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判例法效力及规避

个人总结:1、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将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
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
但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
对于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那么有权审理,但是上诉要获得最高法院受理,必须先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由成立。
2、目前,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展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 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3、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对于前二者,其路径为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 〔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最高法院;后者的路径为治安法院—地方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
4、英国另一重要的司法机构为枢密院〔Privy Council〕,它是少数英联邦国家、殖民地以及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最高上诉法院,其与最高法院在同一幢建筑,枢密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5、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英国的刑法

英国的刑法英国的刑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对英国的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1. 刑法的定义和目的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以及惩罚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英国的刑法主要目的有三个:•维护社会秩序:刑法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保护公民权益:刑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自由。
•实现公正与公平:刑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保护无辜者的利益。
2. 刑法的来源和体系英国的刑法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判例法:英国刑法主要依靠判例法,即法官根据先前的裁判案例来解释和制定法律规则。
•立法: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制定和修改刑法规定。
•共识法和习惯法:共识法和习惯法是指根植于社会习俗和共同认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英国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刑法。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英国的上诉法院,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法庭:刑事法庭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负责审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刑事法律程序:英国的刑事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审判、上诉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3. 刑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公民应当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要求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陪审团和其他参与者必须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英国法官制度

英国法官制度
英国法官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受尊重的法官制度之一。
在英国,法官由专业机构选定,而非政治任命。
英国法官在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原则下行使职权,他们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影响。
这样可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英国法官分为两类:上诉法院和下级法院法官。
上诉法院法官主要处理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下级法院法官则处理较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英国法官需要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须通过法律考试和专业培训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官。
在处理案件时,英国法官必须根据已有的法律和判例法做出决定。
他们必须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并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处理。
此外,英国法官还需要确保所有参与案件的人员都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
总之,英国法官制度是世界上最受尊重的法官制度之一。
英国法官不仅需要具备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还需要保持独立和公正的态度。
这样可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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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
在英国,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负责执行。
以下是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对犯罪行为的起诉:由检察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2. 聆讯阶段:一旦被告被起诉,案件进入聆讯阶段。
聆讯涉及证据的呈现、辩护律师的辩词和陪审团的决定。
3. 法院和陪审团:英国的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进行。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
4. 公开审理:英国刑事审判原则上是公开进行的。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然而,有些案件可能被要求封闭审理,以保护涉及案件的敏感信息。
5. 无罪推定:英国刑事审判制度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6. 辩护律师: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以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权益。
如果被告没有财力支付辩护律师,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7. 刑罚: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个人情况,决定刑罚的类型和长度。
总的来说,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强调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开审理。
这一制度应用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英国的审判程序

英国的审判程序以英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为例,主要分为依起诉型、简易程序型和未成年⼈案件型。
依起诉型审判程序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第⼀,起诉。
起诉书作为⼀种罪⾏的书⾯控告,其格式和样本须依照英国《1915年起诉书法》和《1971年起诉书规则》的规定制作,并以⼥王的名义对罪犯提起诉讼,⼀般包括导⾔、罪名和犯罪事实三部分。
第⼆,提审。
提审是开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
所谓提审,是法庭将被告⼈传唤⾄法庭,宣读起诉书中的各项指控后询问被告⼈作有罪答辩或者⽆罪答辩。
这两种答辩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前者只能由被告⼈本⼈提出,否则对被告⼈的有罪裁判是⽆效的;⽽后者则可以由被告⼈本⼈或者其委托代理⼈提出。
被告⼈在提审中可以选择作有罪答辩或⽆罪答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特别答辩。
在被告⼈作有罪答辩的情况下,法庭还可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由被告⼈所在地警官提供的被告⼈有⽆前科及品格表现的报告,由看守所负责⼈提供的被告⼈在候审期间的现实表现、法医或精神病专家提供的被告⼈精神状况的鉴定报告,以确认被告⼈是否适于受审。
第三,组成陪审团。
在英国,凡在议会或地⽅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在18岁到65岁,⾃13岁起在英国居住五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均可担任陪审员。
职业限制者,如法官、律师、警察、牧师等不能担任陪审员,⽽贵族、⼠兵和医⽣则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陪审员由法官召集到法院,通过抽签形式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团由哪些⼈组成。
然后征询双⽅当事⼈对陪审员是否提出回避的要求,陪审员也可依据法定理由主动提出⾃⼰应当回避。
要求陪审员回避的理由包括与当事⼈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或者虽⽆以上关系,但有事实证明该陪审员对被告⼈存在偏见,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回避的请求和理由在陈述后,由法官裁决是否回避。
若有陪审员回避,法庭再次以抽签⽅式补⾜缺额,确定陪审团的组成。
陪审团的职责是参加庭审,进⾏评议,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等事实认定。
英国刑事诉讼法

英国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
线索之一: 线索之一:诉讼程序中权力因素的加强 线索之二: 线索之二:刑事诉讼权力机构的建立 线索之三: 线索之三:规则性程序的逐步构建
• 诉讼程序中权力因素的加强
1、国王与贵 族的斗争
有罪答 辩进入 量刑
无罪答 辩进入 审理
无罪答辩或者不答辩, 无罪答辩或者不答辩,则 无须决定审理方式
简易审判 治安法院量刑
简易审判
移送刑事法院审判
治安法官量刑或移 送刑事法院量刑 刑事法院
答辩如果有罪答辩进入量刑程序 保释或者羁押 如果无罪答辩则进入审判 审理——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 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 审理 量刑
英国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英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与基本程序1984年以来英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英国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司法权日益集中并统一2大小陪审团的形成国王安宁范围的扩大颁布法令与规则扩大司法权国家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化一种新型的裁判制度1国王与贵族的斗争2自由主义的传统限制与抑制1治安法官治安法院2警察警察局3检察制度检察官职能的变化1调查程序2预审程序3陪审团制度4辩护程序5上诉程序英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与基本程序法律渊源1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21985年犯罪起诉法31988年法律援助法4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52003年刑事司法法62004年宪法改革草案犯罪事件或犯罪嫌疑报案警察采取行动嫌疑人被逮捕并告知权利讯问或者被申请传票嫌疑人被传唤或者被起诉对被捕人警察将附条件或不附条件地保释或继续羁押起诉警察正式警告撤销案件皇家检控署收到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治安法院首次出庭的决定保释或羁押法律建议或协助答辩和审理方式的决定犯罪分类
1、司法权日益集中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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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介 绍1.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是构建政府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00多年的变化与发展,刑事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权力逐渐从国王与王后手中转移到了民选的议会之中。
英国政府(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根据自身的政策考虑将新的法律置于议会(立法机关)讨论,经过议会讨论后通过。
然后,这些法律就成为议会法案或是条例,由法官和法院(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2.这样,这些新的法律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建立在先前判例(指由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例)的基础之上,这部分就是所谓的普通法。
我们从未感到我们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这一点上我们与法国等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是不同的。
我们坚信我们所推崇的价值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法治,以及在普通法下给予最大的宽容,使那些违法或是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受到适当的公允的惩罚。
尽管美国的法律制度有时被称作“盎格鲁——美利坚制度”,但实际上美国发展了其独特的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实现,即允许其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使一些政府通过的法律由于违宪而归于无效。
3.刑法主要是在警方、皇家检方、法官、法律职业工作者以及公众间运作的。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警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成了大约40个分区,到目前为止负责大伦敦地区的伦敦警察局是最大的。
尽管各个分区彼此独立,都有自己的高级警官及自己的财政预算,但他们都努力协调运作以期达到近乎相同的标准。
维护法律与秩序,抓捕罪犯以及在许可的地方收集证据是他们的工作。
4.皇家检察机关同样是在地方层面上组织起来的国家政府机构。
这些机构的检察官员都是律师,他们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尽管其中的高级检察官们以及伦敦公诉检察长要向政府的一位部长,即司法大臣负责。
案件发生后,警方会首先想到检方。
检方负责将案件提交到法院以供审判,负责阐述检方的指控以及准备证据。
他们会在进行公诉准备的时候接管案件并在必要之处提供建议。
对于一些小案子,他们会自己代理;对于那些影响较大的案子,他们会从独立的律师事务所指定高级律师作为检察官代为诉讼。
5.法官是完全独立的,他们不是公务员,也不能够被国家解雇。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有罪申诉,由法官来决定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监督,以保证规则得到遵守,被告方的利益得到正当的维护,控辩双方都将案情展示给了陪审团,这些都是法官的职责。
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细心注意每一点证据,在案件审结的时候,他们就能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给出一个公允的总结,这样就能提醒并帮助陪审团根据案件的事实得出他们自己的结论,从而做出判决。
6.法律职业工作者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
在所有的城镇中都有事务律师,他们通常能够在许多领域(包括刑事)提出建议。
尽管最后费用是由国家根据“法律援助”制度支付,但当他们就某项受指控犯罪提供建议及准备辩护时,他们的行为完全是独立的,秘密的。
在审理一些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时,他们(检方)会指定一名出庭律师,这些人都是专门律师同样也是独立于国家的。
这样,一名出庭律师在同一个法庭连续的几个审判中就可能既做检察官又做辩护人。
这些人的费用同样是由国家支付,但无论他们是进行公诉还是进行辩护,他们都会根据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7.检察官有义务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公平的出示证据,例如,他们不能因证据可能对其不利而忽略。
如果他的行为有压迫另一方嫌疑或是有失公允,这可能构成上诉的诉因,如果法官意识到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8.在所有严重的刑事案件中都会有陪审团。
他们是由十二个随机选取的公民组成。
每位公民在需要的时候要至少供职两周。
他们的讨论是秘密的,他们决定所控罪行成立与否。
这样他们就处于这样一个位置,即维护个人的权利以防止受到通过警方来自国家的指控。
在陪审团进行私下讨论之前,法官负责“总结”或是回顾案件中的证据,但法官无权施加其他的影响。
9.如果最终认定有罪,那么陪审团的使命就结束了,做出判决仅仅是法官们的职责。
10.还有一项来自刑事法院的上诉制度,此时陪审团审判要由上诉法院听审。
这并不是一项普遍的权利,而必须是基于某种错误或是不正当程序,并且必须经过高级法官的滤除程序。
可能是基于法律实体或是程序,或是在某种情势下不公平或是超出必要而做出的判决。
制 度1.在每个正当进行的公诉过程中,从逮捕到判决都必须有文件跟踪,以便证明被告没有被拒绝任何由议会赋予被告法定保护的权利。
这些法定保护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诉是公正地提出并进行的,并且公诉是禁得起法院及普通大众的详细审查。
2.成文法及普通法决定了审判过程中的每一步必须是正确的,为了更好的演示,本次讲座将以史密斯先生被控入室行窃罪为例子做出说明。
通过跟踪从史密斯先生被捕到做出判决这一过程,我们将会看到法律是如何做出规定,他的案子是如何的审理以及他的权利是如何地得到维护。
3.我们将会关注史密斯案件程序中接下来的几个部分:逮捕、面谈、身份确认、起诉、在治安法院的第一次出庭,申请法律代理、知情权、保释、移交刑事法院审判以及(如果被证明有罪的话)判决。
4.我们对每个阶段仅能在非常笼统的意义上做出考虑。
案件涉及在高街(地名) 上一所住宅的入室行窃案,该所住宅的珠宝被窃。
目击证人格林小姐向警方描述一个相貌类似于史密斯先生的人离开了该场所。
最后,我们将会考虑欧洲人权公约实践中在法律上对人权的影响。
逮 捕5.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犯罪证据法案》(PACE)规定了警方必须如何进行调查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他们可以行使他们的权力。
《警察与刑事犯罪证据法案》包含从A到F六部分规定,这几部分法律规定了调查应如何进行。
法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警察的权力作出了规定:制止与搜查嫌疑犯,搜查现场及查封财产,拘禁及问讯嫌疑犯,确认嫌疑犯身份以及录制面谈过程(声音及图像)。
6.根据法案C部分规定,在许多案件中,直到面谈阶段律师才会介入。
然而,警方必须小心记录他们的行为,因为一旦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被证明是在违犯了法案一项或是几项规定的情况下得到的,那么该证据将被视为不可接受。
根据《警察与刑事犯罪证据法案》第78条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有足够的不公平因素,那么有时这将对整个诉讼是致命的。
7.有人在入室行窃发生的第二天在高街(地名)上看到了史密斯先生。
巡逻警官琼斯看到他,想起他符合警方所得到的描述的疑犯特征。
于是巡逻警官琼斯拦住了史密斯先生并进行了搜查,因为他有理由怀疑史密斯先生可能就是那名入室行窃犯。
根据法案A部分的规定,巡逻警官琼斯有权对他进行搜查。
通过搜查,巡逻警官琼斯找到了一个类似于在入室行窃案中失窃的项链。
8.史密斯先生拒绝告诉巡逻警官琼斯他的姓名,于是巡逻警官琼斯有权逮捕他并且这样做了。
根据法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巡逻警官琼斯必须告诉史密斯先生他是为什么被捕的而且必须提醒他。
琼斯应当提醒史密斯先生尽管他没有被强迫向警方交待任何事情,但如果他在面谈中不回答警方的任何问题而是等到开庭,那么这对他的辩护是不利的。
最后,还应当提醒史密斯先生他对警察所说的任何事情都有可能被用作证据。
巡逻警官琼斯将史密斯先生带到了警察局,他必须这么做。
面 谈9.法案C部分规定了一旦史密斯先生被带到了警察局应当被如何地对待。
这方面的要求极其广泛,但最重要的是这样一些规定,即史密斯先生可以被警局拘留多长时间以及面谈的过程。
当他处在警方的拘禁之下时,史密斯先生的安危至关重要,一名独立于审讯的“拘禁警官”负责他的安危并作独立的纪录,“拘禁记录”记录了那些可能被调查的内容。
通常一名嫌疑犯在起诉前只能被警方拘禁24小时,例外情况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96个小时,或是14天(在恐怖袭击案子中)。
10.根据法案第六条第三款第C项的规定,在面谈阶段,嫌疑犯有权寻求法律建议。
在面谈过程中嫌疑犯并不被强制要求请一名律师坐在他的身旁,但对于有要求的嫌疑人而言,他们可以免费得到来自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帮助。
对于青少年及患有精神或是其他疾病的人,他们还有些特殊的权利。
如果必要的话,在面谈过程中他们必须有一名与警方无任何联系的“适当成年人”坐在身边为他们提供帮助。
11.在面谈开始前,警官不允许就卷入入室行窃罪的问题向史密斯先生提问。
然而,如果史密斯先生自愿说出与其卷入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这必须被记录下来作为“重大陈述”,并有可能在后来被用作证据。
12.在面谈过程中,警官不可以有任何强迫行为,他们只能通过提问让史密斯陈述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并让他解释自己被怀疑的原因,这样如果他愿意的话就能给他一个机会以提供针对他的任何指控的答案。
《警察与刑事犯罪证据法案》的E部分规定面谈须被记录,并且史密斯先生被给予了这样一个机会,即有权在其同意录制内容前再听一遍录音带内容。
13.在面谈过程中,史密斯先生否认自己是入室行窃犯,并且说在被问及的那个晚上,他和他的女朋友在一起,那条项链是他作为送给女朋友的礼物买的二手货。
因此史密斯的辩护就是“不在犯罪现场”,他还说这是一件身份识别错误的案子。
在下面这些情况下,面谈必须结束:在警官向其提出了案子后,史密斯先生或是回答问题,或是不做任何评论,或是当看起来警官已经有足够的证据以便将来定罪。
14.在许多案子中,当嫌疑人得到了他的律师的建议后,他们会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并总是说“无可奉告”。
他有权这样做,因为公诉方必须能在不需供认或是没有任何答案的情况下“证明此案”;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并且在后来的审判中依赖于一个他可能已经提到的事实,这就有可能被陪审团视为“逆向推论”而对其不利。
身份确认15.警察与刑事犯罪证据法案(PACE)的D部分规定,因为史密斯先生否认在犯罪现场,又因为格林小姐并不认识史密斯先生,警方应当进行一项身份认定程序。
有三项程序可以被应用,他们分别是:视频确认,行进队伍中确认以及团体确认。
通常先向嫌疑犯提供视频确认,即由目击证人观看嫌疑犯及其他类似他的人的连续镜头,看证人是否能将嫌疑犯从中挑出。
类似的,行进队伍中确认指由目击证人通过观看一列包含嫌疑犯的人,看证人是否能从中确认疑犯。
最后,在团体确认中,嫌疑犯和其他一群人随意站在一处场所,然后请目击证人来确认嫌疑犯。
16.在这一过程中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以防止警官通过任何方式同目击证人交流以使其知晓谁可能是嫌疑犯,嫌疑犯的法律委托人这时也有权在场。
另外,在此程序前,格林小姐将会向警方做一个完整的陈述,以便描述她所说的她看见出现在那所房子中的那个人。
17.史密斯先生选择进行视频确认,格林小姐很有信心的确认了史密斯就是她那天所见到的从房子中走出的那个人。
起 诉18.根据那条作为证据的项链及身份确认,现在史密斯先生被控入室行窃罪并被再次提醒。
一旦嫌疑犯被起诉,他们就不应当再次被面谈,除非有特殊的情况。
此时,史密斯先生还应当被告知他有权阅读所有源自其案件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