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PPT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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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容:4
税收协定所适用的范围及有关定义; 运用冲突规范,对发生在缔约国双方的各类所得划分
税收管辖权,以避免对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对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确定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 某些特别规定,例如为保证税收上的无差别待遇,就
要避免因纳税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不同而在税收上受 到歧视、互相交换税收情报、考虑是否实施税收饶让 等。
二、协定的基本用语
一般用语:“人”、“公司”、“缔约国一方”、“缔 约国另一方”
特定用语:“居民”、“常设机构” 专项用语:“股息”、“利息”
1.居民: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 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 ➢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定中列出判断 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次排列为: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 缺陷;
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
作。
四、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一个半世纪的历史,由单项到综合,由双边到多边,从随机到模式 的发展过程。 1843年到1997年,共有3500多个税收协定,从1982年到1997 年的15年中,平均每年签定145个,比以前增长了10多倍。 商品课税协定,1703年,英国和葡萄牙,最早的税收协定 税收行政结构协定,1843年,法国、比利时 财产税收协定,1872年,英国、瑞士 所得课税协定,1899年,奥地利、葡萄牙,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税 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
1968年,成立了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的 专家小组,起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范本
1979年,公布《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或《UN范本》
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两个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 入了规范化阶段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 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有 优先地位。
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 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 “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样,当美国后颁布的 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按“后法优先 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 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 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
(一)根据主体的多少划分为
1.双边税收协定,定义、现状、特点等。现实中居多,英国 最多。
2.多边税收协定, 定义、现状、特点等。现实中只有几十个, 如《北欧公约》《安第斯税收协定》,目前只有国际税收协 定范本。
(二)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
1.综合税收协定:几乎包含税收的各个方面 2.特定税收协定:专门就某个税收问题签定的协定
《经合发组织范本》
1963年,有24个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首次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 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范本》或 《OECD范本》
1977年修订并正式出现,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推动了发达国家间的税 收合作,被称为“富国俱乐部”。
➢ (1)是否具有永wk.baidu.com性住所; ➢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哪
国际税收
第九章 国际税收协定

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种

类;

了解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把握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
差别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本 章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目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 录 内容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两个或两个以上 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 决重复征税问题,经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 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 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 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 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金等)外, 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五、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 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 法。
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税收协定涉及的人” 的重要 意义在于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协定。
2.协定涉及的税种: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 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
我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 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如中日税收协定中,中国 方面包括有: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两个企业所得税附加的地方所得税。 日本方面列有:所得税、法人税和居民税(相当于我国 的地方所得税)。
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如美国。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 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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