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责任保险分解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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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 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 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型。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 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 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 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 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民事法规制度。
3.从保险目的来看
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在法 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 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 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 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第三者利益的一种双 重机制。
(二)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构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如下四项: ①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②行为人的违法性; ③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④行为的过错。 对责任保险而言,一方面,其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 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若投保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责任保 险也可以承保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即承保 无任何过错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绝对责任。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一、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 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 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 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旅馆责任保险、展 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 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商店、学 校、工厂、公园、电影院等)的责任保险。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 任,它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Fra Baidu bibliotek、 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师、 建筑工、公路及下水道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
在承包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对承包人租 用或自有的设备以及对委托人的赔偿、合同责任、 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等负责,但对被保险人看 管或控制的财产、施工的对象、退换或重置的工 程材料或提供的货物及安装了的货物等不负责任。
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修船责 任保险。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 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 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 险、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等险种。依照有关法律, 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 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 力、军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 均须对被损害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责任保险分解
二、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关系
1.从保险标的来看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 标的,承保的标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风 险,保额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只 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2.从保险事故来看 责任保险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 故,一方面,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另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 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第三 者的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 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 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 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 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 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2、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4、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7、被保险人所有、控制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雇主责任保险除外)。 8、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特别约定的)。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费用和责任。
(二)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 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 一个险种,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被 保险人基本都是各类法人团体。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 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 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 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并且是
绝对免赔。
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 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 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 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同样,保险责任包括经济赔偿与法律费用两部分。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 业务,它承保被保险人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 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 偿责任。
从国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践来看,保险人承担 的综合责任有以下几种:合同责任、产品责任、 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 伤害责任等风险。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及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或附加责任予以承保;
2.作为与财产保险相联系的险种独立承保;
3.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 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 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 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是 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四是各种提供职业技 术服务的单位;五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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