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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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是指各国税收当局签订的明确彼此之间在征税方面权利和义务
的协定。

主要包括三种: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各国税法所采用的税收协定范本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范本。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几个协定范本,如世界银行采用的《联合国范本》、经合发组织的《税收协
定范本》、美国的《国内税法协定范本》等。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国
际税收协定仍然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财政部门就其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的种类和范围,向议会提出报告。

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并且已经将该范本纳入到
国内税法中去了。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IPSC)是国际上广泛采用
的税收协定文本,至今已经修订和增补了7次,它对于各国的税收法律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共有12章,包括总则、一般原则、国际重复征税、关于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别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税收协定优先权和居民管辖权、对所得和财产的税收协定、一般条款、最后条款、多边协定范本、通则、一般例外、非税收协定、统计资料、临时规定和终止协定等。

除这些必须明确的条款外,还有大量可以选择的任意性条款,主要有:减轻、停止或免除税收负担、非歧视待遇、公平竞争、转让定价和成本分摊、费用扣除、征税、货币折算等。

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所以国际税收协定应根据这两方面来设计。

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人的权利,促进税收效率。

现代国际税法发展迅速,有些问题只是根据最新的规定,就可能修改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
并取代或补充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

因此,为了促进国际税收协定的健康发展,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标准的术语,对某些问题给予统一的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解决跨境税收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个国家对于某一所得项目的征税权由该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居民国有权征税,非居民国有权放弃对该所得项目的征税权。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其次,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

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所得项目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采取抵免、抵扣和税收豁免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项目而被重复征税。

此外,国际税收协定还规定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打击跨境税收逃避行为,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各国应当相互交换涉及税
收的信息,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征税。

最后,国际税收协定还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确保各国之间的税收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总的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为了解决跨境税收问题而签订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分配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措施、税收信息交换的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避免税收不公平,维护各国的税收利益,推动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政府所签订的有关双方互免对方居民和非居民征税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内容主要包括:缔约双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负担对方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为便于征税,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免征一方居民的所得税;如何确定双方应征税收入和应纳税款;对何项财产可以实行扣押、扣缴等税收征管措施;如何进行国际税收管理等。

这些规定均构成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并通过税收协定与各国发生了复杂的经济联系。

所谓“一国两税”就是指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某些商品和劳务在征税权的分配上存在着交叉重叠现象。

国际间的贸易额越来越大,使得国际间的税收争执也越来越多。

为解决国际间因税收而引起的争执,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有必要订立一些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税收协定。

一般说来,国际税收协定由缔约双方政府相互间的税收协定,属于一般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属于专门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政府间就特殊事项而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例如双边税收协定,中外税收协定以及专项协定,就其性质而言,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别税收协定均可以是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平等谈判达成的协议,对缔约国来说,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国际重复征税,保证各缔约国的公民、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国际经济活动的稳定性。

但是,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在签订税收协定时也存在着诸多困难。

第一,需要对有关的税收问题进行谈判、磋商。

税收协定主要涉及一个国家的居民与另一国家的非居民之间的征税权问题。

有些双边税收协定,对税收管辖权范围、具体征税权限的划分比较明确,但对征税权的行使的界限则比较模糊。

另一些双边税收协定,则更为复杂,甚至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需要各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各国对有关的税收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每个国家的立法制度和政策都有差别,从而影响税收法律规定的含义。

7国际税收协定

7国际税收协定
第七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及分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 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 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 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 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 彼此联系,相互补充 彼此联系, 2. 两者既一致又有矛盾
二、不同点
《经合发范本》是为了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税 经合发范本》 收关系,只考虑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 收关系,只考虑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 《联合国范本》是为了调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 联合国范本》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即考虑了发展中国家 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 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又兼顾了发展 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的利益。 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的利益。
(二)基本用语的定义
1. 一般用语:是指在协定中反复经常出现, 一般用语:是指在协定中反复经常出现, 需要加以明确解释的用语。 需要加以明确解释的用语。 2. 特定用语:是指在协定中具有特定含义和 特定用语: 作用的用语。 作用的用语。 3. 专项用语:是指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 专项用语: 语。源自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 协定范本》 范本) 协定范本》(OECD范本) 范本 •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 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
一、协定适用的范围及基本用语的定义
(一)协定适用的范围 1. 人的范围 两个范本均规定: 两个范本均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 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 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 2. 税种的范围 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 税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国各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税 收协定的证明文件。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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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一)解决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有关国家本着相互尊重、互利互让、 平等协商原则,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缔约国各方的税 收管辖权行使范围,在承认双方国家都拥有征税权的基础上, 商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某些限制条件(即双方都放弃一定的征税权, 做出一定的牺牲),缓和并消除各国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合理 地解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20 根据设计的主体的不同分为: 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 定。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是双边税收协定。 根据涉及的内容的不同分为: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 定。 一般税收协定是在特定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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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于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 签订的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协定。最早旨在解决国际双 重征税问题的税收协定是英国和瑞士于1872年缔结的。1899 年,奥匈帝国与德国签订了租税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免 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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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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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者 实现合理的税收负担创造条件,可以为诱导投资方向提供 税收鼓励。近年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多、更好 地吸收外国资本和技术,加快国家经济建设的步伐,都开 始重视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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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和逃税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确实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规定,以及协调它与别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国际法准那么,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别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接受自己的税法规定。

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标准。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征。

但是,由于这个时期资本输出的主要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根本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入;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

所以,这个时期虽然在某些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阶段。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 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主要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问题。

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可以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观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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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围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围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围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围和容也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其中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遵循的是属人原则,而地域管辖权遵循的是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围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

在地域管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围。

这种按地域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

公民有时也称国民,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是公民概念,但是日本等少数国家也使用国民的概念。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围绕着一国或多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与适用,引申出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活动,其核心容为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指的長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的重叠,以及为了避免这种管辖权重叠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则指纳税人为规避税收管辖权而进行的国际活动,以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这种规避税收管辖权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其他问题,国际税收协调活动日益普遍和深入,其客观形式和成果集中体现为一系列国际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分类及其与国税法的关系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它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产物。

国际税收协定就处理的税种不同束划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强调国际重复征税不仅要包括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还包括纳税主体具有非同一性时针对同一征税对象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甲国母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处取得股息收入,这部分股息收入是乙国子公司就其利润向乙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一部分,依据甲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息收入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因而产生了甲乙两国政府对不同纳税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质性双重征税,因为征税对象均为同一笔所得,这笔所得同时负担了甲国和乙国的公司所得税;且二者税源具有同一性,均为子公司所创造的利润。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

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因而产生了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

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然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

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在国际重复征税中,复合税制度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从而造成了税制性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条件和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跨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从其他国家取得收入的现象日益增多。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使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成为可能。

在此基础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为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使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因其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履行重复的纳税义务。

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形成了国际重复征税,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征税权力的交叉。

各国政府为维护其主权利益,都在不同程度上以收入来源地原则、居民原则或公民原则为基础来行使税收管辖权,这种情况下,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现象就不可避免。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瑶式,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也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形: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世界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在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选择上,即可以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本国境的所得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可以又于本国居民或民中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和国外的全部所得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或冲突,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来讲,相关各国对跨国所得一致实行从源课税,即统一实行地域管辖权,依据收入来源地进行征税,而且跨国所得的收入来源地能够明确的话,不会出现征税权力的重叠和冲突。

另外,只要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或公民身份归属能够明确,那么各国对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也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但是出于对本国税收利益及其他原因的考虑,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同时实行收入采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这样同一笔跨国收入,可能在收入来源国和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被多次征税,这就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际税收中,如果相关各国对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由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各不相同,也就往往导致各国在某一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问题上各执己见。

当纳税人居民身份归属于哪一国的问题不能够彻底澄清的话,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进行国际重复征税就具备了可能性。

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及其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因而就会出现同一个跨国纳税人被有关国家同时确认为其居民的情况。

这种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必然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当然,上述分析也适用于相关各国对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公民管辖权的情况。

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埤问题,这通常是由于纳税人国籍的双重化或法人资格的双重化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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