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消防制度

广西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1. 各级政府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
2. 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 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 新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2. 特殊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应增加检查频次。
六、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1.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2.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火灾应急预案1. 制定并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
2.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进行,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九、奖惩制度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情况的通报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2020年8月5日,百色市右江区一自建房因一楼电动自行车电瓶爆炸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6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黄世勇作出批示,要求查明原因,以案为例,强化消防管理和安全教育,堵塞漏洞,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百色“8·5”火灾是今年以来我区发生的第3起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事故。
1月26日,玉林北流市一自建房因一楼电动自行车故障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6月18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中新路一自建房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6人死亡。
这3起火灾中,有一起发生在大年初二,一起发生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组在桂期间,一起发生在《全区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一周内,时间节点敏感、影响较为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较为普遍。
我区大量居民自建房缺乏集中停放、充电的固定场所,居民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且与住宿区域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也未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高温有毒烟气迅速蔓延,极易造成伤亡。
二是乡镇街道基层排查管控不够到位。
防城港“6·18”火灾发生后,自治区安委办和消安委办反复要求各地加强居民住宅、居民自建房火灾防控工作,但百色“8·5”火灾仍暴露出部分市县未能压实乡镇街道、村屯社区消防管理职责,对居民自建房的隐患问题排查不够,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导致“小火亡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桂政办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五日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工作需要,现对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造项目实施原则将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畴。
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以电改、灶改、水改、寨改为主要内容的“四改”工程;注重政府引导和群众意愿相结合,立足自力更生为主,努力争取国家支持为辅,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要求,在全面推广试点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
二、改造目标、范围和内容(一)改造目标利用3年时间(2008年-2010年),通过实施电改、灶改、水改、寨改,重点解决少数民族村寨用火用电隐患严重、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无防火分隔等突出问题。
同时,加强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村规民约,整体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村寨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使我区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有效遏制火灾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桂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确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
二、规范建队范围根据公通字〔2010〕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边境贸易口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前述单位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进行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分别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分别改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第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个月的,可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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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3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乡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七条农村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
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
第八条农村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