点考论汉代的千人、司马以及将军属官等军事职官。
一、千人类职官,屡见于文献,有千人、骑千人将、左骑千人,实物又见如下几种(一)中骑千人,实物有封泥“中骑千人”[7]。
《封泥考略》认为疑是中宫骑之千人,故加“中”字如“中太仆”与“中车司马”[8]。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中尉属下有千人。
《汉书·季布传》载有“中司马”,如淳认为其乃中尉之司马[9]。
据此,笔者认为此“中骑千人”类“中司马”,当是中尉之骑千人。
(二)执金千人,印章有“执金千人”。
瞿中溶认为《后汉书·百官志》无“执金千人”明文,此当为西汉物;而“执金”下无“吾”字,似于义未妥[10]。
此或是执金吾之千人。
(三)猥千人,印章有“折冲猥千人”[11]、“章威猥千人”[12]、“破奸猥千人”[13]、“建威猥千人”[11]91。
精品解析:2024年江西高考历史真题(原卷版)(合并)

2024年江西省高考历史真题一、选择题。
1.下图为不同时期新石器文化形势图。
对图中信息解读正确的是()A.中原地区已经处于各种文化分化的复杂阶段B.不同文化圈之间一开始就存在相互隔绝现象C.中华文明呈现出多元并行到中原中心的趋势D.新石器时代文化之间出现愈来愈分层的状况2.贾谊曾说“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
在出土汉简中,也有记录吏员考核的文书,上面记载有“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的文字。
这可以看出西汉吏员任用注重()A.伦理道德B.文字技巧C.法律知识D.专业技能3.后凉、北凉时期,自西域传入的龟兹乐与“胡、戎”音乐相结合形成了西凉乐,当时号称秦汉伎。
北魏平定河西之后,认为秦汉伎的乐器“并出自西域”“悉与书史不同”,又将秦汉伎改称为西凉乐。
这反映了北魏的()A.地域认同B.民族政策C.艺术审美D.华夏观念4.唐代诏令用纸书写,颁下州县的诏令需长时间传递,白麻纸招虫,不能耐久,故用黄麻;重大诏命或当朝宣命,无须久存,故用白麻。
黄轻白重,遂为故事。
大约到德宗时,中书只有黄麻可用,白麻已皆在翰林院。
这折射出()A.行政效率提高B.中央集权加强C.决策事权转移D.科举影响扩大5.明代前期,百姓需要亲身应役,“甚至父子当差,则一日不让,兄弟应役,则移时不甘”。
18世纪以后,江南与东南沿海“贩夫牧紧,优游于光天化日之下,无征输之苦”;边远地区“赤贫无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
能够解释这一变化的主要因素是()A.白银货币的大量使用B.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C.户籍政策的不断调整D.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6.1855年,在华外商共1038人,比1837年增加了3倍,分属于219家洋行。
西方商人还在开放口岸投资办厂,由此产生了依附于外国商人的特殊阶层一一买办。
据此推知,买办阶层是()A.自然经济解体的结果B.西方经济发展的产物C.西方殖民渗透的工具D.商品交易安全的保障7.1914年3月,北京政府工商部颁布《矿业条例》,明确规定矿产国有,但鼓励中外业者投资开矿,矿业权之获得不以地主自然取得而以申请为先,同时大幅减低矿产税,取消原有的将部分赢利上交给政府的规定。
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

作者简介:陈 光(1983—),男,山西太原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
2021 11No 11,2021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1年11月Nov.,2021秦汉时期的法律用语考略———以出土简牍中的“与盗同法”为例陈 光(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摘要:尽管秦汉时期仍处于中华法系的草创阶段,但在“盗罪”的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的原则与标准、刑罚体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体系。
正是基于这一点,“与盗同法”作为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扩大了“盗罪”法律规定的适用,按照“以赃论罪”的原则,将有关财物类犯罪的罪行规定从其他规定中剥离出来,为待定犯罪行为的判罚提供法律规定,构建了以“盗罪”为中心的财物性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
关键词:秦汉时期;法律用语;与盗同法;坐赃为盗;以赃论罪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1)11-0100-09 “与盗同法”是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中的一个概念,但在传世文献中并无记载,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所载: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
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
[1](P159)以及张家山汉简《盗律》记载:谋遣人 ,若教人可(何) 所,人即以其言及智(知)人 与分,皆与 同法。
[2](P16)可以清楚地看到“与盗同法”应是秦汉律中固定的法律术语。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除了其文字形式所体现的一般含义外,往往包括在运行过程中被赋予的特殊内涵,是理解法律主旨和内涵的着眼点。
因此,挖掘“与盗同法”的真正含义,对于正确解释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深入了解秦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盗同法”首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禾、皌 积辬,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 )赏(偿),皆与盗同法。
竹简本与传世本《孙子兵法》的比较研究

竹简本与传世本《孙子兵法》的比较研究王中兴【摘要】本文以全面翔实的史料论述了传世本《孙子》十三篇与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竹简本《吴孙子兵法》的来龙去脉,客观地对'两本'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应当以竹简本《吴孙子兵法》为依据,纠正传世本中有伤于'兵圣孙武'军事思想体系的诸多错误,把一个科学完整准确的孙子兵学体系奉献给社会。
【期刊名称】《孙子研究》【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孙子》十三篇;传世本;竹简本;比较研究【作者】王中兴【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E892据《史记》所载,孙武以《兵法》“十三篇”见吴王阖庐时,“阖庐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矣,可以小试勒兵乎?”接着,就是记叙了孙武在吴宫训练女兵、斩吴王爱姬的故事。
东汉初期的史学家赵晔(?~约83年),在其所撰写的《吴越春秋·阖庐内传》中认为,孙武吴宫献书的时间是在阖庐三年(公元前512年)。
这一年,吴王阖庐率领吴军攻占了楚之舒邑后,准备扩大战果,攻打楚国的都城郢。
《史记·吴太伯世家》载,吴国君臣在讨论这一作战行动时,将军孙武曰:“民劳,未可,待之。
”吴王阖庐听取了将军孙武的意见,把这次作战行动推迟到了阖庐九年(公元前506年),且取得了胜利。
这些记载说明,孙武在向吴王献书、训练女兵、斩吴王美姬之后,便被吴王阖庐任命为将军。
此后,孙武便作为阖庐在军事上的一位得力助手,参与了吴国高层的战略谋划与作战指挥。
司马迁在其《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称:“世俗所称师旅,皆道《孙子十三篇》《吴起兵法》。
世多有,故弗论”。
由于战国、秦汉时期的技术条件,社会上所流传的《孙子》“十三篇”,都只能是一些手抄的竹简本。
至战国时期,这部《孙子十三篇》,就已广泛地流传于世,出现了如《韩非子·五蠹》中所说“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的繁荣局面。
敦煌汉简

敦煌汉简甘肃西部疏勒河流域汉代长城关塞遗址中自二十世纪初至九十年代共发掘出就批汉简,计25000余枚。
因以汉代敦煌郡范围内发现的时间最早、数量最多,故称为“敦煌汉简”。
其内容包括:(一)1907年,斯坦因在第二次探险在敦煌以北汉代烽燧遗址里,获得简牍708枚。
详见斯坦因著《西域考古记》。
(二)1915年,斯坦因第三次探险在敦煌汉代烽隧遗址中获得84枚简牍、在安西、酒泉两县境内获105枚。
详见斯坦因著《亚洲腹地考古记》。
(三)1920年,周炳南在敦煌小方盘古城附近掘得17枚简牍。
原简现藏敦煌研究院。
(四)1944年春,西北科学考察团在敦煌西北小方盘古城附近掘得汉简49枚。
详见阎文儒《河西考古杂记》。
原简现藏台北中央图书馆。
(五)1977年8月,嘉峪关市文物保管所在今玉门市汉代烽隧遗址中获得简牍91枚。
原简现藏嘉峪关长城博物馆。
(六)1979年6月,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和敦煌县文化馆在敦煌西北小方盘城以西十一公里的马圈湾发现一座斯坦因当年考察时被遗漏的汉代烽燧遗址,新编号为DZ1,出士简牍1207枚。
原简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七)1981年3月,敦煌县博物馆在敦煌西北五十七公里党河乡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中来获简牍76枚。
原简藏今敦煌市博物馆(八)1986年至1988年,敦煌市博物馆获得木简137枚。
原简藏敦煌市博物馆。
(九)1990年至1992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敦煌市东六十一公里汉代效谷县悬泉置遗址发掘出土2万余枚汉简。
上述敦煌汉简中最早纪年为西汉武帝天汉三年(前98),最晚为东汉顺帝永和二年(13)。
其内容多与汉代敦煌、酒泉二郡的屯戍活动有关,如官府文件、通缉令、诉讼文书、戍卒的名籍、廪食簿、守御兵器簿以及边塞吏卒的私人书信,交易、借贷的契券,还有儒家典籍《易》、《力牧》等古佚书残简,是研究河西疏勒河流域的汉代屯戍情况乃至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中西交通和社会历史的珍贵资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近年新出土两汉简牍墨书大全(之东汉篇)收藏贴!

近年新出土两汉简牍墨书大全(之东汉篇)收藏贴!【月雅撷藏】A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概况[13]2010年夏,长沙市五一广场地铁施工中,1号窖出土了一批东汉简牍。
简牍发现于该窖1至3层,据整理者初步推测约有万枚左右。
简牍分木质和竹质两大类,形制可分为木牍、两行简、小木简、封检、封泥匣、签牌(木楬)、竹简、竹牍、削衣、异形简等类,木简多为单面书写,少量为双面书写,竹简均为单面书写。
简牍主要形制及尺寸有:木牍类。
根据形制分三种:普通木牍、长木牍、“┗”型牍。
普通木牍:长25厘米以内、宽3.5厘米以上;长木牍:长25厘米以上,体形较大,如简J1③:198—16,长47、宽7厘米;“┗”型牍一端厚一端薄,文字写于薄端内侧。
两行简。
数量最多,一般书写两行字,长22—23.5、宽2.5—3.5厘米。
封检。
分为3种:A型:两端相同、均设封泥槽,均横向设三道槽,文字书写于封检中部区域;B型:中间设封泥槽,纵截面呈“┻”形,两边书写文字;C型:一端设封泥槽,截面为“F”形。
木楬。
根据木楬上部形状分为4种:上部为“凸”字形及整体六边形;上部为半圆形;上部为三角形;上顶部平齐或三角形、上部两侧有三角刻槽。
竹简。
长22—23.5、宽0.5—1.6厘米。
长沙五一广场简牍的内容与年代: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内容丰富,涉及当时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诸多领域,大都属公文类。
1号窖位于东汉时期长沙郡府衙所在地,这批简牍绝大多数为下行文书及上行文书,主要是长沙郡及门下诸曹、临湘县及门下诸曹的下行文书,临湘县、临湘县下属诸乡、亭的上行文书,亦有与外郡县的往来文书。
文书的责任人或撰写者多为各级官吏。
该批简牍书于东汉中期偏早,简牍上的纪年有“章和”、“永元”、“元兴”、“延平”、“永初”等年号,其中最早者为汉和帝永元二年(90年),最晚者为汉安帝永初五年(112年)。
五一广场简牍墨书简析发掘简报称,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书写者大多为各级官吏,书体相对端正,草体较少,隶书居多,结构平正,波挑分明,也有一些字迹趋于楷化写法;草书见于名籍及批示文字,略带隶势,可称作隶草。
西北汉简所见“司御钱”考

西北汉简所见“司御钱”考作者:***来源:《敦煌研究》2018年第06期内容摘要:西北汉简屡见“司御钱”及相关词语,从汉简和文献记载来看,“司御”为厩置驾驶传车的专业技术人,而司御钱既可指司御的薪俸,又指司御代替他人服更役而取得的更赋。
关键词:西北汉简;厩置;司御钱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6-0134-06西北屯戍汉简屡见“司御钱”及相关词语,但对于其性质还不甚清楚,本文拟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刊布汉简材料,对司御钱的性质作全面探讨。
一有关司御钱的简文及相关研究居延汉简有关钱出入簿中,所入钱款的类别众多,其中有一项名为“司御钱”,见于以下简文:(1)入五月司御钱千五百,百六十四。
(居延汉简339·19)(2)其三千司御钱未入,候史禹当入。
凡在□□万三千九百廿五。
万一千六百九十五付守令史音,当移出。
五百六十三,徒许放、施刑胡敞当入。
定有余钱万四千四百五十七。
(居延汉简269·11)简(1)显示一个月所入的司御钱为一千五百,简(2)显示当入司御钱三千。
此外,居延汉简出入名籍中,还有一枚简中出现了“司御钱”的记载:八月戊戌入。
(3)士吏觻得高平里公乘范吉,年卅七,迎司御钱居延。
□□甲辰出。
(居延汉简170·7)简(3)属于有关出入名籍,记录了士吏范吉去往居延的缘由以及出入时间,简文所记其缘由为迎取司御钱。
士吏为候官属吏,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候官要从居延县迎取司御钱。
对于上引简文中“司御钱”的含义,由于材料匮乏,一直未能得到确解,《中国简牍集成》将其解释为“专门用于运输的钱”[1]。
金关汉简的刊行以及悬泉汉简部分相关简文的陆续公布,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少新的材料。
“司御钱”见于金关汉简者如下:(4)入四年十二月尽五年二月司御钱三千受居延(73EJT23:707)(5)当取迎五月六月司御钱三□□□ 卅以将军行塞置不□(73EJT24:81)简(4)同样属于钱出入簿之类,记录所入钱款的来源时,也表明是接受自居延。
出土资料所见的汉代地方工官考

出土资料所见的汉代地方工官考郭俊然【摘要】现有出土资料中,有20种传世文献资料所遗的汉代地方工官,分为三类:一是地方工官机构中的工官,有护工卒史、令、长、丞、尉、掾、造工、啬夫、令史、佐、仓,其中令、长、丞见于文献所载,其他皆来源于出土资料。
二是地方政府部门诸曹直属的工官,有司空官、衡官、道桥掾,等等。
三是盐铁官,东汉盐官职官设置体系应为盐官长、丞、别丞、令史、官啬夫、佐,其中盐官别丞、令史、官啬夫、佐为出土资料所见。
对这些汉代地方工官作一分类考述,以期对汉代官制研究有所裨益。
%The data of 20 kinds of unearthed literature handed down from ancient times by the legacy of the han dynasty local offic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one is the local Labour officer, officer of the organizationof the han dynasty in the local Labour officer institutions work officer has a history of worker died, and long, cheng, commandant, we, workmanship, increase, the history, Jordan, storehouse, which makes, long, cheng in literature, the other is unearthed data of a new discovery. The second isthe work of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cao officer, officer of equilibrium, the bridge we and so on. Iron salt is the third officers,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set up salt official system should be long salt, cheng, cheng, the history, officer increas e, zc, including salt don’ t cheng, make history, officer increase, adjuvant unearthed data for the new discovery. The discovery of these workers officer in han dynasty adopted research is a beneficial supplement, has important academic value.【期刊名称】《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6页(P56-61)【关键词】汉代;工官;地方;官制;出土资料【作者】郭俊然【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 47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871.41汉代地方工官,在文献中的记载极少,在实物资料中则多有发现,主要是在金文、碑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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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汉简中的“传”与出入名籍作者:郭琳琳杜鹏姣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3年第06期摘要:二十世纪以来,西北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研究西北边疆的制度和社会生活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关津承担着控制吏民出入关、维护社会治安、查验违禁物品、缉拿罪犯等任务。
关津制度贯穿整个汉代,乃至以不同的形式延续到五代时期。
在汉朝,这是维护王朝统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汉简;传;出入;名籍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6-0059-05汉代是简帛使用最广泛的时期,后世出土的汉代简帛数量也很多,主要有敦煌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甘谷汉简、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汉简、江陵地区的汉简等。
其中,以西北地区出土的汉简最为丰富。
西北地区,地处胡汉的交通要冲,中央王朝为了维护其在此的统治以及有效的管理吏民出入,在这里长期实行屯田制度和严格的关津制度。
汉代有专门司符节的部门,叫做符节台,最高长官是符节令,总管汉政府所有符节之事,秩六百石;下有尚符玺郎四人,主天子符玺;另有符节令史,掌书,秩二百石。
出入关津有特定的通行证,如节、传、符、、致等。
关津制度贯穿两汉,一直延续到五代时期,是中央王朝高度集权不可或缺的外在控制形式,其中使用最多的通关文书就是传。
传,《说文》曰:“传,递也。
从人专声。
”《周礼·秋官·行夫》:“行夫掌邦国传递之小事。
”[1]140行夫虽为信使,但是行止有规,行则驿车,止则传舍。
传作为身份凭证,到秦汉之际,就成为一般吏民出入关津的身份证明了。
例如《汉书·文帝纪》记载:“除关,无用传。
”[2]123与《汉书·景帝纪》中的“复置诸关,用传出入”[3]143中的传就是汉代用来证明一般吏民身份的文书。
《汉书·文帝纪》张晏注云:“传,信也,若今过过所也。
”[2]123显然,汉代的传相当于后来的过所,都是通关、津所用的护照。
李均明以出土所见的出入关简来举例说明它们的不同。
公务用传通常由县级以上机构颁发,传上署有持行人应享受之待遇,如“为驾一封轺传”、“当舍传舍”等。
“一封轺传”之类是享用车马的规定。
一般的私事用传只写“毋官狱征事”、“敢言之”等,无权享受乘传和传舍待遇。
用做通行证的符,称“出入符”,此类符只限关津内部人员使用。
另有吏家属符,署明吏家属之姓名、性别、关系、年龄、肤色等,以便过关时核验。
通知书形式的凭证称致,格式与传相类似,区别在于致通常只适用于指定地点,适用范围不及传的范围广。
在出土张家山汉简中所见的“津关令”中记载了一些特殊情况,如以诏令形式诏令授权郎中为其开具出入关津证明书。
诸侯国人员赴关中买马,亦须皇上特批。
高官及使者出行则用象征国家的节。
[4]29-32大庭修根据已出土的居延汉简对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在《汉代的符和致》中大庭修认为符可以分为三类,即以居延汉简29.1 为代表的“吏家属出入符”、敦煌汉简D38.39为代表的“警候符”、以及疏勒河汉简中的737号简为代表的“执勤符”。
传字的本意出自旅行要转来转去,被广泛用于表示与旅行有关的方面。
与“传舍”、“传马”相对应,证明身份的大概可以叫做“传信”。
[5]136-140大庭修认为通关的文书总称为传,长距离旅行用,短距离旅行用六寸的符。
是符的特殊形式,符限于规定的关所使用。
他把旅行的人分为私事旅行者和公事旅行者,分别对各简加以研究。
[6]475-499唐晓军根据对已出土简牍的考证,认为边塞地区传的使用比关内严格,传不仅仅是出入关的通行证,也是出入事由的介绍信。
关传制度作为巩固国家政权的一种手段,与政治形势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
《汉书·景帝纪》:“复置诸关,用传出入。
”[4]143这是在“七国新反,备非常”的时期颁布的。
社会经济繁荣时期,放松关传使用制度,如《汉书·宣帝纪》:“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平民。
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
”[7]245以上都是出于经济和军事治安的考量颁布诏令的。
之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减少关卡,提高办理通关手续的效率,出现较传更为方便的过所。
作者根据出土简牍认为过所取代传是在西汉昭帝(公元前94~前74年)和东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之间。
过所的使用一直延续到唐代。
[8]87-90郑雅坤在《谈我国的符节牌制度及其演变》一文中,对我国古代的信物做了详细的考证。
最晚在西周时期,出现了玉、铜、竹的符节,玉节为瑞节,行事之时所执以征召四方。
铜节为使节,使者行道所执以为信。
三类为竹质,主要作为出入门关的凭证。
在春秋战国形成了最初的符节制度,尽管不完善,但却是行之有效的。
到了汉代,节不再作为通行证,成为体现君权的一种标志物。
节的作用发生重大变化后,出现了传、过所等各种形式的通行证,相当于早期的竹节。
符、节、牌与王朝密切相关,作为王朝外在的控制手段,与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等内在的控制手段共同维系着王朝的运行。
[9]56-63根据已出土的简牍材料和前人的研究,我们把传大致分为“公务用传”和“私事用传”,它们的使用者身份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
“公务用传”如下例:(1)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守令史诩、佐褒。
七月丁亥出。
居延令印七月丁亥出(《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70·3:)(2)永始二年三月丙戌朔庚寅,栎涫长崇,守丞延,移过所,遣□佐王武逐杀人贼朱顺敦煌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汉简》Ⅰ0110①:5)(3)甘露三年四月甲寅庚辰,金城太守贤、丞文,谓过所县、道官。
遣浩宇亭长贺,以诏书送施刑伊循。
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悬泉汉简》Ⅱ0114④:338)(4)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乙未,敦煌太守千秋、长史奉熹、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道,遣司马丞君案事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四月过东。
(《悬泉汉简》Ⅱ0213②:136)(5)河平元年八月戊辰朔壬午,敦煌太守贤、丞信德谓过所县、道,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收流民东海、泰山。
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八月庚寅□□过东。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Ⅱ0315②)(6)黄龙元年四月壬申,给事廷史刑寿为诏狱,有逮捕弘农、河东、上党、云中、北地、安定、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为驾一封轺传。
外二百卅七、御史大夫万年谓胃成,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A)护郡使者视事吏治,承合诣郡,告治所张掖得吏马行。
(B)(《悬泉汉简》Ⅱ0114③:447)(7)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宪,乘制诏御史曰:敦煌玉门都尉忠之官,为驾一承传,载从者。
御史大夫延下长安,乘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六月丙戌,西。
(《悬泉汉简》Ⅰ0112②:18)(8)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获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
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椟。
为驾一封轺传。
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悬泉汉简》Ⅰ0309③:237)第一简是派遣亭长王丰前往酒泉、敦煌、张掖买骑马的公务用传,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
第二简是派遣□佐王武到敦煌郡追捕罪犯的公务用传,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
第三简是金城太守派遣浩宇亭长贺遣送刑徒的公务用传,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
第四简是敦煌太守派遣司马丞外出办事的公务用传,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
第五简是敦煌太守派遣广至司空啬夫尹猛至东海、泰山移送流民,并且要求所过县道提供传舍服务。
第六简是朝廷派遣给事廷尉史奉诏办理狱事,出行范围包括河东、河西等十郡。
其中外二百卅七是御史核发传信的编号,“以次为驾”是从出发地按所经县道的次序为轺车提供驾马。
第七简是敦煌郡玉门都尉忠奉皇帝制书前往赴任使用的传信。
第八简原图按上下栏书写,上栏记丞相史李尊送护将服神爵六年的戍卒至敦煌郡、酒泉郡,并转送服役期满的“罢卒”和“死卒”棺木回内地等任务。
以上第一、二简都是由县级官府核发的传,都是由县长、丞、尉等县级官吏派遣下级官吏外出执行任务,外出地点较近,范围较小。
按照相关律令享受相应的传舍服务。
第三、四、五简都是由郡守或相当于郡守级别的官员签发的,他们所执行任务的区域更广,周期更长,并且有随行人员。
相对于前两简级别更高,不仅官员本身享有传舍服务外,随从也享有同样的待遇。
简中“八月庚寅过东”、“四月过东”可能是驿站官吏的检查记录,这部分应不属于简牍原文,“过东”表示由此地向东,与悬泉置的位置相合。
第六、七、八简是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属于最高级别的传信,所派遣的官员级别较前两种更高,出行时间和范围更广。
所以,他们不仅享有传舍服务,同时享有传车服务。
从以上三类官传总结出官传具有的一般特征:第一有发传时间;第二有公务事由、所经县道;第三有公务享受的待遇。
官传核发时应留有副本,以便丢失后查验。
在官传中没有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文字,说明它只是公务证明书,官员的身份由传文间接表达。
官传的查验是非常严格的,所以为防止“诈袭人符传”情况的出现,官员应该有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书和官传配合使用,因为官传一般都有传舍服务,一旦“诈袭人符传”的情况出现,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私人用传”是给一般的平民所用的通关文书,在《居延汉简》中保存完整的仅有一例:(1)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
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
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闰月丙子,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
书到,如律令。
掾晏、令史建。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5·19)简的内容大致是义成里崔自当,向啬夫申请去居延经商,啬夫根据崔自当没有入官狱和赋税皆给的情况,判断有资格得到传,并转告肩水金关和居延县索关。
下段是出得县丞彭写给上述两个关的,县掾晏、令史建附笔于后。
这是比较典型的私人用传,在之后出土《肩水金关简》的简牍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私人用传,现列举如下:(2)甘露四年正月庚辰朔乙酉南乡啬夫胡敢告尉史临利里大夫陈同自言为家私市张掖居延界中谨案同毋官狱征事当得传可期言延敢言之正月乙酉尉史赣敢言之谨案同年爵如书毋官狱征事当传移过所县侯国毋苛留敢言之正月乙酉西鄂守丞乐成侯国尉如昌移过所如律令/椽干将令史章(73EJT10:120A)西鄂守丞印( 73EJT10:120B)(3)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乙亥南乡啬夫武佐宗敢言之北阳曲里男子谨案弘年廿二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里父老丁禹证谒言廷移过所□□六月庚寅长安守右丞汤移过所县邑如律令椽充令史宗(73EJT9:92A)三壬辰不弘以来章曰长安右丞□ (73EJT9:92B)(4)二月乙酉朔丙辰南乡有秩过佐赖敢告尉当利里公乘陈贺年五二自言为家私市张掖居延案毋官征事当为传移过所关邑毋苛留尉史幸谨案毋征事谨案年爵(73EJT10:121A)章曰宛丞印(73EJT10:121B)(5)甘露二年十二丙辰朔庚申西乡啬夫安世敢言之富里薛兵自言欲为家私市张掖酒泉武威金城三辅大常郡中谨案辟兵毋官狱征事当得以令取传谒移过所津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十二月庚申居延守令千人属移过所如律令/椽忠佐充国(73EJT10:313A)居延千人十二月丙寅□□辟兵以来(73EJT10:313B)(6)甘露四年二月乙酉朔癸丑西乡守有秩世守佐真敢告尉史宛东……掖居延界中案毋官狱征事当为传谒移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言之谨案张斗年爵如书毋征事敢言之/二月癸丑宛丞移……(73EJT10:315A)宛丞印(73EJT10:315B)简二是陈同自当向北乡啬夫申请去居延经商,啬夫根据没有官狱征事的情况,可以取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